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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城系建築業管理

發布時間:2021-02-05 20:39:12

『壹』 工程管理(建築業

別聽樓上的瞎扯 他說的投資可研,規劃設計,營銷策劃 這些哪個不是沒現場呆過 沒實際經驗能幹嗎 人家也不會要你剛畢業的干那 。 還有 你既然堅決不去現場 那你當初報什麼建築啊 好好學學設計 預算 CAD什麼的學熟練了 去做預算 設計去吧 要不 考公務員吧

『貳』 我國當前建築業誠信體系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1、市場不規范,影響了安全生產水平的提高
建築市場環境與安全生產的關系十分密切,不規范的市場行為是引發安全事故的潛在因素。當前建築市場中存在的墊資、拖欠工程款、肢解工程和非法掛靠、違法分包等行為,行業管理部門在查處力度上還難以達到理想的效果,這些行為還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市場監管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不良的市場環境勢必然影響安全生產管理,主要表現在一些安全生產制度、管理措施難以在施工現場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形同虛設,總承包企業與分承包企業(尤其是業主方指定的分包商)在現場管理上缺乏相互配合合作的機制,給安全生產留下隱患和難以預測的後果。
2 建築企業對安全重視程度不夠
安全管理人員少,安全管理人員整體素質不高,建築施工企業內部安全投入不足,在安全上少投入成為企業利潤挖潛的一種變相手段,安全自查、自控工作形式化,企業安全檢查工作虛設,建築企業過份依賴監督機構和監理單位,安全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應付上級檢查。沒有形成嚴格明確細化的過程安全控制,全過程安全控制運行體系無法得到有效運行。
3 建設工程各方主體安全責任未落實到位
根據現狀,許多項目經理實質上是項目利潤的主要受益人,有時項目經理比公司還更加追逐利潤,更加忽視安全。造成安全生產投入嚴重不足,安全培訓教育流於形式,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安全防護不符合標准要求,未能建立起真正有效運轉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一些建設單位,包括有些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單位,未能真正重視和履行法規規定的安全責任,未能按照法律法規要求付給施工單位必要的管理費和規費,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忽視安全生產管理等。
4 作業人員穩定性差、流動性大、生產技能和自我防護意識薄弱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農村富餘勞動力進城務工,建築施工現場是這些務工者主要選擇場所。由於體制上的不完善和管理上的滯後,大量既沒有進行勞動技能培訓又缺乏施工現場安全教育的務工者上崗後,對現場的不安全因素一無所知,對安全生產的重要性沒有足夠認識、缺乏規范作業的知識,這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叄』 推薦下建築行業的企業管理系統有哪些

現在做管理系統的應該很多,但專業做建築行業管理系統還是很少~~

『肆』 全國建築業綠色施工示範工程管理辦法 的 "附件" 有哪些

全國建築業綠色施工示範工程實施細則 2015(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國家關於加強節能減排的發展戰略,進一步增強建築工程綠色施工示範工程的示範性,統一綠色施工示範工程檢査和驗收的要求,強化綠色施工示範工程的示範過程中的管理,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施工導則》、《建築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准》、《建築工程綠色施工規范》、《全國建築業 綠色施工示範工程管理辦法》(試行)、《全國建築業綠色施工示範工程申報與驗收指南》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條開展綠色施工示範工程活動應遵循培育樣板工程、強化過程式控制制、嚴格檢査驗收等原則進行。

第二章申報條件及程序

第四條綠色施工示範工程的申報條件

1.申報工程應是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的建築面積原則上5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特殊情況下建築面積不小於3萬平方米,偏遠地區可適當放寬);市政、交通等其他工程項目合同額不低於1. 5億元人民幣。

2.申報工程應是開工手續齊全,投資到位,綠色施工的實施能得到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的支持與配合。

3.申報工程的綠色施工策劃文件應齊全,申報手續應在工程中標或基礎施工階段完成。

4.申報工程的綠色施工目標應達到優良等級;並應列為省(部)級綠色施工示範工程。

5.申報工程應明確各種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具體目標。

第五條綠色施工示範工程的申報程序

1.綠色施工示範工程申報資料應由省市行業協會或國資委管理的建築企業集中申報,受理單位為中國建築業協會綠色施工分會。

2.申報資料應包括《全國建築業綠色施工示範工程申報表》及《綠色施工策劃文件》,並同時提交電子版和一份紙質資料。

3.申報時間為每年三季度。

4.每批示範工程數量一般不超過300項,各省市行業協會或國資委管理的建築企業應在指標限額內申報。

第三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中國建築業協會綠色施工分會負責綠色施工示範工程申報、立項評審、過程檢査和驗收工作。

