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施工單位應在哪些部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根據《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回現場的入口處答、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知識拓展:
1.說明類標志:這類標志主要用於電梯設置的銘牌,這些銘牌都由生產廠家提供並固定在適當位置,銘牌要求清晰,字跡應清楚,固定應牢靠.
2.提示類標志:是用來向人們提供目標所在位置與方向性信息的圖形標志.基本形式是矩形邊框,圖形文字是白色,背景是所提供的標志,為綠色.消防標志用紅色.
3.指令類標志:是強制人們必須作到某種動作或採用防範措施的標志.基本圖形形式是黑色圓形邊框,圖形是白色,背景為藍色.
4.警告類標志:是用來提醒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發生危險的圖形標志,基本形式是黑色正三角形邊框,圖形是白色,背景為黃色.
5.禁止類標志:是用來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標志,基本形式是紅色帶斜杠的圓邊框,圖形是黑色,背景為白色.
②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當在哪些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您好!根據《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施內工現場入口容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謝謝閱讀!
③ 求建立企業安全警示標志設置規定
在有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及時提醒從業人員注意危險,防止從業人員發生事故。這是一項在生產過程中,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為此,《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從理論上講,生產經營單位的每個生產經營活動場所都存在危險因素,只是有的相對小一點,有的比較嚴重。只有比較嚴重的危險因素,才可能造成事故。如果一概而論在所有存在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一方面安全警示過多,沒有這么做的必要,另一方面造成安全管理混亂。因此,法律規定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
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這里講的較大危險因素,由於生產經營單位的性質不同,危險性也不同,具體什麼樣的危險因素屬於較大危險因素,什麼樣的危險因素是一般危險因素,由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
安全警示必須明顯,這也是法律所要求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作用警示,提醒從業人員注意危險,防止事故發生。如果安全警示標志不明顯,隨意設置,就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另外,對於安全警示的設置,包括顏色等,國家都有嚴格的規定,有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生產經營單位在設置標志時,必須嚴格執行這些規定
施工安全警示標志設置規范
警示標志應被設置在距人孔1米左右處;
直行道人孔處至少應設置兩個警示標志;
十字路口及交叉路口應在各路口顯眼處設置標牌或警示筒,人孔周圍至少應設置4個警示筒;
人孔內作業,應盡量在人孔周圍直徑約3米以內設置至少4個警示筒或用圍欄防護;
盤出的電纜打「8」字應盡量靠無車輛行駛處或路口處。如在路口或車輛行駛處盤電纜應用警示筒按每隔1米的標准將電纜圍護,或使用圍欄防護;
對於在人流、車流量大或人孔位置處於道路中間的施工,視情況增加警示標志數量;
夜間施工除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外,應設置紅燈(或警示燈)。人孔內作業在孔口處應有足夠亮的照明設施;
在高速公路、大橋上施工,打開的第一個人孔距往車輛駛來的方向50米處應設置警示牌或警示筒,以提醒駕駛員注意;
管道施工應用彩條旗或圍欄將施工區域圍護,且每10米加一個警示筒,並在路口處設立警示牌;
人孔管溝當天開挖當天回填,如當天沒辦法回填時,應用圍欄進行防護,夜間應設置紅燈警示。
④ 建築工程施工安全標志有哪些
1)施工現場入口處及主要施工區域、危險部位應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牌;
2)施工現場應繪制安全標志布置圖;
3)應根據工程部位和現場設施的變化,調整安全標志牌設置;
4)施工現場應設置重大危險源公示牌。
⑤ 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由哪個單位負責
按照規定,建築施工現場的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⑥ 施工方已經設置了警示標志,如果有人在施工處受傷,責任需要誰承擔施工方么如果是,為什麼
首先根據《民法通則》第125條,施工方應該承擔責任。 其次,你要對當時的現場進行證據保全,如果交警方有就更好了,你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認定是施工方造成的路面不平且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就可以了。 第三,估計你的得經過訴訟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