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簡要闡述中國建築工程法律體系的構成
比較長,樓主根據自己需要選取
建築工程法律體系是由很多不同層次的建築工程法律、法規與規章組成的,建築工程法律體系組成形式一般由寶塔形和梯形兩種。建築工程法律體系寶塔形結構形式,是先制定一部建築工程基本法律,將建築工程領域內可能涉及的所有問題都在該法中作出規定,然後再分別制定不同層次的建築工程專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一些建築工程具體問題進行細化和補充。建築工程法律體系梯形結構形式則不設立建築工程基本法律,而以若干並列的建築工程專項法律組成建築工程法律體系的頂層,然後對每部建築工程專項法律再配置相應的不同層次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作補充,形成若干相互聯系而又相對獨立的建築工程專項法律體系。根據《立法法》有關立法許可權的規定以及中國實際情況,中國建築工程法律體系採用了梯形結構形式,由以下幾方面構成:
(一)建築工程法律
建築工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的有關建築工程的各項法律。建築工程法律是建築工程法律體系的核心和基礎。建築工程法律包括但不限於《建築法》、《城鄉規劃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
(二)建築工程行政法規
建築工程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並頒布的有關建築工程的各項行政法規,其效力低於建築工程法律,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建築工程行政法規的名稱常以「條例」、「辦法」、「規定」等名稱出現。建築工程行政法規包括但不限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
(三)建築工程地方性法規。
建築工程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並頒布的,或者較大的市(即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並頒布的有關建築工程的各項地方性法規。建築工程地方性法規在其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
(四)建築工程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
建築工程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所制定並頒布的有關建築工程的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建築工程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建築工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建築工程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建築工程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在其所管轄的民族自治地方具有法律效力。
(五)建築工程部門規章。
建築工程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各部委根據建築工程法律與行政法規制定與頒布的有關建築工程的部門規章。建築工程部門規章一方面將建築工程法律與行政法規的規定進一步具體化,以便於其更好地貫徹執行;另一方面作為建築工程法律與行政法規的補充,為有關政府部門的行為提供依據。建築工程部門規章對全國有關建築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具有約束力,但其效力低於建築工程法規。
(六)建築工程地方政府規章。
建築工程地方政府規章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即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建築工程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築工程地方性法規制定的有關建築工程的地方政府規章。建築工程地方政府規章在其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
(七)建築工程技術法規。
建築工程技術法規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的建築工程技術規程、規范、標准、定額、方法等技術文件。建築工程技術法規是建築業工程技術人員從事經濟技術作業、建築管理監測的依據。
(八)國際公約、國際慣例與國際標准。
中國參加或與外國簽訂的調整經濟關系的國際公約和雙邊條約,以及國際慣例、國際上通用的建築技術規程都屬於應當遵守與實施的中國建築工程法律范疇。如FE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涉及有形貿易、無形貿易、信貸、委託、技術規范、保險等諸多法律關系,這些法律關系的調整必須遵守中國承認的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和國際通用的技術規程和標准。
㈡ 中國法律體系的特點
中國法律體系的特點:
1、是由我國的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決定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1954年《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既規定為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問題都應當經過人民代表大會討論,並作出決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所以規定為國家的根本制度,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相應地制定各種制度和法律,而其他任何制度則必須經過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或由它所授權的機關批准,才能生效。」現行憲法規定,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從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涵看,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能制定構成法律體系全部七個部門的法律。換言之,凡是應當由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都有權制定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法律體系形成中起主導作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是法律體系的主體,形成法律體系的關鍵,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將在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制定出來。在法律體系形成和完善過程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肩負著重要責任,立法工作任務仍然十分繁重。
2、是由我國統一的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決定的。我國的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有56個民族。根據我國的歷史傳統和民族情況,為了維護我國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和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憲法的這些規定表明,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採取的是單一制。我國的這種國家結構形式要求國家的法制必須是統一的,而統一的法制必然要求法律體系是統一的、惟一的。這種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惟一性,是保證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