第七條中國建築業協會綠色施工分會應在各省市行業協會或國資委管理的建築企業檢査的基礎上,進行綠色施工示範工程過程檢査(驗收)。

第八條承建綠色施工示範工程的項目部要健全綠色施工管理體系,制定綠色施工策劃書,釆取切實措施,強化過程管理,推進綠色施工實施,使其成為工程質量優、科技含量高、環境效益好的樣板工程。

第九條過程檢查和驗收專家實行迴避制度。

第四章過程檢查

第十條綠色施工示範工程申請過程檢查的條件

1.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50%以後,主體結構施工70%之前的工程;

2.綠色施工示範工程企業應向各省市行業協會或國資委管理 的建築企業提出過程檢杏申請(表1),並填寫《綠色施工示範工 程檢查成果量化統計表》(表2);

3.過程檢查應按《建築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准》(GB/T50640)進行。

第十一條各省市行業協會或國資委管理的建築企業應會同綠色施工分會統籌安排本地區(單位)的綠色施工示範工程檢查計劃(表 3)

第十二條綠色施工示範工程過程檢査應釆用委託檢査、綠色施工分會組織檢查等兩種方式進行

1. 委託檢查

委託檢查是指由中國建築業協會綠色施工分會選派專家組長,各省市行業協會或國資委管理的企業選派有綠色施工分會考 核通過的當地專家組織檢查。

2.被委託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擁有綠色施工分會考核通過的專家不少於30名;

②連續三批開展中建協綠色施工示範工程數量不少於10項;

③連續三批通過綠色施工示範工程驗收的項目數量不少於5項。

3.綠色施工分會組織檢查

不滿足以上委託檢查條件的地區(單位),由綠色施工分會組織檢査。

第十三條綠色施工示範工程過程檢查組成員、

1.過程檢查組由1名專家組長和2-3名專家成員組成。

2.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業主、監理及企業綠色施工負責人參加檢查。

3.過程檢查專家成員任職資格

①進入中國建築業協會及中國建築業協會綠色施工分會專家庫成員,通過專業培訓,並取得綠色施工專家證書;

②從事相應專業工作滿10年並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③身體健康,能夠承擔現場復査工作。

4.過程檢查專家組長任職資格

專家組長應由專業技術能力強,長期從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業內影響力較大,或參加過5次以上綠色施工示範工程過程檢查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第十四條過程檢查資料

1.綠色施工示範工程綜合報告(PPT),內容至少應包括工程進展情況、綠色施工策劃及實施情況、階段評價情況及批次評價 情況、企業和當地檢查情況、目標實現情況、創效與技術創新情 況等;

2.工程項目綠色施工影響因素分析資料;

3.過程式控制制記錄及影像資料;

4.綠色施工批次、階段評價資料;

5.綠色施工策劃文件(綠色施工組織設計、綠色施工方案)。

第十五條 現場檢查流程

1.聽取施工單位綠色施工示範工程實施情況的匯報;

2.現場檢查綠色施工示範工程實施情況;

3. 查資料並質疑;

4.與業主和監理座談了解綠色施工情況;

5.專家講評;

6.提交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綠色施工示範工程過程檢查應達到《建築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准》規定的優霞等級,並應對綠色施工技術創新與創效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七條綠色施工示範工程委託檢查的專家組,應在檢査完成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綠色施工示範工程(檢查/驗收)用表》(表4)、《工程項目過程檢查意見書》(表5)和《(省/地區)過 程檢查綜合情況》(表6)提交中國建築業協會綠色施工分會。

第十八條中國建築業協會綠色施工分會應對釆取委託檢査的綠色施工示範工程,按總量20%~30%的比例進行抽查。抽查結果與申報檢查情況差別較大時,應對相應組織單位綜合情況進行評估,並對相應地區(單位)綠色施工示範工程重新組織檢查。

