㈠ 跨縣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需要帶什麼資料
《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公告》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專53號規定:納稅跨縣屬(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主管稅機關預繳稅款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示資料:()與發包簽訂建築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公章);(二)與包簽訂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公章);(三)包取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公章)
述規定自20169月1起施行
span>租入產則應該按11%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㈡ 建築業辦理外經證需要預繳哪些稅款
分析如下:
1、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2、應預繳稅款計算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
(2)北京建築業預繳稅所需材料擴展閱讀:
小型微利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由於2008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無法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無法確定企業2008年是否屬於小型微利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預繳所得稅的,
如上年度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在本年度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08〕44號文件附件1)時,第四行「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第七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也就是說,企業在2008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首先按照2007年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來判定是否屬於小型微利企業,如果200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將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填入「減免所得稅額」項目內。
同時,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指標的計算口徑,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在2008年末,稅務機關將根據2008年的有關指標,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如果確定2008年不符合條件卻按小型微利企業已進行預繳申報的企業,需要將已享受的5%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額在匯算清繳時進行補繳。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二條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㈢ 建築業異地預繳稅款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第七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3)北京建築業預繳稅所需材料擴展閱讀:
政策解釋:
1、企業所得稅是採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 匯算清繳」的辦法徵收的,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企業的一個會計 年度結束後才能准確計算出來,平時在預繳中無論是採用 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
還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的一定比例預繳,或者按其他方法預繳,都存在不能准確 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因此,企業在預繳中少繳 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1996年1月5日 國稅函發(1996)第8號文。
2、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在稅 務處理上屬滯納行為,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以外,同時 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摘自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1995年12月8日 浙地稅二[1995]第211號文)
3、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地入庫,企業第四季度的 所得稅稅款應於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然後再進行匯算 清繳。 (摘自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國稅發(1994〕第111號、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浙地稅發(1994)第128號文)
㈣ 營改增以後,建築勞務公司首次在國稅預繳稅款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版稅款時,權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㈤ 異地提供建築服務,預繳增值稅,需要哪些資料
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日後租入的不動產,則應該按11%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出示以下資料:
(一)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5)北京建築業預繳稅所需材料擴展閱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99號)第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
在未完工前採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度(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08〕44號附件1)第四行「利潤總額」內。
但原預繳申報表的填表說明中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納稅義務的利潤總額應包括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分析得知,原預繳申報表中的利潤總額不僅限於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還應包括在預售期間發生的未計入開發成本的相關期間費用及稅金附加。
㈥ 預繳增值稅所需材料有那些
辦理納稅申報需攜帶的資料
1.在辦稅服務廳申報的納稅人: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式二份;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一份;
(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一份;
(4)《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各一份;
(5)防偽稅控企業,還需攜帶開票IC卡及銷項稅金統計表(抄稅清單);
如發生相應業務需攜帶以下附報資料:
(6)《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紙質資料及軟盤各一份;《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紙質資料及軟盤各一份,海關完稅憑證和《進口合同》復印件各一份《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清單》紙質資料及軟盤各一份;
(7)如企業收到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須提交稅務機關認證(未發生業務的可免報);
(8)如有免稅貨物銷售的,需持主管區局出具的免稅批文,並將復印件附於申報表後;
(9)如為免抵退企業,還需報送《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一份及電子數據(軟盤)、《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抵扣明細申報表》一份及電子數據(取得進料加工免稅證明的企業提供),內附進出口分局批准出具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視同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和《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核銷證明》一份;
(10)《成品油購銷存情況明細表》(成品油零售企業報送)。
如發生廢舊物資及農產品收購業務,需攜帶的備查資料:
(11)廢舊物資與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對已開具的收購發票稅務備查聯或抵扣聯必須按原本25份順號裝訂成冊,不足25份的單獨裝訂,在正常納稅申報時,與《廢舊物資/農業產品收購統計表》和《廢舊物資銷售明細表》一並報國稅機關審核。
2.網上申報企業報稅時攜帶: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份、開票IC卡及銷項稅金統計表(抄稅清單)。
㈦ 北京市建築企業異地預繳,需要什麼手續和資料
根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㈧ 企業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時,需提供什麼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來總局關源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發布)第七條規定調整為: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出示以下資料:
(一)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第十條規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㈨ 建築行業去稅局預繳稅款需要帶哪些資料
外經證是跨地區施工的稅務文件,按照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可見,2%屬於增值稅預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