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工程一切險
建築工程一切險及第三方責任險,有必要買,不是要必須買,沒有強制規定必須買。
建築工程一切險: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可以包括: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業主聘用的監理工程師;與工程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貸款銀行或投資人等。
范圍:
建築工程一切險適用於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住宅、商業用房、醫院、學校、劇院;
工業廠房、電站;
公路、鐵路、飛機場;
橋梁、船閘、大壩、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第三方責任險:
(一)責任范圍
(1)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方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2)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保險公司亦負責賠償。
(3)保險公司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准。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公司在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2. 保險業常用英語
accident
意外事故險
actuarial method
精演算法
Advance Loss Profits (ALOP)
預期利潤損失險,利損險
Advance profit
預期利潤
broker
經紀人
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 (BI)
營業中斷險
captive
自保公司
casualty
意外傷害險
catastrophe
巨災險
ceding company
分出公司
claim
索賠
claim settlement
理賠
combined ratio
綜合賠付率
Consequential Loss (CL)
後果損失
Contractor´s All Risks (CAR)
建築工程一切險(建工險)
cover
保障
Delay in completion
完工延誤
EEI
電子設備險
engineering insurance
工程保險
Erection All Risks (EAR)
安裝工程一切險(安工險)
excess of loss cover
超額賠償
EXL protection
超賠保障
facultative business
臨分保
IBRN
Incurred but not reported losses 已發生但未報的損失
IBRN reserve
IBRN儲備金
indemnity period/limit
賠期/期限
inflated claim
超額索賠
insurance capacity
承保能力
insured property
參保物業
Kobe
神戶
Lloyd
勞合社
long-tail
長尾
Loss of profit
利損險
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
機器(損壞〕險,機損險
mail/sub-contractor
主/分承包商
maintenance
保證期
multiple claim
多次(重復)索賠
non-life
非壽險
officer & director liability
僱主保險
outstanding claim reserve
未決索賠准備金
PC instry
property & catastrophe instry
peril
危險
policy
保單
pool
聯營
possible maximum loss
可能的最大損失
premium
保費
primary insurance company
原保公司、主保險商
principal/employer
業主
professional
專業險
profit margin
利潤邊際
property
財產險
proportional cover
比例分保
punitive damage
懲罰性損害
rate
費率
reinsurer
分保人(分保公司)
reinsurer
再保人
reserve
准備金
retention
自留
return period
(巨災)間隔期
short-tail
短尾
solvency margin
賠償能力
standing charges
維持費用
subject insured
風險標的
sum insured
保額
tarrif zone
險區
Third Party Liability (TPL)
第三者責任險
treaties business
合同分保
turnover
營業額
underwriting
承保
working expenses /cost
營業費用
3. 建築工程一切險是什麼
建築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有著重要的區別:(1)建築工程一切險的標的從開工後專逐步提高,屬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一開始就存放於工地,保險公司一開始就承擔著全部貨價的風險,風險比較集中。在機器安裝好後,試車、考核報帶來的危險以及在試車過程中發生的機器損壞的危險是相當大的,這些危險在建築工程一切險中是沒有的。(2)在一般情況下,自然災害造成的建築工程一切的保險標的的損壞可能性比較大,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多數是建築物內的安裝和設備,受自然災害損壞的可能性較小,受人為事故損害的可能性較大。(3)安裝工程在交接前必須經過試車考核,而在試車期內,任何譴責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損失,損失率要佔安裝工期內的總損失的一半以上。由於風險集中,試車期的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率通常占整個工期保費的三分之一,而且以舊機器設備不承擔賠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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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太平洋財產一切險條款(中英文)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財產一切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保險標的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載明地址內的下列財產可作為保險標的:
(一)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載明地址內的下列財產未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價值的,不屬於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一) 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字畫、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隧道、橋梁、碼頭;
(三)礦井(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四)攜帶型通訊裝置、攜帶型計算機設備、攜帶型照相攝像器材以及其他攜帶型裝置、設備;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驗收的工程。
第四條 下列財產不屬於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一)土地、礦藏、水資源及其他自然資源;
(二)礦井、礦坑;
(三)貨幣、票證、有價證券以及有現金價值的磁卡、集成電路(IC)卡等卡類;
(四)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計算機軟體、計算機數據資料等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五)槍支彈葯;
(六)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
(七)領取公共行駛執照的機動車輛;
(八)動物、植物、農作物。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險事故發生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第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七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二)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政變、謀反、恐怖活動;
(四)地震、海嘯及其次生災害;