第十九條綠色施工示範工程過程檢査未能通過的項目,限期整改,經復檢仍不通過者取消綠色施工示範工程。

第五章驗收

第二十條綠色施工示範工程申請驗收的條件

1.工程主體結構完工,裝飾和機電工程完成70%以後;

2.驗收除按《建築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准》(GB/T50640 )評價外,還應對技術創新與創效情況進行驗收;

3.綠色施工示範工程企業應向各省市行業協會或國資委管理 的建築企業提出驗收評審申請(表1),並填寫《綠色施工示範工程驗收成果量化統計表》(表2)。

第二十一條綠色施工示範工程驗收視具體情況,採用會議集中驗收和現場抽査驗收兩種方式

1. 會議集中驗收

每年年底一次,由中國建築業協會綠色施工分會將初驗結果匯總,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2.現場驗收

依據驗收比例,對過程檢查中發現的較好和較差項目,由中國建築業協會綠色施工分會組織進行現場抽查驗收。

第二十二條現場驗收的程序與要求

1.聽取施工單位綠色施工示範工程實施情況的匯報;

2.現場檢查綠色施工示範工程實施情況;

3.核查資料並質疑;

4.與業主和監理座談了解綠色施工情況;

5.專家講評;

6.提交《綠色施工示範工程驗收意見書》(表7)。

第二十三條驗收資料要求

1.紙質資料

①《全國建築業綠色施工示範工程驗收申報表》;

②《全國建築業綠色施工示範工程過程檢查意見書》(掃描件);

③綠色施工示範工程成果量化統計表。

2.電子資料:

①《全國建築業綠色施工示範工程驗收申報表》;

②《全國建築業綠色施工示範工程過程檢查意見書》(掃描件);

③綠色施工示範工程成果量化統計表;

④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會簽的地基與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證明(掃描件);

⑤全國建築業綠色施工示範工程驗收總結報告;

⑥技術創新與創效資料;

⑦施工組織設計中的綠色施工章節和綠色施工專項方案;

⑧綠色施工示範工程驗收匯報資料PPT;

以上資料各一份,報中國建築業協會綠色施工分會。

第二十四條綠色施工示範工程發布

①專家組根據終審情況,填寫《綠色施工示範工程驗收情況一覽表》,並按要求分別由專家組組長簽署意見;

②由中國建築業協會正式行文發布,並召開會議頒發證書。會議由中國建築業協會綠色施工分會承辦。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通過評審的綠色施工示範工程,如發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嚴重違紀的工程,經核實後取消其綠色施工示範工程稱號,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建築業協會綠色施工分會負責解釋。【巨程網】

『伍』 有哪些省有建築業信息管理系統

建築業信息管理系統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業務流程進行靈活定製的
如有需要在聯系

『陸』 政府對建築市場有什麼樣的管理

2、加強各類信息化系統監管平台運營監管


目前,鑒於信息化系統監管平台的應用領域日益拓展,針對上述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在平台運營過程中出現的運營風險,各主管部門應提高對其的監管重視,從前期平台搭建,到後期平台運營,制定相應的監督管理機制,明確劃分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平台運營的權力責任,保證信息化系統平台運營的規范性與合法性。


嚴格平台搭建運營商市場准入


各類信息化系統監管平台有助於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完善發展,從而建立有效的市場准入篩選機制,那麼對於平台自身建設而言,平台搭建主體的市場准入資格無疑也應更加嚴格。相關主管部門應綜合考量企業的信用評價記錄、過往業績、各項綜合實力(技術、人才、管理力量)等因素,確定候選資格,通過招標形式選擇第三方技術服務。


明確平台搭建運營商權力責任


相關政府機構在委託合同中應明確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的權力責任,建立規范的平台運營標准、有效的監管與處罰機制,促使其認真履行合同,重視自身的信譽和品牌建設,避免業務壟斷、捆綁服務、搭車收費等不規范平台運營風險出現。


建立風險責任保障機制


隨著各類信息化系統監管平台,不斷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安全監管、信用履約監管等細分領域廣泛應用,平台運營將對相應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信用履約產生重要的風險影響,一旦因平台運營問題造成風險事故,相應的風險損失在保險機製作用下,能夠得到最大限度保障。這里主要指的是職業責任保險,即拓展運營責任風險的保險保障機制。


