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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所得稅預繳

發布時間:2021-02-04 21:18:05

建築業是不是開了發票就要預交企業所得稅

是的,建築業開了發 票就要記收入,有了收入,就要依法按季度預交企業所得稅。年終後在做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Ⅱ 建築業企業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項目當地預繳的沒有顯示怎麼辦 下面這段話什麼意思

這句話的意思是:當你在異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填寫預繳申報表時,一定要選擇項目部預繳。這樣在企業進行匯算清繳時,當時預繳的稅款會自動帶出來。

Ⅲ 對建築安裝企業項目部預繳企業所得稅有何規定

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專程指揮部、屬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省內(含寧波)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省內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若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一)項目部未在施工地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二)項目部持有《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省外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在我省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向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註:此條為浙江省規定,其餘省份應按照當地省規定執行。

建築施工企業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

建築企業異地施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156號),對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問題進行了規范。
企業所得稅處理的三種情形:
1.總機構直屬的項目部跨區施工情形。
根據國稅函〔2011〕156號文件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要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總機構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就地繳納。
2.二級分支機構的異地施工情形。
屬於跨省經營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屬於在同一省內經營的,該分支機構在向施工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後,其經營所得由總機構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在施工地不預繳企業所得稅。
3.分支機構直屬的項目部跨區施工情形。
建築企業跨地區在二級分支機構之下設立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機構名義與建設方簽訂合同並組織施工,則其收入匯總計入該分支機構,適用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的分級管理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Ⅳ 建築企業開發票,稅務徵收2%預繳企業所得稅,怎樣做完整的分錄,十分感謝。

借:應繳稅費——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意思是預繳稅款

Ⅵ 建安企業異地經營預繳企業所得稅可抵扣嗎

根據國稅函[2010]156號《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建築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文件進一步規定:建築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後應納所得稅額小於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後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來源於網路

Ⅶ 建築行業在異地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可以稅前扣除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對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已納稅工資、薪金所得重復征稅。

(7)建築業所得稅預繳擴展閱讀

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二)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

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

(三)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四)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五)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Ⅷ 建築業所得稅怎麼算的,怎麼繳納

建築業企業所得稅繳納分兩種情況:
1、查賬徵收。一個納稅年度內,累計利專潤總額為整數時,按屬季預繳,年末匯繳,多退少補。
計算如下:
季度應納所得稅=(1季度利潤+2季度利潤+3季度利潤+4季度利潤)*所得稅稅率(25%)
2、核定徵收。一般按照開發票額度計算,目前我們是按照收入額乘以9%,為應納稅所得額,再乘以稅率(25%)
計算如下:
應納所得稅=開發票金額*9%*25%

Ⅸ 建築業異地施工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現對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四、建築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五、建築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後應納所得稅額小於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後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六、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七、建築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八、建築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Ⅹ 建築業異地企業所得稅怎麼交計算公式。

根據《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年 第2號 》規定:
一、外省市建築企業在我市經營設立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能夠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及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按照開票數額的0.2%徵收企業所得稅。
外省市建築企業在我市經營設立分支機構,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能夠提供《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的,在注冊地區縣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外省市建築企業在我市經營設立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不能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或總機構出具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證明文件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開票數額8%的應稅所得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按照開票數額的2%繳納企業所得稅。
外省市建築企業在我市經營設立分支機構,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雖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但不能夠提供《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的,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開票數額8%的應稅所得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按照開票數額的2%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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