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 事故等級
建築工程重大事故 系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或報廢、機回械設備毀壞和安全設答施失當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不滿300萬元。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級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傷20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四級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
重大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及時報告。重大事故的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Ⅱ 建築設計事故設計院如何賠付開發商
1、應根據設計勘察合同約定。
2、一般情況下,出現這種情況應賠償損失,但賠償的損失總額不應超過設計費用的合同總額。
3、出現違背《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情況,主管部門還要對其進行吊銷執照、罰款等處理。
Ⅲ 求助。。關於建築設計中事故責任問題。
1、不贊成你違背規抄范的設計,出了問題,是會由你承擔責任的。
2、項目可以做,但是原則要堅持。你可以用多種方式,告訴業主中間的利害關系。
3、施工圖做完以後,還有施工圖審查一關,可能也過不了。
4、如果圖紙不簽字,是不會負責的,出了問題,誰簽字誰負責。真要找到你,你可以說只是草圖,並未確認。
5、真要出了事故,是會判刑的。
6、你剛畢業半年,應該還沒有執業資格。出的圖,一般情況下,必須有相關注冊人員的簽章,才會發出。那時,承擔責任的應該是簽章的人。
Ⅳ 建築設計原因造成事故的損失如何賠償和追責
首先要分析事故的原因、責任者和經濟損失,這是最關鍵的。
然後再按合同的條款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Ⅳ 什麼叫建設工程安全事故
工程安全事故是工程建設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工程建設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工程安全事故亦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安全事故的行為。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建築設計事故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安全事故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兩者都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區分兩者的關鍵就在於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如果上述單位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卻沒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按不構成犯罪處理,或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或按有關建築合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法定的嚴重後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但兩者具有明顯區別。
犯罪主體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屬於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於自然人犯罪。
Ⅵ 建築事故案例
這些希望用得著:安全事故分析及預防措施一、在腳手架上發生的高處墜落事故案例 某公司制葯廠舊廠房維修工地,在外牆窗口抹灰時,腳手架扣件突然斷裂,架體橫桿塌落,正在作業的二位工人從三樓摔下,1名死亡,1名重傷;
某公司機械廠住宅樓工地,一抹灰工在五層頂貼抹灰用分格條時,腳手板滑脫發生墜落事故,墜落過程中將首層兜網系結點沖開,撞在一層腳手架小橫桿上,搶救無效死亡;
某公司玫瑰園小區住宅樓工地,外包隊工人在拆除北側外腳手架時,在未系安全帶的情況下,進行拆除作業,不慎墜落,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某公司勝利花園3#住宅樓工地,一架子工在翻腳手架板時,從14米高處墜落至地面死亡。
某公司金屬結構分公司海螺型材技改工地,一工人在5米高腳手架上,給橫梁用沖擊鑽打眼時,由於沖擊鑽後坐力使他後仰,墜落地面,經搶救無效死亡;
某公司華西新區32#住宅樓工地,一架子工在南部六樓腳手架上作業時,因沒戴安全帶失控墜落,砸破二層兜網,撞在陽台邊沿後,掉在首層兜網內,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某公司興安小區3#住宅樓工地,一架子工在四層腳手架上進行拆除作業時,未系安全帶,不慎失足墜落地面,經醫院搶救無效於12點死亡;
某公司檢察院偵技樓工地,一架子工在搭設外牆腳手架時,違反操作規定擅自到北立面作業,從13米高處墜落,造成重傷;某建築工程處福泰小區3#住宅樓工地,一抹灰工在東山牆四層頂位置安裝石膏線時,不慎石膏線掉下,砸在腳手架上,將腳手板砸翻,工人順牆墜落,造成重傷。
二、在腳手架上發生高處墜落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
1、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自我保護能力差,冒險違章作業。一是架子工從事腳手架搭設與拆除時,未按規定正確佩帶安全帽和安全帶。許多作業人員自恃「藝高人膽大」,嫌麻煩,認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帶,只要小心一些就不會出事,由此導致的高處墜落事故時有發生。二是作業人員危險意識差,對可能遇到或發生的危險估計不足,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防護不到位等問題不能及時發現。
