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二建(單選題)54.建設工程民事糾紛經不同主體調解成功並製作了調解書,其中可以強制執行的是( )。
【答案】
B
【解析】
仲裁調解書經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均不具有強制回約束力,答
因此,AD
錯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但原告方拒絕簽收的調解書未生效,因此,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C錯誤。參見教材
P201
~
202
。
②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可以民事調解嗎
任何民事案件都可以民事調解的,但是一方不同意調解的則不能調解
③ 建設工程結算完並按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是不是表示合同權利義務終結
那肯定就是權利和義務都終結了。
④ 經濟糾紛調解協議書範本是什麼
立協議人:
xxxx建築工程公司(下稱甲方)
xxxx百貨公司(下稱乙方)
xxxx建築工程公司訴xxxx百貨公司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在xx區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調解結案,調解書已於1999年10月16日送達。調解協議規定乙方欠甲方建築工程款83209. 26元,於1999年10月16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銀行貨款的有關規定承擔利息;雙方互不追究其他責任。現因乙方目前經濟方面有困難,提出分期付款。經甲、乙方反復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變更xx區人民法院(1999)x法經字第190號民事調解書關於乙方欠甲方建築工程款83209. 6元,於1999年10月26日前一次付清」的決定。
(二)乙方於1999年12月30日前,付款43209. 26 iG;於2000年3月 0日付款40000元。
(三)甲、乙雙方均應信守協議。乙方如不履行協議,每期拖欠的款額,每拖欠一日按30%計算滯納金。
(四)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方各執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xx建築工程,A公司(公章)乙方:X X百貨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X X X(章)法定代表人:X X X(章)
20xx年xx月xx日
⑤ 經濟糾紛調解協議書範本!急求!
下面有一份執行和解協議書範本,你去看看吧,或許對你有用。
立協議人:
xxxx建築工程公司(下稱甲方)
xxxx百貨公司(下稱乙方)
xxxx建築工程公司訴xxxx百貨公司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在xx區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調解結案,調解書已於1999年10月16日送達。調解協議規定乙方欠甲方建築工程款83209. 26元,於1999年10月16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銀行貨款的有關規定承擔利息;雙方互不追究其他責任。現因乙方目前經濟方面有困難,提出分期付款。經甲、乙方反復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變更xx區人民法院(1999)x法經字第190號民事調解書關於乙方欠甲方建築工程款83209. 6元,於1999年10月26日前一次付清」的決定。
(二)乙方於1999年12月30日前,付款43209. 26 iG;於2000年3月 0日付款40000元。
(三)甲、乙雙方均應信守協議。乙方如不履行協議,每期拖欠的款額,每拖欠一日按30%計算滯納金。
(四)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方各執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xx建築工程,A公司(公章)乙方:X X百貨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X X X(章)法定代表人:X X X(章)
一九X X年十一月二日
⑥ 發生了建築工程合同糾紛調解可以嗎
可以調解處理
調解不成的
可以起訴到法院處理
⑦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一、和解或調解
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
2、和解是指當事人通過自行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由當事人以外的調解組織或者個人主持,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引導,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友好地解決爭議。
3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爭議,可以節省時間,節省仲裁或者訴訟費用,有利於日後的繼續交往和合作,是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的首選方式。但這種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調解要靠當事人具有誠意,達成和解後要靠當事人自覺地履行。和解和調解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下進行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強迫調解。
二、仲裁
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如果不願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2、仲裁具有辦案迅速、程序簡便的特點和優點,而且進入仲裁程序以後,仍然採取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方法,先調解,後仲裁,首先著力於以調解方式解決。經調解成功達成協議後,仲裁庭即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都具有法律效力。
3、提請仲裁的前提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訂立了仲裁協議,沒有訂立仲裁協議,不能申請仲裁。仲裁協議包括合同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於合同的協議。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附屬於合同的協議,被視為與其他條款相分離而獨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失效或者被確認無效,均不影響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的效力。國內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在發生爭議後到國內的任何一家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機構的選定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限制。
三、訴訟
1、如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後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訴訟,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
2、經過訴訟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產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當事人應當履行。如果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不履行判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執行。執行也就是強制執行,即由人民法院採取強迫措施,促進義務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合同當事人在遇到合同爭議時,究竟是通過協商,還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去解決,應當認真考慮對方當事人的態度、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自身的財力和人力等實際情況,權衡出對自己最為有利的爭議解決對策。