(五)核輻射、核裂變、核聚變、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險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險標的的內在或潛在缺陷、自然磨損、自然損耗,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物質本身變化、霉爛、受潮、鼠咬、蟲蛀、鳥啄、氧化、銹蝕、滲漏、烘焙;
(八)盜竊、搶劫。
第八條 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 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造成保險標的本身的損失;
(三)廣告牌、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建築物外部附屬設施,存放於露天或簡易建築物內的保險標的以及簡易建築,由於雷電、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台風、颶風、暴雪、冰凌、沙塵暴造成的損失;
(四)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損失;
(五)非外力造成機械或電氣設備本身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操作不當、技術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機械或電氣設備的損失;
(七)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八)任何原因導致公共供電、供水、供氣及其他能源供應中斷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九)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保險價值、保險金額與免賠額(率)
第九條 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為出險時的重置價值、出險時的賬面余額、出險時的市場價值或其他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本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十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參照保險價值自行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第十一條 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十二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准。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四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五條 保險人依據第十九條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五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七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九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並如實填寫投保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 投保人應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在約定交費日後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對交費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
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實際收取保險費總額與投保人應當交付的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應當交付的保險費是指截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按約定分期應該繳納的保費總額。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加強管理,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如保險標的佔用與使用性質、保險標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的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事故報告書、救護費用發票、必要的賬簿、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七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一)貨幣賠償: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方式賠償;
(二)實物賠償:保險人以實物替換受損標的,該實物應具有保險標的出險前同等的類型、結構、狀態和性能;
(三)實際修復:保險人自行或委託他人修理修復受損標的。
對保險標的在修復或替換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二十八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如果有殘余價值,應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保險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價值;
(二)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乘以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三)若本保險合同所列標的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約定處理。
第三十條 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大於或等於其保險價值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
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小於其保險價值時,上述費用按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與其保險價值的比例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
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與全部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三十一條 每次事故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為根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後的金額,或者為根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該金額與免賠率乘積後的金額。
第三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存在重復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相應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條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後,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按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相應減少,保險人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投保人請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原約定的保險費率另行支付恢復部分從投保人請求的恢復日期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六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七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險合同依據前款規定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第三十九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第四十條 保險標的發生全部損失,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後,本保險合同終止;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計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損失發生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釋義
