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施工現場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應包括:完善的應急組織管理指揮系統;強有力的應急工程救援保障體系等。
應急預案專重要子屬系統為:完善的應急組織管理指揮系統;強有力的應急工程救援保障體系;綜合協調、應對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統;充分備災的保障供應體系;體現綜合救援的應急隊伍等。
應急預案應形成體系,針對各級各類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險源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並明確事前、事發、事中、事後的各個過程中相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的職責。生產規模小、危險因素少的生產經營單位,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可以合並編寫。
(1)建築施工質量事故應急預案擴展閱讀:
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
1、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許可權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2、應該在預案中設置不同的啟動條件,包括定量化的條件和很難定量化的後果條件,滿足啟動的條件之一,即可啟動應急預案。
3、突發事件演練考核是在訓練過程中或結束後,可由參加演練評審專家進行實時或事後點評,提供點評和記錄工具。考評結果與演練記錄均可進行保存、分發和查詢。
⑵ 建築質量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應急預案
1. 目的
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消除施工/工作中可能發生的職業健康安全緊急情況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避免或減少可能伴隨的職業健康安全影響,特製定本預案。
2. 適用范圍
本應急預案適用於總部機關及總部機關直營的項目,作為總部處理緊急情況或意外事故的指導文件。
3. 應急情況
本應急預案包括以下緊急或意外情況:、
3.1 高空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觸電、坍塌等造成的人員傷亡;
3.2 火災、爆炸事故;
3.3 重大施工機械設備事故;
3.4 集體食物中毒與中暑、施工中毒與窒息事故;
3.5 台風、暴雨等自然災害;
4. 職責
總部設應急領導小組,隸屬於總部安全生產委員會,其組成及主要職責如下(項目部設立相應的應急小組,其組成及主要職責在項目應急預案中明確):
4.1局主管生產的領導
全面負責應急處理工作,領導應急處理的指揮和協調,向局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局長報告應急處理工作;
4.2工程技術部
協助主管生產的領導,到現場協助指揮和協調,並負責組織應急情況的處理,,做好重大事故的救治和善後處理工作
4.3黨委工作部
負責機關火災、爆炸、集體中毒事故應急准備的管理,檢查分公司、項目經理部火災、爆炸、集體中毒事故應急准備的控制措施。
4.4局相關部門
根據職責分工,協助作好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5. 火災事故應急
5.1 應急准備
5.1.1在施工現場和工作場所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消火栓、砂箱、滅火鏟、擔架等,在施工平面圖/工作平面圖標識;
5.1.2工地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其供水量必須滿足消防要求,在施工組織設計中予以明確。施工中要保持供水正常,必要時應設置消防水池。
5.1.3施工道路保持通暢,施工樓層設置緊急逃生導向牌,並保持逃生道路暢通,腳手架外架斜道,樓層內樓梯臨時護欄保持安全可靠,工地安全員要隨時檢查並做好記錄;
