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是一家的利弊
一、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是一家的利弊:
1、有利:容易協調,特別是工期和工程款的回給付;
2、弊端答是很難嚴格管理。
二、建設單位是指建築工程的投資方,對該工程擁有產權。
三、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有相應資質、進行生產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比如,建設單位自營工程的施工隊、房修隊、國營建築公司、安裝公司、工程隊、市政公司及集體施工企業等組織機構,都可以叫做施工單位。
Ⅱ 一級建造師考試作弊被抓
問題1:請問一建考試作弊被抓,可以報考交通部的監理工程師考試,因為交通部監理工程師考試不屬於人事考試。
問題2:考一建被抓前已經報名成功(其他執業考試)的可以參加考試。
Ⅲ 企業在反舞弊機制建設中有哪些措施
企業開展經營活動,面臨著多變的經營環境和各種不確定因素。企業因其行業、規內模、地域、市場容、經營模式、發展階段的不同,面對風險也不盡相同。不過,企業內部和外部人員開展職務欺詐行為,給企業和股東帶來損失的情形,也就是舞弊風險,普遍適用於任何企業。換句話說,舞弊有可能在任何企業發生、給任何企業帶來損失。
美國注冊舞弊審查師協會自1996年開始對職務舞弊案例開展調研,歷年發布的報告指出,一般企業每年因為舞弊而導致的損失占企業收入額的5%。而除了直接經濟損失,受損的還有無形的公眾形象和市場聲譽,以及客戶、商業合作夥伴、資本市場的投資者、以及監管機構對企業的信心。
Ⅳ 二級建造師考試舞弊被抓,還可以參加三支一扶考試嗎
二級建造師考試舞弊被抓,可以參加三支一扶考試!因為《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規定: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二級建造師考試是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三支一扶考試不屬於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二章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八)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四)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九)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並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准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第十條 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Ⅳ 關於二級建造師考試作弊的問題我這樣算是作弊嗎
你好,你的行為不算作弊,如認定你作弊的話,是需要本人簽字的。
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管理,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是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者由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相關的考試、職業准入資格考試和職業水平考試。
本規定所稱應試人員,是指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考試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包括命(審)題(卷)、監考、主考、巡視、評卷等人員和考試主管部門及考試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政部門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具有考試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或者學會等。
本規定所稱考試機構,是指經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各級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
各級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考試管理許可權依據本規定對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地方各級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依據本規定對應試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其中,造成重大影響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省級考試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考試機構或者由省級考試機構進行認定與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相應行業的考試主管部門。
第二章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八)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四)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九)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四)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並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准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第十條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第三章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一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並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一)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三)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應試人員答卷的;
(五)未准確記錄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並造成一定影響的;
(六)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者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
(七)未執行迴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將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並給予相應處分:
(一)因命(審)題(卷)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取得相應證書的;
(三)因失職造成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者傳給他人的;
(五)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六)擅自更改、編造或者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七)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
(八)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准或者不按評分標准進行評卷的;
(九)因評卷工作失職,造成卷面成績錯誤,後果嚴重的;
(十)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監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十二)擅自拆啟未開考試卷、答題紙等或者考試後已密封的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者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十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試卷及相關材料內容泄露、丟失的,由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處理程序
第十四條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當場發現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查實情況、如實記錄,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當場告知其記錄內容,並要求本人簽字,拒絕簽字的,由兩名考試工作人員如實記錄拒簽的情況。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後,報送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使用的物品,應當填寫收據暫留保管。
第十五條在評卷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根據評卷專家組意見認定為作弊試卷,並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同一科目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試卷);
(二)未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條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的。
第十六條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在對違紀違規的應試人員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紀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應試人員作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並告知應試人員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製作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被處理的應試人員。
第十七條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考試工作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考試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有本規定所列違紀違規行為並受到相應處理的人員,省級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按照本規定2年內或者3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期限,應當自發生違紀違規行為之日起,按周年計算。
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可以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報名,但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頒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同時廢止。
Ⅵ 施工員考試考試作弊被抓,會不會兩年內都無法考建築行業的證書啊
有可能會,有可能不會。這類考試不難啊。想考100分嗎。
等處分出來再說吧。
Ⅶ 企業在反舞弊機制建設中有哪些措施
企業內部控制應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適應性和成本效益原則制定。對企業的所有業務重新樹立,優化內部環境,搞好風險評估,加強控制活動,確保信息暢通,強化內部監督,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
1、完善制度建設、實施內部控制。以《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基本規范》、《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文件為依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全面梳理原有管理制度,在符合內部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著眼於管理創新、建立適合本企業的內部控制管理體系,明確相關部門人員的指責和許可權,推行全面管理,提倡全員參與,建立彼此牽制、彼此連接、彼此制約的內控制度。
2、明確控制目標,優化內部控制環境。內部控制制度重點是圍繞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環節來設置的。一般說來,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應能有效預防錯誤和舞弊的發生。即使發生了,也容易及時發覺和糾正。因此,在設計時必須明確控制目標,充分考慮各項內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內部控制基本原則,認真檢查關鍵控制點是否進行了控制,所有的控制目標是否已達到。控制環境是指對建立或實施某項政策發生影響的各種因素,主要反映單位管理者和其他人員對控制的態度、認識和行動。企業內部控制應當建立在共同的道德規范的基礎上,強調溝通和感情的交流,消除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間的隔膜,強調每一個人的積極性,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團隊精神。只有當企業凝聚起來一種文化氛圍、企業價值觀、企業精神、經營境界和廣大員工所認同的道德規范和行為方式,才能為內部控製程序的執行創造良好的人文環境,也只有企業中的每一個員工目標明確,觀念相同,內部控制才能更有效。
