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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設委員會關於在全省建築業企業實行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2-10 22:43:39

『壹』 建築企業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北京市實施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對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實施救濟,防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風險,促進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活動的建築施工(含拆除)企業依法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實施建築施工企業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主管機關。
區縣建設委員會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建築施工企業為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市或區縣建委委託,負責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以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為單位進行投保。投保人為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的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
第五條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條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范圍是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的施工作業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受到的意外傷害,以及由於施工現場施工直接給其他人員造成的意外傷害。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的有關規定,將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備案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核。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實行差別費率: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下(含三千萬元)的,千分之一點二;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含一億元)的,千分之零點八;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一億元以上的,千分之零點六。
按上述費率計算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低於三百元的,應當按照三百元計算。
第八條 建設工程實行總分包的,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包括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計提。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理賠事項,統一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承包合同簽定後七日內,將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全額交付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及時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根據保險法律法規規定,向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建築施工企業可以通過行業協會集中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事項,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推脫。保險公司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建築施工企業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市或區縣建委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規定記入市建設行業信用系統。
第十二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將已辦理保險的憑證及時交付建設單位,建設單位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交驗。
第十三條 發生意外傷害事項,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立即通知保險公司,積極辦理相關索賠事宜。
第十四條 因意外傷害死亡的,每人賠付不得低於十五萬元。
因意外傷害致殘的,按照不低於下列標准賠付:
一級十萬元,二級九萬元,三級八萬元,四級七萬元,五級六萬元,六級五萬元,七級四萬元,八級三萬元,九級二萬元,十級一萬元。
傷殘等級標准劃分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6180-1996)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意外傷害理賠事項確認後,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向保險受益人及時賠付。
第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積極做好意外傷害的安全防範工作,努力減少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防範工作情況和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率實行意外傷害保險浮動費率。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務。安全服務內容應當包括施工現場風險評估、安全技術咨詢、人員培訓、防災防損設備配置、安全技術研究等。
保險公司不能按規定提供上款規定的安全服務的,市或區縣建委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規定記入市建設行業信用系統。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支付意外傷害保險或建築施工企業不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市或區縣建委應當要求改正。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XXXX年XX月1日起執行。

傷殘等級劃分
一級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六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希望上述資料對您有所幫助!

『貳』 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可以稅前扣除嗎

一、從建築企業支付意外傷害保險納稅爭議,了解違反法律沖突適用規則的發生
(一)案例
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納稅爭議是比較普遍的。有事務所向我咨詢,稅務稽查局對某企業2007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檢查時,對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400多萬元人民幣做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處理。事務所在2012年審理2010年、2011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是否應比照稽查局的做法對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做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處理。
我的意見是:事務所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稅法規定進行鑒證,而不應仿照稅務稽查部門的錯誤做法。
(二)所得稅法與建築法的關系
法律沖突適用規則共有七個:1.法律優位原則,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3.新法優於舊法原則,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6.程序優於實體原則,7.有利於納稅人原則。本案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或稱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
關於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所得稅法有原則的規定,建築法有具體規定。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所得稅法講的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一般法,建築法是關於建築企業意外傷害保險的特殊法。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建築企業意外傷害保險的稅前扣除,應優先適用建築法。
(三)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能否稅前扣除
在實際工作中,稅務部門內部和稅務師事務所內部,對於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能否稅前扣除,都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不允許扣除,理由是:稅務局沒有轉發與這個保險有關的文件,不允許企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稅前計提列支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種允許稅前扣除,理由是:應根據險種的內涵實質判斷是否符合稅法規定,而不能因建築法與稅法在險種名稱上的形式差異而判斷是否抵扣。只要相關法律規定應交納意外傷害保險的行業,根據稅法和條例的規定,就應當允許這個行業進行稅前扣除,稅務局轉發不轉發並不影響該法律的法律效力。
(四)稅法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僅規定,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但是具體哪些種類,有哪些行業在交納沒有做具體介紹。在實際執行當中,納稅糾紛時有發生。
(五)建築行業法規的規定
以下建築行業意外傷害保險的有關政策,供大家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建標[2003]206號文件規定: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二」一款5的規定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是指按照建築法規定,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建築安裝施工人員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
關於意外傷害保險的計提比例國家未進行統一的規定,由各個省市各自製定,現以北京市為例:
《北京市實施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辦法(試行)》第七、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的有關規定,將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備案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申報審核。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實行差別費率: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下(含三千萬元)的,千分之一點二;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含一億元)的,千分之零點八;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一億元以上的,千分之零點六。按上述費率計算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低於三百元的,應當按照三百元計算。建設工程實行總分包的,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包括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計提。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理賠事項,統一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
(六)結論
建築企業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屬於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允許扣除的商業保險范圍。該險種是「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允許稅前扣除。不允許扣除屬於適用依據錯誤的行為,允許扣除屬於適用依據正確的行為。