綜上,目前國內建築市場各類信息化系統監管平台存在著一定的運營風險,對於市場化的平台運營主體,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其監督管理,建立相應的監管與處罰機制,在明確的責任劃分下,防範和避免平台運營風險,保障平台運營的規范性與合法性。

『柒』 全國建築學專業排名

大家都知道,建築和我們是密不可分的,而且,建築學又是藝術專業留學的熱門。所以,今天美行思遠小編要給大家介紹的是建築學專業世界大學排名。

1、麻省理工學院(MIT)

麻省理工學院第一任系主任魏爾受到的是巴黎工藝美院的傳統建築教育,所以MIT建築系在成立最初也是以這個體系為基礎。到了20世紀學校才逐漸轉型,開始作為現代建築的引領者被為大家所知。

2.倫敦大學學院(UCL)

倫敦大學學院的巴特萊特建築學院則是倫敦大學學院最負盛名的學院之一,也是世界公認最頂尖最具影響力的建築學院之一。2017年QS建築學排名世界第二,僅次於麻省理工建築學院。

3.代爾夫特理工大學

代爾夫特理工大學的高質量的教學、科研水平在荷蘭國內和國際都具有極高的知名度, 其化學工程,土木建築等學科在世界上都具有領先地位和卓越聲望。Aula建於1964年,由荷蘭建築師Jacob Bakema於設計。設計上Aula可以被認為是當時粗獷主義混凝土建築風格的代表。

4.蘇黎世聯邦理工學院

蘇黎世聯邦理工學院的建築構造與建築設計的緊密結合作為該校的重要教學特點之一,自一百五十多年前學院創立至今經過一代代教授們的不斷發展,形成了一套獨具特色的既相對獨立、自成體系,又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始終在各個方向上保持著活躍的探索的系統。其著名的「表皮」理論(Bekleingstheorie)經由著名建築師赫爾佐格和德梅隆(Herzog & de Meuron) 的進一步演繹,在上個世界末的幾十年裡再一次影響了整個建築界。

5.曼徹斯特建築學院

曼徹斯特建築學院成立於1996,是曼徹斯特大學與曼徹斯特城市大學的一項創新協作。由兩所學校超過一百年教學經驗的建築系聯合產生的,英國最大的一所建築學校。

6.哈佛大學

哈佛大學在1874年開始了哈佛大學的第一堂建築課,而真正的建築系則在1913年成立,後來直到1936年才以建築學、城市規劃與景觀設計三大專業組建了設計學院,轉年由格羅皮烏斯執教,並陸續培養出貝聿銘、菲利普約翰遜、保羅魯道夫、楨文彥等眾多傑出的建築師。

7.新加坡國立大學

新加坡國立大學的建築系旨在成為區域傑出的建築設計、技術、城市規劃、建築歷史與理論的研究中心。在設計技術方面,建築系的研究重點是可持續建築、建築環境與設計計算;在建築歷史與理論方面,則是側重亞洲建築的傳統與現代研究;在城市研究方面,著重亞洲城市規劃、可持續城市發展以及城市的高密度發展,目標是開發高容量的模型,以應付高速城市化的需求。

8.香港大學(HKU)

香港大學建築學院於1950年創立。建築學士學位旨在培養學生具備基本建築技術與知識,為日後繼續攻讀建築學碩士學位及其他碩士課程,如城市規劃、園境規劃及建築文物保護等打下堅實的基礎。

9.清華大學

清華大學建築學院的前身清華大學建築系由著名建築學家梁思成先生於1946年10月創辦,至今經過了六十餘年的發展歷程。前三十年以建築學院的創辦者梁思成先生提倡的建築「體形環境論」為特色,後三十年以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兩院院士吳良鏞先生提出的 「人居環境科學」為指導,建築教育學科領域不斷拓展,始終引領中國建築教育的發展。

10.哥倫比亞大學

哥倫比亞大學的建築系成立於1881年,身處曼哈頓這個充滿活力的大都會自然地在現代城市規劃相關的領域有著先天優勢。師資方面也能夠時常引進年輕的紐約新銳建築師。最著名的教授有老牌評論家弗蘭姆普敦,仍在進行活躍的建築實踐活動的史蒂文霍爾、弗蘭克蓋里,新生代的建築師格雷戈林等等。

