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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合同變更和終止

發布時間:2021-02-08 00:29:36

㈠ 建築合同法違約責任,公路硬化施工中途,發包方要變更並要求終止合同,我怎麼索賠

只要你來們簽訂的施工合同有自生效條款,並且該生效條款得到了滿足(如雙方約定簽字蓋章生效,而雙方的確簽字蓋章了),那麼該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中的條款(包括工程造價的條款)當然也是有效的。如果分包方單方要求終止,可根據合同條款的要求進行索賠,不過還要看你們具體的合同條款的具體內容,有沒有缺少必要條款,

㈡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條件之一即可變更或解除( )。

A. 發生不可抗力,無法履行合同
B. 當事人協商一致

㈢ 工程合同變更

一、工程變更是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在規模、功能、技術、外觀、法規、材料等方面,對設計圖紙的補充和完善,其作用等同於設計圖紙,也是施工過程的重要依據;也是工程結算的重要依據之一。
工程變更相關法規的主要內容:1《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2《合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3《合同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4《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5《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6《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7《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8在建設部與工商總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體)(GF-1999-0201)中,還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03-0213)中,在規定了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後均單獨一章規定工程變更的處理.
按照工程變更主要來源之於以下幾個方面:
1.發包人為改變使用功能或基於客觀條件等所提出的工程變更;
2.承包人鑒於現場情況的施工條件或遇到不可預見的地質情況等而提出的工程變更;
3.第三人出於相鄰權而提出的工程變更;
4.設計單位為了修正或完善原設計而提出的設計變更
按工程變更的性質和對工程造價的影響程度,一般可將工程變更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改變技術標准和設計方案的重大變更。例如結構型式的變更、重大防護設施及其它特殊設計的變更等。
第二類改變工程尺寸或工程質量的重要變更。例如改變標高、位置等。
第三類是變更原設計圖紙中明顯的差錯或遺漏,不降低原設計標准下的材料代換和現場必須立即決定的局部修改的一般變更。
二、工程變更與工程簽證的關系及其本質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主要是以工程簽證的形式來體現,所謂工程簽證是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發生了工程變更和特殊的現場情況並經合法程序認定而發生的費用,通過約定的程序對其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損失賠償等事項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從其性質上來看,應視為是原工程承包合同的補充協議,是工程款結算時的有效憑據。工程簽證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定性的確認,即僅對變更的事實予以確認的簽證;另一類則是既定性又定量、不僅對變更的事實予以確定,而且對變更的事實所需要的費用和延誤的時間予以確認的簽證。
三、計價原則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的原則。

㈣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什麼樣的合同變更是合法的

當事人對合同進行變更的,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依法進行變版更。
相權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㈤ 工程合同的變更范圍是怎樣的

工程合同變更,是指施工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後,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發包商和承包商依法通過協商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訂或調整所達成的協議。施工承包合同變更的范圍包括工程性質、合同中規定的工程質量、進度、價款要求,以及合同條款中承發包雙方責權利關系的變化等都可以被看做為合同變更,最常見的工程變更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業主劉建築物的外形或使用功能有新的想法,因此必須變更原設計方案,同時也要重新修訂預算。
第二,由於設計人員的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設計錯誤,必須對設計圖紙作重新修改。
第三,由於工程條件預定不準確導致工程環境發生變化,必須要重新修改施工方案和變更施工計劃。
第叫,由於應用新的技術和知識,可以大幅度降低成本,有必要變更原設計、實施方案或實施計劃。
第五,由於業主指令、業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變更。
第六,政府部門對工程新的要求,如國家計劃變化、環境保護要求、城市規劃變動等。
第七,由於合同實施出現問題,必須調整合同目標,或修改合同條款。
第八,合同雙方當事人由於倒閉或其他原因不得不轉讓合同,造成合同當事人的變化。
施工合同發生變更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是不可避免的。這種變更通常不能免除或改變承包商的合同責任,但對合同實施影響很大,造成原「合同狀態」的變化,必須對原合同規定的內容作相應的調整。由於合同變更對工程施工過程的影響大,會造成工期的拖延和費用的增加,容易引起雙方的爭執,所以合同雙方都應十分慎重地對待合同變更。

建築施工資質過期後原有在建工程怎麼辦是不是必須要終止合同

按規定是的,因為即使建設完成也是沒辦法報驗收審核的,一般施工企業會提前辦理資格審查延續資質或盡快找掛靠公司,以掛靠公司名義進行驗收和備案,但是前提是甲方允許

㈦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失效、變更與終止是怎樣的

1.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

㈧ 施工合同中的變更還可以更換甲方嗎

合同中權利義務的變更,以及合同主體的變更,通常來講都是可以的,只專要權利的讓與人同意,屬或者義務的受讓人同意,一般即可生效。
但嚴格來講,一份合同的主體變更、權利義務變更,是要原合同主體與新合同主體都簽署比較妥當。
而且,施工合同比較特殊,往往是通過招標形式選定的中標人來簽署施工合同,那麼這種情況下,合同的主體是不能輕易變更的,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那要進行新的招標或者根據具體情況,來參考招投標法看是否可以繞過相關法律規定。
總的來說,施工合同的變更所涉法律規定較多,一般需要律師出具專項的法律意見較好,否則將來可能出現合同無效或者責任承擔不清的法律風險。

㈨ 施工合同解除的方法和原因分別是什麼

答: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台同是比較少見的。如出現下面五種情況,可解除施工合回同:
(1)國家計劃變更,工程答停建、緩建;
(2)代辦工程資金不足;
(3)工程材料、設備不配套,一時難以解決;
(4)承包方內部情況變化,難以繼續承擔工程任務;
(5)不可抗力。
簽訂施工合同的任務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都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簽訂施工合同的
雙方當事人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因解除施工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損失的外、其他均由責任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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