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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異地收入個稅申報表

發布時間:2021-02-10 07:21:08

『壹』 建築企業外地施工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一、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

1、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2、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3、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4、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規定:

1、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1)建築業異地收入個稅申報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貳』 建築安裝業異地施工,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一、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規定:

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建築業異地收入個稅申報表擴展閱讀:

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征稅項目,分別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

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3%,共7級。

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

比例稅率。對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叄』 納稅人在異地跨省提供建築服務,個人所得稅應如何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內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容公告2015年第52號)第二條規定,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所得。

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3)建築業異地收入個稅申報表擴展閱讀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二)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肆』 建築企業異地預繳個人所得稅是這樣賬對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規定,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對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已納稅工資、薪金所得重復征稅。

(4)建築業異地收入個稅申報表擴展閱讀:

中國在中華民國時期,曾開征薪給報酬所得稅、證券存款利息所得稅。

1950年7月,政務院公布的《稅政實施要則》中,就曾列舉有對個人所得課稅的稅種,當時定名為「薪給報酬所得稅」。但由於我國生產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實行低工資制,雖然設立了稅種,卻一直沒有開征。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同年12月14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公布了《個人所得稅施行細則》,實行了僅對外籍個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4]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 針對我國國內個人收入發生很大變化的情況,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本國公民的個人收入統一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伍』 建築業預繳稅款的金額如何填寫申報表

填到預繳稅額欄,抵減本月應納稅額,抵減後的稅額為本月應交稅額。

一般納稅人一般在稅務系統預警的時候需要預繳增值稅,一般按照行業稅負來預繳,即銷售收入*稅負-原來繳納的增值稅。

【表單說明】

一、本表適用於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按規定在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時填寫。

(一)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三)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

二、基礎信息填寫說明:

(一)「稅款所屬時間」:指納稅人申報的增值稅預繳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二)「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納稅人為未辦理過稅務登記證的非企業性單位的,填寫其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碼。

(三)「納稅人名稱」:填寫納稅人名稱全稱。

(四)「是否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該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在該項目後的「□」中打「√」,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在該項目後的「□」中打「×」。

(五)「項目編號」:由異地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填寫《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上的編號,根據相關規定不需要申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服務項目或不動產開發項目,不需要填寫。出租不動產業務無需填寫。

(六)「項目名稱」:填寫建築服務或者房地產項目的名稱。出租不動產業務不需要填寫。

(七)「項目地址」:填寫建築服務項目、房地產項目或出租不動產的具體地址。

三、具體欄次填表說明:

(一)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築服務

納稅人在「預征項目和欄次」部分的第1欄「建築服務」行次填寫相關信息:

1.第1列「銷售額」:填寫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稅)。

2.第2列「扣除金額」:填寫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項目按照規定準予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金額(含稅)。

3.第3列「預征率」:填寫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項目對應的預征率或者徵收率。

4.第4列「預征稅額」:填寫按照規定計算的應預繳稅額。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納稅人在「預征項目和欄次」部分的第2欄「銷售不動產」行次填寫相關信息:

1.第1列「銷售額」:填寫本期收取的預收款(含稅),包括在取得預收款當月或主管國稅機關確定的預繳期取得的全部預收價款和價外費用。

2.第2列「扣除金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需填寫。

3.第3列「預征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征率為3%。

4.第4列「預征稅額」:填寫按照規定計算的應預繳稅額。

(三)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納稅人在「預征項目和欄次」部分的第3欄「出租不動產」行次填寫相關信息:

1.第1列「銷售額」:填寫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稅);

2.第2列「扣除金額」無需填寫;

3.第3列「預征率」:填寫納稅人預繳增值稅適用的預征率或者徵收率;

4.第4列「預征稅額」:填寫按照規定計算的應預繳稅額。

(5)建築業異地收入個稅申報表擴展閱讀

1.異地提供建築安裝、銷售不動產、出租異地不動產服務,都需要在項目(或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回到機構所在地申報,申報時可扣除已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的稅款,填寫申報表:

應該填寫《附列資料(四)》和主表。《附列資料(四)》應將異地提供建築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異地不動產已預繳的稅款分別填寫在第3欄「建築服務預征繳納稅款」、第4欄「銷售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第5欄「出租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中。其中,第4列「本期實際抵減稅額」填寫第3列「本期應抵減稅額」與主表中本期應納稅額相比較的較小者

如果主表中應納稅額較小則填寫應納稅額,並將差額填寫在第5列「期末余額」中。在主表中,上述已預繳稅款會體現在第28欄「分次預繳稅款」中,根據報表邏輯關系計算,不會形成重復交稅。

2.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月申報納稅的,若只有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的,無其他業務且無結算收入,在機構所在地該申報:在機構所在地需要按月申報,如果只有預繳稅款業務,無其他業務,填寫《附列資料(四)》「銷售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 」的第2、3、5列即可,其他必填表填零保存即可。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預收款時需要按3%的預征率預繳稅款需要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第2欄,不能網上申報的地區,需要攜帶加蓋公章的紙質報表到需要預繳稅款的國稅局辦稅服務廳申報。