以上內容就是關於建築學專業世界大學排名的介紹,對建築專業感興趣的同學可以了解一下。更多關於建築設計留學的相關問題,可以咨詢美行思遠藝術留學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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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住建部、建設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成立方式以及各自職能

  1. 關系:
    這三個詞具有相同意義。住建部,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即目前的「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部是住建部的前身,是當時的「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 住建部,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歷史沿革及成立如下:

  3. 1979年3月12日,國務院發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1982年5月4日,「國家城市建設總局 」、「國家建築工程總局」、「國家測繪總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的部分機構和「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合並,成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4.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5. 成立:

    (1) 建設部

    1988年5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撤銷「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設立「建設部」;並把國家計委主管的基本建設方面的勘察設計、建築施工、標準定額工作及其機構劃歸「建設部」。

    (2) 住建部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6. 職能

  7. (1)建設部: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建設部。建設部是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建設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二)指導全國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三)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編號並發布;組織制定和發布全國統一定額和部管行業標准、經濟定額的國家標准;組織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聯合發布;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四)指導全國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准入、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指導;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五)指導全國城市和村鎮建設;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市容和環衛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對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

    (六)指導全國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住宅和房地產業行業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規范房地產市場。

    (七)負責制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八)制定部管各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九)擬定高等院校建設類專業的教育標准、培養規格;指導部管各行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十一)管理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部管各行業的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標准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

    (2) 住建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住建部的主要職能: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玖』 建築市場管理規定的管理

第一條建立工程建設報建制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下達後,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須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辦理報建手續。其他建設項目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向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建手續。報建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工程名稱、建設地點、投資規模、當年投資額、資金來源、工程規模、開竣工日期、發包條件、工程籌建情況等。
第二條凡具備招標條件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其他建設項目的承發包活動,須在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擇優選定承包單位。
第三條發包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發包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或公民;
(二)有與發包的建設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三)實行招標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不具備本條第二、三款條件的,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監理、咨詢單位等代理。
第四條發包工程勘察設計,除符合本章第十條規定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計任務書已經批准;
(二)具有工程設計所需要的基礎資料。
第五條工程施工發包除符合本章第十條規定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批准;
(二)工程項目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三)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
(四)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五)建設用地的徵用已經完成,拆遷已符合工程進度要求。
第六條工程的勘察、設計必須委託給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工程的施工必須發包給持有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企業。建築構配件、非標准設備的加工生產,必須發包給具有生產許可證或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批准生產的企業。 第一條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建築構配件、非標准設備加工生產的單位(以下統稱承包方),必須持有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或產品生產許可證、開戶銀行資信證明等證件,方准開展承包業務。
第二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包工程或者分包工程、提供勞務的施工企業,須依照《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持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證明和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證件,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核准手續,並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勘察、設計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包任務,依照《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承包方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核準的經營范圍承包任務,不得無證承包或者未經批准越級、超范圍承包。
第四條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的工程建設標准進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的核驗和監督檢查。質量不合格的工程不準交付使用。
第五條沒有出廠合格證或質量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等,不準在工程上使用。
第六條承包工程施工,必須自行組織完成或按照有關規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轉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出讓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圖簽、銀行帳號等。
第七條承擔建設監理業務的單位,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嚴禁無證、照或越級承擔建設監理業務。 第一條承發包雙方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等法規的規定,簽訂承發包合同,並嚴格履行。
第二條承發包合同的簽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價格政策、計價方法和取費標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擴大計價的各項標准,不得任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三條承發包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必須報雙方的主管部門、經辦銀行備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合同進行登記管理。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合同鑒證。
第四條承發包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拾』 住建局和建管處分別是干什麼的

一、住建局(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

1、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2、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3、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4、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

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二、建管處(建築管理處職責):

1、負責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審核、管理及三級企業資質的審批;

2、負責建築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建造師)的注冊登記;

3、負責《江蘇省建築業企業信用管理手冊》的發放及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備案管理;

4、負責建築工程分包及施工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工作;

5、負責對建築市場行為進行執法監督檢查。

(10)全國城系建築業管理擴展閱讀:

一、建設局

1、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

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2、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

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3、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

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4、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5、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6、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7、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8、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9、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其他事項

1、城市地鐵、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交通運輸部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運營。

2、工程建設國家標准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並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

3、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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