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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差額增收

發布時間:2021-02-09 04:45:34

建築工程定額稅率與實際徵收差額部分,如何才能得補償

只有總分包才適用差額徵收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Ⅱ 按差額繳納稅款的建築工程包括哪些

營改增以後沒有差額繳納的,只有簡易計稅的: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回砂土石料,3%;商答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3%;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5%;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2016年4月30日前),5%;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2016年4月30日前),5%;建築服務(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築工程老項目),3%;

建築業納稅按差額征稅應注意什麼

建築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同時存在分包情況的,按照《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對於一般納稅人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可以按照規定實行總包方扣除分包款的差額扣除稅收政策.但在執行這一政策中,一定要很明確地做好兩件事:

一、建築業納稅注意對至今還沒有取得分包方開具發票的清理,留意發票使用期限

按照現行過渡期間有關政策的規定,2016年4月30日之間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才可作為預繳扣除的合法憑證,過期無效.

因此,建築企業必須要對這類營業稅發票及時進行一次專門的逐項逐筆清理.

對於在5月1日之前已經發生的建築服務或者說已經支付款項的,特別是已經完工的,但至今還沒有拿到發票的,一定要明確搞清楚對方是否已經開具營業稅發票.如果已經開具,就馬上催收發票,及時入賬扣除.建議對於按照規定應該已經開具營業稅發票,還沒有收到分包方發票的,有必要與分包方明確約定發票送達時限,否則如果造成無法扣除的,則補償相應的損失.

二、建築業納稅注意發票票面的驗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規定,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一定要求開票方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否則就屬於沒有按規定開具的發票,存在稅務風險,建議拒收,並要求重開.

Ⅳ 營改增後建築勞務分包是實行差額征稅嗎

  1. 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於一般計稅方式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

  2. 如果選擇一般計稅方式,甲方取得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如果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不可以抵扣。

全面營改增後,建築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總承包方,應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一、建築企業差額徵收增值稅的分類及其稅務處理

1、建築企業差額徵收增值稅的分類和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文件的規定,建築企業差額徵收增值稅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交增值稅;

第二類是公司注冊地差額申報增值稅。

其中第一類又分為兩種:

(1)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業務時的總分包差額預交增值稅;

(2)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業務時的總分包差額預交增值稅。

第二類只有一種差額申報增值稅,即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業務時的總分包差額申報增值稅。

2、建築企業差額征增值稅的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53號的規定,建築企業差額征增值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建築企業總承包方必須發生分包行為,其中分包包括專業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繳增值稅,則建築企業必須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如果建築企業公司注冊地與建築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則不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交增值稅。

(3)建築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或建築企業公司注冊地與建築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只要發生分包業務行為,總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冊地差額零申報增值稅。

(4)分包方向總承包方開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在增值稅發票上的「備注欄」中必須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的名稱。

(5)建築企業 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出示以下資料:

①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②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③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建築企業差額征增值稅的稅務處理

(1)在工程所在地國稅局差額預繳增值稅的處理。

根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八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建築企業 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差額預繳增值稅。

第一,一般納稅人的建築企業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第二,一般納稅人的建築企業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第三,小規模納稅人的建築企業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第四,建築企業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2)在公司注冊地國稅局差額零申報增值稅的處理。

由於只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行為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在公司注冊地國稅局差額申報增值稅的情況。而且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在發生分包情況下,在工程所地國稅局已經按照3%的稅率差額預交增值稅,回公司注冊地也是按照3%稅率差額申報增值稅,基於規避重復征稅的考慮,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在公司注冊地國稅局只能差額零申報增值稅。

二、簡易計稅方法的總分包之間差額徵收增值稅的發票開具及賬務處理

1、會計核算依據

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

(1)二級科目「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採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

(2)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

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級科目「預交增值稅」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築服務、採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

