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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築工程企業稅務政策

發布時間:2021-02-16 00:26:35

❶ 請問建築施工公司的稅收政策

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自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後,鋼結構建築工程營業稅政策前後發生了一定的變化:

一、2009年1月1日之前的政策規定

2002年9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文件,即國稅發[2002]117號文件(以下簡稱文件)。該文件明確了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對鋼結構建築行業來說,主要指金屬結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應徵收何種流轉稅的問題。文件指出:納稅人(本文指一般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下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徵收增值稅,提供建築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徵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徵收營業稅:

1、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

2、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

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簡稱兩條款)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以上所稱建築業勞務收入,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上註明的建築業勞務價款為准。納稅人通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將建築業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對其銷售的貨物和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徵收增值稅;同時,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單位和個人,應扣繳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建築業勞務收入的營業稅。據文件精神,只要是滿足文件規定兩條件的納稅人的銷售行為都應視為混合銷售行為。按文件規定,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應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並分開繳納流轉稅,否則,只能計征增值稅。舉例:A企業廠房由B建築公司(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築業施工資質)2008年12月中標廠房工程,工程標的3000萬元,其中鋼結構材料2000萬元,建築勞務1000萬元。按照原《增值稅暫行條例》政策規定、國稅發[2002]117號文件規定:B建築公司應稅營業額為3000萬元,實際需要繳納增值稅為2000×6%=120萬元,營業稅為1000×3%=30萬元。

若A企業廠房由C建築材料生產企業施工(不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 ,按照原《增值稅暫行條例》政策、國稅發[2002]117號文件規定:C建築材料生產企業應稅營業額為3000萬元,實際需要繳納增值稅為3000×6%=180萬元。

二、2009年1月1日後政策規定

為便於實際工作中的操作,新《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分別對混合銷售行為進行了界定。

新《增值稅條例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它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

新《營業稅細則》第七條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從上述條款內容可以看出,新的兩個《細則》繼續維持對混合銷售行為處理的一般原則,即按照納稅人的主營業務統一徵收增值稅或者營業稅。但又進行了特殊規定 :

新《增值稅條例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在新修訂的《營業稅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原政策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和營業稅應稅勞務應分別核算銷售額和營業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准確核算的,應一並徵收增值稅,是否應一並徵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確定。此次修訂,將這一規定改為,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核定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也就是說只要是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無論是否有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無論簽訂建設工程總包或分包合同中是否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都應分別征稅,不需要再「列舉」自產貨物的范圍了,[2002]117號第三條已成為多餘的了。因此,國稅發[2002]117號文中列舉的不徵收營業稅的自產貨物(第三條)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文取消,但具體操作還需按國稅發[2002]117號文規定程序辦理。

因此,在現行政策情況下,如果建築企業進行鋼結構房施工應全額徵收營業稅,如果是建築材料生產企業進行施工,對自產建築材料部分應徵收增值稅,對建築勞務收入和其他外購建築材料部分應徵收營業稅,如果建築安裝合同中未註明貨物的銷售額和勞務金額的應由地稅機關核定其勞務金額。

假設上述例子工程由建築施工企業B公司進行鋼工程施工,B公司應納營業稅為3000×3%=90(萬元)。

假設上述例子工程由建築材料生產企業C公司進行施工,外購材料500萬元,C公司應納營業稅為1500×3%=45(萬元),C公司應納增值稅為1500×6%=90(萬元)。

可見,新增值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出台後,對納稅人提供鋼結構工程施工的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更全面更規范。

❷ 建築業營改增後,國家有哪些稅收扶持政策

對於建築企業,國家在營改增後給予了以下稅收扶持政策:
一是建築工程老項目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考慮到建築工程老項目已經開工,部分成本無法納入進項抵扣,因此對建築工程老項目,建築企業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是清包工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建築企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不採購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是甲供工程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建築企業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也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對於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沒有限制,給予了建築企業很大的選擇空間。
四是甲供材金額不納入建築企業的計稅銷售額,有效解決了營改增之前建築企業的重復征稅問題。
五是建築企業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六是建築企業在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可以一次性抵扣進項稅,不適用不動產分2年抵扣進項稅的規定。
七是不同建築項目可選擇適用不同計稅方法。建築企業提供建築服務,還可以對不同的建築項目分別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這也是本次營改增試點為建築業量身訂造的貼心政策。
八是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建築企業購入的各種貨物、勞務、服務和無形資產,除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以及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費用,都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
九是建築企業混用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可以全額抵扣。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既有一般計稅項目又有簡易計稅項目的,簡易計稅項目對應的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但是混用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仍然可以全額抵扣進項稅額。

