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怎麼樣
簡介:北京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於一九九七年一月成立,隸屬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11月,獲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
B. 北京市朝陽區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再哪
北京市朝陽區京沈高速輔路
就是朝陽標辦,一個白色的小樓。周邊沒有公交車,最好自己開車去。
C. 有人知道北京建設工程承包發包交易中心嗎
你好!北京市建設工程專業勞務發包承包交易中心是有的。
北京市建設工程專業勞務專發包承包交易中屬心(以下簡稱「中心」)是經北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在社會各界同仁的關心和支持下,伴隨著新世紀的曙光,於二○○一年元月五日正式掛牌成立的。中心下設市場部、招投標監管部、財稅管理部以及辦公室。
D. 北京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的介紹
北京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於一九九七年一月成立,隸屬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E. 建設工程專業勞務發包承包交易中心
五道口的是一級市場,廣安門的是二級市場,二級市場是你要找的勞務的承發包交易中心。
F. 發票稅點問題:外地進京企業我見過:北京市建設工程專業勞務發包承包交易中心 代開發票專用章
章沒問題。地稅的歸屬性比較強,除了建築監理業可以在機構注冊地完稅以外,版其權他的原則上是那裡發生的業務就在哪裡完稅。
該企業應該繳納的稅種為:
1、企業所得稅
2、建築營業稅
3、營業稅兩項附征(城市維護建設和教育費附加)
4、地方政府開征的一些附征或基金(像價格調節基金、地方教育費附加、沿海地區徵收人防費、沿海城市徵收堤圍費等)這個因為地區的不同而不同。
如果你想知道你交了什麼稅,你看下完稅憑證,上面有你繳納的各項稅種和適用稅率。
G. 北京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地址
北京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
職責:收集、存儲和發布工程、企業狀況、材回料價格答、 法規政策 等各類信息,為發包承包雙方提供信息服務;為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 ,提供 設施齊全、服務周到的場所;為發包承包雙方提供「一條龍」配套服務; 負責本 建築市場的各項管理工作。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清華東路東王莊小區 32號 郵政編碼: 100083
聯系電話: 62340336
H. 關於」北京市建設工程專業勞務發包承包交易中心「
收款單位就是「北京市建設工程專業勞務發包承包交易中心」,開的是勞務費,並蓋了版一個北京****裝飾有限公司權的財務章.這個發票問題很大。收款單位就是發票的開具單位,蓋得章也要是這個單位的名稱。不能是兩個不同的名稱。絕對假的~~~~~~~~~~
I. 北京市有政府文件規定分包合同必須備案嗎
北京市建設工程專業與勞務發包承包交易
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築市場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專業、勞務施工活動的發包承包交易行為,維護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工程專業、勞務交易形式包括:專業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具備專業施工資質等級企業直接從建設單位取得的既有建築的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等各專業工程為專業承包;具備專業施工資質等級企業從總承包單位取得的專業施工為專業分包;具備勞務施工資質等級企業向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提供作業層隊伍為勞務分包。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專業、勞務發包承包交易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我市設立建設工程專業勞務發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該中心按一定的規則和程序,為各施工專業與勞務發包承包交易雙方提供場地、信息、中介、登記注冊、咨詢等服務工作。
第五條 凡是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專業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發包承包交易工作,均須在本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招標投標辦法按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執行。建設單位進行專業施工發包的應辦理開工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下的專業承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應在本中心通過公開的方式進行交易。專業承包、專業分包合同簽訂後,由承包方辦理合同備案手續;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後,由勞務分包的承包方辦理合同備案手續。合同備案應在15日內辦理完畢。--------------------------這條
第六條 專業承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交易必須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市場原則,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相關經濟合同。
第七條 交易中心實行計算機入網制度,無償向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第八條 交易中心對進行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發包較多的施工總承包單位積極提供服務。這些單位可參照交易中心的交易規定,制定本單位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的管理辦法。
第九條 交易中心將根據需要,經市建委批准在區縣設立分支機構,按本規定執行。所涉及有關建築市場管理、工程質量、工程監理、施工管理和外地進京施工企業管理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條 交易中心所涉及收費項目按北京市物價局核準的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