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築工程項目風險包括哪些
二、保證人角色全新風控能力要求
目前,隨著國內工程保險風控管理技術的發展與應用,針對各類工程風險因素,保險公司已初步建立相應的風控管理能力。但由於建設活動專業化、復雜化、動態化的風險特點,保險公司的風控管理也應更加的專業化、動態化、全流程化。
保險公司自建風控管理體系
隨著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在國內的迅速發展,在政策的大力推動與指導下,許多保險公司都已開始建立其自有的保險風控管理體系:1.建立專門的IDI風險控制技術委員會,通過專業風控管理有效落實保險風控服務;2.研發專業的風控保險技術,如城市應急(安全)管理平台、衛星遙感技術、紅外線熱掃描、高層建築火災生命安全審查機制等。
相較於IDI保險風控管理體系建設,工程保證保險的風控業務發展較慢,但前者為後者提供了相對成熟可借鑒的風控管理模式,為保險保證人角色能力的轉變提供了有力支持。
藉助第三方專業風控技術力量
相較於國外成熟的工程保險風控管理,我國保險業在這一領域尚處於初步發展階段。由於客觀上缺乏專業的技術、人才、管理力量,無法在短期內形成有效的風控管理能力,因此,藉助第三方專業的風控技術力量實現風控管理目標是目前較為有效的辦法。
第三方專業風控技術組織,即第三方信用和風險管理機構,是指受保險公司委託,運用工程保險技術對被保險建設工程項目風險因素實施辯識、評估、報告,並對風險因素提出控制、處理建議,以促進工程項目順利進行,減少和避免風險事故發生的專業機構。
IDI保險即是通過專業的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完成相應的保險風控服務。這類專業的風控服務組織擁有較為專業的技術人才力量,包括相應的保險技術、工程技術,既掌握專業的工程建設知識,又有著成熟的保險服務經驗。在工程保證保險發展風控管理業務初期,可以如IDI保險一樣,通過與第三方信用和風險管理機構合作,實現相應的風控管理。
正如文章所述,工程風險管理制度是當前我國建設領域大力推廣的一項基本制度。在工程擔保業務中,保險保證人通過風控管理,實現功能上從事後補償發展向事前干預,將保證人角色功能作用前置,探索發展保證人角色功能與定位的全新變化。
❷ 建築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如何防範
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六種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企業施工資質簽訂的合同。
(1)建築企業按資質分類: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
(2)資質等級及承包范圍:
①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工程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
②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其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總承包人將其承包范圍內上下水、暖氣、電氣、電訊消防工程、打樁工程、裝修工程等的專業工程發包的,須經得建設單位的同意。
③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勞務分包無需經過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人的同意。
2、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簽訂的合同。
(1)實踐中大量存在,為充實業績,爭取提高資質。司法解釋欲放鬆,但建設部堅決否定。
(2)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合同有效。
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
3、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合同。
(1)形式:掛靠、變相作為內部承包、名義上的聯營等,由法官認定。
(2)建設部124號令第15條: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但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3)建設單位的工程款直接進入項目管理機構財務的,亦視為掛靠行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4)法律後果:收繳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5)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
4、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
(1)《招標投標法》第三條:(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對上述條件做了進一步細化,必
須招標的施工項目為:①以上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②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價在100萬元以上的;③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價在50萬元以上的;④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
(2)可不進行招標的施工項目:
經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下列項目可以不招標:①停建或緩建後恢復建設的工程,且施工單位未發生變化;②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③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且施工單位未發生變化;④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5、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中標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50、52、53、54、55、57條規定了六種投標人禁止行為
(即:「串標」、「圍標」):
(1)招投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它人合法權益的,影響中標結果的(第五十條)
(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的其它情況,或者泄露標底的,影響中標結果的(第五十二條);
(3)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第五十三條)
(4)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它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第五十四條);
(5)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標價、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影響中標結果的(第五十五條);
(6)投標人在評標委員會確定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第五十七條)。
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
6、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
(1) 轉包:
① 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
② 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