❸ 建築施工企業營改增後實際交稅是多少

❹ 建築企業增值稅稅率2020

一般納稅人執行一般計稅法的建築企業增值稅稅率9%;
一般納稅人執行簡易計稅法的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3%(2020.3.1~2020.12.31期間可選擇1%)

❺ 現在建築工程稅率是多少

稅率6%

營業稅是3%

城建稅是營業稅的7%

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為5%(稅基為營業稅)

印花稅工程合同值的萬分之三

如果是代開還要交所得稅 從於地方規定

綜合稅率在6%左右。

(5)最新建築工程企業稅務政策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指通過對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所形成的工程實體。其中「房屋建築」指有頂蓋、樑柱、牆壁、基礎以及能夠形成內部空間,滿足人們生產、居住、學習、公共活動需要的工程。

稅率,是對征稅對象的徵收比例或徵收額度。稅率是計算稅額的尺度,也是衡量稅負輕重與否的重要標志。中國現行的稅率主要有比例稅率、超額累進稅率、超率累進稅率、定額稅率。

比例稅率

即對同一征稅對象,不分數額大小,規定相同的征陵岩御稅比例。中國的增值尺岩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等採用的是比例稅率。

比例稅率在適用中又可分為三種具體形式:單一比例稅率、差別比例稅率、幅度比例稅率。

單一比例稅率,是指對同一征稅對象的所有納稅人都適用同一比例稅率。

差別比例稅率,是指對同一征稅對象的棗沖不同納稅人適用不同的比例征稅。具體又分為下面三種形式:

產品差別比例稅率:即對不同產品分別適用不同的比例稅率,同一產品採用同一比例稅率。如消費稅、關稅等。

行業差別比例稅率:即按不同行業分別適用不同的比例稅率,同一行業採用同一比例稅率。如營業稅等。

❻ 企業建設工程稅費標準是什麼

營改增後稅收情況: 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施工服務,適用稅率為%;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徵收率為3%。
營改增後對建築施工企業的影響: 一方面,「營改增」政策能有效解決我國建築企業重復納稅問題,其在購進原材料、建築設備時所繳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能夠被抵扣。這在很大程度上有效解決了建築業重復征稅問題,降低企業納稅成本,實現公平稅負。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增值稅應納稅額
另一方面,由於增值稅特殊的管理要求,會對以後供應商的選擇、經營模式的選擇、勞務分包模式的確定、物資采購與管理、集團內部的關聯交易、組織架構的設置、公司管理方式的改變等帶來一系列的影響,從而增加了公司的相關管理成本。

稅負變化: 原營業稅政策下,計稅基礎為承包建築、修繕、安裝、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取得的營業收入額,建築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造價及工程價款之外收取的各種費用。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營改增」後,由於增值稅屬於價外稅,計稅基礎發生了變化,這在會計核算上就有所體現。由於進項稅的抵扣,「營改增」後的主營業務收入和營業稅制下的主營業務收入同比相差約10%,即理論上來說,計稅基礎是減少的。但是增值稅稅率為11%,稅率明顯提高了,如果進項稅抵扣這方面管理統籌工作不充分,企業稅負反而會增加。當然,只要稅務籌劃工作跟上了,做好進項稅抵扣工作,稅改後企業承擔的稅負是降低的。
建議 「營改增」政策下,建築企業由營業稅粗放型的管理改為增值稅的精細化的管理,要求對增值稅的各個環節進行梳理,提升管理水平。 營業稅的計征比較簡單,籌劃空間比較小;而增值稅計征的籌劃空間較大,值增稅的優惠政策、稅率、管理環節等影響因素較多,所以建築施工企業應合理籌劃,以求降低企業的稅負。
①選擇合格供應商,加大進項抵扣金額。對所有供應商進行梳理,對於不符合規定的供應商進行協商或淘汰,加大進項稅額的抵扣金額。
②固定資產的投入。營改增後,工程建設是選擇租賃還是購買固定資產,應當考慮到進項稅可抵扣的情況。
③其他成本的進項抵扣。例如酒店住宿費、辦公費、物業費等可以抵扣的,需要相關部門不斷學習補充,做到精細籌劃降低企業稅收負擔。
總結 建築業營改增之後實際交稅情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的不同,還有企業反應調整的能力不同,會出現較大的差別。如果不能適應,可以考慮選擇申請按簡易計稅方法繳稅,一般是3年不得做更改。企業不能停滯不前,做好自身的籌劃才是最重要的,這樣才能真正享受到稅改帶來的好處。

❼ 建築公司稅務處理

一般納稅人是按照公司來核算進項和銷項,不用分項目核算!只要整個公內司進項大於銷項,就做納容稅留抵,不用交稅!
注意:一般納稅人的簡易計稅項目要分項目計算應納稅額。且簡易計稅項目取得的專用發票不能用於抵扣其他一般計稅項目銷項。這點千萬注意,否則稅務稽查查出來會很麻煩!

