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業老項目的分包合同能簡易徵收嗎
(一)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二)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三)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3、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1)建築業新項目簡易徵收擴展閱讀:
辦理程序:
根據《建築法》第8條,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 建築業簡易徵收按項目備案,是否還有36個月不得變更的限制
是的,每個項目的計稅方式只能選擇一次,選擇後36個月不得變更。
3. 營改增後建築業的稅金分錄: 比如6月開了一張20萬增值稅普通發票,按老項目做簡易徵收,增值稅3%,
借:應收賬款 2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94174.76元 [200000÷(1+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5825.24元 ( 194174.76元×3%)
計算附加:
1、城市維護建設稅:5825.24×7%=407.77元
2、教育費附加:5825.24×3%=174.76元
3、地方教育費附加:5825.24×3%=116.50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699.03
貸:應交稅費—城市維護建設稅 407.77
—教育費附加 174.76
—地方教育費附加 116.50
4. 建築業一般納稅人可以簡易徵收嗎
可以的。
三類情況,申請簡易徵收: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版供的建築服務,可權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5. 一般納稅人簡易徵收備案是每個項目都要備案還是只要備案一次
建築業簡易徵收一次備案即可,後續出現的簡易工程項目不需要備案,資料留存備查。
2017年11月底,稅務總局發布了一個文件《關於簡化建築服務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備案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43號),目的是進一步深化改革,簡化辦稅流程。公告里的第一條內容如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計稅的,實行一次備案。」公告內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納稅人只要符合簡易徵收,就應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老項目備案提交《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合同;甲供工程、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提交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納稅人備案後,有其他項目需要選擇簡易徵收計稅的,不需要備案,可以直接按照簡易徵收計算。但是,相關的資料應當保存完整,用來備查。如果資料不完整,則不能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總結來說,按照最新的文件,建築業簡易徵收一次備案即可,後續出現的簡易工程項目不需要備案,資料留存備查。
項目備案、審批、核准需要的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文件中都有詳細說明。第19號令指的是內資企業,第22號令指的是外資企業。
備案類項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項目備案申請表(全省統一格式)
2、項目法人證書或項目業主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3、屬國家規定實行許可證生產、經營管理的項目,需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
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准類項目:內資企業核准項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具有相應級別、專業、服務范圍的資質機構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
2、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
3、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4、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5、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6. 建築業採用簡易徵收法能抵扣進項稅嗎
建築服務一般納稅人對項目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發票所含的進項稅額是不能抵扣的。
理由如下:
增值稅的簡易計稅,不僅僅是小規模納稅人的事,幾乎與所有增值稅納稅人有關。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不久前下發《關於簡並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以下簡稱57號文件),對增值稅簡易徵收的徵收率進行了合並,取消了6%、4%的徵收率,將徵收率統一為3%,對4%減半徵收和按照2%徵收的貨物,統一為按照3%的徵收率減按2%徵收。本文結合對57號公告的講解,介紹增值簡易計稅的五個問題,具體包括:
一、簡易計稅方法適用所有納稅人
二、簡易計稅方法徵收率的變化過程
三、簡易計稅方法如何計算稅額
四、簡易計稅方法如何開具發票
五、簡易計稅方法與一般計稅方法的稅負比較
一、簡易計稅方法適用所有納稅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分為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按照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計算。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按照不含稅銷售額與徵收率的乘積計算。小規模納稅人都是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但是一般納稅人也可能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納稅。
關於簡易計稅方法適用的納稅人、貨物和徵收率,主要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下簡稱9號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以下簡稱170號文)的相關規定。具體為:
(一)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情況及政策調整前的徵收率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未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4%徵收率減半徵收;(抵扣過進項稅的,按照適用稅率17%計算銷項稅)
2、銷售舊貨,4%徵收率減半徵收。舊貨不同於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3、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4%徵收率;
4、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4%徵收率;
5、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4%徵收率;
6、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6%徵收率;
7、銷售下列自產貨物,適用6%徵收率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二)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徵收率的情況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銷售舊貨,按照4%減半徵收增值稅。財稅[2009]9號文件,在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時,用了2%徵收率,沒用4%減半的說法。
二、簡易計稅方法徵收率的變化過程
增值稅的稅率和徵收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稅率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一般計稅方法,徵收率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及一般納稅人的簡易計稅方法。
在此次政策調整之前,簡易計稅方法的徵收率,實際一共有5檔,即:
6%、5%、4%、3%、2%(4%減半)。2%之所以用4%減半的變相說法,是不想增加一檔徵收率,所以,徵收率也可以說是4檔。
此次調整取消了6%和4%,統一到3%的徵收率,保留了對中外合作開採石油5%的徵收率,變相保留了2%的徵收率。之所以是變相保留了2%的徵收率,是因為57號公告的表述是:「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簡易徵收的徵收率最基本的法律依據是增值稅條例的規定。1994年實施的增值稅條例,簡易徵收的的徵收率是6%。由於徵收率負擔較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1998年下發《關於貫徹國務院有關完善小規模商業企業增值稅政策的決定的通知》(財稅字[1998]113號),將商業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下調到4%。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在《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中,將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按照4%減半徵收增值稅。
