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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預交增值稅需要哪些材料

發布時間:2021-02-04 21:26:10

⑴ 營改增後,建築業預繳增值稅計稅依據是什麼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七)建築服務。

  1. 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 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 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⑵ 建築行業去稅局預繳稅款需要帶哪些資料

外經證是跨地區施工的稅務文件,按照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可見,2%屬於增值稅預繳稅款。

⑶ 關於建築業預繳稅

這樣的事情沒有"如果"。《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稅總[2016]第17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交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並出示以下資料:
(一)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繳納的增值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款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有效合法憑證"。

⑷ 本地建築工程怎樣預繳稅款需要申報

如某一般納稅人施工企業機構所在地是甲地,而項目所在地是乙地,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1%,項目預結算800萬元(含稅),按規定在項目所在地按3%的徵收率預交增值稅,然後會機構所在地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准、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等。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發生法定納稅義務後,按照稅法或稅務機關相關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內容,在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有關納稅事項及應繳稅款的法律行為。

(4)建築業預交增值稅需要哪些材料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

(1)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4)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⑸ 建築業預繳稅款的金額如何填寫申報表

填到預繳稅額欄,抵減本月應納稅額,抵減後的稅額為本月應交稅額。

一般納稅人一般在稅務系統預警的時候需要預繳增值稅,一般按照行業稅負來預繳,即銷售收入*稅負-原來繳納的增值稅。

【表單說明】

一、本表適用於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按規定在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時填寫。

(一)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三)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

二、基礎信息填寫說明:

(一)「稅款所屬時間」:指納稅人申報的增值稅預繳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二)「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納稅人為未辦理過稅務登記證的非企業性單位的,填寫其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碼。

(三)「納稅人名稱」:填寫納稅人名稱全稱。

(四)「是否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該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在該項目後的「□」中打「√」,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在該項目後的「□」中打「×」。

(五)「項目編號」:由異地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填寫《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上的編號,根據相關規定不需要申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服務項目或不動產開發項目,不需要填寫。出租不動產業務無需填寫。

(六)「項目名稱」:填寫建築服務或者房地產項目的名稱。出租不動產業務不需要填寫。

(七)「項目地址」:填寫建築服務項目、房地產項目或出租不動產的具體地址。

三、具體欄次填表說明:

(一)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築服務

納稅人在「預征項目和欄次」部分的第1欄「建築服務」行次填寫相關信息:

1.第1列「銷售額」:填寫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稅)。

2.第2列「扣除金額」:填寫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項目按照規定準予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金額(含稅)。

3.第3列「預征率」:填寫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項目對應的預征率或者徵收率。

4.第4列「預征稅額」:填寫按照規定計算的應預繳稅額。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納稅人在「預征項目和欄次」部分的第2欄「銷售不動產」行次填寫相關信息:

1.第1列「銷售額」:填寫本期收取的預收款(含稅),包括在取得預收款當月或主管國稅機關確定的預繳期取得的全部預收價款和價外費用。

2.第2列「扣除金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需填寫。

3.第3列「預征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征率為3%。

4.第4列「預征稅額」:填寫按照規定計算的應預繳稅額。

(三)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納稅人在「預征項目和欄次」部分的第3欄「出租不動產」行次填寫相關信息:

1.第1列「銷售額」:填寫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稅);

2.第2列「扣除金額」無需填寫;

3.第3列「預征率」:填寫納稅人預繳增值稅適用的預征率或者徵收率;

4.第4列「預征稅額」:填寫按照規定計算的應預繳稅額。

(5)建築業預交增值稅需要哪些材料擴展閱讀

1.異地提供建築安裝、銷售不動產、出租異地不動產服務,都需要在項目(或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回到機構所在地申報,申報時可扣除已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的稅款,填寫申報表:

應該填寫《附列資料(四)》和主表。《附列資料(四)》應將異地提供建築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異地不動產已預繳的稅款分別填寫在第3欄「建築服務預征繳納稅款」、第4欄「銷售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第5欄「出租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中。其中,第4列「本期實際抵減稅額」填寫第3列「本期應抵減稅額」與主表中本期應納稅額相比較的較小者

如果主表中應納稅額較小則填寫應納稅額,並將差額填寫在第5列「期末余額」中。在主表中,上述已預繳稅款會體現在第28欄「分次預繳稅款」中,根據報表邏輯關系計算,不會形成重復交稅。

