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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企業發生事故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2021-02-05 06:50:38

① 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後怎麼處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上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並有組織、有指揮地搶救傷員、排除險情;防止人為或自然因素的破壞,便於事故原因的調查。重大事故要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各級人員在事故發生時,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做到遇事不慌,沉著冷靜、果斷處理。當事故發生後,與公司應急小組組成臨時應急救援小組,開展救援工作。應急救援小組組織指揮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搶救和善後工作;並及時向上級匯報事故情況;積極落實搶險救災的具體方案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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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組織職能  救援指揮中心:事故發生後,有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及事故單位一把手組成,負責組織、指揮搶險工作。救援指揮中心的職責如下: 

⑴分析事故情況,確定救援方案,制定各階段的應急對策。 

⑵為救援提供物質保障及其它保障條件。 

⑶負責內外信息的收發和發布。

⑷組織處理方案的學習、演練、改進。 

⑸負責向上級部門做事故及救援報告。

應急救援專業隊由工程搶險人員、消防人員組成。主要職責如下: 

⑴搶救事故現場人員,搶救被事故破壞的設備、設施。 

⑵修復用電設施,或者鋪設臨時線路,保證事故應急用電。 

⑶撲滅已發生的火災,及時撤走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物質。 

⑷控制重大危險源災害的進一步發展。 

⑸維修各種因事故或致事故擴大的設備、設施停止運行。 

後勤保衛及主要職責:

⑴維持現場秩序,阻止無關人員進入。 

⑵進行人員疏散,保證人員安全撤離。 

⑶保證救援物資順利抵達目的地。   

⑷保證各種搶險工具,機械設備,隨叫隨到。

建築工程意外事故如何賠償

不是說一切事故,都由老闆負全責,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工人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視為工亡,老闆負責。事故自負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可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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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責任過失或意外情況造成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人身傷亡或者較大經濟損失的事故。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即對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有關責任主體依法應承擔的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一、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1、事故須發生建築施工過程中。一項工程的建設一般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等一系列過程。作為整個建築活動的一部分,施工過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裝兩方面內 容。建造是指對各類房屋建築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的裝配及較大規模的裝修裝飾活動。人身傷亡只有發生在建造和安 裝兩個工作環節的進行過程中,才構成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如工程竣工驗收後倒塌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不屬建築施工事故 的范圍。

事故須發生在建築施工工作區域。這里的工作區域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裝等施工活動需要而必然到達的區域,包括施工現場、搬運建築材料途中、拆裝運輸機械設備途中等。

事故受害人須為建築工程的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包括建築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職工、雇員、幫工、學徒工等,其根本特徵是成為該企業或組織的成員並為工程建造、安裝提供個人勞務。

事故受害人須有損害事實。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應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也必須以受害人有損害 為必要條件。如果只是出現意外事件、作業人員過失行為或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沒有發生人身、財產上的損害,則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能從管理上嚴格措 施,或對責任人員進行教育或紀律處分。

、作業人員的致害行為及有關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需要明確地是,只有作 業人員的行為是為工作需要和必須的,才構成施工事故。如果是作業人員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職工毆斗造成人身傷害,不屬建築施工事故,應按一般人身傷害賠償 糾紛處理。引起損害發生的有關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機械設備毀壞、安全設施失當以及其他意外情況。

二、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與地面施工緻人損害責任、建築物致人損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責任的區別

根據《民法通則》關於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分析,主要有以下區別:

賠償起因不同。建築施工事故人身傷害賠償,是施工作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而獲賠償。地面施工緻人損害責任,是由於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 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建築物致人損害責任,是由於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 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是由於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 有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

