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某建築公司,僅具有房建總承包資質,卻無其他資質,問可能承攬以下工程嗎
可以,根據招投標法相關規定,總承包單位承攬的部分工程可以分包給滿足資質要求的單位。可見總承包單位承攬的公司並不一定都是滿足自己資質要求的。
㈡ 2010山東省建築工程施工技術與管理試題
2010山東省建築工程施工技術與管理試題
場景(十六)華天建築亞程公司作為總承包商承接某單位遷建工程項目的施工任務。項目包括辦公樓、住宅樓、綜合樓各一棟以及室外工程,其中新建辦公樓設計了地下二層停車場,地下室底面標高-10.5m,地下情況復雜,施工困難。華天公司組織了大量技術人員參加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工作。
根據場景(十六),回答下列問題:
1.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施工部署及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圖、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以及( )。
A.施工成本計劃
B.施工進度計劃
C.施工完工計劃
D.施工費用計劃
2.公司針對整個遷建工程項目制定的施工組織設計屬於( )。
A.施工總規劃
B.施工組織總設計
C.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D.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3.針對住宅樓的基坑的施工,應當編制( )。
A.分項施工規劃
B.施工組織總設計
C.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D.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4.作為施工總承包管理方對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承擔( )的總責任。
A.施工任務分包
B.施工任務執行
C.施工任務質量
D.施工任務組織
5.對於此類採用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模式的項目,按照計價方式多數採用( )。
A.變動總價合同
B.固定總價合同
C.變動單價合同
D.固定單價合同
6.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方作為項目建設的一個參與方,其項目管理主要服務於建築項目總承包方本身的利益和( )。
A.業主的利益
B.施工方的利益
C.項目的利益
D.供貨方的利益
答案:1.B 2.B 3.D 4.D 5.A 6.C
場景(十七)某建築工程公司技術負責部門在完善公司技術管理體系和技術管理文件的過程中,對公司所有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做出了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時,為了能對施工活動進行科學部署,應該結合實際情況,全面考慮合同條件、項目的結構特點和項目所在地的地質水文情況的規定。
根據場景(十七),回答下列問題:
1.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時,施工部署及施工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 )。
A.全面部署施工任務
B.合理安排施工順序
C.對可能的施工方案進行分析並決策
D.確定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案
E.繪制施工總平面圖
2.施工組織總設計的編制依據主要包括( )。
A.合同文件
B.工程施工標准圖
C.資源配置情況
D.建設地區基礎資料
E.類似建設工程項目的資料和經驗
3.下列各項中,屬於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內容的是( )。
A.施工方法和施工機械的選擇
B.單位工程施工進度計劃
C.各項資源需求量計劃
D.作業區施工平面布置圖設計
E.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4.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中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不包括( )。
A.項目施工工期
B.項目施工質量
C.項目施工成本
D.資源消耗的均衡性
E.機械設備的利用程度
5.施工組織總設計的主要內容不包括( )。
A.施工機械選擇
B.各項資源需求量計劃
C.質量保證措施
D.作業區施工平面布置圖設計
E.施工總進度計劃
場景(十八)某建築工程公司承攬了一個住宅施工項目,為了控制施工成本,項目部首先分析和論證施工成本目標實現的可能性,確定了項目目標的計劃值,並收集了實際值,與計劃值進行了對比並發現了偏差,負責該項目的項目經理及時組織採取了調整項目組織結構,從新進行管理職能分工的措施,最後項目順利完成。
根據場景(十八),回答下列問題:
1.場景中項目部對成本的控制過程,體現了( )的基本方法論。
A.事前控制
B.跟蹤控制
C.事中控制
D.動態控制