5.1.4應急小組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演練和培訓,每年不少於一次,使之獲得基本的消防知識和技能,項目開工前項目部應編制消防培訓和演練計劃/方案報公司批准後予以實施。
5.2 應急流程
5.3 應急程序
5.3.1就地應急
火情萌芽/初始階段,作業點施工班長應帶領員工立即組織就地撲救,同時立即報告應急領導小組;
5.3.2緊急號召
機關、項目部應急領導小組在第一時間內緊急集合,根據火情發出指揮令,義務消防隊接到應急指揮令後在第一時間內集合待命/投入撲救;
5.5.3緊急增援
如果火勢較大,應急小組應立即致電119當地消防隊增援。
5.4 應急疏散
5.4.1當火情嚴重,為避免不必要的人員傷亡,也為消防隊提供良好的撲救環境,應急小組應及時下達緊急疏散令,命令一切無關人員緊急撤離現場;
5.4.2應急小組成員應趕赴現場,就地指揮分流人員疏散到指定地點,並及時報告應急組長,做到有條不紊、忙而不亂。
5.5 現場警戒和保護
5.5.1人員救治
a.消防隊員全力以赴在火災點尋找救護傷亡人員,及時救出火場,就近送醫院救治,必要時:
b.應急小組致電120急救中心到現場協助救護和送醫。
5.5.2檔案資料搶救
a.第一時間內需要搶救的是:企業經營、財務、工程核心機密檔案資料;
b.應急小組應及時組織人員將上述資料搶救護送到安全地點,資料員/臨時救護責任人要妥善保護,防止意外。
5.5.3物資搶救和警戒
a.保安人員在火情第一時間內應到達現場負責警戒,阻止一切無關人員進入火場;
b.應急小組組織其他員工積極搶救國家、企業和顧客的重要物資如設備、材料、電腦等,以保證災後迅速恢復生產。
5.6 應急報告和溝通
5.6.1火情較大時,現場應及時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工程部)報告,並隨時通報火情撲救情況;
5.6.2火情發生時,應及時通報119消防和120急救中心,以備不時之需;
5.6.3火情較大時,應及時通報周邊單位和居民,以便及時做好應急准備,對火情產生的大氣污染,應通報環保部門,接受補救措施和指導。
6. 人員傷亡事故應急
6.1 應急范圍
本章含3.1條高空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觸電、坍塌等造成的人員傷亡事故。
6.2應急准備
6.2.1施工現場配備擔架1-2副,配備急救箱1-2隻,內置急救包等外傷急救醫療衛生用品及消炎鎮疼葯材等;
6.2.2「120」急救中心/就近醫院的溝通
施工前項目安全員對工程所在地120急救中心/就近醫院、傷科醫院等就近醫療機構地點、交通線路、聯系電話了解清楚,列印張貼在安全宣傳欄(下同)
6.2.3培訓
項目部對進場員工尤其農民工,要認真細致地進行安全培訓,做好三級安全教育,認真講解「發生緊急情況急救措施和報告辦法」和「本崗位預防事故的辦法」,並做好記錄;
6.2.4保險
項目部為員工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6.3 急救程序
6.3.1急救小組組長/副組長在第一時間內趕赴現場,就地組織員工及時搶救傷員至安全地帶,同時撤出死亡人員;
6.3.2工地救護員對重傷員進行止血急救措施,全部傷員立即轉送醫院診斷救護。對傷亡人員立即轉送醫院,請求醫療診斷,提出結論。
6.4 現場警戒
保安人員在第一時間內到達現場,負責警戒,保護現場,阻止一切無關人員進入,以等待調查。
6.5 報告和溝通
6.5.1項目部應立即向工程技術部書面報告人員傷亡情況,遠地項目部可以電傳。對於死亡事故,項目部應於12小時內報告局工程技術部;
6.5.2工程技術部將重大傷亡事故通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請求協助;
6.5.3工程技術部協助項目部按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單位規定做好傷亡人員家屬及善後工作。
6.6 恢復生產
6.6.1在應急領導小組主持下,應急領導小組其他相關成員和項目應急小組共同進行事故調查,經現場照相、訪問、提取物證後,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局工程技術部。必要時還應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及政府相關部門;
6.6.2應急小組調查結束後,可以發出生產指令。
6.6.3應急小組召開員工大會,通報事故情況,總結教訓,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提出下續工作的安全生產目標。
7. 重大施工機械設備事故應急
7.1應急准備
7.1.1培訓