2、腳手架搭設不符合規范要求。建設部行業標准《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已經於2001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規范屬於強制性標准,在腳手架的設計計算、搭設與拆除、架體結構等方面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但在部分施工現場,腳手架搭設不規范的現象仍比較普遍,一是腳手架操作層防護不規范;二是密目網、水平兜網系結不牢固,未按規定設置隨層兜網和層間網;三是腳手板設置不規范;四是懸挑架等設置不規范,由此導致了多起職工傷亡事故的發生。
3、腳手架材質不符合要求,使用前未進行必要的檢驗檢測;
4、腳手架搭設與拆除方案不全面,安全技術交底無針對性。項目部重視施工現場、忽視安全管理資料的現象比較普遍,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專項施工工程,如腳手架搭設與拆除、基坑支護、模板工程、臨時用電、塔機拆裝等,不編制施工方案,或者不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照抄標准、規范,應付檢查。安全技術交底仍停留在「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的層次上,缺乏針對性。工程施工中憑個人經驗操作,不可避免地存在事故隱患和違反操作規程、技術規范等問題,甚至引發傷亡事故。
5、安全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在腳手架的搭設與拆除和在腳手架上作業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大都存在違反技術標准和操作規程等問題,但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工長、專職安全員在定期安全檢查、平時檢查中,均未能及時發現問題,或發現問題後未及時整改和糾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
三、在腳手架上發生傷亡事故的預防措施
1、加強培訓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杜絕違章作業。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工作。企業要完善內部教育培訓制度,通過對職工進行三級教育、定期培訓,開展班組班前活動,利用黑板報、宣傳欄、事故案例剖析等多種形式,加強對一線作業人員,尤其是農民工的培訓教育,增強安全意識,掌握安全知識,提高職工搞好安全生產的自覺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得以貫徹執行。腳手架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做到持證上崗,並每年接受規定學時的安全培訓。《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規定,「腳手架搭設人員必須是經過按現行國家標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036)考核合格的專業架子工。上崗人員應定期體檢,合格者方可持證上崗「。《建築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規定,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腳。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懸崖和陡坡施工,必須系安全帶。正確使用個人安全防護用品是防止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第一道防線,是作業人員的「護身符」。
2、嚴格執行腳手架搭設與拆除的有關規范和要求。
(1) 腳手架作業層防護要求 腳手板:腳手架作業層應滿鋪腳手板,板與板之間緊靠,離開牆面120-150mm;當作業層腳手板與建築物之間縫隙大於150mm時,應採取防護措施。腳手板一般應至少兩層,上層為作業層,下層為防護層。只設一層腳手板時,應在腳手板下設隨層兜網。自頂層作業層的腳手板向下宜每隔12m滿鋪一層腳手板。 防護欄桿和擋腳板:均應搭設在外立桿內側;上欄桿上皮高度應為1.2m;擋腳板高度180mm;中欄桿應居中設置。 密目網與兜網:腳手架外排立桿內側,要採用密目式安全網全封閉。密目網必須用符合要求的系繩將網周邊每隔45cm系牢在腳手管上。建築物首層要設置兜網,向上每隔3層設置一道,作業層下設隨層網。兜網要採用符合質量要求的平網,並用系繩系牢,不可留有漏洞。密目網和兜網破損嚴重時,不得使用。
(2) 連牆件的設置要求 連牆件的布置間距除滿足計算要求外,尚不應大於最大間距;連牆件宜靠近主節點設置,偏離主節點的距離不應大於300mm;應從底層第一步縱向水平桿開始設置,否則應採用其它可靠措施固定;宜優先採用菱形布置,也可採用方形、矩形布置;一字形、開口型腳手架的兩端必須設置連牆件,連牆件的垂 直間距不應大於建築物的層高,並不應大於4m;高度24m以下的單、雙排架,宜採用剛性連牆件與建築物可靠連接,亦可採用拉筋和頂撐配合使用的附牆連接方式,嚴禁使用僅有拉筋的柔性連牆件;高度24m以上的雙排架,必須採用剛性連牆件與建築物可靠連接;連牆件中的連牆桿或拉筋宜水平設置,當不能水平設置時,與腳手架連接的一端應下斜連接,不應採用上斜連接。
(3) 剪刀撐設置要求 每組剪刀撐跨越立桿根數為5-7根;高度在24m以下的單、雙排腳手架,必須在外側立面的兩端各設置一組,由底部到頂部隨腳手架的搭設連續設置;高度24m以上的雙排架,在外側立面必須沿長度和高度連續設置;剪刀撐斜桿應與立桿和伸出的橫向水平桿進行連接;剪刀撐斜桿的接長均採用搭接。
(4) 橫向水平桿設置要求 主節點處必須設置一根橫向水平桿,用直角扣件扣接且嚴禁拆除;作業層上非主節點處的橫向水平桿,宜根據支承腳手板的需要等間距設置,最大間距不應大於縱距的1/2;使用鋼腳手板、木腳手板、竹串片腳手板時,雙排架的橫向水平桿兩端均應採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縱向水平桿上。