⑧ 房屋買賣合同,法院給進行調解協議,需要注意點啥
你好,房屋買賣的例子隨處可見,在雙方當事人協調合一達成後,需簽訂房屋買賣糾紛調解協議書,方便日後在出現糾紛後能及時提取證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的權益。
房屋買賣糾紛調解協議書注意事項:
一、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的相關資料
本條款內容據實填寫,特別是身份證號、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這是雙方聯系暢通的基礎。當聯系信息發生變更的,應以書面通知變更為准。買受人為多人時,應約定所佔產權的比例,並且指定一個或多個為聯系人。
二、項目建設依據、銷售依據
根據售樓現場公示內容認真核對,據實填寫。建議雙方在空白行處根據【國有土地使用證】約定買受人所購房屋分攤土地的使用年限。
三、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主要是依據規劃部門批准建設的商品房的位置、戶型、面積、陽台等,本條款需注意的是:
1、預售期房的面積是預測面積,可能和產權登記面積存在誤差,現售房屋的面積為實測面積,即產權登記面積。
2、建築面積的約定應在附件二中對分攤的情況給予說明,依據測繪報告如實填寫。明確參與分攤的部位名稱、大致位置等,分攤方式是按比例分攤、協議分攤兩種方式。
四、付款方式的約定
1、首付款支付的時間和數額,剩餘房款的數額和貸款方式。
2、因買受人或出賣人的原因導致未能獲得銀行貸款或獲得貸款少於申請貸款數額的,雙方約定違約責任及解決方式。
3、出賣人為買受人貸款而提供階段性擔保的有關約定。
4、因非雙方原因,導致未能獲得銀行貸款或少於申請貸款數額的,雙方應就具體付款方式另行約定,且不得排除解除合同的權力。本條款需注意的是買受人應當提前掌握貸款銀行的貸款政策,確保自己符合貸款要求,避免承擔違約責任。
五、面積差異處理
面積差異處理主要是指以建築面積或套內建築面積作為計價方式,在合同中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差異時的處理辦法。面積差異處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第二十條的有關規定進行約定。建議合同雙方選擇第二種處理方式即按法定原則處理面積差異。
六、交付條件
交付條件在《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中有明確規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建設工程已經驗收合格並依法向有關部門備案;
2、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經按照規劃設計建成,並經驗收合格;
3、前期物業管理已經落實。上述條件為最低交付標准,雙方還可就其它方面做出交付約定。
七、交接
1、通知。出賣人認為商品房達到交付條件後,應當向買受人發出書面通知書。
2、查驗。買受人在接收前,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房屋進行現場查驗,出賣人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交接單、物業管理文件作為買受人查驗該商品房的前提條件;如果發現所交付的商品房和小區配套設施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存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出賣人提出異議,出賣人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予以修復整改或採取雙方同意的其他處理方式。如果買賣雙方對所交付的商品房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有不同意見的,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3、簽署交接單。如果買受人確認所交付的房屋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出賣人也已確認買受人按合同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雙方應當簽署房屋交接單。
4、小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驗收按照《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執行,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應進行明確約定,由物業公司進行查驗交付,並向業主出具承接驗收單。
八、房屋裝修情況的約定
雙方應就下列部位明確約定:外牆,內牆,頂棚,地面,門窗,廚房,衛生間,陽台,電梯等。對出賣人未經雙方約定增加的裝置、裝修、裝飾,視為無條件贈送給買受人。考慮到實際施工中,裝飾裝修工程一般在主體封頂後實施,簽訂合同時所用材料的廠家沒有確定,雙方應就設備的技術標准、性能等通用標准進行約定。精裝修的應詳細約定。
九、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的約定
基礎設施,一般是指與住宅小區或其他建築相配套的供水、供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道路、綠化等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是指與住宅小區或其他建築相配套的教育、商業、服務、管理用房等建築。雙方應對基礎設施的運行方式及違約責任做出詳細約定,與該商品房有直接關聯的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時間不得晚於交付時間、不得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出賣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規劃方案,向買受人介紹會所、幼兒園、停車場等公共配套建築規劃設計和建設的有關情況,並對其名稱、用途、面積、位置、運行方式、產權歸屬等做出約定。
十、關於交存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約定
根據《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買受人可自行交存,也可由出賣人代為交存,需提醒的是交存時限為房屋交付使用前。
十一、產權登記的約定
主要是分兩部分,一是產權初始登記,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執行。二是轉移登記,雙方申請辦理可自行約定時限及違約責任,建議取得初始登記後120日內辦結。
十二、前期物業服務的約定
前期主要是指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的階段,由出賣人公開選聘物業公司並經主管部門備案,買受人應對前期物業服務情況進行充分了解,並接受前期物業服務和臨時管理公約。買受人在簽訂本《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同時應與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十三、違約責任的約定
本合同中違約責任主要有逾期付款、逾期交付、產權登記延期、配套設施延期等,根據對等的原則,雙方應按照違約責任約定賠付標准,賠付標準的約定注意雙方對等原則。
十四、雙方經協商設立的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都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遵守,約定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為了在買賣房屋後發生糾紛是能保護自己的利益,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房屋買賣糾紛調解協議書時應注意要正確填寫自己的相關資料,買賣房屋的位置、戶型、面積等基本情況,在協議書中書寫面積差異處理情況、交付的條件,以及以何種方式交接。當然最重要的是房產權的登記。
網頁鏈接
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可以進行民事調解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當然可以進行調解,因為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調解。調解貫穿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