主體不同。建築施工事故的受害人是施工中的作業人員。賠償義務主體一般為與受害作業人 員有勞動關系、僱傭關系的用人單位或僱主,即建築施工作業這一客體的經營管理人,也是致害人履行職務行為的受益者;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受害人為施工作業人 員之外的不特定主體。致害人為地面工作物的現實佔有人,針對不同具體情況,包括地面工作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承包者、施工人等,賠償義務主體相應 地與具體致害人一致;建築物致害的受害人為一般的民事主體。賠償義務主體是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及其他佔有人。致害的是土地上的建築物、地 上物以及建築物上的懸掛物、擱置物等物件,從致害主體上看,包括一般的民事主體,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單位,因而使其它能夠概括進去國有公共設施 瑕疵責任; 高度危險作業致害的受害人,為高度危險作業佔有人、所有人或經營者之外的不特定主體,因為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是指對周圍環境致害,即對他人 致害,而不是對自己致害。賠償義務主體是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是指實際控制高度危險作業客體,並利用該客體謀取利益的人,可能是高度危險作業的佔有人、 所有人或經營者。受害人不能向高度危險作業的具體操作人員請求賠償。
適用法律不同。由於國家對建築市場准入的主體資格有明 確、嚴格的要求,建築施工事故的賠償主體一般是具有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的企業,而受害方往往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對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爭議的 處理以《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主,同時,因存在僱傭關系、幫工關系等,也經常適用《民法通則》關於特殊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地面施工緻害責任、建築物 致人損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責任都是《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形態,自然適用《民法通則》的具體規定。

如果你是老闆
我勸你該賠多少賠多少
工人都不容易~~~

③ 施工企業發生安全事故對企業有什麼影響

對安全生產許可證及資質的影響:
發生一起一次死亡1至2人的安全事故,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45天至60天;發生一起一次死亡3至9人的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安全事故累計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天至90天。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及以上一次死亡3至9人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安全事故累計死亡6人以上(含6人)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該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不得承攬新工程,發生事故的在建項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同時要求,各地建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復核制度,每年復核企業數量不得少於本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總數的三分之一,重點復核事故多發的企業。復核不合格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並責令其限期整改。

對招投標的影響:
一般說來,施工企業發生過重大安全事故之後有幾種情況:
第一,企業比較小,由於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安全考核指標超標,被政府安全管理部門處以吊銷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那麼企業在建築市場就沒有資格繼續投標。
第二,企業較大,發生一起人身死亡事故對於企業安全生產考核指標影響未造成政府扣押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嚴重程度。那麼企業可以繼續在建築市場投標。
第三,不管企業大小,如果發生嚴重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事故及其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作出勒令該工地停工整改或者企業在一定時間內禁止在該地建築市場投標的處罰。(即企業在該地停牌)
第四,不管企業大小,如果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即使當地政府未作出停牌處罰,業主單位(即建設單位)也可以單方面對該企業就建設單位管轄范圍內進行黃牌警告或者紅牌罰下(即建設單位設立黑名單)。
第五,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發生了安全事故,但是企業未按照規定上報,那麼在有關部門不知情的情況下企業繼續其生產經營活動。(當然,事故不報是違法行為,一旦查出來,有關人員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④ 建築工程 發生一般安全事故 請問處罰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⑤ 建設工程安全事故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安復全生產管制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傷亡事故報告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開始,逐級向上報告。該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⑥ 傷亡事故發生後,施工單位應採取哪些措施

您好!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釋義】本條是關於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及進行事故搶救等義務的規定。

(一) 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包括有關管理人員以及從業人員等,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不得拖延,更不能不報告,以便本單位負責人能及時組織搶救,並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法律對這個問題也有規定。《礦山安全法》第46條規定,礦山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礦長或者有關主管人員。《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5條也規定,傷亡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本條規定的關鍵在於要「立即報告」。

(二)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組織搶救義務、報告義務和其他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組織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因此,接到事故報告後,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以免影響及時組織更有力的搶救工作。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為將來進行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製造障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些規定,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同時,也是與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銜接。如,《建築法》第51條規定,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礦山安全法》規定,礦山事故發生後,礦長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後,必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盡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礦山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後,礦山企業應當在24小時內如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礦山企業和有關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事故,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品時,必須作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並詳細記錄;在消除現場危險,採取防範措施後,方可恢復生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規定,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有關部門。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也規定,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並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保、質檢部門。謝謝閱讀!

⑦ 建築工地發生傷亡事故,如何處理

如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等,具體委託律師代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⑧ 施工工地出現安全事故 建築施工企業應承擔什麼責任

主要責任在施工方,不過按照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業主方包括業主派出的安全員應承擔監督管理不到位的責任,屬於次要責任。

⑨ 施工現場發生重大事故如何處理

首先是停止施工,非救援人員一律迅速離開現場;

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統一指揮搶救傷亡人員,及時採取急救措施、送往就近醫院或撥打120急救。
之後接著就是處理現場危險源,防止次生災害。

施工時發生有害氣體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並向安全生產監督、房產、土地等管理部門報告。

(9)建築施工企業發生事故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明確規定:

第九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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