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程方面的EPC是指什麼意思
工程方面的EPC是指公司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
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僅包括具體的設計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個建設工程內容的總體策劃以及整個建設工程實施組織管理的策劃和具體工作。
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建築設備材料采購,而更多的是指專業設備、材料的采購;Construction應譯為「建設」,其內容包括施工、安裝、試測、技術培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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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承包模式細則:
1、通過招標投標確定施工單位
項目招標投標制度是總承包單位控制工程造價的有效手段,通過招標投標可以提高項目的經濟效益,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縮短建設投資的回報周期,總承包單位可以充分利用招標投標這一有效手段進行工程造價控制。
2、通過有效的合同管理控製造價
施工合同是施工階段造價控制的依據。採用合同評審制度,可使總承包單位各個部門明確責任簽訂嚴密的施工承包合同,可合理地將總承包風險轉移,同時在施工中加強合同管理。
3、嚴格控制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
由於設計圖紙的遺漏和現場情況的千變萬化,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是不可避免的。總承包單位通過嚴格設計變更簽證審批程序,加強對設計變更工程量及內容的審核監督,改變過去先施工後結算的程序,由造價工程師先確認變更價格後再施工,這樣才能在施工過程中對合同價的變化做到心中有數。
4、EPC項目竣工階段的造價控制
項目完工後,總承包單位及時編制竣工結算,報業主批准。同時在審核分包結算時,堅持按合同辦事,對工程預算外的費用嚴格控制。對於未按圖紙要求完成的工作量及未按規定執行的施工簽證一律核減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EPC
Ⅱ 什麼是EPC項目部
EPC項目部
1、工程總承包中的 EPC,EPC是英文: [,endʒi'niə],Procure [prə'kjuə],Construct [kən'strʌkt]頭字母縮寫。其中文含義是對一個工程負責進行「設計、采購、施工」,與通常所說的工程總承包含義相似。
2、總承包:一般工程總承包是指對工程負責設計、采購設備、運輸、保險、土建、安裝、調試、試運行,最後機組移交業主商業運行,整個過程稱為工程的總承包。EPC與工程總承包兩者含義相近。
3、工程總承包中還有解釋:設計采購施工中的EPC是英文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的縮寫。Engineering就是「設計」的意思。當「設計」理解時,Engineering與同樣可理解為「設計」的Design的含義大不相同。
4、一般說來,Engineering指根據製造、加工等方面的科學與工程原理對機器、設備、裝置、系統等的機理與流程等方面進行設計;而Design指對建築物、構築物的空間劃分、功能布置、各部分之間的聯系,以及外觀進行設計和審美與藝術的處理。從這種區別中可以看出,設計-采購-施工合同一般不適合建築工程的采購。
5、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總承包,即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6、Engineering (工程設計)Procurement (設備采購)Construction (主持建設)國外的工程公司(國內叫做設計院)負責給業主搞工程就是這種模式,三個階段都負責;國內的很多公司也都是這種模式而且做得很不錯,像中國電工設備總公司一類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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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總承包模式基本優勢:
1、強調和充分發揮設計在整個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主導作用。對設計在整個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主導作用的強調和發揮,有利於工程項目建設整體方案的不斷優化。
2、有效克服設計、采購、施工相互制約和相互脫節的矛盾,有利於設計、采購、施工各階段工作的合理銜接,有效地實現建設項目的進度、成本和質量控制符合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確保獲得較好的投資效益。
3、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明確,有利於追究工程質量責任和確定工程質量責任的承擔人。
Ⅲ EPC 和工程總承包有什麼區別
EPC總承包項目相對於單純的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或施工總承包項目在許多方面差異很大,這些差異主要表現在:
1、項目管理幅度不同:
設計項目僅負責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最多再加上編制相關設備的招標文件、協助業主進行設備招標;施工項目僅負責建設項目的工程施工。
而EPC總承包項目負責整個工程(或主體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調試開車,甚至包括一些通常由業主負責的事項(例如:運行維護手冊編制、全廠運行標識、對業主運行人員的培訓等)。
2、合同模式和合同責任不一樣:
設計合同大多數為總價合同,通常設計合同承擔的是有限責任(除非是惡意行為),其最高責任最高不得高於設計合同總價。
而對於施工合同而言,其合同模式通常是工程量清單/暫定總價/固定單價模式,承包商僅承擔其合同范圍內施工工作的相關責任,不對整個項目的工程進度、性能指標負責,而且其可以由於其他項目干係人的過錯(例如設計延誤、設計錯誤、供貨延誤、供貨缺陷等)或變更向發包人索賠。
而EPC總承包模式通常是採用總價模式,合同對總承包商有明確的合同目標(例如安全目標、質量目標和進度目標等)以及嚴苛的考核條件(例如機組性能考核指標和最低可接受性能指標等),達不到目標或考核指標的處罰額度非常大;
在國外「最低可接受性能指標」落實到合同條款就是「拒收」條款,這就非常可怕了,處罰額度大些也就算了,因為這意味著可以用「金錢」來彌補過錯,而「拒收」條件意味著拒絕接收整個工程,毫不誇張地說,嚴重時一個大型總承包項目為業主「拒收」就有可能導致總包企業破產!
