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工程設計 > 建築工程欠款糾紛

建築工程欠款糾紛

發布時間:2021-02-05 18:16:31

㈠ 拖欠建築工程款糾紛都有哪些解決辦法

一般來說,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前提是欠錢的人有錢不給);如果實在沒辦法,就非常規手段追著要。

㈡ 建築工程款糾紛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壹、確定管轄

在尋求司法救濟時,起訴的一方當事人面臨的首要問題即是案件的管轄。本文僅就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管轄問題進行探討。

我們知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建設工程糾紛的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那麼建築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糾紛,是否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我們認為,可以分兩種情況:

第一,起訴時雙方早已簽訂了建設施工合同,而投標保證金糾紛是雙方就建設施工合同眾多爭議問題中的一個,此時不宜將投標保證金糾紛單獨列出要求當事人另案起訴,而應當作為整個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一個環節,在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中一並處理。在這種情況下,無可厚非應當適用建設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第二,起訴時雙方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此時糾紛出現在招投標階段,那麼應按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則進行處理,即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貳、確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涉及招投標相關的案由有: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屬於「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項下);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糾紛、(屬於「不正當競爭糾紛」項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標糾紛屬建設施工糾紛的其中一項訴請,還可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如既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也不屬於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因為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雖然並不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對於投標保證金等先合同義務的內容形成了一個合同;此外,還存在以不當得利作為案由的可能;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也可作為案由。

叄、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請求權基礎

1、退還投標保證金的依據

第一,招標人中止招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31條規定:「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標人在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即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的,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簽訂書面合同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7條規定:「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過投標有效期且未獲得中標通知書。雖然實施條例中沒有這一條規定,但是根據《標准施工招標文件》第3.3.2條:「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應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或撤銷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可見,投標有效期屆至,意味著投標作為一種要約,要約本身的特徵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內未獲得中標通知書,則要約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標人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招標文件中約定的超出上述三點的情形。我們認為雖然招標文件屬要約邀請,但是對於部分有關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屬於一個要約,故一般投標文件會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內容通盤接受,故一旦投標截止,則對於部分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雙方已經形成了合同關系,所以招標文件中的此部分內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們注意到,上述實施條例的三條規定(第31、35、57條)中,招標人撤回招標及合同簽訂兩種情況下,規定了返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標人撤回的情況下則沒有規定退還利息。所以,如果招標文件中對於是否一並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利息進行了約定,則該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參照實施條例中的規定來適用。

肆、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1、法定

對於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有五種法定情形。

第一,投標截止後撤銷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

第三,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四,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上述第二、三、四點的依據均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4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這一點的依據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1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看到,此處與實施條例第74條有一個細小的差別,即增加了第五種投標人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情況。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呢?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引發的爭議非常多,最為常見的就是主張「投標文件內容虛假」及「投標人存在串標、圍標、低價中標、行賄等違法違規行為」這兩種情況應當也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

根據我們的案例檢索以及對投標保證金的擔保內容的理解,我們認為這兩種情況只有在招標文件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標文件沒有進行約定,則不能主張,但是招標人可以通過主張締約過失責任等來要求投標人賠償損失。

㈢ 工程款債務糾紛怎麼解決

㈣ 工程欠款糾紛

06 . 保修期未滿,提前使用工程,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標簽:|工程款|質保金|提前使用|保修期|未經驗收

案情簡介:1995年,建築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施工合同。1996年,工程基本完工。1997年,在未經驗收情況下,開發公司開始使用上述工程。1998年,建築公司訴請開發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開發公司以雙方系閉口價、1年保修期未滿應扣10%工程款為由抗辯。

法院認為:①建築公司與開發公司所簽施工合同有效。對閉口價合同以外的裝修等工程,開發公司與建築公司雖未達成書面協議,但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對此項工程進行過協商,開發公司多次出具工程變更單,建築公司已施工完畢,開發公司已實際使用,該部分工程款應據實結算,以委託鑒定機構審計確定的工程款為准,由開發公司支付給建築公司。②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的,發生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自行承擔。開發公司在本案所涉工程未經驗收情況下使用,由此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應由其自行承擔,故合同約定的一年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開發公司向建築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不違反合同約定。判決開發公司支付建築公司工程餘款3800萬余元及利息。

實務要點: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合同約定的工程保修期雖未屆滿,承包人主張支付尚欠全部工程款的,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終字第125號「某開發公司與某建築公司工程款糾紛案」,見《上海福海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與上海市第五建築有限公司工程款糾紛上訴案》(審判長程新文,審判員於曉白,代理審判員張章),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選登》(200102/6:334)。