工程技術部和項目部對進場設備安裝/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認真講解「機械設備的性能及特點」、「機械設備維修規章制度」及「發生緊急情況急救措施和報告辦法」並做好記錄;
7.1.2重大機械設備保險
必要時應對重大機械設備購買保險;
7.1.3設備租賃站的溝通
工程技術部建立合格的設備租賃商/供應商名冊,隨時了解其貨源情況,以備施工不時之需。
7.2 應急程序
7.2.1工地發生重大設備事故後,應立即報告工程技術部。同時啟動應急程序;
7.2.2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在第一時間內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工作;
7.2.3對於傷亡人員按第六章「人員傷亡事故應急」規定;
7.2.4應急小組踏勘現場,調查取證,根據機械設備損壞情況提出處理方案,報總工程師批准後實施。
7.3 恢復生產
7.3.1工程技術部/項目部按批准方案,將損壞的機械設備撤出並清理現場;
7.3.2項目部緊急調運相應機械設備,以保證施工正常運行。
8. 集體食物中毒與中暑、施工中毒與窒息應急
8.1 應急准備
8.1.1培訓
項目部對全體進場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認真講解「安全衛生知識」、「有關安全衛生制度」及「發生緊急情況急救措施和報告辦法」;
8.1.2宿舍衛生
工地員工宿舍通風良好,配置電扇,並保持清潔衛生,符合地方和企業文明施工要求。分公司、項目部定期檢查,並做好記錄;
8.1.3食堂衛生
員工食堂管理應滿足國家、地方職業健康安全有關規定和文明施工要求。分公司、項目部定期檢查,並做好記錄;
8.1.4醫療用品准備
項目部配備急救箱,高溫季節儲備防暑降溫葯品,食堂儲備防暑降溫飲料;
8.1.5保險
項目部為員工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8.2 應急程序
8.2.1急救報告
如果分公司//項目部發生集體中毒/中暑事件,事發點員工應在第一時間內報告分公司/項目部應急小組,應急小組有關成員應在第一時間內到達現場組織處理;
8.2.2中毒/窒息人員救治
應急小組應迅速將食物中毒、施工中毒與窒息人員轉送醫院救治,必要時求助120急救中心,請求救護車轉送病人;
8.2.3中暑人員救護
應急小組迅速將中暑人員護送至陰涼地帶,服用防暑葯品,平卧休息,食堂熬制防暑飲料送到救護現場;重症人員則立即送醫院救治。
8.3 溝通和調查
8.3.1發生集體食物中毒事件後,應急小組應組織調查中毒原因,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必要時請求局醫院或當地醫療機構牽頭作醫療鑒定和調查;
8.3.2如果發生惡性集體食物中毒事件,局工程技術部應立即報告局長,局黨委工作部按規定報告當地執法機構立案查處。
9. 自然災害應急
9.1 應急范圍
本章僅含第3.5條台風和暴雨引發的自然災害,如有突發的其它自然災害則按國家和地方政府統一部署執行。
9.2 應急准備
9.2.1氣象信息的收集
台風和暴雨季節,分公司//項目部均應設專人收集氣象信息,做好記錄,並張榜公布;
9.2.2生產生活設施檢查
台風期間,項目部要對生產生活臨設進行加固處理,同時清理場內外排水溝道,保持暢通;對塔吊等大型設備的附著、回轉、吊鉤等進行加固和處理,對場內機械設備防雷接地裝置做好檢查;
9.2.3生產安排
台風期間不安排大型設備作業,不安排高處作業;
暴雨期間盡可能不安排混凝土連續澆注作業,如果施工必須,則應做好防雨措施(如隨澆注隨復蓋)和施工縫設置預案。
9.3 應急程序
9.3.1用電管理
台風和暴雨期間,要加強用電管理。期間除了必須的生活用電外,工地實施用電管制,任何人未經批准不得啟動電源;
9.3.2人員疏散
特大台風、暴雨期間,工地停工,人員有組織的疏散到安全住地;
9.3.3混凝土作業面處理
如果混凝土作業期間突發大暴雨,現場施工技術人員立即啟動9.2.3條規定的施工縫設置預案緊急處理,人員迅速撤離;
9.3.4治安警戒
人員疏散的現場,應急小組組織留守保安隊,並和當地警方聯絡溝通,做好工地/住地警戒工作,保護企業/員工財產安全;
9.3.5人員傷亡處理
如果發生坍塌或人員傷亡,則按第六章「人員傷亡事故應急」處置;
9.3.6機械設備事故處理
如果發生重大機械設備事故,則按第七章「重大機械設備事故應急」處置。
9.4 恢復生產
9.4.1台風和暴雨災害後,分公司應急小組配合項目部立即做好災害損失統計,編制清單,提取物證,報顧客、監理、地方政府;
9.4.2經顧客、監理認同後,項目部應立即清理現場,恢復生產.