2.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月申報納稅的,若只有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的,無其他業務且無結算收入,在機構所在地該申報:在機構所在地需要按月申報,如果只有預繳稅款業務,無其他業務,填寫《附列資料(四)》「銷售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 」的第2、3、5列即可,其他必填表填零保存即可。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預收款時需要按3%的預征率預繳稅款需要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第2欄,不能網上申報的地區,需要攜帶加蓋公章的紙質報表到需要預繳稅款的國稅局辦稅服務廳申報。

⑹ 建築業異地預繳稅款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第七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6)建築業預交增值稅需要哪些材料擴展閱讀:

政策解釋:

1、企業所得稅是採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 匯算清繳」的辦法徵收的,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企業的一個會計 年度結束後才能准確計算出來,平時在預繳中無論是採用 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

還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的一定比例預繳,或者按其他方法預繳,都存在不能准確 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因此,企業在預繳中少繳 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1996年1月5日 國稅函發(1996)第8號文。

2、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在稅 務處理上屬滯納行為,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以外,同時 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摘自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1995年12月8日 浙地稅二[1995]第211號文)

3、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地入庫,企業第四季度的 所得稅稅款應於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然後再進行匯算 清繳。 (摘自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國稅發(1994〕第111號、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浙地稅發(1994)第128號文)

⑺ 企業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時,需提供什麼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來總局關源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發布)第七條規定調整為: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出示以下資料:
(一)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第十條規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⑻ 最完整,營改增後建築企業如何預交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內辦法》(國家稅務容總局2016年第18號):
第二十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並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 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 票,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不受時限限制)

⑼ 一般納稅人申報(預繳)增值稅要注意哪些事項

納稅申報是企業按照相關稅法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事項書面報告的行為,是履行納稅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但不少企業因無業務無收入,應納稅額為零,沒有達到繳納稅款的標准等,認為納稅申報實屬沒有必要的行為。企盈提醒,不管企業是否有收益,納稅申報都要辦理。企業在納稅申報期內沒有發生應稅收入,同時也沒有應納稅額的情況,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零申報,並註明企業當期無應稅事項。
雖然稅務零申報很好的解決了企業納稅申報的問題,但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適合稅務零申報,一般僅適用於初創企業和淡旺季明顯的季節性經營企業。可不少企業認為,即便自己公司不屬於這兩個類型的企業,但也達到了稅務零申報的情況,理應允許申請稅務零申報。對於企業享受稅務零申報是有一定的限制要求,如果企業強行進行稅務零申報屬於違規行為,將會給企業帶來嚴重後果: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無實際收入,但存在進項稅額,企業申請稅務零申報,那麼企業未抵扣的進項稅逾期將不能再進行抵扣;
2、企業經營虧損雖說可在盈利後可進行彌補,但若企業申請稅務零申報,那麼將無法進行彌補,從而會給企業造成稅務影響;
3、企業當期有收入但無應納稅款而申請稅務零申報,屬於虛假納稅申報,需承擔罰款及行政處罰等不利後果;
4、企業當期有收入及應納稅款,但申請稅務零申報,屬於偷稅行為,主管稅務機關將按規定追征稅款,並進行稅務行政處罰;
5、企業違規稅務零申報將會降低企業信用級別,被列入風險納稅人重點監控等。
因此,即便稅務零申報操作簡單,能為企業降低納稅壓力,但還需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申請。
最後企盈提醒,企業稅務零申報不可長期申報,企業長期進行稅務零申報,將會被認定為「非正常戶」,情節嚴重將會被吊銷營業執照。若企業對於稅務零申報還有不清楚,或是不知道如何進行納稅申報,那就交由企盈為您進行代賬辦理,多位星級會計為您服務,保障企業財稅安全。

⑽ 建築業辦理外經證需要預繳哪些稅款

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計算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

擴展閱讀:
一、《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開具
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在外出生產經營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報送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2.發包方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4.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自擬,附模板)
每式一份,復印件均需加蓋公章。
二、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
所需資料:
1.《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2.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5.《外經證》原件及復印件
6.付款證明(發票金額,發包方蓋公章)
7.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8.營業執照復印件
復印件均需加蓋公章
三、將發票、外經證復印件、完稅憑證復印件交發包方。
四、本地稅務機關申報。
五、《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繳銷
業務描述:納稅人應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繳銷手續。 報送資料:
1、原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在經營地已繳納稅款的,還應提供相應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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