第四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涉及下列術語時,適用下列釋義:
(一)火災
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構成本保險的火災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燃燒現象,即有熱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發生的燃燒;
3.燃燒失去控制並有蔓延擴大的趨勢。
因此,僅有燃燒現象並不等於構成本保險中的火災責任。在生產、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為了防疫而焚毀站污的衣物,點火燒荒等屬正常燃燒,不同於火災責任。
因烘、烤、燙、烙造成焦糊變質等損失,既無燃燒現象,又無蔓延擴大趨勢,也不屬於火災責任。
電機、電器、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孤花、漏電、自身發熱所造成的本身損毀,不屬於火災責任。但如果發生了燃燒並失去控制蔓延擴大,才構成火災責任,並對電機、電器、電氣設備本身的損失負責賠償。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學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於液體變為蒸汽或氣體膨脹,壓力急劇增加並大大超過容器所能承受的極限壓力,因而發生爆炸。如鍋爐、空氣壓縮機、壓縮氣體鋼瓶、液化氣罐爆炸等。關於鍋爐、壓力容器爆炸的定義是:鍋爐或壓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試壓時發生破裂,使壓力瞬時降到等於外界大氣壓力的事故,稱為「爆炸事故」。
2.化學性爆炸:物體在瞬息分解或燃燒時放出大量的熱和氣體,並以很大的壓力向四周擴散的現象。如火葯爆炸、可燃性粉塵纖維爆炸、可燃氣體爆炸及各種化學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體本身的瑕疵,使用損耗或產品質量低劣以及由於容器內部承受「負壓」(內壓比外壓小)造成的損失,不屬於爆炸責任。
(三)雷擊
雷擊指由雷電造成的災害。雷電為積雨雲中、雲間或雲地之間產生的放電現象。雷擊的破壞形式分直接雷擊與感應雷擊兩種。
1.直接雷擊:由於雷電直接擊中保險標的造成損失,屬直接雷擊責任。
2.感應雷擊:由於雷擊產生的靜電感應或電磁感應使屋內對地絕緣金屬物體產生高電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災,導致電器本身的損毀,或因雷電的高電壓感應,致使電器部件的損毀,屬感應雷擊責任。
(四)暴雨:指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發、江河泛濫、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規律性的漲潮、自動滅火設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滲水、水管爆裂不屬於洪水責任。
(六)暴風:指風力達8級、風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風。
(七)龍卷風:指一種范圍小而時間短的猛烈旋風,陸地上平均最大風速在79米/秒-103米/秒,極端最大風速在100米/秒以上。
(八)冰雹:指從強烈對流的積雨雲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塊或冰球,直徑大於5毫米,核心堅硬的固體降水。
(九)台風、颶風:台風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2級或以上,即風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熱帶氣旋;颶風是一種與台風性質相同、但出現的位置區域不同的熱帶氣旋,台風出現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颶風出現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十)沙塵暴:指強風將地面大量塵沙吹起,使空氣很混濁,水平能見度小於1公里的天氣現象。
(十一)暴雪:指連續12小時的降雪量大於或等於10毫米的降雪現象。
(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凍期時冰塊飄浮遇阻,堆積成壩,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劇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災。
陸上有些地區,如山谷風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體上結成冰塊,成下垂形狀,越結越厚,重量增加,由於下垂的拉力致使物體毀壞,也屬冰凌責任。
(十三)突發性滑坡:斜坡上不穩的岩土體或人為堆積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體向下滑動的現象。
(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風化、雨蝕造成崩潰下塌,以及大量積雪在重力作用下從高處突然崩塌滾落。
(十五)泥石流:由於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發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塊的特殊洪流。
(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殼因為自然變異,地層收縮而發生突然塌陷。對於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蝕或在建築房屋前沒有掌握地層情況,地下有孔穴、礦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屬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築施工要求導致建築地基下沉、裂縫、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七)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指空中飛行器、人造衛星、隕石墜落,吊車、行車在運行時發生的物體墜落,人工開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塊、土方飛射、塌下,建築物倒塌、倒落、傾倒,以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十八)自然災害:指雷擊、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台風、颶風、沙塵暴、暴雪、冰凌、突發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二十)重大過失行為:指行為人不但沒有遵守法律規范對其較高要求,甚至連人們都應當注意並能注意的一般標准也未達到的行為。
(二十一)恐怖活動:指任何人以某一組織的名義或參與某一組織使用武力或暴力對任何政府進行恐嚇或施加影響而採取的行動。
(二十二)地震:地殼發生的震動。
(二十三)海嘯:海嘯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發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發的海洋巨波。
(二十四)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指各級政府部門、執法機關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會管理職能的機構下令破壞、徵用、罰沒保險標的的行為。
(二十五)簡易建築: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築:(1)使用竹木、蘆席、蓬布、茅草、油毛氈、塑料膜、尼龍布、玻璃鋼瓦等材料為頂或牆體的建築;(2)頂部封閉,但直立面非封閉部分的面積與直立面總面積的比例超過10%的建築;(3)屋頂與所有牆體之間的最大距離超過一米的建築。
(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沒有外部熱源直接作用的情況下,由於其內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輻射等)、化學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發酵、細菌腐敗等)而發熱,熱量積聚導致升溫,當可燃物達到一定溫度時,未與明火直接接觸而發生燃燒的現象。
(二十七)重置價值:指替換、重建受損保險標的,以使其達到全新狀態而發生的費用,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
(二十八)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凍裂和意外爆裂兩種情況。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損或嚴寒結冰造成的。
附錄
短期費率表
保險
期間 一
個