(5) 腳手架拆除要求 拆除前的准備工作:全面檢查腳手架的扣件連接、連牆件、支撐體系是否符合構造要求;根據檢查結果補充完善施工方案中的拆除順序和措施,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由工程施工負責人進行拆除安全技術交底;清除腳手架上雜物及地面障礙物。 拆除時應做到:拆除作業必須由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同時作業;連牆件必須隨腳手架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連牆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後再拆腳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應大於2步,如大於2步應增設連牆件加固;當腳手架拆至下部最後一根長立桿的高度時,應先在適當位置搭設臨時拋撐加固後,再拆除連牆件;當腳手架分段、分立面拆除時,對不拆除的腳手架兩端,應按照規范要求設置連牆件和橫向斜撐加固;各構配件嚴禁拋擲至地面。
3、加強腳手架構配件材質的檢查,按規定進行檢驗檢測。
多年來,由於種種原因,大量的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構配件流入施工現場,因安全防護用具及構 配件不合格而造成的傷亡事故佔有很大比例。因此,施工企業必須從進貨的關口把住產品質量關,保證進入施工現場的產品必須是合格產品,同時在使用過程中,要按規定進行檢驗檢測,達不到使用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構配件不得使用。
腳手架鋼管應採用國家標准《直縫電焊鋼管》(GB/T13793)或《低壓流體輸送用焊接鋼管》(GB/T3092)規定的3號普通鋼管,質量符合《碳素結構鋼》(GB/T700)中Q235-A級鋼的規定。沖壓鋼腳手板、連牆件材質應符合《碳素結構鋼》(GB/T700)中Q235-A級鋼的規定,木腳手板材質應符合《木結構設計規范》(GBJ5)中Ⅱ級材質的規定。連牆件扣件材質應符合《鋼管腳手架扣件》(GB15831)的規定。舊鋼管使用前要對鋼管的表面銹蝕深度、彎曲變形程度進行檢查。舊扣件使用前應進行質量檢查,有裂縫、變形的嚴禁使用,出現滑絲的螺栓必須更換。
4、制定有針對性的、切實可行的腳手架搭設與拆除方案,嚴格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安全防護方案是規定施工現場如何進行安全防護的文件,所以必須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針對現場的施工環境、施工方法及人員配備等情況進行編制,按照標准、規范的規定,確定切實有效的防護措施,並認真落實到工程項目的實際工作中。
腳手架搭設施工方案就包括如下內容:
(1)編制依據:主要是《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實施指南》、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圖紙等。
(2)工程概況及施工條件。
(3)腳手架結構形式選擇、基礎處理、搭設要求、桿件間距、連牆件設置位置、連接方法,並繪制施工詳圖及大樣圖。
(4)落地式外腳手架的搭設高度超過規范規定的要進行設計計算,設計計算的內容包括縱向、橫向水平桿等受彎構件的強度和連接扣件的抗滑承載力計算;立桿的穩定性計算;連牆件的強度、穩定性和連接強度的計算;立桿地基承載力計算等。
對50m以下的常用敞開式單、雙排腳手架,採用規范規定的構造尺寸,且符合構造規定時,相應桿 可不再進行設計計算。但連牆件、立桿地基承載力等仍應根據實際荷載進行設計計算。 當搭設高度在25-50m時,應從構造上對腳手架整體穩定性進行加強:縱向剪刀撐必須連續設置,增加橫向剪刀撐,連牆件強度相應提高,間距縮小,以及在多風地區對搭設高度超過40m的腳手架,考慮風渦流的上翻力,應在設置水平連牆件的同時,還應有抗上翻流作用的連牆措施等,以確保腳手架的使用安全。
當搭設高度超過50m時,可採用雙立桿加強或採用分段卸荷,沿腳手架全高分段將腳手架與梁板結構用鋼絲繩吊拉,將腳手架的部分荷載傳給建築物承擔;或採用分段搭設,將各段腳手架荷載傳給由建築物伸出的懸挑梁、架承擔,並經設計計算。
多層懸挑的腳手架,必須經設計計算確定。其內容包括:懸挑梁或懸挑架的選材及搭設方法,懸挑梁的強度、剛度、抗傾覆驗算,與建築結構連接做法及要求,上部腳手架立桿與懸挑梁的連接等。懸挑架的節點應該採用焊接或螺栓連接,不得採用扣件連接作法。
吊籃腳手架的設計製作應符合JG/T5032-93《高處作業吊籃》及《編制建築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標準的統一規定》,並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核批准。當使用廠家生產的產品時,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及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有關資料。其設計計算包括:吊籃及挑梁應進行強度、剛度和穩定性驗算,吊籃平台及挑梁結構按概率許可權狀態法計算,提升機按容許應力法計算。施工方案中必須對陽台及建築物轉角處等特殊部位的挑梁、吊籃設置予以說明,並繪制施工詳圖。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使用具有比較大的危險性。對生產或經營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產品的,要經建設組織鑒定,發放生產和使用證,並經使用本產品的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認定。施工單位自己設計自己使用的,使用前要向當地安全監督機構申報,並經審查認定。使用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必須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其內容不但要結合施工現場作業條件,還要針對提升工藝進行編制,包括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設計、施工及檢查、維護、管理等全部內容。
(5)腳手架搭設方案必須由有資格的人員(施工現場技術負責人)編制,經上一級技術部門、安全部門審核,公司或分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批後執行。施工方案應與施工現場搭設的腳手架類型相符,當現場因故改變腳手架類型時,必須重新修改腳手架方案並經審批後,方可施工。方案經審定後,必須遵照執行,不得隨意變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應由編制人出具變更通知單、審批人簽發後方可生效
