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築業在外地預繳個人所得稅帳務怎樣處理
個人所得稅征稅內容
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他有償服務活動取版得的所得。經營權活動取得的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計算方法:
1.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扣除標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執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3.應納稅所得額=扣除三險一金後月收入-扣除標准
B. 施工企業在外地預繳的個人所得稅怎麼處理
如果屬於公司負擔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按企業所得稅作分錄。
提取時
借: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結轉時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繳納時
借: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貸:現金等
C. 建築企業異地預繳個人所得稅是這樣賬對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規定,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對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已納稅工資、薪金所得重復征稅。
(3)建築業異地預繳個人所得稅減免擴展閱讀:
中國在中華民國時期,曾開征薪給報酬所得稅、證券存款利息所得稅。
1950年7月,政務院公布的《稅政實施要則》中,就曾列舉有對個人所得課稅的稅種,當時定名為「薪給報酬所得稅」。但由於我國生產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實行低工資制,雖然設立了稅種,卻一直沒有開征。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同年12月14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公布了《個人所得稅施行細則》,實行了僅對外籍個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4]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 針對我國國內個人收入發生很大變化的情況,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本國公民的個人收入統一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D. 建築業異地預交增值稅按2%預交時,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 和印花稅是按多少計算稅率
印花稅是萬分之三,
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額不超過36000元部分稅率為3%。
E. 異地工程預繳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這兩項所得稅如何抵扣呢
你好!異地施工個人所得稅會計分錄怎麼寫?
如果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屬於單位性質的,會計分錄:
(1)根據繳稅單入賬
借: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貸:庫存現金等
(2)月末,根據繳納的個稅做提取
借:所得稅費用--個人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3)結轉時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費用--個人所得稅
F. 異地預繳個人所得稅怎麼計算啊
外地開票為要抄預繳個人襲所得稅的原因:這里的個人所得稅,不是員工工資的個人所得稅,而是按照個體工商戶來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所以異地建築業徵收1%的個人所得稅以後,項目部員工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 )第六條「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設置會計帳簿,健全財務制度,准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對未設立會計帳簿,或者不能准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據以征稅。」
對於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按照《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實行核定徵收率徵收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范圍及徵收率如下:建築安裝業:1%」的規定執行。 因此,在代開建築安裝發票時,要徵收1%的個人所得稅。
G. 建築企業外地施工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一、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
1、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2、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3、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4、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規定:
1、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7)建築業異地預繳個人所得稅減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H. 建築行業在異地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可以稅前扣除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對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已納稅工資、薪金所得重復征稅。
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二)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
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
(三)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四)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五)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I. 建築安裝業異地施工,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一、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規定:
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9)建築業異地預繳個人所得稅減免擴展閱讀:
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征稅項目,分別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
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3%,共7級。
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
比例稅率。對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J. 建築業異地預繳增值稅,同時帶征工薪個稅如何處理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二)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