2.項目部採取的對成本糾偏的措施屬於( )。
A.組織措施
B.管理措施
C.技術措施
D.經濟措施
3.分析和論證施工成本目標實現的可能性,並對施工成本目標進行分解是通過( )進行的。
A.比較施工成本的計劃值和實際值
B.收集施工成本的實際值
C.編制月施工成本計劃
D.編制施工成本規劃
4.在對施工成本目標進行該場景中的方法跟蹤和控制耐;成本的控制周期應視項目的規模和特點而定,一般工程項目成本控制的周期為( )。
A.周
B.旬
C.月
D.季度
5.下列選項中,屬於項目目標該控制中主動控制特點的是( )。
A.目標出現偏離時採取糾偏措施
B.事前分析可能導致目標偏離的各種影響因素
C.將目標的實際值與計劃值比較
D.分析目標的實際值與計劃值產生偏差的原因
答案:1.D 2.A 3.D 4.C 5.B
場景(十九)某施工單位承接了某公路一個標段的施工任務,在進行施工成本控制時,當原定的成本目標不合理時,有必要調整施工成本目標。為了及時了解該施工項目的盈虧情況,還需要將實際施工成本與相應成本項進行比較。
根據場景(十九),回答下列問題:
1.為及時了解該方式項目的盈虧情況,需將( )相應成本項與實際施工成本進行比較。
A.工程合同價中
B.工程支付中的
C.施工成本規劃中的
D.工程投標價中的
2.在工程合同價與工程款支付中的相應成本項比較時成本的實際值是( )。
A.施工成本規劃中的相應成本項
B.工程合同價中的相應成本項
C.實際施工成本中的相應成本項
D.工程款支付中的相應成本項
3.在對施工成本目標進行動態跟蹤和控制時,成本的控制周期應視項目的規模和特點而定,一般工程項目成本控制的周期為( )。
A.一周
B.一旬
C.一月
D.一季度
4.項目目標動態控制的工作程序中,首先要進行( )。
A.目標分解
B.目標調整
C.收集數據
D.確定偏差
5.改變施工方法和施工機具是進度糾偏的( )。
A.組織
B.管理
C.經濟
D.技術
6.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工程進度目標進行動態跟蹤和控制不包括( )。
A.調整施工總體部署
B.按照進度控制的要求,收集工程進度實際值
C.定期對工程進度的計劃值和實際值進行比較
D.發現進度偏差,採取相應的糾偏措施進行糾偏
㈢ 地處縣城的某建築工程公司具備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2月發生經營業務如下:(1)總承包一項工程,承包
納稅人的下列混來合銷售行為,源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㈣ 地處縣城的某建築工程公司具備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2009年發生經營業務如下 :1、總承包一項工程,承
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將建築業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對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徵收增值稅;同時,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單位和個人,應扣繳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建築業勞務收入的營業稅。
不論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總承包人是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還是僅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不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扣繳分包人或轉包人的營業稅。
如果分包人是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總承包人在扣繳建築業營業稅時的營業額為除自產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以外的價款。除此情況外的分包人、總承包人在扣繳建築業營業稅時的營業額為分包額。
(1)(99000-4000-3000)×3%×(1+5%+3%)=64.8(萬元)
(2)1000×3%×(1+5%+3%)=32.4(萬元)
(3)應納增值稅=(6000-2000)÷(1+17%)×17%-(236+30×7%)=581.2-238.1=343.1萬元
應繳納的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343.1×(1+5%+3%)=370.55萬元。
㈤ 某建築工程公司中標成為某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但未達到規定的資質等級,對其相應的處罰是多少
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㈥ W公司與正規的某建築A公司簽訂施工合同,A公司將該工程轉包給B公司,B公司又轉包給包工頭C,事故責任認定
這個問題很簡單,涉及到一級級索賠的問題。只需要找包工頭C就OK了,因為是他僱用的專。法院判陪下屬來後,至於包工頭C找不找他上面的公司索賠那是他的事情。
另外如果包工頭C沒有賠償能力,你也可以把另幾家公司全部告上,要求賠償。
㈦ 急!建築法方面的案例分析十個!
