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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合同鑒定申請

發布時間:2021-02-15 19:06:02

① 【急】求助:申請合同真偽鑒定書怎麼寫

你可以找個律師來咨詢,由律師來寫。

② 如何申請工程造價咨詢司法鑒定資格

造價咨詢企復業的執制業范圍就包括了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鑒定,沒有單獨的司法鑒定資質,你只要與各級法院的技術科聯系,進入他們的鑒定單位庫就可以了。

住建部149號令第二十條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項目經濟評價報告的編制和審核;
(二)建設項目概預算的編制與審核,並配合設計方案比選、優化設計、限額設計等工作進行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
(三)建設項目合同價款的確定(包括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和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合同價款的簽訂與調整(包括工程變更、工程洽商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結算及竣工結(決)算報告的編制與審核等;
(四)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鑒定和仲裁的咨詢;

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什麼時候申請鑒定

可以在訴訟法院時申請。

④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如何審查工程造價鑒定意見

找雙方認可的造價仲裁部門重新根據施工圖紙和實際施工情況編制工程造價,或請審計部門進行審計。

⑤ 當前工程合同糾紛解決中司法鑒定存在哪些問題,如何加以完善

當前工程合同糾紛解決中司法鑒定存在哪些問題,如何加以完善? 近年來,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各類矛盾層出不窮,進入訴訟領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此類案件大多涉及工程量結算、工程款支付及工期延誤等問題,並與拖欠民工工資、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等關系民生、穩定和發展大局的多種元素揉合,日益成為法院審判工作關注的重點和難點。這類案件爭議標的額巨大、專業性強,往往需要專業機構對工程款、工程量進行評估鑒定,由此確定最基本的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的事實。因此專業的工程造價鑒定在此類案件中佔有重要因素,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決定性因素。[1]但從司法實踐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以下簡稱建工案件)的司法鑒定存在費用高、效率低、定論難等諸多問題,已逐漸成為此類案件欠拖不決、服判率低的制肘因素,直接影響到法院的權威和公信。本文以成都中院審理的建設工程案件涉及的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評估問題為分析標本,旨在提出完善現行建設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製度的建議,以求拋磚引玉。 一、建工案件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四難」現象 (一)因鑒定費用畸高,放棄申請,導致舉證難 絕大部分建工糾紛案件都是因為發包方拖欠建築承包方或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而引發。從一般的舉證責任來講,作為原告的實際施工人或承包方有義務提供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實和數量的證據,司法實踐中,原告方或根據合同的約定或根據實際發生的一些往來憑據做出工程決算並作為證據提供,而被告則往往以證據系原告單方提供而不予認可或不予質證。此時,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時,[2]法院只能要求原告提出司法鑒定的申請。由於鑒定費用高昂,本來就是被拖欠工程款的弱勢方原告常無力承擔該費用而不得不放棄申請。一旦原告不申請司法鑒定,法院難以查清案件事實,實體正義很難實現,即使以舉證不能做出判決也沒有真正解決糾紛,特別是在涉及拖欠民工工資的建工案件中,甚至埋下更嚴重的隱患,所謂司法的終決功能也無從實現。[3] (二)因多次鑒定,結論沖突,導致定論難 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提出司法鑒定申請往往是負有舉證義務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行為。有些建工案件的原告在起訴時,向法院提供一份單方委託的造價鑒定結論,作為起訴的基本證據材料。進入訴訟後,被告以系原告單方委託為由不承認鑒定結論,原告只得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期望通過法院的委託鑒定增強證據的合法性。法院同意後又產生一份鑒定結論。在某些案件中,當事人在鑒定過程中不配合提供鑒定材料,出爾反爾,在鑒定結論或判決結果出台後,當結果不利於己時,就以各種理由要求重新鑒定或在二審、申訴時提出有實質性影響的資料,法院為最大限度查明事實真相或減少纏訟的麻煩,也想取得最詳細、最全面的鑒定結論,又會委託鑒定,這樣又會產生一份鑒定結論。如此以來,因當事人可能濫用重新鑒定申請權,也因有些法官沒有嚴格把握重復鑒定的適用標准,導致有時同一案件產生多份鑒定結論,結論之間相互沖突,法官定論相當困難。 (三)因審理周期漫長,控管失措,導致進展難 建工案件的突出特點之一是審理周期長,普通程序的正常六個月審限內結案數極少。申報扣除不納入審限計算的主要理由就是工程造價鑒定,可以說工程造價鑒定已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能否及時審結的一個瓶頸。鑒定結論一出,案件審結指日可待;無鑒定結論,結案遙遙無期。根據統計,2009年至2010年間,成都中院受理的一審建工案件平均審限為114天,遠高於其他案件的平均審限。而且工程造價鑒定有其自身規律,必須經過大量的審核工作、經歷一定的期限才能出具合乎要求的鑒定結論,更加影響了案件的審理周期。在兩年審理的涉及鑒定評估的66件案件中,平均鑒定時間147天,最長鑒定時間330天,鑒定時間在建工案件審理過程中所佔周期之長,可見一斑。司法實踐中,從法院決定鑒定送出《委託鑒定函》起,就只剩下對鑒定結論漫長的等待。此間,對法院而言,當事人何時選定鑒定機構,是否完成鑒定繳費,是否按照鑒定機構的要求提交鑒定材料,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進展如何等都不得而知;對鑒定機構而言,也許是當事人在搖號選鑒定機構環節拖延,在繳納高昂的鑒定費用環節躊躇,在提交鑒定材料環節推三阻四,又也許是鑒定機構本身因為沒有期限的禁錮就懈怠,因為 其他鑒定項目的繁多就擱置了。總之,在建工案件的工程造價鑒定中,需要結論的法院無力監督管理鑒定機構的鑒定進程,與案件無關的鑒定機構主管部門無心監督鑒定過程,用者不管,管者不用的鑒定體制使建工案件總易陷入「遲來的正義」的尷尬境地。 (四)因出庭虛置,措施無力,導致質詢難 因工程司法鑒定專業性極強,為減少紛爭,查清事實,鑒定人到法庭接受案件當事人和法官質詢非常必要,也是必須。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規等都對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進行了相關規定。但審判實踐中真正到庭接受質詢卻不多。在成都中院2009—2010年審理的66件涉及評估鑒定的案件中,鑒定人出庭只有3件,僅佔4.5%。有些鑒定人員雖然出庭接受質詢,但也僅對《鑒定結論報告》照本宣科,不能明確、有針對性地回答當事人對於鑒定過程中的存疑問題;有些鑒定人員出庭僅僅是記錄當事人的提問,然後稱將以提交書面補充鑒定意見的方式來回復當事人的質詢。這樣的狀況,只能使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這一規定形同虛設,法院對此也無約束手段,無能為力。