③ 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
非法轉包,實質上是建築工程的(總)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其承包
的工程變更合同主體或雖不變更合同主體,但以包代管,不參加現場管理的行為。查處轉包行為,在施工過程中主要核查以下5個方面:
①核查承包合同主體是否變更或實際變更;
②現場管理人員隸屬關系,與申報質量監督時是否一致;
③管理人員到位情況;
④核查工程項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應;
⑤工程施工的大型機具、設備、設施是否為總承包人所有或使用。
(2)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規定的四種情形:
① 總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相應資質的單位;
② 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它單位完成;
③ 將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
④ 分包單位再分包。
(3)法律後果:
① 收繳已經取的非法所得;
② 建設單位有權與總包單位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4)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
(5)勞務分包除外。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勞務分包人與總承包人、專業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既不是違法分包,也不是轉包行為,是合法勞務分包行為。
❸ 工程建設領域的風險主要有什麼風險
二、建設工程質量控制中的法律風險防範
合同質量控制
《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由此可知,工程質量不僅應當滿足法律、行政法規、設計文件等要求,還應當滿足合同要求。因此,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發承包合同中約定工程質量標准,從合同上控制工程質量。
排查掛靠經營等借用資質行為
工程掛靠、借用資質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在掛靠經營過程中,往往是沒有施工資質或低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借用高等級施工單位的資質。既然實際施工人是不具有施工資質或低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則他們在施工質量控制方面發生質量風險的概率往往更高,比如方法因素風險、人為因素風險、機械設備風險等。因此,為了更有效地控制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單位首先應進行掛靠經營等借用資質行為的排查,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
委託專業監理機構進行質量把控
由於建設工程的專業性極強,沒有專業知識的人員無法駕馭工程的生產建設,因此,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專業知識的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對工程質量實施全程監督管理,做到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使用、不予認可、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不得付款,切實防範工程質量風險。
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體系
工程質量管控需要工程各參與主體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建立起約束工程各參與主體的質量責任體系尤為重要。
1
首先,建設單位應做到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和技術要求,依法選定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並就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實施公開招投標等。
2
其次,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工程項目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同時,設計單位應就其設計圖紙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便於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組織設計。
3
再者,施工單位必須依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對其施工質量負責,履行工程保修責任。
同時,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盡職盡責,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准,以及建設單位的要求進行施工過程監督管理,對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地方及時提出整改意見,未經驗收不得同意施工單位進入下一道工序。
❹ 淺析建築工程簽訂掛靠合同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二、建設工程質量控制中的法律風險防範
合同質量控制
《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由此可知,工程質量不僅應當滿足法律、行政法規、設計文件等要求,還應當滿足合同要求。因此,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發承包合同中約定工程質量標准,從合同上控制工程質量。
排查掛靠經營等借用資質行為
工程掛靠、借用資質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在掛靠經營過程中,往往是沒有施工資質或低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借用高等級施工單位的資質。既然實際施工人是不具有施工資質或低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則他們在施工質量控制方面發生質量風險的概率往往更高,比如方法因素風險、人為因素風險、機械設備風險等。因此,為了更有效地控制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單位首先應進行掛靠經營等借用資質行為的排查,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
委託專業監理機構進行質量把控
由於建設工程的專業性極強,沒有專業知識的人員無法駕馭工程的生產建設,因此,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專業知識的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對工程質量實施全程監督管理,做到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使用、不予認可、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不得付款,切實防範工程質量風險。
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體系
工程質量管控需要工程各參與主體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建立起約束工程各參與主體的質量責任體系尤為重要。
1