一、甲電訊公司因建辦公樓乙建築包公司簽訂了工程總承包合同。其後,經甲同意、乙分別與丙建築設計院和丁建築工程公司簽訂了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設計合同的約定交付有關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施工合同約定由丁根據丙提供的設計圖紙進行質量驗收。合同簽訂後,丙按時將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交付給丁,丁依據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後,甲會同有關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發現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是由於設計不符合規范所致。原來丙未對現場進行仔細勘察即自行進行設計導致設計不合理,給甲帶來了重大損失。丙已與甲沒有合同關系為由拒絕承擔責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設計人為由推卸責任,甲遂以丙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問題:
1、乙與丙、丁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2. 運用《建築法》的知識分析上述糾紛應如何解決。
解答:
1、乙與丙丁簽訂的合同,如果丁和丙都有相應的資質,合同有效。因為乙在與丙丁簽訂合同時,徵得甲的同意,合同有效。如果丙丁無相應的資質,則合同主體不符合,合同無效。
2、根據契約相對原則,甲向乙要求承擔責任,乙向丙要求承當責任,丁因為是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和丙的圖紙進行的施工,所以丁無過錯,不承擔責任(除非是惡意)。
這整個糾紛都屬於合同法方面的問題。
二、
(一)基本案情
2005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浙江某建築工程公司(以下簡稱為「B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約定:由B公司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承建由A公司投資開發的某賓館工程項目,承包范圍是地下二層,地上24層的土建、採暖、給排水等工程項目,其中,玻璃幕牆專業工程由A公司直接發包,工期自2005年6月26日至2006年12月30日,工程款按工程進度支付。同時約定,由B公司履行對玻璃幕牆專業工程項目的施工配合義務,由A公司按玻璃幕牆專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價款的3%向B公司支付總包管理費。
玻璃幕牆工程由江蘇某一玻璃幕牆專業施工單位(以下簡稱「C公司」)施工。施工過程中,在總包工程已完工的情況下,由於C公司自身原因,導致玻璃幕牆工程不僅遲遲不能完工,且已完工程也存在較多的質量問題。
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總包管理義務和C公司履行專業施工合同所約定的要求未果的情況下,以B公司為第一被告、C公司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有三項:
1)請求判令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共同連帶向原告承擔由於工期延誤所造成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
2)請求判令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共同連帶承擔質量的返修義務;
3)請求判令二被告承擔案件的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用。
(二)爭議焦點
本案的發包人以施工總承包單位B公司收取「總包管理費」卻沒有履行總包管理職責,而要求與玻璃幕牆專業施工單位C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而總承包單位B公司則以玻璃幕牆專業工程項目的合同當事人並非是B公司與C公司所簽訂為由而拒絕承擔連帶責任,從而產生糾紛。
分清這一糾紛的關鍵是分清總包配合費與總包管理費的異同之處,具體爭議焦點主要是有以下幾點:
1)B公司收取的 「總包管理費」,其實質是什麼?而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2)若B公司在履行配合義務過程中存在瑕疵,是承擔按份責任還是承擔連帶責任?而共同責任中的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法律有哪些主要規定?
3)A公司要求違約者承擔賓館延誤開張的預期利潤是否有法律依據?
