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業勞務票的營業稅怎麼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關於使用新版不動產銷售統一發票和新版建築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73號),建築勞務公司在異地分包工程,應該向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並申請開具建築業統一發票(代開),其中工程項目名稱、工程項目編號、是否為分包人等應該正確填寫,並繳納營業稅及附加,憑發票(發票聯)向總承包人收取分包工程價款,以此發票(記賬聯)和相關稅票入賬核算。4 K! k/ `' O+ K& M
總承包人取得工程價款及價外費用,應該向建設方全額開具建築業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總承包人「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即以其取得的工程價款及價外費用金額,扣除支付給分包人價款(分包人建築業發票的發票聯金額)的余額為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務機關對總承包人提供的上述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對申報扣除金額的建築業發票(分包發票聯)加蓋已扣除印戳後,按其餘額征稅。
現行《營業稅條例》取消了「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因此總承包人對分包人沒有法定代扣代繳義務。
根據《營業稅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其扣除金額必須以支付給分包人價款的建築業發票(發票聯)為依據。因此總承包人因種種原因不能取得分包人的建築業發票(發票聯)的,不得扣除分包工程價款,在申報納稅開發票時全額繳納營業稅及附加。
由上得出結論:
建築業勞務票的營業稅不能抵扣,必須依法繳納。
Ⅱ 建築勞務公司應該交哪些稅
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稅、印花稅、水利基金等。
1、營業稅
營業稅(Business tax),是回對在中國境內答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徵收的一種稅。營業稅屬於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
2、城建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依法計征的一種稅。
3、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4、教育費附加稅
教育費附加稅(Ecational Surtax)是對在城市和縣城凡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實際繳納的三種稅稅額徵收的一種附加。
5、水利基金
水利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點工程的維護和建設。
Ⅲ 請問建築業勞務 營業稅的問題
1.吊車算你所說的工程所用的設備。建設方提供的設備指直接安裝到工程上的諸專如大型電梯、機電設屬備等。空調地暖屬於專業分包項目。如果甲方指定供應商也不應該算作營業額當中。你們的營業額專指自行采購,自行制定分包的部分。
2.納稅人只提供了勞務,所有的材料都是建設方提供的,要看擬合建設方簽署的承攬合同是否約定了「包工包料」。如果簽署的是「包工包料合同」,但設備、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那營業額里還要包括原材料,設備等等,但提醒你一下:簽署合同時應註明一下「營業稅及附加等應由建設方承擔」。
題外話:您前面還有一個提問,請將兩個提問一並採納了。呵呵,採納率對我很有用的。
Ⅳ 建築工程設計勞務是按服務業還是建築業交營業稅
現實業務當中勞務費開的發票是「服務業」發票,所交服務業營業稅。
Ⅳ 建築勞務公司交營業稅的核算方法
根據你公司的具體業務性質決定。如是建築安裝,工程施工,裝飾裝修類的按全額3%徵收營業稅;如果是勞務輸出公司按差額的5%徵收。
Ⅵ 建築勞務分包營業稅應怎樣繳納
1、你們不需要再向公司所在地繳納營業稅。營業稅實行屬地管轄,你們在哪專里施工,就向哪裡繳屬納稅金。在施工地繳納營業稅之後,不用向公司所在地重復繳納。
2、總包企業負責給你們代扣代繳營業稅,並給你們完稅證明,你們不需要自行操作稅金方面的事項。
Ⅶ 建築勞務公司勞務分包應交什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勞務承包行為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和《營業內稅暫行條例》的容規定,施工企業提供
的施工勞務屬於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對其收入應按「建築業」稅目繳納營業稅。施工企業應向勞務發生地的
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具體稅率和稅目建議向稅務部門咨詢。
Ⅷ 建築勞務分包究竟適用什麼營業稅稅目