首先,建設單位應做到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和技術要求,依法選定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並就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實施公開招投標等。
2
其次,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工程項目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同時,設計單位應就其設計圖紙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便於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組織設計。
3
再者,施工單位必須依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對其施工質量負責,履行工程保修責任。
同時,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盡職盡責,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准,以及建設單位的要求進行施工過程監督管理,對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地方及時提出整改意見,未經驗收不得同意施工單位進入下一道工序。
❺ 論建築施工企業如何防範常見風險
建築企業建築施工企業是從事建設工程的建築施工、設備安裝等生產活動的經濟組織。專由於工程項目特徵、屬工作區域的不同,使得建築施工企業的最大特點就是流動性,從而在勞動用工方面表現出流動、分散、短期、階段、交叉流水作業、多工種配合等特點.建築施工企業用工形式的特殊性和多樣性決定了管理上的難度。
❻ 建築工程項目風險包括哪些
在建築工程中,在整個過程中存在各種可能的風險,大體上講有業主風險和承包商風險。
業主風險包括:投資風險 經濟風險 社會政治風險 自然風險 管理風險 組織風險
承包商風險包括:投標決策階段 信息失誤風險 物資管理風險 成本管理風險 業主履約能力風險
分包或轉包風險
其他風險 設計風險 合同風險 人員風險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沒問題請採納謝謝
❼ 建築工程風險包括哪些
工程建設領域的風險主要有:
1、招投標風險點
杜絕「暗箱」操作,防止招投標過程中的關系標、形式標和陪標等弄虛作假現象發生。嚴格審查投標單位法人資格、資質等級、質量業績、社會信譽等,杜絕「掛羊頭,賣狗肉」現象。嚴格執行評標專家隨機抽取、信息透露公平、評標結果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
2、施工單位管理風險點
1)、人員和機械設備
按投標文件對中標施工單位的人員資質進行嚴格檢查核對,確保投標承諾人員真實到場。同時監督施工單位對材料設備采購、資金使用、機械租賃、工程分包等方面制定具體管理制度,加強以上環節的監督管理。
2)、工程變更簽證
工程變更設計,須由項目業主組織原設計單位及監理、施工單位共同研究方案,在取得一致意見後,按規定程序報批。對工程土石方、橋涵、隱蔽工程等計量支付時,按照工程進度,嚴格完備證明材料,要求施工、監理、跟蹤審計和項目負責人簽字齊全方有效,以確保資金規范運作。
3)、內部資金管理制度
嚴格按有關規定對建設資金建賬核算,對建設資金嚴格按照專款專用,專戶儲存,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同時對資金的使用和批准許可權作出明確規定,將資金的撥付與工程進度、質量掛鉤。嚴格按照合同支付,不支付工程人情款。
3、監理單位風險點
監理單位作為業主委託的專業監管機構,在工程施工中有較大的權利,是施工單位拉攏的主要對象,他們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便想方設法偷工減料、虛增工程量。為了達到目的,主要手段就是想方設法拉攏、腐蝕監理人員,為其質量低劣的工程簽字認可和對其虛增工程量簽認。因此項目負責人加強對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是廉政建設的重要環節。
1)、監理人員
加強對監理單位人員資質檢查,杜絕監理企業使用鍾點工形式的監理人員,從根本上消滅「江湖游監」。合理配備監理人員,不能片面追求監理人員的數量而忽視監理人員的質量,負責任的監理工程師1個人可以管好10km路基或路面工程,同樣10個不負責任的監理工程師可能管不好1km的路基或路面工程。要在監理招投標辦法中取締最低價中標的規定,要讓好的監理企業有錢賺,讓優秀的監理工程師拿高薪。通過規范市場行為,吸引高素質、有經驗的優秀人才到監理隊伍中來。如果監理人員有高薪,再加上嚴格管理,他們就會有序流動,就會愛崗敬業,也會十分珍惜自己的職業。因此監理人員的合理配備和監理經費的合理支出是杜絕監理人員腐敗的根本途徑。
2)、監理權利
「絕對的權利,必然導致絕對的腐化」,項目業主如不加強對監理權利的監控,將為「腐敗」行為的發生提供便利條件。對監理權利監控要從容易誘發腐敗的「偷工減料」、「虛假變更」、「虛報工程量」等環節入手,首先對監理的材料試驗、工程成品檢測方面引入第三方檢測,項目業對施工單位自檢數據、監理單位檢測數據和第三方檢測單位檢測數據進行綜合驗收核對,在三方數據基本一致情況下,予以確認。其次,對監理簽字驗收的工序驗收單,項目負責人要進行復核,避免監理和施工單位串通作假。再次,對工程計量、工程變更進行嚴格控制,原則上嚴格按照投標書數量進行計量,所有變更業主要參與復核確認,重大變更要組織專家評審團進行現場確定。
4、項目負責人員管理風險點
對項目負責人員的管理,首先要從制度上予以嚴格控制,廣泛開展廉政教育,杜絕工作人員「吃、拿、卡、要」現象,不允許推銷材料、介紹施工隊伍、承攬私活等行為,實行廉政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其次,對項目負責人的權利進行監督,所有簽證要有兩人以上共同確認,防止「一言堂」。
❽ 建築工程公司聯營、掛靠存在什麼風險如何防範
「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築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行為的自然人)為掛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並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風險如下:
其實橋梁垮塌事故、樓房質量安全事故時有發生,造成巨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人們對建築質量、施工安全和建築企業資質問題的強烈關注。建築師、建造師數量是衡量建築企業資質的重要指標,一些專業技術人員不夠的建築企業打起「證書掛靠」的歪主意,將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技術人員掛靠在企業名下,大量中介公司則做起了這種資質「轉租」的生意。證書掛靠生意紅火,已成為建築行業公開的秘密。也因此給建造師帶來相應的風險: ①項目質量安全帶來的風險。由於實行項目經理質量責任終身制,一旦發生質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場,也很可能要承擔本不屬於建造師的責任,如果認定建造師有違規行為,輕則吊銷執業證書,重則處以刑罰,這就得不償失了。②企業違約帶來的風險。由於一級建造師掛靠本身就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應屬於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如果用人單位不按協議約定支付掛靠費用,不按協議的范圍或超出協議的范圍使用證書時,建造師的約定利益將無法得到法律保護。③證書本身的風險。一級建造師一般是兩到三年進行一次年檢,一旦發現一級建造師掛靠的違規現象,那麼年檢將無法通過,因此也就無法再繼續執業。
建築業資質危險掛靠、工程層層轉包,早已是業內不成文的秘密,如有資質的建築業企業使用無資質的勞務包工頭、將勞務層層分包、拒簽勞務合同等。我國將建築行業單位資質和個人資質捆綁,要求持證者須在有資質的單位注冊才能執業。這不同於西方強調個人資質,由個人建立建築師或建造師事務所,事務所和客戶之間用市場手段來約束。對個人資質進行約束,是未來建築行業市場化改革的必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