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程序及內容】
1、由竣工驗收小組組長主持竣工驗收。
2、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察單位分別書面匯報工程項目建設質量狀況、合同履
約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情況。
3、驗收組分為三部分分別進行檢查驗收。
(1)檢查工程實體質量。
(2)檢查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
(3)對建築工程的使用功能進行抽查、試驗。例廁所、陽台潑水試驗,浴缸、水盤、
水池盛水試驗,通水、通電試驗,排污主管通球試驗及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漏電跳閘測試等。
(4)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討論,並聽取質量監督機構對該工程質量監督情況。
(5)形成竣工驗收意見,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
告》,驗收小組人員分別簽字、建設單位蓋章。
(6)當在驗收過程中發現嚴重問題,達不到竣工驗收標准時,驗收小組應責成責任單
位立即整改,並宣布本次驗收無效,重新確定時間組織竣工驗收。
(7)當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一般需整改質量問題,驗收小組可形成初步驗收意見,
填寫有關表格,有關人員簽字,但建設單位不加蓋公章。驗收小組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整改,可委託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復查,整改完畢符合要求後,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② 民用建築竣工驗收的標准
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和要求
一、施工單位提交竣工報告; 主要內容應包括:
工程質量檢查情況,並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須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法人代表或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並附: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基礎、中間結構驗收記錄。
二、監理評估報告:須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三、勘察、設計單位質量檢查報告: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聯系單進行檢查,須經項目負責人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四、工程技術檔案資料齊全、完整。須城建檔案部門認可文件。
五、工程檢測、檢驗報告。
六、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七、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八、規劃部門出具的符合規劃認可文件。
九、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
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已整改完畢。
附一: 工程竣工驗收程序
一、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它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質監站。
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設計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 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 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4、 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等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附二: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編寫要求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概況。 二、建設單位執行基本程序情況。 三、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
四、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 五、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竣工驗收報告應附下列文件:
一、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三、有關規定文件:
1、施工單位的竣工報告; 2、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3、勘察、設計單位出具的質量檢查報告;4、規劃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 5、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准許使用文件。
四、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五、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附有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六、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七、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有關文件。
③ 《建築法》對建築工程交付竣工驗收有什麼規定
一、《建築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三、《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13
6.0.6 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監理、施工、設計勘察等單位進行單位工程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