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行業合同法
第一個屬於約定不明,按行業標准(62條)
第二個屬於未約定,按合同補充條款或者交易習慣(61條)
《合同法》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貳』 合同法和建築工程行規誰大
固定造價合同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和固定總價合同;固定造價合同基本上是不能調整的。《合同法》中未規定當實際費用超過合同中固定造價的百分多少時,合同價可調整。建議與發包方協商解決,例如,實際費用超標是不是由於發包方原因造成的。如果發包方存在過錯,則可以提出索賠要求。另外,如果實際費用與固定造價相差過大,要查找相應的原因,如果是施工方成本控制、管理不當導致,則應由施工方自行承擔;如果並非施工方的過錯或過失導致,如合同存在顯失公平、固定價明顯低於通常成本價等情形,可要求對合同價進行調整。
『叄』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原則要遵循哪些規定
《建築法》將這些基本原則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如下規定:
承發包雙方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則
這是國際通行的原則。這里所稱的書面合同是指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由於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內容特別復雜,合同履行期較長,為便於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減少紛爭,《建築法》和《合同法》都明確規定,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包括建築工程合同的訂立、合同條款的變更,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築工程應當採用國家發布的建設工程示範合同文本。 訂立建築工程合同時,應當以發包單位發出的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承包范圍、工期、質量和價款等實質性內容為依據;非招標工程應當以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為依據訂立合同。 承發包雙方應根據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內容及標准等要求,全面、准確地履行合同義務。一旦發生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情況,違約方將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詳見第五章。
建築工程發包、承包實行以招標、投標為主,直接發包為輔的原則
工程發包可以分為招標發包與直接發包兩種形式。招標發包是一種科學先進的發包方式,也是國際通用的形式,受到社會和國家的重視。因此,《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於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由於我國已於200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因此,對於符合該法要求招標范圍的建築工程,必須依照《招標投標法》實行招標發包。招標投標活動,應該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禁止承發包雙方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的原則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他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肆』 關於建築工程合同的發包、分包是否合法問題
按照《合同法》第272條的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內以分別與勘察人容、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依據該規定,發包人不得肢解發包工程。但是,承發包雙方對發包人直接將地基工程發包給第三人已經達成了新的合意,這應視為合同的承包范圍已經變更,變更是法律允許的,因此是合法的。此外,如果地基工程已包含在已辦理的施工許可證中,就無須另行辦理施工許可證。如果未包含在已辦理的施工許可范圍內,則應當另行補辦地基工程的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