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簡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規定的索賠程序
一、對承包人索賠的處理如下:
(1)監理人應在收到索賠報告後14天內完成審查並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對索賠報告存在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記錄副本;
(2)發包人應在監理人收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28天內,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索賠處理結果。發包人逾期答復的,則視為認可承包人的索賠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在當期進度款中進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二、對發包人索賠的處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提交的索賠報告後,應及時審查索賠報告的內容、查驗發包人證明材料;
(2)承包人應在收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28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發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內作出答復的,則視為對發包人索賠要求的認可;
(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發包人可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賠付的金額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發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1)建築工程索賠的程序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
19.索賠
19.1承包人的索賠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並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報告;索賠報告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持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持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報告,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19.2對承包人索賠的處理
對承包人索賠的處理如下:
(1)監理人應在收到索賠報告後14天內完成審查並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對索賠報告存在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記錄副本;
(2)發包人應在監理人收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28天內,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索賠處理結果。發包人逾期答復的,則視為認可承包人的索賠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在當期進度款中進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19.3發包人的索賠
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賠付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監理人應向承包人發出通知並附有詳細的證明。
發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發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賠付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權利。發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28天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遞交索賠報告。
19.4對發包人索賠的處理
對發包人索賠的處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提交的索賠報告後,應及時審查索賠報告的內容、查驗發包人證明材料;
(2)承包人應在收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28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發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內作出答復的,則視為對發包人索賠要求的認可;
(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發包人可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賠付的金額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發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19.5提出索賠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結算審核〕約定接收竣工付款證書後,應被視為已無權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終結清〕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中,只限於提出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發生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自接受最終結清證書時終止。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示範文本
2. 建築工程索賠程序
這就要看那一方面的索賠,主要是工期索賠,就是碰到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可以向甲方索賠一定的工期。但要提供相關的資料
3. 關於建設工程索賠程序的說法,正確的是( )。
【答案】D
【答案解析】考點:索賠的方法。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索回賠事件以後,或者承包人答發現索賠機會,首先要提出索賠意向,即在合同規定時間內將索賠意向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發包人或者工程師,向對方表明索賠願望、要求或者聲明保留索賠權利。 FIDIC合同條件和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O201都規定,承包人必須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的28天內或經過工程師同意的其他合理時間內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詳細的索賠文件和有關資料。如果幹擾事件對工程的影響持續時間長,承包人則應按工程師要求的合理間隔(一般為28天),提交中間索賠報告,並在干擾事件影響結束後的28天提交一份最終索賠報告。否則將失去該事件請求補償的索賠權利。 因此,正確選項是D。
4. 施工索賠的步驟和程序
施工索賠步驟和程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有關索賠的程序為: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規定索賠:
① 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有關證據;
② 索賠事件發生後28(14)天內,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賠的具體天數及其理由(施工關鍵線路和程序);
③ 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14)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④ 發包人在接到索賠通知後28(14)天內給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證據和理由,發包人在28日內未予答復,視為批准索賠。
若索賠事件持續發生,施工單位應持續索賠;索賠事件消失後,應綜合進行索賠。
(4)建築工程索賠的程序擴展閱讀
施工索賠須注意的事項:
1、索賠時效。索賠事件發生後,承包人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索賠。
2、承包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否則可能會喪失索賠利益的實現。
3、施工索賠實現的關鍵是承包人提供的證據確實充分。
4、施工索賠是單方主張權利要求,經對方簽字確認後即成為工程簽證,在雙方未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通過訴訟是施工索賠最後的救濟手段。
施工索賠的解決方式:
可以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程序,由承包人提出,經雙方友好協商、調解解決。承包人還可以委託長濟律師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5. 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索賠的基本程序是怎樣的
施工單位可按下列來程序以書自面形式向建設單位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各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 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施工單位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施工單位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頂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施工單位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建設單位的反索賠的時限與上述規定相同。
6. 建設工程索賠的概念及程序
答:請參考:
索賠
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的各項義務或發生我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7. 建設工程索賠的索賠程序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d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的版28d內,向監理權工程師提交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d內給予答復。
(4)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d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d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8. 建築工程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
1、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組成事故現場處理小組(2人以上),及時趕到事故現場,並要求事故單位通知市建規委、市安監局、市總工會等部門。
2、事故現場處理:
(1)開展事故現場勘察工作:
①現場物證、證人材料或其他事實材料等的搜集;
②對現場進行拍照、攝影取證;
③進行事故臨時問話筆錄。
(2)事故現場處理事項:
①向事故單位發出停工整改通知單,責令施工現場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
②責成事故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向市建規委、市安監局、市總工會、市建管處等單位提交事故快報表;
③責成事故單位立即組成事故調查小組,按(1)要求開展事故現場勘察工作,同時成立事故善後處理小組,作好家屬接待、安撫和穩定工作;及時完成理賠工作,並辦理相應的簽字手續;
④由我站對所有相關資料,特別是安全資料進行封存檢查;
⑤責成事故單位組織相關當事人(如:業主、監理、項目經理、安全管理員、施工員、事故現場見證人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問話;
⑥責成事故單位對項目所有勞務人員重新進行全面的安全教育。
(3)由市建規委、安全監督站及時完成對相關當事人的調查問話,作好問話筆錄。
3、責成事故單位於15日內提交事故初步調查報告。
4、配合市建規委、市安監局、市總工會等部門在一個月內,完成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最後通過調查之後對發生建築工程安全事故的主要負責人做出相應的處罰。
處理方法:
1、修補處理。
2、加固處理。
3、返工處理。
4、限制使用。
5、不作處理:
⑴不影響結構安全,生產工藝和使用要求的。
⑵後道工序可以彌補的質量缺陷。
⑶法定檢測機構合格的。
⑷出現質量缺陷,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報廢處理。
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的原則和程序:
事故處理原則:是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的不放過、事故隱患未排除的不放過、責任人及群眾未受教育的不放過、相關責任人未受到處罰的不放過。
事故處理程序:保護現場-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出具調查報告分析事故原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實際情況出具事故處理報告(結案報告)。
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組成事故現場處理小組趕到現場。開展事故現場勘察工作,進行事故現場處理,完成事故初步調查報告。最後,在調查結果出來後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9. 工程索賠程序和依據有哪些
關於建築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民法總則》、《合同法》、《建築法》等涉及工回程索賠的條款,答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各種示範文本,也可以作為行業慣例,作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民法總則》規定了違約與侵權的原則性規定。《合同法》不僅有原則性規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則對違約導致的索賠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都是相當復雜的。承包商必須要有專人研讀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條款中的索賠依據,並利用這些依據合法地開展施工索賠,獲得該得的利益或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