㈤ 建築工程合同欠款糾紛常見有哪些

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種類
從廣義上講,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等,狹義的建設工程合同僅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法》中規定了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三種類型。在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居多,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案件較少發生。
(一)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託,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等情況的調查研究工作,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所謂工程勘察,是指為工程建設的規劃、設計、施工、運營及綜合治理等,對地形、地質及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以及綜合評定,並提供可行性評價與建設所需的勘察成果資料,以及進行岩土工程勘察、設計、處理、監測的活動。 在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案件較為少見,一般由發包人以勘察成果不符合發包人的要求為由拒付勘察費而引起。
(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託,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工作,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所謂工程設計,是指運用工程技術理論及技術經濟方法,按照現行技術標准,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工藝、土建、公用工程、環境工程等進行綜合性設計,包括必須的非標准設備設計及經濟技術分析,並提供作為建設依據的文件和圖紙的活動。根據不同的階段,建設工程設計一般分為兩種:一是初步設計,即在建設項目立項階段,設計人為項目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的設計;二是施工設計,在建設項目被批准立項後,設計人就具體施工方案所進行的設計。 與勘察工作相同,設計工作也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因而我國法律對於設計單位、設計人員也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即《建築法》第12條、第13條的規定和建設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㈥ 【工程款糾紛】4大常見糾紛需注意!

近幾年隨著國家政策的改變,樓房建造受到很大制約,包公方在收益方面收到很大損失,因此拖欠農民工工資成了一個很嚴重的問題。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這個問題。所以工程款糾紛案例也越來越多。這篇文章就為我們解答如何應對工程款糾紛。



首先我們應該清楚地知道什麼是工程款糾紛,簡單的說就是拖欠工程款,不管是總包方還是被包方都會出現這種問題。工程款糾紛包括以下幾方面:


1、發包方拖欠工程款違約糾紛


這種糾紛在生活中是最常見的一種,這種違約糾紛的特點是,工程款是確定的,因此這種糾紛法律比較簡單。這類糾紛形成的主要原因發包方沒有任何正當理由違約拖欠,主要表現為的發包方無力支付工程款;發包方有支付能力無故拖欠工程款。因此大家在要慎重。盡量選擇正規的合法公司。



2、關於總包、分包問題引起的工程款糾紛

關於總包和分包問題就有些復雜了,這類糾紛之中利益牽扯很麻煩,這種糾紛法律關系較為復雜。這種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發包方事後不予承認分包合同的合法性,從而引起的糾紛。這類糾紛解決起來就比上面的麻煩很多了。



3、竣工結算報告爭議引發的工程款糾紛


還有一種很無恥的糾紛,就是竣工結算爭議,這種爭議一方面是在簽約時沒有明確的把工程款寫進合同,致使出現這種情況。這種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方製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未取得遞交結算文件的證據,發包方不予答復且事後不承認收到;承包方製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發包方不予答復;承包方製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發包方不予認可而引發的工程款結算糾紛。因此大家在簽合同時一定要注意任何一方面的細節,以免出現難以解決的問題。



4、建築材料品質之爭引起的工程款糾紛


最後一種糾紛就是建築材料上的糾紛,由於施工方想獲利多一點不惜用劣質材料。致使總包方不滿意引起的糾紛,這種表現糾紛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招投標時對工程主要建築材料品質有所要求或承諾,但由於建築材料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有時使得承包方轉而採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結算糾紛。這類糾紛與個人素質問題有關,希望大家不要出現這種情況。

發包人逾期不答復承包人提交的結算報告將被視為已經確認

拖欠工程款越演越烈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不少發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結算,有的案件發包人以種種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拖延結算確認,一拖數年遲遲不確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結算價款。而發包人應在什麼期限內確認工程結算,現行法律、法規並無相應規定。司法解釋第22條對此開出的良方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條件,承包人主張按照竣工結算文件作為結算依據的,應予支持。」這帖良方僅適用承發包合同對工程價款結算的期限有明確約定的情況,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工程合同中沒有約定結算的具體期限,則不能適用。而國家建設部和工商局共同推薦使用的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部分第33條「竣工結算」中,對結算的期限有明確的約定;換言之,只要採用上述示範文本,則結算期限就已約定,這一條司法解釋就能適用。


造價結算協議與審計報告發生矛盾以前者為准

在司法實踐中有關造價確認還存在一個疑難復雜的具體問題,承包人經過反復努力,以自行協商或市場審價方式已經確定工程結算,但事後發包人又以工程造價應通過審計為由,通過審計部門提出一個審計報告,審計報告與已確認的結算發生差異,如是,案件審理又因對結算協議和審計報告發生矛盾以何為准陷入新的困境。由於審計的特殊地位以及可以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的行政管理於民法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法律關系之間存在的民事權利義務的矛盾,法官面對案件審理中出現這樣的情況,往往難以取捨,無從解決,近年中因此類問題,各地法院向最高院請示解決方案的,已發生多起,而最高院的數次答復都很明確。司法解釋第25條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合同對工程結算有約定的,一方當事人主張按照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調整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大家在以後工作時一定要注意以上問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以上就是有關工程款糾紛的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㈦ 建築工程欠款糾紛,訴訟角度可以有那幾種

