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7版本)
另外,《民法典》刪除了《司法解釋》中的「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也是為了避免與《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重復,是《民法典》體系化的結果。
從表述修改看,《民法典》基本承襲了《合同法》對於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並在此基礎上統一和規范了法律用語;從新增規定看,《民法典》吸納了司法實踐成果,為建設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和無效合同處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其中變化最大的,莫過於《民法典》對於無效合同的規定,這也警示發承雙方重點關注合同效力問題,合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