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企業一般納稅人跨區域預交稅款按發票開據後6個月嗎
按照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規定,跨區域施工,開票後必須在六個月內在在項目所在地預交增值稅。
Ⅱ 建築業分公司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經營跨地區
如果分公司的營業執照是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所得稅由分公司繳納。
如果是非法人營業執照,分兩種情況:
一、在本地區經營的由總公司繳納;
二、跨地區建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應按照如下規定執行:
1.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建築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項目經理部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Ⅲ 建築業一般納稅人 跨區 是否先開票後辦理預繳
應該是這樣,否則以什麼為依據辦理預繳稅款。
Ⅳ 建築業跨區經營需要交哪些稅,稅率分別是多少
從2016年5月1日起,建築安裝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連續12個月建築安裝服務銷售額未達到500萬元)則適用3%的「徵收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七)建築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Ⅳ 建築業在同一個城市不同區需跨區預 繳納增值稅嗎
建築業在同一個設區城市的不同區施工,也算跨區異地施工,需要在施工所在區預繳增值稅。
Ⅵ 建築業跨區施工都預交那些稅
建築業跨區施工都預交哪些稅,這個就不得而知。
Ⅶ 建築業一般納稅人跨區經營,先繳稅款再開增值稅發票收款如何做會計分錄同一月發生
會計分錄編制復如下:制
1、收到預收款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XX
2、繳納增值稅及附加
借:稅金及附加 (摘要--計提異地繳納城建稅及附加)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摘要----異地預繳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摘要---異地繳納城建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摘要--異地繳納教育費附加)
借: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附加(摘要---異地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摘要---計提異地繳納城建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摘要--計提異地繳納教育費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附加(摘要--計提異地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貸:庫存現金 (摘要---異地繳納增值稅及附加)
3、開具增值稅發票
借:預收賬款--XX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月末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Ⅷ 老師:請問一下:建築業跨區域經營,在經營地預繳2%稅後,在注冊地還應繳納哪些稅謝謝!
在項目所在地預交2%增值稅,回注冊地將銷項與進項抵扣後補齊應交增值稅及附加稅種、企業所得稅。
Ⅸ 建築企業一般納稅人未跨區經營是否還需要預繳增值稅款
未跨縣(市抄)建築服務預繳增值稅的規定
《財政部 稅務總 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Ⅹ 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勞務的,預繳增值稅時如何繳納
根據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增值稅政策調整情況,現就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執行問題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0)北京市建築業跨區繳稅擴展閱讀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發布)第七條規定調整為: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出示以下資料:
1、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2、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