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工程中建設單位、建築單位、施工單位、包工頭各指什麼他們之間關系是什麼
建設單位,一般是指投資出錢的一方,即買方,一般也就是甲方。也可能是建設產品的將來的使用者或用戶,國外稱業主。
建築單位,提法不準,一般是指施工承包單位。即施工單位。是指從事某種建築產品生產的企業,應由一定的資質等級。通常是提供建築實體產品的一方。
由於建築產品的特殊性,與一般的工業品生產不同。通常是先由建設單位提出該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然後經過可行性研究(可委託有能力和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經濟分析論證和社會評價、環境評價等論證,然後才能立項。立項後的建設項目經過初步設計、擴大初步設計或技術設計、施工圖設計(均由設計單位承擔),然後進行施工准備和施工招標。經過施工招標後才能確定施工承包單位——即乙方。經過施工承包單位的施工形成建築產品。由於建設資金是由建設單位(業主)提供的(投資興建的),因此施工企業並不是產品的擁有者,真正的最後擁有者是投資方(甲方或業主)。經過竣工驗收和備案的建築產品才能交付使用。
包工頭。一般是指在施工階段從事具體施工任務的勞務承包單位的負責人。通常是指與施工承包單位(一包或總包單位)簽訂勞務合同的一方,及勞務分包商。
甲、乙方是相對概念,是指合同的雙方之一。出資的一方一般是甲方,完成任務並接受報酬的一方稱為乙方。
㈡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是怎樣的
1.一般規定
(1)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