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招投標與合同管理的案例分析
1、本項目不具備施工招標的條件,因為施工圖紙和有關的技術資料還未准備齊全。專 招標方式不恰屬當,作為政府投資工程,造價進過200萬元時,應該組織公開招標而不是是邀請招標、
2、招標文件存在以下不妥之處,a 招標文件發售時間不夠,本案例中是兩天,(法定時間你可以查法規書,我記不清楚了,但兩天絕對是錯的)b 要求施工單位近兩年內必須在本市 有類似工程,這樣就排斥了外省市的招標人,這也是違法的。c 招標文件截止日期到投標截止日期時間不夠,本案例中只有11天,(法定時間你可以查法規書,我記不清楚了,但11天絕對是錯的),d 招標 答疑至投標截止日期的時間間隔不夠。e 現場 踏勘和招標答疑順序顛倒了,應先組織現場踏勘,再進行招標答疑、
3、招標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不妥之處 a 不具備招標條件就開始招標 b 招標方式不正確,c招標時對潛在投標人的范圍選擇有錯誤,d 招標工作中對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答疑時間、踏勘時間、投標截止時間等均存在違法現象
『貳』 建設工程合同案例
從案情介紹來看,該案可能是承包人將項目轉包給包工頭,也可能是包工頭掛靠建築版施工單位承包項目權。但不論是何種情況,都是法律禁止的違法行為。
對於這類糾紛的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具體的原則。其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所以有「建築商支付包工頭392萬元,開發商在欠付款3萬元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判決。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所以判決「建築商的管理費141萬余元作為非法所得由法院另行製作司法文書予以收繳」。案件中的包工頭,是該項目的實際施工人。
至於改判情況,由於案件介紹中沒有說明詳細內容,只能認為是依據事實與法律改判的。
『叄』 工程項目招投標與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1.合同形式有書面和口頭合同。2.建設工程合同屬於要式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3.開發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30日內,必須同中標單位進行簽訂合同,同時不得對合同價格進行磋商。同時不得壓縮合同工期,提高質量標准。施工單位在未進行簽訂合同的情況下進場施工,應辦理施工許可證。合同未簽訂,開始施工,也屬違規行為。建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開發商停止施工,並處於罰款。簡單回答,不知道滿意否?
2.預付款:840*0.25
3.起扣點:T=P-M/N(P合同金額,M預付款金額、N主要材料及構配件費比重)
其他自己算
『肆』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怎麼寫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主要就是合同相對人、法律關系、合同效力、工程款確定、已付款認定、質保金數額、質保期是否屆滿、利息或利息損失如何起算、利息標准等。其中最關鍵的是合同相對人是那兩方;合同的性質是承包、轉包、違法分包、或借用有資質的人簽訂等。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主要的法律依據。當然合同法也是必要的依據。
『伍』 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1.不好意思,圖片傳不上去
2建設單位將設備交由廠商安裝的做法是錯誤的版。理由:權在本事件中,鍋樓設備安裝實際是分包商,建設單位對分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如何不參與意見,與分包商不能有任何合同關系。
3總監理工程師做法是正確的。理由:無論總監理工程師是否參加驗收,當期對某部分的質量有懷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進行重新檢驗,承包人應該配合檢驗,並在檢驗後重新修復
4丙施工單位的索賠要求不應該向監理單位提出。理由:不論事件起因於業主、監理工程師、或是承包商,當分包商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分包商只能向承包商提出索賠要求,不能向監理工程師提出。
對於該索賠應該這樣處理:有丙施工單位向乙施工單位提出索賠要求,乙施工單位認為丙施工單位的索賠要求合理,要及時按照合同規定的索賠程序,以乙施工單位的名義就該事件向監理工程師遞交索賠報告,監理工程師應批准索賠報告,將獲得批准順延的工期加到分包合同工期中,將索賠款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由乙施工單位轉交給丙施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