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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跨市預繳增值稅

發布時間:2021-02-15 19:57:22

① 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勞務的,預繳增值稅時如何繳納

根據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增值稅政策調整情況,現就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執行問題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建築業跨市預繳增值稅擴展閱讀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發布)第七條規定調整為: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出示以下資料:

1、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2、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② 企業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時,需提供什麼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來總局關源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發布)第七條規定調整為: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出示以下資料:
(一)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第十條規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③ 建築行業異地預繳稅款可以直接從公司賬戶扣款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三條規定:「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其中「實際經營收入」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對外支付的款項。 (北京國稅)
異地項目預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實際經營收入的0.2%,憑完稅憑證: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貸:銀行存款
實施項目法施工的,項目部應在月末,向所屬總機構或者二級分支機構結轉:
借:內部往來;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建築企業外地施工預繳企業所得稅後如何扣除?
建築企業異地預交的所得稅,在季度申報時如何填報?
「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照稅收規定已經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金額不填本行,而是填入季度申報表第14行。
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④ 建築業異地預繳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4)建築業跨市預繳增值稅擴展閱讀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因此,如果納稅人外出經營未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或者按照《稅收征管法》等規定應當在當地辦理稅務登記的,則不適用上述規定。A公司的C項目部是否應在當地繳納增值稅,取決於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如果發生應稅行為,按上述原則處理。

⑤ 公司異地提供建築安裝服務,需異地預繳增值稅,怎麼辦

按照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執行。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專定預屬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十二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⑥ 營改增後異地施工預繳的2%增值稅如何繳納

預繳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在項目所在地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和所得稅。再由總機構向機構所在地國稅申報以上稅種。總機構是一般納稅人的,由總機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票,總機構是小規模的,可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繳稅時需要帶上預繳稅款表,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還有本人的身份證。

(6)建築業跨市預繳增值稅擴展閱讀

提前徵收稅款稱為預征,主要是國家為了財政收入的及時、穩定入庫,以及諸如戰爭的非常時期的稅款的徵收。清朝末年至國民黨政府時期,預征時間都比較長。解放前四川有些地區稅款已預徵到二十一世紀初。

我國現行所得稅按全年實現的所得額計算稅款,而在盈利企業一般每月均有利潤,所以稅法規定「按年徵收、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徵收辦法。除所得稅,其他各工商稅種均不實行預征。

⑦ 營改增之後 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如何預繳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回定:第四條 納稅人答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⑧ 建築業一定要外地預繳增值稅嗎

建築業一定要外地抄預繳增值稅。

⑨ 建築業一定要外地預繳增值稅嗎

建築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要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依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
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
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屬於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築工程老項目。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第六條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第七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第八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第九條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第十條 對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築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台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第十一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第十二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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