在EPC總承包模式下,採用總價模式的總承包商很難通過變更向業主索賠,只有當相對於總承包合同發生「范圍變更」(發包人改變總承包工作范圍)或重大技術條件改變方可向業主進行變更索賠;
總承包合同工作范圍內的設計變更造成的返工、延誤或供貨商的供貨延誤、質量缺陷等均無法向發包人索賠。
這意味著EPC總承包商承受著雙重壓力:
一方面建設單位通過採用總價模式的總承包合同將大部分以往傳統建設模式由業主承擔的重大風險轉移給了總承包商,總承包商承擔的是完全責任(一個有經驗的總承包商應該承擔的);
另一方面,由於總承包商的分包商(設計分包商/設備供應商/施工調試分包商)承擔的是有限責任,總承包商無法將合同風險完全轉移給相關分包合同責任方。
3、效益和利潤來源點不同:
設計合同對設計企業的效益利潤點來自設計人員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在固定總價模式下,完成設計所消耗的標准人工時越少,意味著成本越低、效益利潤越高;
施工合同對施工企業的效益利潤點主要在於降低專業分包成本、材料采購成本以及施工組織設計科學合理帶來的綜合成本降低、整體效率提高帶來的效率,有些合同管理水平高的施工單位會將索賠作為贏利的主要手段。
前面講了EPC總承包商面臨的風險,但往往「風險與機會並存」。
採用總價合同模式的總承包商,可以從設計優化入手,只要不違反總承包合同規定的技術標准和技術要求,總承包商合理的「設計優化」不應導致合同總價的調整,從而可以通過設計優化取得效益,這就是為什麼許多書籍提出總承包項目「以設計為龍頭」的緣故。
第二,總承包商可以從「管理出效益」入手,由於EPC總承包模式實現了設計、采購、施工調試一體化,只要管理到位,相對於傳統業主自主建設模式一定可以在保證安全和質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進度、降低建設成本,從而取得綜合效益。這就是衡臣所說以「以項目管理為核心」。
4、工程目標和項目沖突管理思路不一樣:
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目標很單純,僅對相關設計合同和施工合同中的合同目標負責,其目標與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建設目標無法完全統一;
說白了,他不會與發包人一條心,因為他僅對單項目標負責卻不對總目標負責,外部出問題往往成為自身履行目標不力的借口,甚至有些施工單位將其作為索賠機會心中暗喜。
而EPC總承包商的項目目標和建設單位基本上是高度統一的,例如項目安全目標、質量目標、進度目標和成本目標,並且建設單位(發包人)通過合同條款給了總承包商巨大的壓力。
採用EPC總承包建設模式後,工程建設的主體應該是總承包商、業主是監管單位、監理是業主聘請的施工管理監督單位。
5、工程干係人復雜程度不同:
設計項目面對的干係人比較簡單,其面對的通常都是由知識分子組成的業主管理人員、工程監理、施工調試單位技術人員、政府施工圖審查單位工程師等;
施工單位面對的干係人相對復雜,除了業主、監理、政府質量監督部門這類大多由知識分子組成的干係人外,施工單位還直接面對專業分包隊伍的包工頭和農民工;
而EPC總承包商不僅面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干係人,還面對眾多設備供貨商的干係人。
Ⅳ 「EPC」和「工程總承包」的區別是什麼
EPC是工程總承包模式的一種。它們是包含關系。
工程總承包是專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屬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Ⅳ 請問EPC工程建設模式是怎麼回事 請詳細解釋下
(1)在復EPC模式下,由於承包商在設計制的早期階段就介入了項目,因此能夠將其在施工方法、降低成本、縮短工期、設計在施工中實現的可行性等方面的知識專業技能體現在設計文件中,有效地優化設計;
(2)由於設計和施工人員在設計階段就有較多接觸和交流意見的機會,當項目在施工階段遇到問題時,有了前期的充分交流的鋪墊,問題的解決將更加便捷、容易,可提高工程建設效率,避免無謂的扯皮;
(3)EPC模式尤其適合能夠邊設計邊施工的工程項目,其有利於縮短工期,使項目早日投入適用。同時,由於該模式下承包商負責了全部設計、采購和施工的工作,其利潤空間相對較大,因此業主可在承包價上爭取更低的價格,對業主比較有利;
(4)EPC模式也存有一定的風險,作為承包商來講,如果設計圖紙或技術要求說明中出現錯誤,必須有承包方來支付這筆費用,故比傳統承包方式中承包商承擔的責任大得多;對業主來講,該模式失去了傳統模式中原有的多道檢查監督機制,業主對項目的直接監控力降低。
另外,由於該模式尚屬於一種比較新穎的模式,還缺乏成熟的規范,在實施中難免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
Ⅵ EPC工程總承包的概念
四、工程總承包EPC模式下承包人的風險應對
1、關於投標報價風險的應對措施。在EPC項目中,設計環節是主導,承包人要藉助於有經驗的設計單位,進行估算和報價。同時,承包人一定要把握時間和機會盡可能獲得並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做詳細的現場勘察,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地質地基、水溫氣候等。承包人也應盡可能與業主溝通,了解並確定業主的要求,最大程度的還原業主的設計想法,降低方案的修改次數。
