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工程現場的安全事故處理標准流程是什麼樣的 事故如何區分事故程度級別
首先,安全事故處理可以參照國家頒布的事故處理流程。流程方案網路文庫里就有。
其次,兩者在法律上沒有明顯的區別吧,目前好像沒有涉及到兩種事故類型的,一般沒有嚴重安全事故這個說法。如果有的話可能就是某個特定行業內的------不太了解
————安工飄過
㈡ 建設工程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疑惑,感覺標准好多,分不清了,在建造師的考試的時候,我該選用標准一還是二
一,事故劃分等級的要素:
1,人員傷亡的數量(人生要素)。
2,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經濟要素)。
3,社會影響(社會要素)。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標准:(參考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註: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樓主應該在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時候,選用標准二所例事故判定標准。
㈢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分為幾個等級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分為4個等級,分別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建築工程質量事故
㈣ 建築工程沒有死人扥安全事故算什麼等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回大事故、重大事故、較答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業中毒的人數,也屬於重傷的范圍。
㈤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長江航務管理局:
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6年11月8日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范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交通運輸部指導全國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工作,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負責長江干線航運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工作。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委託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項目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前,由於施工或勘察設計等原因使工程不滿足技術標准及設計要求,並造成結構損毀或一定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四條 根據直接經濟損失或工程結構損毀情況(自然災害所致除外),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質量事故、重大質量事故、較大質量事故和一般質量事故四個等級;直接經濟損失在一般質量事故以下的為質量問題。
(一)特別重大質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質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特大橋主體結構垮塌、特長隧道結構坍塌,或者大型水運工程主體結構垮塌、報廢的事故。
(三)較大質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項目中橋或大橋主體結構垮塌、中隧道或長隧道結構坍塌、路基(行車道寬度)整體滑移,或者中型水運工程主體結構垮塌、報廢的事故。
(四)一般質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項目中橋或大橋主體結構垮塌、中隧道或長隧道結構坍塌,或者小型水運工程主體結構垮塌、報廢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水運工程的大、中、小型分類參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4號)執行。
第五條 工程項目交工驗收前,施工單位為工程質量事故報告的責任單位;自通過交工驗收至缺陷責任期結束,由負責項目交工驗收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明確項目建設單位或管養單位作為工程質量事故報告的責任單位。
第六條 一般及以上工程質量事故均應報告。事故報告責任單位應在應急預案或有關制度中明確事故報告責任人。事故報告應及時、准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
事故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事故報告責任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報告責任單位應在接報2小時內,核實、匯總並向負責項目監管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接收事故報告的單位和人員及其聯系電話應在應急預案或有關制度中予以明確。
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接報2小時內進一步核實,並按工程質量事故快報(見附表1)統一報交通運輸部應急辦轉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出現新的經濟損失、工程損毀擴大等情況的應及時續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事故情況穩定後的10日內匯總、核查事故數據,形成質量事故情況報告,報交通運輸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
對特別重大質量事故,交通運輸部將按《交通運輸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暫行規范》由交通運輸部應急辦會同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向國務院應急辦報告。
第七條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單位應按照應急預案規定及時響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及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做出標識,保留影像資料。
第八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每半年對一般及以上工程質量事故情況進行統計(見附表2),當年7月上旬和次年1月上旬前分別向交通運輸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上、下半年的質量事故統計分析報告。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投訴、舉報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和問題。
第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違反本制度,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並按交通運輸行業信用管理相關規定予以記錄。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後的調查處理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交公路發〔1999〕90號文附件)和《關於印發<水運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試行)>的通知》(水運質監字〔1999〕404號)同時廢止。
附表1: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快報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項目名稱
事故地點
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工程類別
公路
工程
□高速公路 □干線公路 □農村公路
□特大橋 □大橋 □中橋
□特長隧道 □長隧道 □中隧道
□路基工程 □其他
水運
工程
□港口 □航道 □船閘 □其他
□大型 □中型 □小型
□沿海 □內河
估 算
直接經濟損失
(萬元)
預 判
事故等級
□特別重大 □重大
□較大 □一般
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
設計單位
監理單位
管養單位
工程規模
事故經過
損毀情況
初步原因分析
採取的措施
註:對於重大和特別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應將本表報部應急辦。
值班電話:010-65292218,傳真:010-65292245
填表人: 審核人: 聯系人及電話:
㈥ 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分為幾個等級
工程建設安全事故分級
一、企業職工傷亡事故 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輕傷、重傷、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傷亡事故的類型
1、輕傷及輕傷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曰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2、重傷及重傷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人無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職工1~2人的事故,相當於建設部3號令中的工程建設四級重大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的事故,相當於建設部3號令中的工程建設一、二、三級重大事故。
5、工程建設一、二、三、四級重大事故。
根據建設部第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已廢止,執行493國務院令)
一級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級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事故。
三級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傷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事故。
四級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或重傷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的事故。
6、急性中毒事故。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產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內通過人的呼吸道、皮膚或消化道大量進入體內,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生病變,導致職工立即中斷工作,並須進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三、特別重大事故標准 在《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1989年3月29曰國務院34號令)第一章第2條中,對特別重大事故的解釋為:「本規定所稱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為了對特別重大事故進行更加確切的定義。原勞動部頒布了」關於《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有關條文解釋(勞安字1990)9號)」,對特別重大事故從定性和定量兩個方面進行了進一步的解釋,即凡是符合下列6種情況之一者即為《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中所稱的特別重大事故:
(1)民航客機發生的機毀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專機和外國民航客機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機毀人亡事故;
(3)鐵路。水運。礦山、水利。電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00萬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發生一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職工和居民 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㈦ 建築工程安全設施不到位導致一人墜落死亡屬於什麼級別的安全事故規定罰款是多少,是否要判刑
建築工程安全設施不到位導致一人墜落死亡屬於一般事故,一般不至於負刑事責任。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私了屬於瞞報事故,還需處50萬元的罰款。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二)謊報、瞞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後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處50萬元的罰款。
(7)建築工程事故等級劃分擴展閱讀: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100萬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㈧ 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可分為( )個等級。
B
答案解析:
[考點]
1A431025掌握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發生後的報告和調查程序
[解析]
工程建設重大事
故分為四個等級
(重點掌握)
㈨ 3、《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重大事故分為哪幾個等級
(1)具備下列事故條件之一為一級重大事故,a)死亡30人以上,b)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事故:a)死亡10人以上者,29人以下;b)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級重大事故:a)死亡3人以上,9讓人以下,b)重傷20人以上;c)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4)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四級重大事故:a)死亡2人以下,b)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c)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
㈩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的分級標准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的分級標准
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1、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0)建築工程事故等級劃分擴展閱讀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如何處理?
1、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
2、施工單位進行質量事故調查、分析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並提交質量事故調查報告,監理工程師在事故調查組展開工作後,客觀地提供相應證據;
3、根據施工單位的質量調查報告或質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項目監理機構要求相關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
4、技術處理方案經相關各方簽認後,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
5、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後,具備工程復工條件時,施工單位提出復工申請,符合要求後,總監理工程簽署審核意見,報建設單位批准後,簽發工程復工令;
6、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事故書面報告,並應將完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