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築的連帶責任怎麼賠償
連帶責任是指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後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內擔責任。容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各個責任人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民法總則》規定,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民法總則》和《擔保法》均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上述法律規定表明,連帶責任人承擔了連帶債務後,依法可以向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人追償。根據連帶責任的過錯原則,連帶責任的承擔可按因侵權或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一定比例進行劃分和判定,既可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也可承擔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❷ 建築工程違法分包有哪些連帶責任
1工傷、勞動『
2、《建築飯。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專法規定進行分包的,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❸ 建築工程承包,什麼是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亦稱「連帶債務」。「民事責任」的一種。指數個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各負回全部給付的一種責任形式答。即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的一種債務形式。
如合夥債務的債權人,對於合夥成員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均可請求其同時或先後,部分或全部地清償合夥債務。
(3)建築工程連帶擴展閱讀:
連帶責任釋義
連帶責任作為一個復合片語,其中心詞在「責任」二字。「連帶」作為限制詞置於其前,即強調了這種責任的本質屬性,意在使法官抓住「一事物區別於它事物的本質特徵」來正確適用。
連帶責任是因民商事活動中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後確保債權實現的法律規定,散見於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它揭示的是兩方(債權人、債務人)、三角度的關系,既包括了債權方和債務方,還及於由內在法律關系而被牽連進來的一方或多方。
❹ 建設工程中的法律糾紛有哪些情況可能涉及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的最新規定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版位與施工單位承擔權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但這條目前有爭議,認為這個是補償責任,而非賠償責任,但一定是連帶.
❺ 總包出事,分包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回分工程發包給具答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該條規定確立了分包的含義,即部承包單位將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如果是業主直接將某一單項工程發包給總包之外的另一單位,那麼就是業主直接發包,而不是分包。所以只要定義為分包,不論是業主指定的分包還是總包選定經業主同意的分包,總包單位必須與分包單位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所謂業主指定的分包只是在確定分包商的過程中業主的意志佔了主導地位而已。如果因為業主指定分包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那麼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這是04年最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
❻ 如何理解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連帶責任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該條規定確立了分包的含義,即部承包單位將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如果是業主直接將某一單項工程發包給總包之外的另一單位,那麼就是業主直接發包,而不是分包。所以只要定義為分包,不論是業主指定的分包還是總包選定經業主同意的分包,總包單位必須與分包單位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所謂業主指定的分包只是在確定分包商的過程中業主的意志佔了主導地位而已。如果因為業主指定分包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那麼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這是04年最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
❼ 請問:在工程承包中,發包人應該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都有哪些謝謝!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查、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第267條規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建築法》第29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第五十五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招標投標法》第48條規定: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建設部頒布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也規定專業工程的發包人和勞芳分包人就建設工程質量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從上述法律、行政法規、部頒規定可以看出,分包人應當就建設工程質量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❽ 何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法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中承包人與分包人的連帶責任是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與是否違法分內包沒有容關系,不因為屬於違法分包,分包人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第三款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這些規定都強調的是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但這不等於說違法分包中,分包人不需要承擔責任。而且這些規定清晰表明,承擔連帶責任的是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作為直接責任人是首先要承擔責任的,而不是連帶承擔責任。
❾ 發包方與承包方是否存在連帶關系承包工程一方不給工人支付工資,是否與發包方有連帶責任
承包方不支付工人工資,發包方不承擔責任。若承包方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則發包方有連帶責任關系。
勞社部(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文件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 企業 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第4條作出「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規定後,審判實踐對「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理解發生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該「用工主體責任」應理解為發包方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發包方應承擔《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1條第2款的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發包方、分包方對雇員承擔的是侵權賠償責任,而非《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的責任。
(9)建築工程連帶擴展閱讀
承包工地注意事項:
1、工程承包內容方面要盡量寫詳細、全面:比如主體、內外抹灰、外牆貼磚、屋頂(保溫、防水。。。),假如有圖紙的話,要對承包的圖紙內容進行說明,以免落項造成後期費用方面的矛盾。
2、工程承包價格要寫明,如果是包死價要寫明此價格中包括的內容,不包含的內容,如果是建築面積單價承包要說明建築面積的計算原則。
3、工程工期要在合同中體現(如果有必要將獎罰條款列入合同中)
4、特殊說明的:例如有自行采購的材料要寫進合同中 。
總之,在簽定合同時要將承包內容及承包范圍內的價格寫清楚,當然簽定合同的價格要咨詢當時的市場價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