(三)簡要評析
1.B公司收取的 「總包管理費」,其實質是「總包配合費」,二者是不同的概念
作為總承包單位的B公司願意接受所謂的「總包管理費」主要有二個道理,其一是認為總承包人收取總包管理費實屬「天經地義」;其二是在總包范圍外多收取一部分工程價款「何樂而不為」。但是,就是這個看似「你情我願」的合意,卻因為「名不符實」而「禍起蕭牆」。因為,B公司收取的名曰「總包管理費」,其實質是「總包配合費」。
根據《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因此,當總承包人要求發包人同意其分包時,發包人往往要求總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與分包人結算,並約定以分包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向總承包人支付總包管理費。此時總承包單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實的總包管理費。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除具有按時足額支付工程價款的法定義務外,還應承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條件的義務。因此,當發包人採取總包加平行發包模式時,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項目的施工條件往往需要總承包人配合才能滿足,此時,發包人會與總承包人簽訂就總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腳手架、垂直運輸等)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往往就出現如同本案中B公司與A公司所約定的情形,雖然,雙方約定的是由總包人收取總包管理費,但是,其實質是收取的是總包配合費。
B公司雖然收取的是「總包管理費」,但其實質收取的是「總包配合費」。因為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所約定的主體和取費的形式相同並且取費比例相近,所以,在實際工作中,往往二者容易混淆,甚至正好相反,以至於,當需要配合的專業工程項目質量或工期出現問題時,發包人往往要求收取「總包管理費」的總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二者的主要區別是:總承包人對該專業工程項目是否有發包權,若有,則對該專業工程項目有管理的義務,則收取的費用無論如何,其性質是總包管理費,若無,則對該專業工程項目無管理的義務,其性質僅是總包配合費。
2.B公司收取總包管理費實為總包配合費,不應當與C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玻璃幕牆工程不屬於B公司的總承包范圍內,是由A公司直接發包給C公司承建的,因此,對玻璃幕牆工程從法律層面而言,B公司沒有總包管理的義務,雖然B公司從A公司收取的費用名稱為「總包管理費」,但其實質是總包配合費。既然是總包配合費,B公司應只就配合義務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果收取的費用性質屬於總包管理費,當專業工程項目出現質量等問題,總包人與分包人應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收取的費用性質是總包配合費,當專業工程項目出現質量等問題,則總承包人僅對履行配合義務的瑕疵承擔責任,而不存在與專業工程施工單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A公司要求C公司承擔賓館延誤開張的預期利潤具有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因此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二方面的損失,即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同時,也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守約方防止擴大損失的合理費用。但是,「可得利益」要求不得超過違約者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因違約對守約者造成的損失,同時,要求這種預見或應當預見的時間節點是在簽訂合同時,而不是其他別的時候。另外,為了防止違約行為造成進一步的損失,守約者所採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費用是可以要求違約者承擔。例如,繼續履行、變更合同等所支出的費用。當然,違約者也可以以守約方沒有採取適當措施為理由來抗辯守約方要求超額的賠償要求。由此看來,A公司要求C公司承擔賓館延誤開張的預期利潤是有法律依據的。
三、【案情】
原告:河南省內鄉縣城關鎮菊園住宅開發區81戶居民。
訴訟代表人:李黃月。
訴訟代表人:崔才亮。
訴訟代表人:張玉錄。
被告:河南省南陽市建築總公司。
原告訴稱:自1996年7月初以來,被告南陽市建築公司下屬的204施工隊在原告所在地居民毗鄰區為內鄉農業銀行興建13層大廈,晝夜不停地施工。施工引起的噪肯對周圍居民的影響,白天尚可忍受,但是,到了夜晚,機械產生的震耳轟鳴嚴重影響了居民的正常生活、休息和學生的學習。居民們多次與被告方交涉,均未得到解決。為此,內鄉縣城關鎮菊園住宅開發區81戶居民聯名向內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妨礙,並賠償損失。
被告辯稱:建築噪音不可能沒有,請求居民諒解。
【審判】