新修訂的《營業稅暫行條例》修改了建築安裝總承包人的計稅營業額規定,分包人應繳納的稅款不再由總承包方代扣代繳。對於建築勞務分包業務,一些納稅人仍然按「建築業」稅目申報,另一些納稅人把建築勞務分包合同視同勞務派遣合同,按「服務業」稅目申報。那麼,?本文分析如下。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沒有變更建築業應稅勞務性質 建築勞務分包公司憑建築施工資質(如瓦工一級)承包工程,雇傭工人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其實際從事的勞務活動屬於營業稅中「建築業」稅目的征稅范圍。而一般勞務公司的人工派遣勞務,主要從事的是招工、派遣用工及人員檔案管理等服務性質的應稅勞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關於勞務公司的營業額規定,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託,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如果建築勞務分包公司把建築勞務用工部分的分包視同勞務派遣合同,按「服務業」稅目差額申報營業稅,其稅負明顯降低。同時,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取消的是總承包人的代扣代繳義務,沒有改變建築業應稅勞務的徵收范圍。所以,建築勞務分包公司等同一般勞務公司按「服務業」稅目差額申報營業稅的法律適用不正確。 從構成建築物的成本項目正向分析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建造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是指為完成合同所發生的、可以直接計入合同成本核算對象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4項費用,即人工費用、材料費用、機械使用費用和其他直接費用。直接費用在發生時直接計入合同成本。由此可見,構成建築物成本組成部分的人工費用,不能因為由專門的建築勞務分包公司分包,就改變其營業稅計稅基礎,它仍是建築業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應按分包全額申報建築業營業稅。 從勞務派遣合同中僱工的隸屬關系反向分析 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由此,有僱傭與被僱傭關系才是工資、薪金的范疇。 如果建築勞務分包合同等同於勞務派遣合同,那麼實際從事建築勞務的建築工人首先應該是總承包人的職工,總承包人應該給職工發放工資、社保費、住房公積金等,由於管理的需要,由勞務派遣公司代收轉付。代收轉付的意義在於派遣單位、僱用單位和建築工人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僱用單位與建築工人之間是僱傭被僱傭關系,僱傭單位應支付給建築工人的工資、薪金由派遣單位代收轉付。但是,職工的聘任是有勞動合同性質的協議作為法律依據的,總承包人把用工部分分包給建築勞務分包公司,由分包公司聘任工人完成合同,具體是誰完成的不是總承包人的管理范圍。也就是說,建築工人與總承包人不是僱傭與被僱傭的關系,那麼,分包人支付給建築工人的工資與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給自己管理人員的工資一樣不具有代收轉付的性質,實際上是直接給自己的職工支付工資,在計算服務業營業稅時不能從計稅依據中扣除。 從總承包方、分包方、「包工頭」、工人四方關系分析 實際工作中,也有這樣一種四方狀況:建築勞務分包方實際從事的是建築工人的派遣管理,按服務業差額申報營業稅;建築施工總承包方由於不能從建築勞務分包方取得分包部分的建築業專用發票,只能就總承包全額申報繳納建築業營業稅:「包工頭」由於沒有建築施工資質而依靠建築勞務分包公司實際從事建築施工勞務,建築工人與「包工頭」之間屬於僱傭與被僱傭關系,「包工頭」由於不辦理稅務登記而逃避了分包建築勞務營業稅的納稅義務。建築工程總承包方、建築勞務分包方、「包工頭」、建築工人四方之間復雜的法律關系,造成建築勞務分包部分建築業營業稅的納稅人歸屬錯位(分包方應繳納的稅收由總包方繳納),營業稅稅款與經濟業務之間脫離稅法關系。同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必須具有任職或者受僱傭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是證明僱傭或任職的依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總承包方人工部分的工資、薪金支出也因為建築勞務分包而變相進入生產成本,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當然,上述四方由於存在經濟利益的支付關系,可以把稅款的負擔依靠工程款的多付或是少付轉嫁出去,如此避稅行為,存在著諸多涉稅風險。
Ⅸ 建築勞務企業應交那些稅
建築勞務企來業
應交營業稅
、
城建源稅
、
教育費附加
、
印花稅
和
水利基金
。
根據營業額的3%來交營業稅,
城建稅
按營業稅的7%,
教育費附加
按營業稅的3%來交,其他的各地稅要求不一樣。
計提稅金時:借:
營業稅金及附加
管理費用
——
印花稅
管理費用
——
水利基金
貸:
應交稅費
——
應交營業稅
——
城建稅
——
教育費附加
其他應交款
——
印花稅
——水利基金
我們就是這樣做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Ⅹ 勞務公司應繳納的營業稅稅率是多少
根據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自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託,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勞務合同,所以是服務業發票,營業稅率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