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按照差額方式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建築企業如何開具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版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權23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 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 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列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目前作為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對於差額部分未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因此可全額開具發 票,在申報時按差額方式計算繳納增值稅。
B. 建築業納稅按差額征稅應該注意些什麼
建築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同時存在分包情況的,按照《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對於一般納稅人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可以按照規定實行總包方扣除分包款的差額扣除稅收政策.但在執行這一政策中,一定要很明確地做好兩件事:
一、建築業納稅注意對至今還沒有取得分包方開具發票的清理,留意發票使用期限
按照現行過渡期間有關政策的規定,2016年4月30日之間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才可作為預繳扣除的合法憑證,過期無效.
因此,建築企業必須要對這類營業稅發票及時進行一次專門的逐項逐筆清理.
對於在5月1日之前已經發生的建築服務或者說已經支付款項的,特別是已經完工的,但至今還沒有拿到發票的,一定要明確搞清楚對方是否已經開具營業稅發票.如果已經開具,就馬上催收發票,及時入賬扣除.建議對於按照規定應該已經開具營業稅發票,還沒有收到分包方發票的,有必要與分包方明確約定發票送達時限,否則如果造成無法扣除的,則補償相應的損失.
二、建築業納稅注意發票票面的驗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規定,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一定要求開票方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否則就屬於沒有按規定開具的發票,存在稅務風險,建議拒收,並要求重開.
C. 我們公司是建築勞務公司,我們公司可以申請差額納稅嗎如果可以應該准備哪些資料
企業相關資料,勞務派遣許可證,財務審計報告。
D. 建築業中服務收入差額交稅問題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託,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本條所稱勞務公司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其營業執照中經營范圍必須允許其從事勞務派遣或勞務中介業務,同時必須取得勞動部門核發的職業介紹許可證;
(2)勞務公司與用工單位雙方應簽訂勞動力派遣或中介合同;
(3)勞務公司與用工單位在結算價款時應分別核算具體用工人員的實際工資(包括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以及中介費(管理費)。實際工資應全額發放給勞動力,其他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勞務公司只取得中介費(管理費);
(4)其派遣的勞動力提供的勞務必須是本單位經營范圍之外的業務。
二、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問題: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3、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為按上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確認的收入,而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則為收入所對應的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E. 勞務公司差額征稅 如何填寫增值稅申報表
1.將差額扣除項目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利通勞務派遣公司選擇適用5%徵收率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則該項業務均填列在第5欄。
①將差額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價稅合計額535500填入「本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價稅合計額(免稅銷售額)」。
②第2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期初余額」應為「0」。
③將本期產生的可以差額扣除的525000填入「本期發生額」,「本期應扣除金額」應為2、3列的合計額525000。
④「本期實際扣除金額」應為525000。本列≤第4列且本列≤第1列。
⑤第6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期末余額」:填寫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期末結存的金額。本列=第4列-第5列=0。2.將本期銷售情況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①將開具發票的(差額扣除前)不含稅銷售額510000及稅額25500分別填入9b欄「開具其他發票」項下的3、4列。
②9b欄第9列「合計」「銷售額」應為510000,9b欄第10列「合計」「銷項(應納)稅額」為25500,9b欄「合計」「價稅合計」為535500。
③第9b欄12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應為可差額扣除的525000(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第5列對應第5欄數據填寫)。第9b欄次13、14列差額扣除後的含稅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分別為10000、500。
3.由於選擇按照5%徵收率簡易辦法計稅,則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進項稅額5100元不得抵扣,不用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4.將差額扣除前的不含稅銷售額510000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5欄「一般項目」「本月數」,21欄、24欄、32欄、34欄「一般項目」「本月數」均填列「500」。
F. 建築服務差額計稅應注意哪些問題
依據《納稅抄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 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納稅人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 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 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 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 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 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 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 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G. 去國稅進行"差額征稅類"增值稅備案需要帶什麼資料
差額納稅就是將營業收入減掉支付給其他人的成本之差計算繳稅,如旅遊營業收入減支付給其他旅遊社後差額計算繳納稅款。
差額納稅申報不需要備案,納稅申報表中有差額明細項目可填,仔細看填表說明即可。
H. 建築業差額交稅什麼意思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額徵收的一種稅。為公平稅負,避免重復征稅,營業稅稅收政策正由「全額征稅」向「差額征稅」轉變,國務院令第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財稅[2003]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2005年4月30日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對差額征稅作出了一系列相關規定,內容涉及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等稅目。
1、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2、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3、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4、金融企業從事受託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託方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第一條 第十項)
5、郵政企業舉辦的郵政儲蓄業務,其計稅依據為利差收入,即從人民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去付給儲戶的利息支出。
6、文化體育業,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經紀人的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
7、服務業,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託,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第一條 第十二項)
8、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財稅[2003]16號 第一條 第二十項)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第一條 第二十項)
.自2005年6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對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 (《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2005年4月30日)
.對個人購買的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對外銷售的,在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後的差額繳納營業稅時,需提供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作為差額征稅的扣除憑證。(國稅發[2005]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