3、提高會計人員素質。會計人員素質是加強內部控制的關鍵,企業要通過科學合理的聘用、培訓、輪崗、考核、獎勵、晉升、淘汰等辦法,提高財會人員整體素質。在聘用會計人員上,要制定嚴格的招聘程序,不僅要選擇業務能力強的人,更要注意選擇那些具有良好的道德觀、價值觀的人才。在會計人員安排上,要實行工作崗位輪換制,通過輪換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抑制部分人員的不良動機。要建立考核、獎勵、晉升、淘汰機制,定期對會計人員進行業績、道德品質、思想操守等綜合考核,獎優罰劣,充分激發會計人員的積極性和責任感。在培養人才上,不僅要定期進行業務培訓,不斷提升業務水平,更要注意其職業道德及法制觀念的培養。
4、加強內部監督。企業內部控制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是通過納入管理制度及活動實現的。因此,要確保內部控制制度被切實地執行,且執行效果良好,其必須被監督。企業應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或建立內部控制自我評估系統,加強對本企業內部會計控制的監督和評估,及時發現漏洞和隱患,並針對出現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及內部控制執行中的薄弱環節,及時修正或改進。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究,違規必罰,以罰促糾。
5、實施預算控制,提高內控水平。實行全面預算,搞好各業務事項的事前預測、事中控制、事後分析,將企業的經營目標轉化為各生產廠、各部門、各崗位以至個人的具體行為目標。預算控制內容應涵蓋企業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強化預算控制,通過預算的編制和考核預算的執行情況,動態分析執行結果,及時糾正偏差,確保預算執行到位。並與管理者的績效工資掛鉤,節將超罰,充分發揮預算的靈魂作用。
6、加強內外部信息交流與溝通,加強反舞弊機制。企業應建立建立上傳下達的有效機制。通過建立組織機構制定崗位責任制來實現。還應注意信息溝通的有效性和及時性。重視和加強反舞弊機制建,通過各種方式,鼓勵員工及企業利益方舉報和投訴企業內部的違法違紀行為。企業還應注意於外部關系人以適當的形式進行及時溝通與反饋。比如於注冊會計師、客戶、供應商等。
7、會計電算化。會計電算化是現代會計發展的必然,因此我們要加快會計電算化建設,有效地加強會計內部控制與防範計算機風險。部分企業已實施ERP工程,在工作中要運用既定程序對各項會計業務進行檢查,建立一套先進的會計內部控制信息系統,用現代化手段對會計數據進行整理分析。在應用軟體開發中,設計會計業務處理程序時要將制約、監督等風險控制防範功能融人其中,使操作人員必須按照職責許可權和有制約的操作程序才能進人系統處理會計業務,以達到防範技術風險和計算機犯罪。
總之,加強實施內部控制能夠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確保國民經濟穩定、持續、健康地向前發展。有活力的內部控制制度應該是推動企業創新的制度,只有企業全體職工齊心協力,相互支持,相互激勵,企業內部會計控制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才能促進企業健康有序發展。
為了進一步推動企業內控工作的深入發展,探索企業如何通過內控體系建設提升管理水平的思路與方法,幫助企業和金融機構解決內控專業人才匱乏的現實問題,提高內控人員和內部審計人員業務素質,中審網校與國際內控協會(The Internal Control Institute ,英文簡稱ICI)強強聯合,將於2013年6月開展國際注冊內部控制師資格認證考試。
Ⅷ 建築工程類企業在進行審計時應注意的方面,或者說被審計單位可能會在哪些方面有舞弊風險
隨著施工企業競爭的加劇,其經營方式也越來越多,為了獲取最大的利潤,非法分包、轉包、掛靠已經普遍存在於建築施工企業,各種承包工程披著合法的外衣進行著非法的交易,公開招標流於形式,這種狀況的存在必然導致反映其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財務數據不在真實和准確。筆者根據多年的審計工作經驗,擬對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及應對策略進行探討 關鍵詞:收入確認 成本核算 應收賬款審計 1 在收入確認中存在的問題及應對策略 1.1 存在的問題
按照建造合同會計准則的規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的估計,企業應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的收入和成本。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建築施工企業自身的特殊性,合同收入的確認卻帶有一定的主管性和隨意性,主要表現在: ①收入結轉與否及結轉多少根據管理當局的意圖和目的。②收入在結轉中採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財務人員有時按照工程進度進行收入結轉,有時按照實際收款進行結轉,更有甚者尤其在一個項目經理負責好幾個項目的時候,有可能把幾個項目的收入結轉到一個項目中,導致一個項目利潤很高,而其他項嚴重虧損。③發包單位施工期間不按時工程進度結算工程價款,致使施工企業不結轉工程收入。工程完工後為了拖欠工程尾款遲遲不做工程決算,尤其在按照實際工程量進行結算或者又追加工程又沒有簽訂補充協議的情況下,建築施工企業很難正確的確認收入。④由於建築施工企業承建的工程工期長、規模大,價格動態變化因素隨時會影響工程的概預算。施工期間的價格水平會同投標時的概預算定額水平相距甚遠,需要進行概算調整;或者由於工期延長、建設方增加工程量、改進設計方案等;或因業主過失,影響施工進度,需要進行索賠等,在工程量進行確認時由於存在甲乙雙方的糾紛而無法確認工程量,以上情況都會造成成本費用已經發生,但是由於沒有確切的依據及合理的金額來確認收入。導致收入成本的不配比。⑤施工企業由於其自身的經營的特殊性及其他因素,導致其一部分收入在確認上存在不確認性。 1.2 審計方法
①首先要和企業的預算統計部門人員,要求他們提供工程的概預算,結合建設單位或監理簽證確認情況及相應的會議決議,對於大額的工程施工或工期長的工程,審計人員還應當到施工現場對已完工的工程量進行實地查看,以核實收入確認的合理性。②查看工程項目的投標報價,最初的預算價格。③向現場的項目經理了解工程的實際進展情況,如有分包部分,還應看分包合同、分包的付款情況,分包部分的完工情況,必要時可以發函詢證工程進度。④對於收入不能確定的事項,如果在審計報告出具時施工單位是否取得建設單位確認該部分收入的證明材料,如果取得,可以調整該部分收入。 2 在成本核算中存在的問題及應對策略 2.1 存在的問題
建築施工企業的成本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主要有材料費、人工費、臨時設施費、機械施工費及其他直接費用等,間接成本主要有管理人員的職工福利費、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修理費、水電費、保險費等。在審計中我們主要發現以下幾個問題:
①企業日常核算管理制度鬆散,對材料的收、發、存控制比較薄弱,外購的材料不填制出入庫手續,直接運抵建築工地,極易導致材料管理和核算出現漏洞,尤其是由於施工企業的流動性比較大,財務人員不能天天跟著施工隊跑,財務支付憑證不能及時移交財務人員。②企業施工人員對成本核算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體系,好像成本核算只是財務人員的事情,施工人員只關注施工質量和施工工期。③在有掛靠經營的情況下,建築施工企業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收取的管理費用是其實際的純收入,但是為避免這一違規行為
Ⅸ 一級建造師考試作弊被抓怎麼處理
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產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應試人員,當次全面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