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出現糾紛,哪些可以請求造價司法鑒定

您好,請求鑒定分為三種情形:

1、人民法院依職權委託鑒定

一般而言,工程價款爭議主要是平等主體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實體權利義務之爭,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此時,如果當事人不提出鑒定申請,人民法院就應該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借鑒《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前述「特殊情況」主要是指對以下工程價款發生的爭議:(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工程建設項目;(二)全部或者主要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

2、施工單位申請鑒定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作為原告追索工程欠款的施工單位負有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責任。但當其提供了施工資料、結算報告以後,其舉證責任是否完成,實踐中存有爭議。有人認為,施工單位墊付了大量的建設費用,完成了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後,就負有與其結算工程款的法定義務。當施工單位提供了施工資料和結算報告以後,其舉證責任已經完成,如果建設單位對結算報告持有異議,應由其申請司法鑒定。

3、建設單位申請鑒定

在審判實踐中,建設單位申請鑒定的情形主要有二種:

一是在雙方對工程造價存有爭議的情況下,建設單位主動提出鑒定申請。

如前所述,對工程造價的舉證責任在於施工單位,但在有些情況下,施工單位未提出鑒定申請,而建設單位出於確定工程價款、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之目的提出了鑒定申請,這時人民法院亦應准許。

二是施工單位提供了自行委託得出的鑒定結論,建設單位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施工單位在起訴前,為了增加其證據的證明力,有時自行委託有關部門先行鑒定,並以此作為訴訟依據。按照《證據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此時,建設單位可以對自行鑒定的鑒定人資格、鑒定依據、鑒定程序的真實性、合法性、科學性、公正性進行質疑,如果能夠證明鑒定結論具有不可采性,並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建築工程造價鑒定開始後 發現鑒定機構不公正 可以申請更換鑒定機構嗎