月 二
個
月 三
個
月 四
個
月 五
個
月 六
個
月 七
個
月 八
個
月 九
個
月 十
個
月 十
一
個
月 十
二
個
月
年費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註: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一個月計收。
5. 請教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范圍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包范圍。
一、建築工程一切險含義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二、建築工程一切險的承保范圍
1、建築工程一切險適用范圍
建築工程一切險適用於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住宅、商業用房、醫院、學校、劇院;
工業廠房、電站;
公路、鐵路、飛機場;
橋梁、船閘、大壩、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2、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的內容
工程本身工程本身是指由總承包商和分包商為履行合同而實施的全部工程。包括:預備工程,如上方、水準測量;臨時工程,如引水、保護堤;全部存放於工地,為施工所必需的材料。
施工用設施和設備施工用設施和設備包括活動房、存料庫、配料棚、攪拌站、腳手架,水電供應及其他類似設施。
施工機具施工機具包括大型陸上運輸和施工機械、吊車及不能在公路上行駛的工地用車輛,不管這些機具屬承包商所有還是其租賃物資。
場地清理費這是指在發生災害事故後場地上產生了大量的殘礫,為清理工地現場而必須支付的一筆費用。
第三者責任第三者責任系指在保險期內,對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的工地上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和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等賠償責任。但是,被保險人的職工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應予除外(屬於意外傷害保險)。
工地內現有的建築物這是指不在承保的工程范圍內的、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工地內已有的建築物或財產。
由被保險人看管或監護的停放於工地的財產。
三、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危險與損害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的危險與損害涉及面很廣,幾保險單中列舉的除外情況之外的一切事故損失全在保險范圍內,尤其是下述原因造成的損失:
1、火災、爆炸、雷擊、飛機墜毀及滅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損失;
2、海嘯、洪水、潮水、水災、地震、暴雨、風暴、雪崩、地崩、山崩、凍災、冰雹及其他自然災害;
3、一般性盜竊和搶劫;
4、由於工人、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或無能力等導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損失;
四、其他意外事件。
建築材料在工地范圍內的運輸過程中遭受的損失和破壞,以及施工設備和機具在裝卸時發生的損失等亦可納人工程險的承保范圍。
這些就是建築工程一切險的分析,大家要注意建築工程一切險的生效時間,建築工程一切險承包范圍包含了許多的方面,主要是為了保障廣大建築工作者的人身利益。以後在從事建築方面的工作時一定要看清公司是否為正規公司,否則沒有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話,自己的人身安全也很難得到保證。
1、物質損失方面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①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②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④ 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⑤ 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⑥檔案、文件、帳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⑦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⑧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⑨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被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2、第三者責任險方面下面各項不負責賠償:
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由於震動及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築物的損失以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
3)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4)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3、總除外責任:
在本保險單項下,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3)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三)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四)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六)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後果損失;
(七)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除了上述內容不保外,其他都在保險范圍。
6.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范圍
建築工程一切險適用於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住宅、商業用房、醫院、學校、劇院;
工業廠房、電站;
公路、鐵路、飛機場;
橋梁、船閘、大壩、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7. 什麼是建築工程一切險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專道路、水壩、橋屬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對象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可以包括: 業主; 總承包商;。 分包商; 業主聘用的監理工程師; 與工程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貸款銀行或投資人等。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承保范圍
建築工程一切險適用於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住宅、商業用房、醫院、學校、劇院; 工業廠房、電站; 公路、鐵路、飛機場; 橋梁、船閘、大壩、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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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築工程一切險包括哪些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版梁、港埠等,權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建工險是一種針對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標的物損失的綜合性財產保險。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可以包括: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業主聘用的監理工程師;與工程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貸款銀行或投資人等。建築工程一切險是指對各種建築工程項目提供全面的保障措施。與一般財產保險不同,一般財產只承保物質標的,而建工險不但承保物質標的,而且還承保責任標的,並對事故發生後的清理費用均予以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