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6月底,內鄉縣銀行在城關鎮菊園居民區西側營建大型建築,由被告南陽市建築公司承建施工。自施工以來,攪拌機、打樁機等設備產生的強烈噪音,尤其在夜間,攪得附近居民煩躁不安,心神不寧,嚴重影響了他們的正常生活、休息,特別是病人和老人,更是難以忍受。為此,部分居民到工地與被告進行交涉,但是沒有得到任何改善。為此,原告遂於1996年7月8日向內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出先予執行的申請,要求被告方立即停止噪音污染侵害,在每晚9時至凌晨7時的時段內停止施工。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經現場檢測查明,被告建築施工噪音污染已達119分貝,屬嚴重超標。
2.另有書證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為證。
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在夜間施工過程中,其機械所產生的噪音污染,經實地調查查證,已嚴重超過了《居民生活區建築施工噪音污染條例》規定的「最大噪音不得超過90分貝」的標准,嚴重妨害了相鄰居民的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尤其不利於老人、病人的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被告理應採取必要的消音、隔音措施,排除妨礙,停止侵害。內鄉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所訴屬實,要求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於1996年7月10日向被告下發了先予執行裁定書,裁定被告在每天晚上9時至次日早晨7時不準使用產生嚴重噪音的機械施工。被告認為完全執行裁定有困難,提出申請復議,理由是:1.機械施工產生噪音在所難免,希望附近居民給予支持、配合和作出奉獻:2.混凝土如不進行連續性澆灌,其框架結構質量就難以保證;3.工期緊、任務重,申請法院對「施工時間的安排」會同附近居民達成共識,使工程能順利進行;4.要求對一些居民的過激行為予以處理。另外,在復議期間,被告通過內鄉縣人民法院向原告方書面道歉,並提出了三條具體整改措施,表示盡量減少噪音污染,科學安排施工,希望求得居民的諒解和支持。對此,內鄉縣人民法院考慮到被告施工中所遇到的實際困難,同時考慮到原告又屬集團訴訟,對雙方積極進行調解工作,力爭雙方在公平合理、互諒互讓的前提下使問題早日得到妥善解決。
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證據和判案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於1996年7月13日開庭審理中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被告在施工過程中,正常作業時間定為每天早晨7時至21時,特殊情況可延長一小時;夜間作業盡量安排在每周五、六兩個夜晚,在主體工程竣工之前,不得超過16夜,需延長時間必須提前通知原告。
2.被告在夜間使用振動器和攪拌機,應安裝隔音設施,且應自東向西施工。
3.本案訴訟費40元,由被告負擔。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評注】
本案的焦點是怎樣正確處理建築施工中產生的噪音影響居民正常生活。這個問題雖然簡單,但是在實際處理中因涉及人數多、影響面較大,處理不當將會導致矛盾激化。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飛速發展,噪音污染問題已日益出現在人們的生活環境之中並為人們所關注。當今世界,發達國家早已把噪音列為三大公害之一而嚴加控制。
噪音有害人體健康。從物理學的觀點看,噪音是不同頻率、不同聲強的聲音無規則的雜亂組合。如汽車的轟隆聲、機器的尖叫聲等,它的波形圖是沒有規則的非周期性的曲線。從生物學的觀點看,凡是使人煩躁的、討厭的,人們所不需要或對人有害的聲音都叫噪音。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即使是悅耳的聲音,對正在睡覺或思考問題的人來說,就成了討厭的雜訊。噪音污染的最大特點是感覺性公害,它影響人們的工作、休息和睡眠,進而危及人體健康。根據研究資料表明,
噪音在45分貝可影響人們的睡眠;60分貝的突然噪音會使大部分熟睡者驚醒; 65分貝時對工作、學習有影響;80分貝以上的噪音使人感到討厭,精神不易集中,影響工作效率,妨礙休息和睡眠;嚴重的噪音會引起一系列生理和心理反應,造成各種疾病,175分貝的噪音可以致人死亡。本案被告南陽市建築總公司在承建的大型建築施工中,機械設備沒有安裝消音設備,產生119分貝強烈噪音,直接妨礙和侵害了附近居民的工作、學習、生活和身心健康。經部分居民與被告方多次交涉未果,致使居民無法忍受,以至出現沖突和過激行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後,為了防止矛盾激化,及時裁定先予執行,停止被告的噪音污染侵害,然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妥善調解。在處理本案時,一是考慮到被告方在建築施工中所用機械噪音大,無法消除和避免,而且也要考慮工期任務重、混凝土澆灌不能停下來的實際困難。二是考慮到原告方屬集團訴訟,影響面較大。法院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對雙方積極進行調解工作。在互諒互讓的前提下,進行說服和耐心協商,原告自願放棄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請求,雙方達成協議,圓滿解決了本案糾紛。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 、 本案審判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1989年9月26日)(已失效)
第二十一條 建築施工單位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雜訊,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施工場界排放標准。