1.提出造價申請的時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可見,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沒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結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2.一般情況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追索工程欠款,就負有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欠款事實的責任。如果建設工程結算價款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根據事實與法律也不能確定工程款的數額,那麼該債權數額就是不確定的。為確定工程價款,施工單位必須申請工程造價鑒定。在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時,必須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如期交納鑒定費並提供相關的材料。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否則,應當對待證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因此,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如涉及申請法院鑒定的問題,不但要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還要及時預交鑒定費並提供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否則,即使申請司法鑒定,但申請鑒定後拒絕交納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施工材料,致使人民法院對雙方的爭議的工程價款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會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對施工單位作出不利判決。二、積極配合審價單位進行審價在法院或仲裁機構批准施工單位工程造價鑒定的申請後。施工單位還應積極配合審價單位進行審價。1.積極爭取權利,做到不該審價的工程款堅決不同意進行審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依據該條規定,發生糾紛後,由於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價款支付請求部分或者全部不同意支付,而雙方往往難以對審價范圍達成一致。建設單位為拖延支付,往往向法院申請對全部工程內容進行審價。這種情況下,施工單位應及時向法院提出異議,充分舉證並闡明己方觀點以協助法院查明爭議事實范圍。例如,有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規定的是固定總價,現在出現的爭議的僅僅是設計變更、工程量增減,以及建設單位原因造成施工單位停工、窩工損失等,施工單位要求增加付款或者建設單位提出減少付款,因此,對於屬於合同范圍內的工作內容不應同意審價。2.爭取在審價前對相關資料進行質證。在審價過程中,審價單位不可避免地會使用一些涉案資料,如施工圖、竣工圖、材料款確認書、人工機械單價確認表、工程設計變更指令等等。如果這些證據不進行審價前質證,一旦一些對施工單位不利的存在瑕疵的資料或虛假資料被審價單位採用,那麼在出具審價報告後,這些資料很難被剔除,從而造成對施工單位不利的後果。因此,審價前進行證據質證十分必要。審價前進行質證,可以使審價部門在使用涉案資料時有其依據。3.施工單位應盡量配合提供施工資料,施工單位掌握的各種施工圖、竣工圖、材料款確認書、人工機械單價確認表、工程設計變更指令、建設單位導致的施工單位停工、窩工損失等簽證都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在審價過程中,審價單位會召集雙方對工程量進行核對,一些施工單位往往忽略該工作的重要性,隨便派人參加,草率簽字,這是極不明智的。因為雙方一旦簽字便說明對工程量不存在異議。因此在核對過程中一定要仔細,對審價單位漏計的工程量一定要及時提出修改意見,不能盲目輕信審價單位的水平及中立地位,而在審價單位提供的工程量上草率簽字。一旦簽字後,工程量便不會輕易調整,從而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4.要求法院限定鑒定機構出具造價報告的期限,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鑒定期間不計算在審限內。為防止鑒定機構無期限地拖延鑒定期間,應盡量說服法官或仲裁員對鑒定機構出具造價報告的時間做出限定。5.重視對審價報告的質證。該質證應針對法律問題和建築專業問題兩方面進行。對於專業問題,應組織本單位的預算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人員審查審價報告,對其中的取費是否正確,計算是否錯誤提出意見,爭取對己方更為有利的結果。6.不能盲目輕信審價單位的水平及中立地位。

