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工程質量保修常見問題有哪些
一般建築工程質量問題的分類:安全性能:地基沉降:主要表現為房子的四周牆體版出權現45度裂縫,陽台懸挑梁、懸挑板因鋼筋設計不合理或表面鋼筋下沉; 建築工程電氣系統不合格,電線接觸不良引起火災,接地不良好存在安全隱患;高層排水管未安裝防火圈,一旦樓下起火存在安全隱患。欄桿安裝不合格,欄桿玻璃、窗戶玻璃質量不合格使用功能:電器不能正常使用,如設計不合理,材料不合格,安裝不規范。給水管水壓不足,排水不暢通,給排水管滲水、漏水。屋面、窗戶、衛生間、廚房、外牆滲水、漏水。房間大面積空鼓開裂,門窗開啟不靈活。外觀質量:陰陽角不順直,牆面不平整,地面不平整、起沙,垂直度偏差,牆地面細微裂縫。開關插座排列不整齊,給排水管未橫平豎直。衛生清理不幹凈。
『貳』 建築工程質量問題與質量事故的界定
建築工程質量問題與質量事故的界定:
1、質量不合格
根據我國GB/T19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規定,凡工程產品沒有滿足某個規定的要求,就稱之為質量不合格;而沒有滿足某個預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稱為質量缺陷。
2、質量問題
所有的不符合質量要求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於5000元的稱為質量問題。
3、質量事故
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以上的成為質量事故。
質量事故處理依據為:
1.質量事故的實況資料
2.有關合同及合同文件
3.有關技術文件和檔案
4.相關的法規
工程質量事故類別:
一、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1、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按事故責任分類
1、指導責任事故
指由於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2、操作責任事故
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准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3、自然災害事故
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三、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1、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項目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3、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叄』 什麼是建設工程質量問題
建設工程質量問題通常分為:工程質量缺陷、工程質量通病、工程質量事故等三類。
一、工程質量缺陷
工程質量缺陷是指建築工程施工質量中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項或檢驗點,按其程度可分為嚴重缺陷和一般缺陷。嚴重缺陷是指對結構構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裝使用性能有決定性影響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對結構構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裝使用性能無決定性影響的缺陷。
二、工程質量通病
工程質量通病是指各類影響工程結構、使用功能和外形觀感的常見性質量損傷。猶如「多發病」一樣,故稱質量通病。
三、工程質量事故
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對工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觀感影響較大、損失較大的質量損傷。
(一)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
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方法較多,國家現行對工程質量事故通常採用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劃分為:一般質量事故、嚴重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三類。重大質量事故又劃分為:一級重大事故、二級重大事故、三級重大事故和四級重大事故。具體如下:
1.一般質量事故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2)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嚴重質量事故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質量事故:(1)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2)嚴重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3)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
3.重大質量事故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質量事故:(1)工程倒塌或報廢;(2)由於質量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二)工程質量事故常見的成因
1.違背建設程序;
2.違反法規行為;
3.地質勘察失誤;
4.設計差錯;
5.施工與管理不到位;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製品及設備;
7.自然環境因素;
8.使用不當。
『肆』 建設單位處理可以如何處理建築工程質量問題
建築工程完工以後,建築單位只有在其與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形成一致意見,認為建設工程的質量合格之後,才會將工程款付給施工單位。如果驗收不合格,那麼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合同法第279條的規定,不接收建築工程,並拒絕付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施工單位起訴要求付款,建設單位即可依據上述合同法規定提起抗辯,拒絕付款。 如果工程已經驗收合格,或者建設單位由於某些原因在沒有驗收的情況下提前使用了建設工程。此時,如果工程本身的確存在質量問題,建設單位無法以工程未驗收合格為理由拒絕付款,因為工程從理論上講已經合格,或者視為建設單位默認工程合格。在這種情況下,建設單位可以提起反訴,要求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負責。 當工程已經驗收合格或者被視為合格,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進行修復還是直接支付修復費用?從法律規定上來講,建設單位是不可以直接訴訟施工單位支付修復費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從本條可以看出,建設單位首先應當要求施工單位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然後才能要求其支付相應費用;從實際層面來看,不合格的工程還沒有被修復,那麼修復費只能是個預估值不是確切的費用,稍微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要求實際損失比要求期望損失容易得多。 所以,建設單位直接要求施工單位支付修復費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為了使訴請更為全面且法院容易接受,最好是將要求修復和要求修復費都寫入訴求。訴求確定以後,要告那些主體也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理論上講,凡是和建築工程有關的主體,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都可以是被告,將他們全部作為被告固然可以最大程度的確定責任主體,但也會引來互相之間的責任推卸或者責任無法落實。因此,如果可以初步認定某一主體的責任很大,則最好先將該單位列為被告,如果訴訟過程中發現其他主體也有較大責任,再追加被告。這樣,沒有被起訴的主體還有可能幫助建設單位,也有利於落實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建設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應當視驗收結果提起抗辯或者反訴,並根據情況明確提起訴訟的對象和數量。只有在選擇合適的訴求和被告的情況下,建設單位才有可能勝訴。
『伍』 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分為輕微質量問題、一般質量問題、嚴重質量問題,請問這個概念出自哪個法律如何索賠
這個東西很寬泛。根據安全,質量,事故引起的質量,由於它們的大小版,性質,價值等權等不同,只要觸犯法律,就按相關的法律去執行。沒有一個法律按照質量事故的大小專門來立法的。從民法到刑法貫穿於整個建設任務中。
建設工程中,5000元以下為質量問題;5000元以上為質量事故。如果5000元一檔,有時質量事故上千萬元都有,你說這怎麼分檔?我想問你這具體的檔是出於那部法律?
沒有具體的輕微和一般。要理解本質,就需要看書了,參考一下:
《建設工程質量控制》
質量管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