2、關於招標限價風險的應對措施。在實務中,究竟如何設置好最高限價,使其既能達到遏制惡意抬高投標價格,維護招標人的經濟利益,又能保證招投標順利完成確實是一件難題。尤其是在EPC項目中,在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完成後即進行招投標,難以准確估算合同價格。此時,投標人應加強與招標人溝通交流,清晰了解業主的功能性要求,安排專業人員進行估算,對於業主不合理設置最高限價,承包人在溝通無果後要規避投標以免遭受損失。同時,承包人要通過科學管理,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的施工工藝來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施工成本,在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實行人工、材料、機械消耗量自定、價格費用自選、科學估算。
3、關於合同風險的應對措施。合同條款及內容對承包人來講至關重要,工程總承包EPC合同的約定將成為日後解決雙方爭議及索賠的重要依據。在合同談判、簽訂、履行的過程中,承包人應做好市場調研,現場勘察,對招標文件的要求作精準解讀,針對合同重要條款的商談,要有專業人士的參與,最大限度的使合同平等公正。項目實施過程中,承包人要注意保存相應的聯系單、簽證、會議紀要等事實文件或索賠材料,做好合同文件的保管,推行工程全過程的法律服務,推動施工爭議過程解決。
4、關於管理風險的應對措施。工程總承包EPC模式的本質是設計與施工的融合,融合需要機制。工程總承包EPC企業不但要在組織結構上達到要求,更主要的是要在軟體建設上滿足要求。包括:具有滿足工程總承包要求的人力資源,強大的市場競爭能力,合格的設計能力,完善的項目管理體系,強有力的技術支持能力,在國內外市場中采購機械設備、成套設備和建設物資的能力,足夠的工程總承包協調能力,應對風險能力,先進的企業文化等。現階段,工程總承包EPC企業要不斷嘗試設計采購施工的融合,學習先進工程總承包管理和設計經驗,健全組織機構、完善制度、明確責任。
5、關於業主指令風險的應對措施。EPC合同中,承包人處於項目建設的核心地位,擁有項目建設的主導權。對於業主合理的指令,承包人應該採納,按令執行;對於業主錯誤的指令,承包人可以通知拒絕,主要從以下三方面來判斷:(1)承包人難以取得所需要的貨物;(2)變更將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適用性;或(3)將對履約保證的完成產生不利的影響。僱主接到此類通知後,應取消、確認、或改變原指示。
6、關於變更風險的應對措施。在合同談判、簽訂過程中,承包人需要利用自身的設計管理,項目管理能力在項目投標的時候、簽訂的時候來封閉項目開口部分,要明確項目的設計,工程量的參數,使得項目處於封閉的環境。合同的簽訂要確定工程范圍,為變更打下基礎。
7、關於審計風險的應對措施。在實務中,業主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卻沒有對其進行必要的規制,導致地方法院自由裁量權過大,案件久拖不決。廣東省高院粵高法(2017) 151號《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第1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審核、審計結果作為工程款結算的條件無法成就時如何處理:當事人約定以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審核、審計結果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的,按照約定處理。如果財政、審計等部門明確表示無法進行審核、審計或者無正當理由長期未出具審核、審計結論,經當事人申請,且符合具備進行司法鑒定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司法鑒定方式確定工程價款。江蘇省高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2018)3號文件《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0條當事人約定以行政審計、財政評審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的如何處理:當事人約定以行政審計、財政評審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的,按照約定處理。但行政審計、財政評審部門明確表示無法進行審計或者無正當理由長期未出具審計結論,當事人申請進行司法鑒定的,可以准許。目前,廣東省高院及江蘇省高院的解答對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也規定的也較為模糊,對評審部門無正當理由長期未出具審計結論未予明確。筆者認為在現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無法直接對審計期限進行規制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通過跟業主溝通協商,爭取對審計期限加以必要的限制,比如合同約定業主在收到承包人結算資料起超過2年仍不能作出結論的,承包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對於政府審計或財政評審結論,承包人有證據證明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承包人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當前,工程總承包EPC模式是我國建築業行業發展的主流趨勢,未來也將會在全國范圍內大力推行,建築企業要把握時機,緊跟發展的潮流,培養一批優秀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同時,鑒於工程總承包EPC模式的特點,承包人承擔了更多的風險,因此對承包人而言,在承攬EPC項目前後,筆者主張承包人應重視項目合同管理、稅收管理、造價咨詢管理,推行專業人員全過程跟蹤服務,為項目的施工建設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