一、工程款糾紛的解決對策

工程款糾紛的解決,總的來說,從解決途徑來講,首先應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活仲裁解決。要解決工程款糾紛從實體上講,要對症下葯就是根據糾紛的不同類型,採取不同的解決方法。下面法治 中國 律師 網小編針對工程款糾紛不同類型,舉例談一下糾紛的解決。

1、發包方拖欠工程款違約糾紛的解決對策

這類糾紛中,發包方往往是擺出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架子,反正是沒錢,隨便你折騰。對這類的發包方,如果真是查不到其他財產,那麼只好對所建工程下手:第一種辦法,雙方協商把工程項目折成工程款變更到承包方名下。筆者曾操作一起這種案子,合同約定工程承包方墊資建設至五層發包方才開始支付的進度款。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方把工程建設到了五層,發包方出現因其他糾紛導致資金困難無法支付進度款,經調查,該發包方確實難以日後結算,最後經雙方協商,把已經建成的五層和包括土地使用權等其他關聯財產作價7000萬,由承包方買下該在建項目繼續建設,承包方變成了開發商。這確實是無奈之舉。第二種辦法,利用優先受償權規則,將項目拍賣受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竣工結算報告爭議引發的工程款糾紛對策

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建設工程領域一般傾向於採用格式化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這些格式合同中一般都包含決算異議期限,即發包方收到承包方決算報告後在10天內必須提出意見,逾期無答復視為同意。

但實際情況往往使得發包方不可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反應。有時發包方資金沒有調動到位,為了扣押決算書拖延支付時間,往往通過非授權職員收件,最後收件人自己承認未能轉交授權人員,自然也無法反應。而承包方認為發包方收到決算書後,在約定時間內未提出意見,根據合同規定,決算書已經生效,要求立即結算付款,而發包方則以授權人員未收到決算書,或者審核需要時間或聲稱已經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核算相抗辯。

對此,筆者建議將結算文件用特快專遞向發包方項目負責人郵寄並公證該過程。值得注意的是,需要給發包方一個合理的審查時間。
財建[2004]369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可做參考:單項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竣工結算報告如果得到確認,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後15天內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有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如未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㈧ 遇到工程欠款糾紛該怎麼處理

工程結算糾紛的處理,應遵循兩個原則專,一是「尊重合意」屬原則,一是「實事求是」原則。在工程造價結算中,應當基於以上兩個原則,解決不同的結算爭議。結合司法解釋和相關審判實踐,一般的處理規則如下:1、雙方已結算認定造價後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雙方如約定以第三方的審價結果為準的,一方對第三方審定的價格有異議的,不應當支持,除非證明第三方在審價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雙方如委託第三方審價但未就審價結果的效力作出約定的,可由雙方對審價結果進行質證確定。3、雙方約定了結算標准和依據的,法院應當按照該標准和依據組織雙方結算或委託造價鑒定。4、雙方未對結算問題作出約定的,事後又未達成關於結算的補充協議的,可由法院委託進行司法鑒定。5、對於發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約定的期限內結算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審價為准,並且,欠款自法定的時間開始計算利息。

閱讀全文

與建築工程欠款糾紛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司社保賬戶變更說明 瀏覽:719
威遠縣嚴陵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瀏覽:797
鄂州住房公積金帳號 瀏覽:250
江都區建設局與引江棚戶區 瀏覽:717
揚州住房公積金比例 瀏覽:516
無業買社保還需要買公積金嗎 瀏覽:403
退伍軍人住房補貼新政策 瀏覽:385
工資5000深圳交社保後最後拿到多少 瀏覽:373
管城區城鄉建設和交通運輸局招聘 瀏覽:777
杭州濱江住房公積金 瀏覽:856
社保繳費基數有試用期工資嗎 瀏覽:377
建築工程城市規劃專業 瀏覽:656
現代設計建築設計 瀏覽:9
2014年天津社保繳納基數是多少 瀏覽:758
社保交基數高 瀏覽: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還多少 瀏覽:732
北京社保卡辦理點 瀏覽:827
黃陂前川衛生院生化分析儀中標公告 瀏覽:677
安徽和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瀏覽:455
社保卡上沒有錄入繳費信息嗎 瀏覽: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