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業異地預繳稅款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第七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1)建築業預繳增值稅需提供資料擴展閱讀:
政策解釋:
1、企業所得稅是採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 匯算清繳」的辦法徵收的,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企業的一個會計 年度結束後才能准確計算出來,平時在預繳中無論是採用 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
還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的一定比例預繳,或者按其他方法預繳,都存在不能准確 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因此,企業在預繳中少繳 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1996年1月5日 國稅函發(1996)第8號文。
2、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在稅 務處理上屬滯納行為,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以外,同時 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摘自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1995年12月8日 浙地稅二[1995]第211號文)
3、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地入庫,企業第四季度的 所得稅稅款應於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然後再進行匯算 清繳。 (摘自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國稅發(1994〕第111號、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浙地稅發(1994)第128號文)
『貳』 預繳增值稅所需材料有那些
辦理納稅申報需攜帶的資料
1.在辦稅服務廳申報的納稅人: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式二份;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一份;
(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一份;
(4)《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各一份;
(5)防偽稅控企業,還需攜帶開票IC卡及銷項稅金統計表(抄稅清單);
如發生相應業務需攜帶以下附報資料:
(6)《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紙質資料及軟盤各一份;《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紙質資料及軟盤各一份,海關完稅憑證和《進口合同》復印件各一份《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清單》紙質資料及軟盤各一份;
(7)如企業收到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須提交稅務機關認證(未發生業務的可免報);
(8)如有免稅貨物銷售的,需持主管區局出具的免稅批文,並將復印件附於申報表後;
(9)如為免抵退企業,還需報送《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一份及電子數據(軟盤)、《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抵扣明細申報表》一份及電子數據(取得進料加工免稅證明的企業提供),內附進出口分局批准出具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視同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和《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核銷證明》一份;
(10)《成品油購銷存情況明細表》(成品油零售企業報送)。
如發生廢舊物資及農產品收購業務,需攜帶的備查資料:
(11)廢舊物資與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對已開具的收購發票稅務備查聯或抵扣聯必須按原本25份順號裝訂成冊,不足25份的單獨裝訂,在正常納稅申報時,與《廢舊物資/農業產品收購統計表》和《廢舊物資銷售明細表》一並報國稅機關審核。
2.網上申報企業報稅時攜帶: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份、開票IC卡及銷項稅金統計表(抄稅清單)。
『叄』 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的時候需要攜帶哪些資料
是一個格式控制符,其中a=是普通字元
『肆』 公司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時,要提供什麼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來總局關於營源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53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發布)第七條規定調整為: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出示以下資料:
(一)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第十條規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伍』 納稅人跨縣提供建築服務預繳增值稅時應提供哪些資料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陸』 企業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時,需提供什麼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來總局關源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發布)第七條規定調整為: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出示以下資料:
(一)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第十條規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柒』 跨縣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需要帶什麼資料
《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公告》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專53號規定:納稅跨縣屬(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主管稅機關預繳稅款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示資料:()與發包簽訂建築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公章);(二)與包簽訂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公章);(三)包取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公章)
述規定自20169月1起施行
span>租入產則應該按11%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捌』 建築行業去稅局預繳稅款需要帶哪些資料
外經證是跨地區施工的稅務文件,按照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可見,2%屬於增值稅預繳稅款。
『玖』 2018外地預繳增值稅需要什麼資料
納稅人跨縣復(市、區)制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出示以下資料:(一)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