『叄』 2004年1月16日起實施《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管理試行辦法》全文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的經濟救濟,分散施工企業事故風險,實現行業共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的企業作為投保人,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建築工程、市政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實施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主管機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區建設工程管理分工職責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實施與監督。

第四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以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為單位進行投保。投保人為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的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

第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可以通過市建設安全協會集中辦理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分包單位意外傷害保險費包括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計提。分包單位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理賠事項,統一由總承包單位辦理。

第七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自繳納保費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的有關規定,將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備案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核。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承包合同簽定後七日內,將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全額交付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必須開工前辦理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將已辦理保險的憑證及時交付建設單位,建設單位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交驗。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承保范圍是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的施工作業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受到的意外傷害,以及由於施工現場施工原因直接給其他人員造成的意外傷害。以上保險范圍內的人員統稱被保險人。

第十二條 在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保險公司應按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和施工場所內從事管理或作業,因意外傷害所導致的致殘、傷亡;

(二)因乘坐本單位交通工具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事故;

(三)發生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為搶救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及財產安全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四)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與施工工程相關聯的傷亡事故。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根據合同造價確定交納保險費的相應費率:

工程合同造價M(萬元)
費率(0/00)

M≤500
1.2

500<M≤1000
1.1

1000<M≤5000
1.0

5000<M≤10000
0.8

10000<M
0.6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保費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繳納。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每人賠付額為十四萬元。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或工傷事故致殘的,按照下列標准賠付:一級十萬元;二級九萬元;三級八萬元;四級七萬元;五級六萬元;六級五萬元;七級四萬元;八級三萬元;九級二萬元;十級一萬元。

傷殘等級標准劃分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6180-1996)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一次受傷造成多處傷殘,按所核定的最高傷殘等級標准進行賠付,不累計。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多次受傷,每次均按鑒定的傷殘等級標准進行賠付,累計最高賠付十萬元。

第十七條 意外傷害發生後,投保人應在發生之日起5日內(死亡事故24小時內)報告行業安全管理部門,申請保險賠償。

第十八條 投保人申請索賠,應提供下列證明:

(一)書面申請索賠報告;

(二)保險單及保險收據復印件;

(三)被保險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市(區)級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法醫出具的傷殘證明;

(五)申請治療賠償,應提供市(區)醫院出具的附有檢查報告的醫院診斷證明、病歷卡、醫葯費發票;

(六)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和相關材料後,經審核確認,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條 上年度未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的施工企業,在下一年度承接工程項目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時,其保險費在原基礎上降低5%;連續兩年未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的,其保險費在原基礎上降低10%;連續三年未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的,其保險費在原基礎上降低15%。施工企業若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該項獎勵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當年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為「建築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企業,在下一年度承接工程項目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時,保險費費率在原基礎上,省、市級先進企業下浮0.10/00,部級先進企業下浮0.20/00。享受部級先進優惠的企業,不再享受省、市級先進優惠。施工企業若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該項優惠即行終止。

評為「建築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企業在享受先進優惠的同時,還可以在保險費費率下浮後的基礎上再享受第二十條的優惠內容。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辦理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事項,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推脫或拖延。保險公司若有上述行為,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機關有權終止其承保協議。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務。安全服務內容應當包括施工現場風險評價、安全技術咨詢、人員培訓、安全技術研究等。保險公司無能力提供上述服務的,可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中介機構代理。

保險公司不按規定提供安全服務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機關有權終止其承保協議。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向施工企業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全市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施工企業未按本辦法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全市通報批評並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6日起執行

『肆』 陝建建發[2002]212號《關於在全省建築行業實施建築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

您好!首先回答您關於收費標準的問題,賠付金額和保險費的標准,請看:
建築施工企業或工程項目部在工程項目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或施工許可證手續前,要與當地保險公司簽訂賠付金額不低於12萬元的建設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按每平方米不高於1.5元的標准計算保險費,具體費率建築施工企業可根據工程規模與承保的保險公司協商。

另外,關於該文件的其他內容,且看:
一、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與對象
1、在哈密行政區域內承包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及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企業,必須依照《建築法》嚴格履行為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法定義務。
2、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採取不記名、不計人數,以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為單位進行投保。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對象是建築業企業在施工現場施工過程中造成意外傷害的作業人員、工程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
二、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期限
1、保險期限為工程合同書約定的開工時間至竣工時間,提前竣工的工程保險責任自竣工驗收之日起自行終止。因故延長工期的工程,施工企業須在工程投保合同到期之前十天內辦理延長續保手續。
2、工程停工和復工時,應在投保的保險公司辦理保險責任中止或恢復手續,已辦手續的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責任時間向後順延。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幫到您,若您還想了解更多信息,您可以點擊下方的logo,抑或查詢我的網路空間,您可以通過網路hi和微博與我進行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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