(6)嚴格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是施工負責人向作業人員進行職責落實的法律要求,要嚴肅認真的進行,不能流於形式。安全技術交底在正式作業前進行,不但口頭講解,同時應有書面文字材料,並履行簽字手續,施工負責人、生產班組、現場安全員各留一份。安全技術交底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在施工方案的基礎上進行的,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對施工方案進行細化和補充;二是要將操作者的安全注意事項講明,保證操作者的人身安全。交底內容不能過於簡單,千篇一律口號化。應按分部分項工程和針對作業條件的變化具體進行。
5、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檢查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建築企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並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搞好安全生產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要將企業各級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安全生產方面應做的工作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工程項目經理部的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員,要根據自身工作特點和職責分工,嚴格執行定期安全檢查制度,並經常進行不定期的、隨機的檢查,對於發現的問題和事故隱患,要按照「定人、定時間、定措施」的原則進行及時整改,並進行復查,消防事故隱患,防止職工傷亡事故的發生。
腳手架檢查、驗收應根據技術規范、施工組織設計及變更文件和技術交底文件進行。在基礎完工後及腳手架搭設前、作業層上施加荷載前、每搭設完10-13m高度後、達到設計高度後、遇有六級大風與大雨後、寒冷地區開凍後、停用超過一個月後,均要組織檢查與驗收。
腳手架使用中,應定期檢查下列項目:
桿件的設置和連接,連牆件、支撐、門洞桁架等的構造是否符合要求;地基是否積水,底座是否松動,立桿是否懸空;扣件螺栓是否松動;立桿的沉降與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規范規定;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超載。
Ⅶ 結構設計出現安全事故
沒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建築結構設計是非專法的、違規的屬。干非法的事再加上出事故,就是罪上加罪!到時候牢獄之苦吃不下兜著走吧!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誰設計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
Ⅷ 工程建設安全事故級別劃分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8)建築設計事故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Ⅸ 如果建築設計出現錯誤,造成事故後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建築設計圖紙分為建築、結構、給排水、暖通空調、電氣、總圖等專業,由設計總負責人(簡稱「設總」,也有稱「項目主持人」的)對設計總體負責,各個專業之間的協調由「設總」控制。以往,「設總」必須具有高級職稱(高級建築師、高級工程師),實行注冊制度後,規模在10000平米以上的民用建築設計要由一級注冊建築師負責,所以通常由一級注冊建築師擔任「設總」,對設計負全責,設計出現問題,由設總和設計單位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嚴重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Ⅹ 工程事故 設計人員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
並且會依據工程事故的嚴重程度會追究簽字設計人員的相關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二百八十條 勘察、設計人質量責任
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
第二百八十一條 施工人的質量責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二條 質量保證責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案例:
2014年10月7日,位於烏海市烏達工業園區的內蒙古東源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建設的回用水廠房二樓發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重傷,4人輕傷,回用水廠房及廠房內的部分設備被損毀,直接經濟損失約743.6萬元。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事故的發生是由於地下污水總管內的可燃氣體甲烷、氫氣等通過6根溢流管反串到正在施工建設的回用水廠房,長時間積聚並達到爆炸極限,遇操作工打開電燈開關打火引發氣體空間爆炸。
2017年2月,烏海市烏達區人民法院作出張子武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審刑事判決書。中國成達工程有限公司BDO項目設計人員張子武,進行設計時違反《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相關規定。
未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便將通向雨水系統的六根溢流管線變更為通向污水系統,且未在六根溢流管或溢流管匯集總管上設計水封等阻隔裝置, 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故被告人張子武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