❽ 2019年建築資質新政策對企業產生了哪些影響

2019年建築資質新政策有哪些
1. 建築資質證書電子化申報審批
從年1月1日起,建築工程企業資質將通過電子方式申報和批准,包括建築企業的資質證書。
2.社會保障費用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從2019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其他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統一徵收,這項政策增加了建築公司申請資質的難度和成本,最近,一些省份估計該政策的實際執行可能會有一定的緩沖期。
3.在全國范圍內試點的政策
(1)告知承諾制度
告知承諾制度是建築企業資質審批制度的革命性改革,由之前的先審後批改為先批後審,目前,建築資質告知承諾制度實施地包括北京、上海、浙江、江西、河南、四川、陝西、廣東、海南、湖北、湖南、山東、青海等地區。
(2)施工勞務資質取消試點
取消勞動資質仍處於試點階段,但已試點或正式取消的地區包括浙江、安徽、陝西、山東、青海、江蘇、黑龍江、河南等地區。
4.政策徵求意見
目前,有幾個政策正在徵求意見,這些政策可能會在2019年發布,主要包括:
(1)《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准》(徵求意見稿);
(2)《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3)《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方法(徵求意見稿)》;
(4)《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網上徵求意見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網上徵求意見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網上徵求意見稿)》。
以上四類政策,第一個和第二個的政策 於2019年正式實施,企業需要做的是遵守資質申報中的政策規定,避免違規,主要關注的是第三類和第四類類型政策,兩項試點政策可能在2019年發生變化,首先,試點地區將進一步擴大,其次,如果試點成熟,可能會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實施,正在徵求意見的四項政策也有可能在2019年正式實施,建築企業應重點關注。

❾ 建築施工企業如何納稅

稅種:營業稅
稅率:抄營業額的3%
納稅地點: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地稅部門
詳細情況可參考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其他稅種:城建稅、教育費附加隨營業稅一起徵收,各地的稅率有差異。
企業所得稅與一般企業是一樣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❿ 營改增後,建築工程企業要繳哪些稅

營改增後稅收情況: 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施工服務,適用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徵收率為3%。
營改增後對建築施工企業的影響: 一方面,「營改增」政策能有效解決我國建築企業重復納稅問題,其在購進原材料、建築設備時所繳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能夠被抵扣。這在很大程度上有效解決了建築業重復征稅問題,降低企業納稅成本,實現公平稅負。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增值稅應納稅額
另一方面,由於增值稅特殊的管理要求,會對以後供應商的選擇、經營模式的選擇、勞務分包模式的確定、物資采購與管理、集團內部的關聯交易、組織架構的設置、公司管理方式的改變等帶來一系列的影響,從而增加了公司的相關管理成本。

稅負變化: 原營業稅政策下,計稅基礎為承包建築、修繕、安裝、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取得的營業收入額,建築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造價及工程價款之外收取的各種費用。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營改增」後,由於增值稅屬於價外稅,計稅基礎發生了變化,這在會計核算上就有所體現。由於進項稅的抵扣,「營改增」後的主營業務收入和營業稅制下的主營業務收入同比相差約10%,即理論上來說,計稅基礎是減少的。但是增值稅稅率為11%,稅率明顯提高了,如果進項稅抵扣這方面管理統籌工作不充分,企業稅負反而會增加。當然,只要稅務籌劃工作跟上了,做好進項稅抵扣工作,稅改後企業承擔的稅負是降低的。
建議 「營改增」政策下,建築企業由營業稅粗放型的管理改為增值稅的精細化的管理,要求對增值稅的各個環節進行梳理,提升管理水平。 營業稅的計征比較簡單,籌劃空間比較小;而增值稅計征的籌劃空間較大,值增稅的優惠政策、稅率、管理環節等影響因素較多,所以建築施工企業應合理籌劃,以求降低企業的稅負。
①選擇合格供應商,加大進項抵扣金額。對所有供應商進行梳理,對於不符合規定的供應商進行協商或淘汰,加大進項稅額的抵扣金額。
②固定資產的投入。營改增後,工程建設是選擇租賃還是購買固定資產,應當考慮到進項稅可抵扣的情況。
③其他成本的進項抵扣。例如酒店住宿費、辦公費、物業費等可以抵扣的,需要相關部門不斷學習補充,做到精細籌劃降低企業稅收負擔。
總結 建築業營改增之後實際交稅情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的不同,還有企業反應調整的能力不同,會出現較大的差別。如果不能適應,可以考慮選擇申請按簡易計稅方法繳稅,一般是3年不得做更改。企業不能停滯不前,做好自身的籌劃才是最重要的,這樣才能真正享受到稅改帶來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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