⑧ 有關建築工程的工程司法鑒定的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主要有三類,一類是工程款糾紛,一類是工期糾紛,還是一類是工程質量糾紛。此外,若工程建設造成周邊建築物的損害,還存在侵權糾紛。而要處理好這些糾紛,往往涉及到四類鑒定,分別是工程造價鑒定、工期鑒定、工程質量鑒定、安全事故鑒定。而工程質量鑒定,除了需要鑒定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還要鑒定修復方案,以及修復方案之工程造價。
是否需要鑒定,實施哪些鑒定,以及實施鑒定後的鑒定意見,往往決定著案件的最終裁判結果。筆者曾經中途代理一工程款案件,按照財務交接會議紀要,被告需要支付原告工程款500餘萬元,但是按照工程造價鑒定意見,原告需要返還被告800餘萬元工程款,正反相差1300餘萬元。法官審理案件、代理人代理案件主要工作就是圍繞司法鑒定展開。人們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而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言,打官司就是打「司法鑒定」。
但是,決定著建設工程糾紛案件裁判結果的司法鑒定卻存在眾多疑難問題,各地法院、仲裁委對這些疑難問題往往缺乏統一的認識,造成同案、類案不同鑒、不同判情況,進而,影響法院的司法權威。
筆者結合十多年來專門從事建設工程訴訟代理的經驗,總結了建設工程司法鑒定中存在的十多個疑難問題,並歸納了這些疑難問題的主要觀點,在此基礎上,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關於司法鑒定依當事人申請還是依職權啟動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該規定表明,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提出鑒定申請。司法鑒定依當事人申請啟動。若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申請,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然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規范全省房地產案件鑒定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依職權委託鑒定:(一)建築物質量存在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人身和財產安全危害,當事人對質量是否合格存在爭議的;(二)建築物未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三)當事人惡意串通,故意低價轉讓國有資產,損害國家或公眾利益的;(四)當事人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導致房地產合同無效的;(五)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委託鑒定的。」
該規定表明,在當事人不申請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就涉及到安全隱患、損害國家或者公眾利益等情形依職權進行鑒定。
顯然,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鑒定只能依當事人申請啟動,而根據安徽省高院的意見,則在當事人不申請啟動鑒定的情形下,對一些特殊的情形,法院可以依職權啟動司法鑒定。
不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因此,關於司法鑒定是依當事人申請啟動還是法院依職權啟動問題已經有了明確的結論,即依當事人申請啟動,當事人不申請,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依職權啟動。
但是,法院如果依職權啟動,鑒定費應由哪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呢?是否會出現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因不願或者沒有能力預先支付鑒定費而故意不申請,而留待法院依職權啟動的情況呢?這些問題均需要最高院通過新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筆者認為,如果解決了鑒定費由哪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的問題,則需要法院依職權啟動的情形會大大降低,即司法解釋中可以規定:涉及需要鑒定的,鑒定費用由案件當事人按同等比例預先支付,鑒定費用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二、關於司法鑒定是否准許的評判標准問題
當一方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法官通常會詢問另一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若同意,則不存在司法鑒定是否准許的評判標准問題。但是,另一方當事人往往會反對司法鑒定。此時,法官則需要做出是否准許的決定,這就涉及到准許鑒定或者不準許鑒定的標准問題。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規定:僅就有爭議的事實予以鑒定,但是,何為有爭議的事實?如何評判?實踐中存在爭議。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文中的「是否准許鑒定的評判標准」僅限於從定性角度,訴訟請求可以成立的情況下的評判標准,若訴訟請求從定性角度本身不能成立,則也談不上准許司法鑒定的評判標准問題。
(一)關於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評判標准
當事人訴訟請求中要求給付工程款對應的工程造價是否已經確定,確定了則無需鑒定,不確定則因存有爭議而需要鑒定。
而確定與否,關鍵看當事人是否提供了合法有效經過質證可以作為認定事實依據的證據。如:是否有已完工程造價或者結算造價的書面證據?若有,且有雙方有權代表的簽字確認,則工程造價已經確定,無需鑒定;如果通過社會審價,是否有審價報告之證據?如有,且雙方當事人以及造價咨詢單位已經在審價報告中的審定單上簽字蓋章,則工程造價也已確定,無需鑒定;遇到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逾期不結算視為認可結算的情形的,如發生了約定的情形,且有合法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則工程結算造價已經確定,無需鑒定。
此外,關於固定價合同,有些法官認為根據《司法解釋》,固定價合同不予鑒定。事實上,固定價合同分為固定單價合同與固定總價合同,而兩者最根本的區別就在於工程量是否可以調整、是否按實計算,前者可以調整,後者不可調整。顯然,固定總價合同,固定總價的部分不予鑒定,但是,固定單價合同,因為工程量可以調整或者說按實際發生的工程量計算,那麼如果雙方對工程量存有爭議,則需通過司法鑒定予以認定。此外,就是固定總價合同,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還會發生一些變更、簽證以及索賠,而就該部分而言,雙方當事人就其造價往往也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即存有爭議,故即使是固定總價合同,該部分也需要通過鑒定來認定。
(二)關於工程質量司法鑒定評判標准
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是否准許,雙方當事人往往爭議很大,事實上,鑒定與否,往往也直接決定了案件的審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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