『陸』 網上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怎麼填

《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填表說明 1.本表適用於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了「異地」建築業勞務的營業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實行簡易申報方式的納稅人,不填報此表。 這里的「異地」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許可權范圍以外的所有行政區域(下同)。 適用本表的納稅人應自發生「異地」建築業納稅義務的次月10日內以及在收到該項稅款異地完稅憑證的次月進行納稅申報時,隨同納稅申報資料一同報送本表。納稅人應自申報之月(含當月)起6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異地建築業應稅勞務收入的完稅憑證。 例如:甲公司為重慶A區建築業企業,2005年3 月在本轄區內提供建築業勞務取得收入產生應繳納營業稅10萬元,在大連市提供應稅勞務取得收入產生應繳納營業稅10萬元,4月在天津市提供應稅勞務取得收入產生應繳納營業稅5萬元。該公司4月10日前在大連市繳納營業稅6萬元,4月20日在重慶收到大連的完稅憑證;5月10日前在天津市繳納營業稅5萬元,在大連市繳納營業稅4萬元,7月10日在重慶收到兩市的完稅憑證。則其申報營業稅應為:在本轄區內的10萬元及在大連市的10萬元應在4月10日前分本、異地在《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填報,同時,將在大連申報的10萬元填入《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的「應繳納稅款金額」欄一同申報;在5月份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將在大連市已繳納的建築營業稅6萬元和天津市申報的應繳營業稅5萬元填入《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隨同相關申報資料一同向重慶市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而在5月份在天津已繳納的5萬元及大連已繳納的4萬元,則應在8月份進行納稅申報時,將其填入《異地提供建築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中,隨同相關申報資料一同向重慶市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因為該單位是在7月份才收到「兩地」的完稅憑證的。這時,如果這兩筆稅款在同一張憑證上,「稅款所屬時間」則應填寫為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如分別在各自的完稅憑證上,則分別按各自的稅款所屬時間填報。 該表中的「本期」皆指收到完稅憑證的當月,如上例的「本期」應分別為4月和7月。 本表以每張完稅憑證為單位,分行填報。 2.本表「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確定的識別號,即:稅務登記證號碼。 3.本表「納稅人名稱」欄,填寫納稅人單位名稱全稱,並加蓋公章,不得填寫簡稱。 4.本表「稅款所屬時間」是指納稅人申報的營業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如上例) 5.本表「填表日期」指納稅人填寫本表的具體日期。 6.本表第1欄「應稅項目」應以納稅人在「異地」提供的具體建築業勞務項目填報,具體項目應按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和自建行為進行分類,其中的「自建行為」是指在納稅人在「異地」自建建築物後銷售或對外贈與時應就自建建築物提供建築業勞務進行納稅申報的相應事項。 7.本表第1欄中「代扣代繳項目」行應填報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按照現行規定在「異地」發生代扣代繳行為所應申報的事項。其中的「第4至8欄」應填寫納稅人作為扣繳義務人因代扣代繳稅款而開具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所列的稅額、憑證號、稅款所屬期及被扣繳單位稅務代碼;「第9至12欄」應填寫納稅人已繳納代扣稅款的稅收繳款書上所列的稅額、憑證號、稅款所屬期;「第13至16欄」應填寫因被扣繳單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享受減免稅政策所取得的減免稅審批文書的批准文書號碼、有效日期以及當月的減免稅額。 8.本表第2欄「應繳納稅款金額」欄應填寫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取得應稅營業額在本期內所產生的全部應繳納稅款金額,其數據應與《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第12欄「本期應納稅額」「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申報事項」行中相對「應稅項目」行的數據相關(每個應稅項目只有一張稅收繳款書或完稅憑證時,應該「相等」;有多張時,應該是其合計金額)。 9.本表第3欄「稅收繳款憑證號」是指納稅人在「異地」進行本期納稅申報時所取得的稅收繳款書號碼。 10.本表第4欄「本期已被代扣代繳稅額」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 分(承)包工程在本期內收到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被總承包人或建設單位所扣繳的建築業營業稅稅額。 11.本表第5欄「稅收繳款憑證號」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 分(承)包工程而被總承包人或建設單位扣繳建築業營業稅時取得的完稅憑證號碼。 12.本表第6欄「起始月份」和第7欄「終止月份」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分(承)包工程而被總承包人或建設單位扣繳建築業營業稅時,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所記載的稅款所屬期起止月份。 13.本表第8欄「扣繳單位納稅人識別號」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 分(承)包工程而被總承包人或建設單位扣繳稅款時,其扣繳義務人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14.本表第9欄「已入庫稅收繳款書所列營業稅稅額」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本期收到的在「異地」申報繳納建築業營業稅而取得完稅憑證所記載的營業稅稅額。 15.本表第10欄「已入庫稅收繳款憑證號」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申報繳納建築業營業稅而取得的完稅憑證號碼。 16.本表第11欄「起始月份」和第12欄「終止月份」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申報繳納建築業營業稅而取得完稅憑證所記載的稅款所屬期起止月份。 17.本表第13欄「核准減免稅稅額」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在「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獲得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減免營業稅稅額。 18.本表第14欄「稅務減免批准文書號」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在「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取得的減免稅批准文書的文件號。 19.本表第15欄「起始月份」和第16欄「終止月份」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在「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取得的減免稅批准文件所記載的享受減免稅期限的起止月份。

『柒』 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怎麼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回問題的公告》(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的規定,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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