增值稅實現轉型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負有比較大幅度的下降,平均稅負大約在3%左右,自2009年實施的修訂後的增值稅條例,將簡易徵收的徵收率統一為3%,營改增的有關文件,也將簡易計稅方法的徵收率定為3%。
《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10號)規定,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按實物徵收增值稅,徵收率為5%,一直未作調整。
三、簡易計稅方法如何計算稅額
簡易計稅方法如何計算稅額,增值稅條例和細則中都有明確規定。難點是如何理解「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以下簡稱90號文件)相關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 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2%的徵收率,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貨物,適用3%的徵收率,銷售舊貨,適用4%減半的徵收率,90號文件統一按照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 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所以,對銷售舊貨和不能按照適用稅率徵收的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納稅人,57號文件所述的「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應比照90號文件中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
假定含稅銷售額是103萬元,則:
銷售額=103/(1 3%)=100萬元
應納稅額=100*2%=2萬元
四、簡易計稅方法如何開具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10條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簡易徵收,有許多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規定。
(一)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
根據90號文件的規定,下列情況,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納稅人銷售舊貨。
(二)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
下列情況,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貨物,如小水電、砂、土、石料、自來水、生物製品、混凝土;
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屬於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
五、簡易計稅方法與一般計稅方法的稅負比較
簡易計稅方法和一般計稅方法哪個稅負重?不能一概而論。我們先分析如何比較兩種方法的稅負輕重,我們在此只是提出一個一般性的分析方法,供讀者參考。
比較的前提假定是:進項稅和含稅銷售價格是一樣的。A公司購進貨物的支出是X元,進項稅是17%X元,含稅銷售額是Y元。一般來講,如果增值幅度越小,成本與收入的比例超過一定臨界點,一般計稅方式稅負低於簡易計稅方式。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A1,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A2。
A1=Y/(1 3%)*3%=0.029Y
A2=Y/(1 17%)*17%-17%X=0.145Y-0.17X
A2-A1=0.145Y-0.17X-0.029Y=0.116Y-0.17X
如果A2-A1=0,則:
0.116Y-0.17X=0 0.116Y=0.17X
X/Y=0.116/0.17=0.68=68%
也就是說,當可以抵扣的購進支出與含稅收入的比是68%時,是稅負平衡的臨界點,如果高於這個比例,一般計稅方式稅負低,如果低於這個比例,簡易計稅方式稅負低。
所以,簡易徵收是不能抵扣進項誰的,只有按一般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的,才能抵扣進項稅額。
7. 建築業是不是選簡易計稅才可以差額征稅
建築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同時存在分包情況的,按照《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對於一般納稅人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可以按照規定實行總包方扣除分包款的差額扣除稅收政策.但在執行這一政策中,一定要很明確地做好兩件事:
一、建築業納稅注意對至今還沒有取得分包方開具的清理,留意使用期限
按照現行過渡期間有關政策的規定,2016年4月30日之間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在2016年6月30日前才可作為預繳扣除的合法憑證,過期無效.
因此,建築必須要對這類營業稅及時進行一次專門的逐項逐筆清理.
對於在5月1日之前已經發生的建築服務或者說已經支付款項的,特別是已經完工的,但至今還沒有拿到的,一定要明確搞清楚對方是否已經開具營業稅.如果已經開具,就馬上催收,及時入賬扣除.建議對於按照規定應該已經開具營業稅,還沒有收到分包方的,有必要與分包方明確約定送達時限,否則如果造成無法扣除的,則補償相應的損失.
二、建築業納稅注意票面的驗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規定,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一定要求開票方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否則就屬於沒有按規定開具的,存在稅務風險,建議拒收,並要求重開.
8. 建築行業什麼情況下可以選擇簡易徵收
一、同一縣(市、區)的情況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簡稱36號文附件)2第一之(三)之9條
一是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二是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三是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工程老項目,是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二、跨縣(市、區)的情況處理。
36號文附件2第一之(七)之4條:「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6號文附件2第一之(七)之5條:「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6號文附件2第一之(七)之6條:「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3〕12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際水路運輸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0號)和,除另有規定的條款外,相應廢止。
9. 建築業,採用簡易徵收,能否開3個點專票
建築業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的規定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八條,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1、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2、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建築業統一發票稅率為3%
建築業屬於營業稅應稅項目,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建築業營業稅率為3%。
因此,建築業開具的建築業統一發票,其稅率為3%。
在建築企業沒有自主開票許可權的情況下,需要到稅局申請代開,則需要先繳納各項稅款才能代開發票,代開建築業統一發票,需徵收以下稅款:
1、營業稅 3%
2、附加(城建、教附、地方教附)約為0.3%
3、附征個稅(或企業所得稅)約為2%
4、其他一些附征的地方規費
一般情況下,到稅局代開建築業統一發票的綜合稅率約為5.4%左右。
10. 建築業採用簡易徵收的,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稅率多少
一、營改增建築業一般納稅人採用簡易計稅法能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
1、全面實施營改增2016年36號文件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2..一般納稅人可以採用簡易計稅的情況有以下三種
(1)清包工; (2)甲供材; (3)5月1日以前的老項目
。 三.採用簡易計稅辦法交稅的,徵收率為3%,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小規模納稅人需要由稅務局代開,一般納稅人自行開具。
3、根據稅法規定,簡易徵收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 (3)納稅人銷售舊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