⑶ 誰有施工現場質量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一、 編制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建築工程管理條例》。 2、 建築工程相關法律法規,設計圖紙、工程相關圖集規范及工程承包合同等。 3、 建設部《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和調查程序規定》。 4、 《建築工程安全操作規程》。 5、 本公司質量、安全生產規定。 二、工程簡況:
表2-1
3、結構設計概況表2-3
三、質量事故(危險)發展過程及分析
3.1 整體或部分模板垮塌,模板支撐偏移或傾覆及造成作業人員傷亡事故; 3.2 塔吊事故(如傾倒、斷臂)造成的質量事故; 3.3 基坑邊坡在外力荷載作用下滑坡倒塌。
3.4 高處腳手架發生部分或整體倒塌及搭拆作業發生的工程質量事故及人員傷亡事故。
3.5 壓力容器受外力作用或違反安全規程發生爆炸及由此引起的連鎖反應事故(如起火)引發的質量事故。
3.6 自然災害(如雷電、沙塵暴、地震強風、強降雨、暴風雪等)對施工部位的嚴重損壞。
3.7 因材料不合格而產生的質量事故。
3.8 其他作業可能發生的重大事故(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起重傷害等)造成的質量事故及人員傷亡等。 四、質量事故原則及要求
4.1 范圍劃定
模板、腳手架形成的事故,以事故危害形成後的任何安全區域為應急區域范圍;基坑邊坡及自然災害引起的質量事故等危害半徑以外的任何安全區域為應急區域范圍;對其他質量事故按部位為應急區域范圍。
4.2 質量事故處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4.2.1事故情況清楚:一般包括事故發生時間,事故情況描述,並附有必要的圖紙與說明,事故觀測記錄和發展變化規律等。
4.2.2事故性質明確:主要應明確區分以下三個問題:
①是結構性的還是一般性的問題。如建築物裂縫是由於承載力不足引起,還是由於地基不均勻沉降或溫、濕度變形而造成;又如構件產生過大的變形,是因結構剛度不足,還是施工缺陷所造成等等。
②是表面性的還是實質性的問題。如混凝土表面出現蜂窩麻面,就需要查清內部有無孔洞;又如結構裂縫,需要查清裂縫深度,對鋼筋混凝土結構,還要查明鋼筋銹蝕情況等。
③區分事故處理的迫切程度。如事故不及時處理,建築物會不會突然倒塌?是否需要採取防護措施,以免事故擴大惡化等。
4.2.3事故原因分析准確、全面:如地基承載能力不足而造成事故,應該查清是地基土質不良,還是地下水位改變,或者出現侵蝕性環境;是原地質勘察報告不準,還是發現新的地質構造,或是施工工藝或組織管理不善而造成等等。又如結構或構件承載力不足,是設計截面太小,還是施工質量低劣,或是超載等。
⑷ 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事故處罰結果:質量安全責任劃分仍待優化調整
「北京地庫塌陷」事故後
其建設單位因「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行為」,被處以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限制其3年內在北京市承擔新的保障房建設項目。
設計單位也因違規設計,被處以20萬元罰款,停業整頓6個月;限制3年內在北京市承擔保障房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此外,設計單位法人及結構專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還被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和兩年內不得擔任項目負責人的行政處罰。
「合肥公交亭倒塌」事故後
該項目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實際承包人、項目監理工程師、項目設計負責人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經法院最終裁定:
1
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
項目實際承包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3
現場監理工程師,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項目設計負責人最終並未判刑,但被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同時,設計單位被建議降低市政行業(道路工程)甲級資質。
至於此次事故涉及的兩個建設單位,各處理了5名相關責任人,主要的處理方式是行政記過、降級等。
從兩起事故的最終處罰結果來看,相關建設活動主體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民事與刑事處罰,但綜合上文中對於兩起事故原因的主體責任分析,建設單位明顯應承擔更主要的事故責任。
責任均攤或弱化建設單位事故責任,一方面並不利於實現社會公平,同時催生設計行業人員的從業危機感,影響設計行業發展;另一方面,在缺乏更為嚴格的處罰威脅下,建設單位的相關不規范市場行為、不稱職管理監督,始終無法得到有效遏制,阻礙著整體建築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目前,針對建設單位的各類不規范市場行為,國家已出台多份法律法規,強化其工程質量安全責任:
1
2014年8月25日,住建部發布《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提出「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
2
2017年8月25日,住建部發布《關於嚴厲打擊建築施工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通知》,提出「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築施工活動,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要承擔首要責任,構成犯罪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2019年9月2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築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提出突出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建設單位應加強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質量責任,不得違法違規發包工程。
4
2019年12月31日,住建部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開展住宅工程質量信息公示試點的通知》,決定開展住宅工程質量信息公示試點,通過開展住宅工程質量信息公示試點,壓實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和施工等單位主體質量責任,督促各參建主體規范建設行為、履行質量承諾。
5
2020年1月19日,住建部審議通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提出「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
6
2020年4月14日,住建部官網發布了關於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2020年工作要點》的通知,提出:出台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的規定,深入開展住宅工程質量信息公示等試點,完善工程質量責任體系,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社會監督機制。
上述政策文件都在強調、強化建設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首要責任,這代表著國家已開始重視建設單位存在的各類不規范市場行為問題。但從政策進程來看,還未出台具體的政策細則,規定其具體首要責任與職責范圍等。就本文兩起案例事故處理來看,現行「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中,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承擔的質量安全責任仍有待進一步完善優化。
兩起事故引發的爭議熱點主要集中在「事故原因」與「處理結果」兩方面,但從本質上來看,爭議的焦點卻在於目前「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下,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的質量安全責任劃分是否公平合理。就目前的政策環境來看,在缺乏強化建設單位質量責任的具體政策細則情況下,這種質量安全責任劃分亟待進一步優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