企業預繳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月末企業將「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2)《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合同成本是指為建造某項合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企業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但應注意:合同成本不包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但是根據分包工程進度支付的分包工程進度款,應構成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即總包應將所支付的分包工程進度款作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與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樣的處理,以全面反映了總承包方的收入與成本,這與《建築法》、《合同法》中對總承包人相關責任和義務的規定相吻合。

2、稅務處理依據

按照《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建築業採用簡易計稅的情況下,建築企業總包扣除分包差額計稅,即按照(總包額-分包額) ÷(1+3%) ×3%.在工程施工所在地進行預繳增值稅和在建築企業注冊所在地零申報增值稅。

Ⅳ 建築活動分包是否都能適用差額征稅

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在「營改增」新政中,除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建築服務採用簡易計稅方法,實行差額征稅外,建築業一般納稅人也存在差額征稅的情況。對於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情形有四種,一是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二是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三是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除此之外,一般納稅人在提供跨縣(市、區)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一般計稅方法)或是3%(簡易計稅方法)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
在《建築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4年第19號)等法律、法規中,對分包是有著明確的規定和要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施工分包是指建築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築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在建築活動中,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屬於轉包行為。轉包是非法行為。《建築法》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Ⅵ 營改增後建築勞務分包是實行差額征稅嗎

全面營改增後,建築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總承包方,應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1. 建築企業差額徵收增值稅的分類和條件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文件的規定,建築企業差額徵收增值稅分為兩類:(1)第一類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交增值稅;

    (2)第二類是公司注冊地差額申報增值稅。

  2. 建築企業差額征增值稅的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53號的規定,建築企業差額征增值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建築企業總承包方必須發生分包行為,其中分包包括專業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繳增值稅,則建築企業必須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如果建築企業公司注冊地與建築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則不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交增值稅。

    (3)建築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或建築企業公司注冊地與建築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只要發生分包業務行為,總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冊地差額零申報增值稅。

    (4)分包方向總承包方開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在增值稅發票上的「備注欄」中必須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的名稱。

Ⅶ 建築業是不是選簡易計稅才可以差額征稅

建築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同時存在分包情況的,按照《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對於一般納稅人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可以按照規定實行總包方扣除分包款的差額扣除稅收政策.但在執行這一政策中,一定要很明確地做好兩件事:

一、建築業納稅注意對至今還沒有取得分包方開具的清理,留意使用期限
按照現行過渡期間有關政策的規定,2016年4月30日之間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在2016年6月30日前才可作為預繳扣除的合法憑證,過期無效.
因此,建築必須要對這類營業稅及時進行一次專門的逐項逐筆清理.
對於在5月1日之前已經發生的建築服務或者說已經支付款項的,特別是已經完工的,但至今還沒有拿到的,一定要明確搞清楚對方是否已經開具營業稅.如果已經開具,就馬上催收,及時入賬扣除.建議對於按照規定應該已經開具營業稅,還沒有收到分包方的,有必要與分包方明確約定送達時限,否則如果造成無法扣除的,則補償相應的損失.

二、建築業納稅注意票面的驗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規定,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一定要求開票方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否則就屬於沒有按規定開具的,存在稅務風險,建議拒收,並要求重開.

Ⅷ 建築業差額交稅什麼意思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額徵收的一種稅。為公平稅負,避免重復征稅,營業稅稅收政策正由「全額征稅」向「差額征稅」轉變,國務院令第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財稅[2003]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2005年4月30日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對差額征稅作出了一系列相關規定,內容涉及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等稅目。

1、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2、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3、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4、金融企業從事受託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託方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第一條 第十項)

5、郵政企業舉辦的郵政儲蓄業務,其計稅依據為利差收入,即從人民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去付給儲戶的利息支出。

6、文化體育業,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經紀人的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

7、服務業,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託,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第一條 第十二項)

8、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財稅[2003]16號 第一條 第二十項)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第一條 第二十項)
.自2005年6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對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 (《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2005年4月30日)
.對個人購買的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對外銷售的,在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後的差額繳納營業稅時,需提供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作為差額征稅的扣除憑證。(國稅發[200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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