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企業簡易計稅如何給開發企業開票
(七)建築服務。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6.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Ⅱ 建築業營改增,採用簡易徵收的老項目收到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材料發票可以抵扣么
1、建築業營改增,採用簡易徵收的老項目收到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材料發票不可以抵扣。
2、簡易徵收,即簡易征稅辦法,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行業的特殊性,無法取得原材料或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發票,所以按照進銷項的方法核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後稅負過高,因此對特殊的行業採取按照簡易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Ⅲ 營改增後選擇按簡易辦法徵收的建築業老項目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進項抵扣
對於接受方或購買方來說,無論開票方或銷售方是如何徵收方式,只要是取得的是專票,經認證後都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3)建築業老項目簡易徵收如何開票擴展閱讀:
增值稅轉型範圍內的固定資產發生了視同銷售行為,應將這部分增值稅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貸方;
發生中途轉讓行為,應作銷售計算銷項稅額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貸方,如果「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有餘額,也應等量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
增值稅轉型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及處理
納稅人發生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進行抵扣: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下同)固定資產;用於自製(含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凡出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的;為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用。
增值稅轉型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及會計處理
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發生下列情形的,進項稅額不得按156號文件規定進行抵扣:將固定資產專用於非應稅項目(不含156號文件所稱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下同);將固定資產專用於免稅項目;將固定資產專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固定資產為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將固定資產供未納入156號文件適用范圍的機構使用。
已抵扣或已記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上述情形的,納稅人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可先抵減待抵扣進項稅額余額,無余額的,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
Ⅳ 營改增建築業簡易徵收發票怎麼開具
營改增建築業簡易徵收,發票按照簡易徵收率開具。
1、所謂簡易徵收,其實就是直接徵收,凡實行簡易徵收辦法的項目,一律不得抵扣任何進項稅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簡易徵收銷售額欄次填列後,就會直接產生應納稅額。
2、詳細請參閱「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文。
3、因為增值稅只有4%的簡易徵收率,沒有2%這一徵收率。
如果是一般納稅人,申報納稅時,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
差額的2%部分作為減免稅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23行「應納稅額減征額」。
4、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一律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其他一些按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項目,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Ⅳ 營改增之後建築業一般納稅人老項目採用簡易計稅辦法的稅率是3%嗎
是的。建築業營復改增一制般納稅人,使用簡易徵收計稅辦法是在計算應納增值稅時,按照3%「徵收率」交納增值稅。
Ⅵ 建築工程老項目如何開具發票
營改增後建築工程一般納稅人「老項目」適用簡易稅率計算(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築工程老項目指: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十一條明確,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且第二十七條明確,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因此,營改增後試點建築企業應將新老項目材料分開采購、財務分開核算、工程分開決算。如果未分開核算,要從高適用稅率,而且老項目如果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產生的進項稅不能抵扣。
Ⅶ 工程服務發票怎麼開簡易徵收3
簡單說,先到稅務備案,批准後,就可以簡易徵收了,提醒:最好企業取得建委審批的相關建築資質,否則如何算是建築企業。
下面是相關的法律法規部分內容,僅供參考。
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第3款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第7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稅。」在該文件中,有兩個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築和房地產企業老項目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上,在2016年5月1日後,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到底應如何選擇增值稅計稅方法呢?
如下幾方面:
(一)建築企業老項目的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及涉稅處理
筆者認為建築企業老項目在實踐中體現為三類:第一類是營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經完工的施工項目,且已與業主進行了工程結算,但業主拖欠工程款,營改增後才支付施工企業工程款的老項目;第二類是營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經完工的施工項目,但沒有進行工程決算,營改增以後才進行工程結算的老項目;第三類是營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項目,營改增後繼續施工的老項目。以上三類老項目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如下。
1、第一類老項目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及涉稅處理
營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經完工的施工項目,且已與業主進行了工程結算,但業主拖欠工程款,營改增後才支付施工企業工程款的老項目,分以下兩種情況來處理:
一是如果工程結算報告書中未註明業主未來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時間,則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工程決算書上簽訂的時間。因此,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3%稅率在工程勞務所在地繳納營業稅,向業主開具建築業的營業稅發票。
二是如果工程結算書註明了業主未來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時間,則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工程結算書中註明的時間。因此,在2016年5月1日後,建築企業一定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應按照3%的徵收率,依照「銷售額/(1+3%)×3%」計算繳納增值稅,向業主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由於「收到業主支付的工程款/(1+3%)×3%<</span>收到業主支付的工程款×3%」,因此,從節省稅收的角度考慮,建議營改增前已經完工且進行工程決算,但業主拖欠工程款的老項目在2016年5月1日後進行開票。
2、第二類老項目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及涉稅處理
營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經完工的施工項目,但沒有進行工程決算,營改增以後才進行工程結算的老項目,一定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二)項第9款的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應按照3%的徵收率,依照「銷售額/(1+3%)×3%」計算繳納增值稅,向業主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3、第三類老項目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及涉稅處理
營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項目,營改增後繼續施工的老項目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應分兩重情況:
一是如果未完工項目在整個項目中所佔的比重較大,有大量的成本發票可以抵扣增值稅,則選擇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按照11%的稅率計算增值稅;
二是如果未完工項目在整個項目中所佔的比重較小,已經發生大量的成本發票是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多少增值稅進項稅可以抵扣,則選擇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應按照3%的徵收率,依照「銷售額/(1+3%)×3%」計算繳納增值稅,向業主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及涉稅處理
1、營改增前已經開放完畢的樓盤項目,但未銷售完畢,營改增之後繼續銷售的老項目,一定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稅,給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營改增之前,房地產企業已經進行了項目的立項、報建、審批和規劃等法律手續,且已經與建築企業簽訂了建築施工總承包合同,但未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導致項目一直未動工,營改增後才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致使工程正式動工的項目為新項目,選擇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按照11%計算繳納增值稅。
3. 營改增之前,房地產企業已經進行了項目的立項、報建、審批和規劃等法律手續,且已經與建築企業簽訂了建築施工總承包合同,並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已經動工,營改增後,繼續開發的項目,一定是老項目,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應分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已經開發的項目在整個開發項目中占的比例很小,成本發票還沒有收到,有大量的成本發票可以抵扣增值稅,則選擇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按照11%的稅率計算增值稅,但是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十)項第2款的規定,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二是如果已經開發的項目在整個開發項目中所佔的比例較大,已經收到了大部分成本發票(是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建築業營業稅發票),沒有多少增值稅進項稅可以抵扣,則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三、老項目營改增後發生分包業務的涉稅處理
由於一項工程只有一份《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而且是由總包辦理,分包人不需要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所以營改增前(2016年4月30 日之前)的老項目在營改增後(2016年5月1日之後),發生總包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作為建築企業的分包人做的分包業務是老項目。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稅。基於此分析,總包和分包都有可能選擇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到底如何選擇增值稅計稅方法,總分包之間一定進行商議考慮各自的稅收成本,選擇對雙方都能節省稅收成本的增值稅計稅方法。
Ⅷ 建築業老項目開票稅率3%, 新項目稅率11%, 那麼進項稅如何抵扣呢
建築業老項目營改增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法,稅率仍為3%。
新項目選擇一般計稅法。
對於建築類企業,可以分項目選擇征稅方式,分項目計算抵扣。
Ⅸ 建築企業一般納稅人,5.1之後已完工未結算又不符合「老項目」定義的項目怎麼開票,是否可以申請簡易徵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七)建築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Ⅹ 建築業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開什麼發票
建築業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建築業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的規定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八條,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1、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2、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