第二十四條 禁止夜間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進行產生雜訊污染、影響居民休息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除外。生產工藝上必須連續作業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批准。
現行參照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雜訊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四、案情:
原告:(甲)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乙)某汽車大修廠
2002年8月,甲與乙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向法院提起訴訟。
甲、乙於2002年5月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一份。該合同約定,乙將坐落於×市×區××.業園廠房承包給甲施工。合同價款為人民幣165萬元,承包方式為總承包,甲包工包料,乙負責水電供應,水電費由甲負擔,工程質量為優良,工期自2002年5月10日至同年9月10日。合同簽訂後,甲進入現場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由於乙發現甲工期拖延,工程出現質量問題而導致工程停工,且無建築工程資質等級證書,為此雙方出現糾紛。監理單位以甲無能力繼續施工為由,建議乙解除與甲的合同。同時乙委託了省建設科學研究院對已完工程進行了鑒定。2002年7月16日,鑒定單位出具技術報告,認定該工程不合格。關於質量問題另有乙在現場拍攝的照片以及甲主管技術人員在技術核定聯系單上對質量問題的認可簽字。
另外,法院也進行了質量鑒定委託。關於已完工程造價問題,法院委託鑒定確認工程造價為144192.71元。對於甲在施工過程中收到乙給付的工程款60000元,雙方均無異議。另法院委託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修復方案,同時鑒定修復費用為35432元。關於水費問題,雙方對甲欠乙水費500元沒有異議。關於電費問題,甲於2002年7月30日以電刨子一台,彎曲機一台折抵電費2021元。另外,由於甲未能及時足額交納電費等原因,電業局於2002年8月21日要求乙補交電費並罰款9891.50元。另查,由於工程出現質量問題,雙方出現糾紛,致使工期逾期竣工。乙租賃房屋多支付租金12500元。再查,甲在施工過程中,由於人力不足,曾在乙處僱用工作人員,欠工資款800元,雙方對所欠800元工資款沒有異議。對於甲提出的現場尚有設備、材料、工具一節,乙對甲單方提出的證據不予認可,並提供了甲拉走貨物的相關證實。對於乙提供的甲無條件撤出施工現場,並對乙無任何經濟要求的證明材料,經鑒定,該證明材料雖非一次完成,但為同一人所寫。另外,甲於2004年3月向法院提供了電業局收創費及材性檢測費證明各一份。
一審法院認為;甲在沒有取得資質的情況下便與乙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缺少有效合同的法律要件,屬無效合同。對甲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由於二次鑒定無法完成,為避免損失擴大,結合本案其他事實,應認定甲施工存在質量問題,給乙造成的損失,理應給予賠償。其應交納的費用應當支付。對於其要求乙賠償現場剩餘設備,工具材料的訴訟主張,因其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對於其在2004年3月提供的電費證據及材料檢測費證據,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供,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對於乙提出的甲無條件撤出施工現場,並對乙無任何經濟要求的訴訟主張,因該證據存在瑕疵,亦不符合公平原則,本院不予採信。乙應按鑒定工程量支付甲工程費。但對於乙反訴的合理要求部分,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
(1)終止履行甲與乙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乙給付甲工程款84192.71元。
(3)甲給付乙工程修復費用35432元。
(4)甲給付乙房屋租金12500元。
(5)甲給付乙水費500元,電費及罰款9891.50元,工資款800元。
(6)工程質量鑒定費10000元,工程修復鑒定費用10000元,計20000元,由甲承擔並給付乙。筆跡鑒定費用1000元由乙承擔並給付甲。工程造價鑒定費3600元,甲、乙各承擔1800.00元。以上二至六項,甲、乙雙方應於本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付清。宣判後,甲不服提出上訴。
法院二審認定,2002年5月16日,甲與乙簽訂了1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約定,乙將坐落於××市×區×工業園的該廠廠房發包給甲施工。工程內容為施工總承包,工期自2002年5月10日至同年9月10日,質量等級為優良,合同價款為人民幣165萬元;雙方還在「合同補充說明」中約定,甲包工包料,建築用電、電資源費、用水、水資源費、檢驗費由甲方負責支付。合同簽訂後,甲進場施工。乙已給付甲工程款6萬元。2002年6月25日,監理單位指出甲在孔樁基礎土方及護壁工程、地梁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建議乙與甲解除合同為宜。2002年7月16日,省建設科學研究院出具了該工程地梁工程質量檢測的技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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