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是怎樣的
《建設工復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制於2009年4月30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布,根據2012年7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19號公布的《公安部關於修改的決定》修訂。該《規定》分總則,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7章49條,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發布的《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0號)予以廢止。
❷ 《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失效了嗎其與《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有何關系
《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是最早由公安部於1996年10月16日發布的第30號令,為部門規章。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06號令)於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於2009年5月1日起實施,《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0號)同時廢止。
《公安部關於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現施行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為公安部119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