3是由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決定的。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維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必須有與相適應的統一的法律制度來規范、引導和保障,這樣才能避免全國統一的大市場被分割,才能避免為保護地方利益而在經濟活動中設置壁壘和障礙、排斥競爭,才能避免強化部門利益,從而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按照內在的規律在法制的軌道上健康發展。有機統一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制保障。
3、是由我國的立法體制決定的。我國現行的立法體制既是統一的,又是分層次的,是由國家立法權和行政法規制定權、地方性法規制定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制定權以及授權立法權構成的。全國人大修改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有關主權的事項等十個方面的事項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主要是為實施法律和行使憲法規定的國務院的行政管理職權作出的規定,另外,國務院可以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就應當制定法律的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主要是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對地方事務作出的規定。這種立法體制是根據我國國情確立的,既保證立法權集中在中央,又充分考慮到了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現實以及各地情況的差異和發展的不平衡。在這種立法體制下,行政法規不涉及刑事、國家機構等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規涉及有限的幾個法律部門。
5、是由我國法律的效力等級決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者之間,不僅它們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范圍是有區別的,而且它們的效力也是不同的。它們的效力等級由高到低依次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如果有超越許可權或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情形的,將依法予以改變或者撤銷。法律的這些規定,就是要求下位法與上位法相銜接、相協調、相配套,從而構成法律體系的有機統一整體,有效地調整社會關系,保證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
6、是由堅持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這一政治原則決定的。黨對國家事務領導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只有國家法制的統一,只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才能保證黨對國家事務的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㈢ 論建築法規在建築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
嗯,只能給你一些資料了,論文還是自己寫比較好啊
國家立法機關頒發的調整建設活動的法律規范及相關的法律規范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文件;
國家頒發的調整建設活動的行政法規有《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等許多規范性文件;
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規范建設活動的規章包括建築工程質量管理、建設市場管理、建設活動主體資質管理、建設活動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工程建設標准化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城市建設等方面約400多個規范性文件。
(1)行政管理關系
(2)經濟協作關系
(3)民事關系
初步發展時期(1949~1956年)
1950年12月:《關於決算制度、預算審核、投資施工計劃和貨幣管理的規定》
1951年3月:《基本建設工作程序暫行辦法》
1951年8月:《關於改進與加強基本建設設計工作的指示》
1952年1月 :《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
1954年6月至7月:《建築安裝工程包工暫行辦法》
1955年:《基本建設工程設計任務書審查批准暫行辦法》和《基本建設工程設計和預算文件審核批准暫行辦法》
1956年6月:《關於加強和發展建築工業的決定》和《關於加強設計工作的決定》。
1957年至1959年的¡°大躍進¡±時期
20世紀60年代初,國民經濟處於調整時期
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以後
自1978年迄今,建設立法工作逐步加強,制定並頒布了城市規劃、建設監理、建設市場管理、勘察設計、建築施工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房地產開發與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及一大批部門規章。
1989年初,建設部決定把研究和編制《建設法律體系規劃方案》(其中包括建設法律體系規劃)作為建設部的重點工作之一。
1995年底,結合當時和今後的立法任務,建設部制訂了¡°九五¡±立法計劃,以保證建設立法的有序進行。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是我國建設立法碩果累累的時期,據統計,從1978年到現在,已制定和頒發並現行有效的建設法律3部,建設行政法規15部,建設行政規章88部,地方性建設法規、規章則有400多項。
所謂建設法規體系,是指已經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設法律、建設行政法規和建設部門規章構成的一個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的完整統一的框架結構。
廣義的建設法規體系還包括地方性建設法規和建設規章。
我國建設法規體系,是以建設法律為龍頭,建設行政法規為主幹,建設部門規章和地方建設法規、地方建設規章為支幹而構成的。
建設法規按其立法許可權可分為五個層次:
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發布的屬於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業務范圍的各項法律。建設法律在建設法規體系框架中位於頂層,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是建設法規體系的核心和基礎。
指國務院依法制定並頒布的屬於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業務范圍的各項法規。建設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於建設法律。
指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並發布的建設方面的法規。
建設法規的實施是指執法、司法和守法等三個方面,是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社會組織、公民實現建設法律規范的活動。
具體包括:
①建設行政決定:包括行政許可、行政命令和行政獎勵;
②建設行政檢查:包括實地檢查和書面檢查;
③建設行政處罰:包括財產處罰、行為處罰和懲戒;
④建設行政強制執行。
范圍為已竣工和在建及新開工項目及一定建設規模的工程,根據需要確定檢查范圍。
重點是檢查建設工程項目的立項、報建、招標投標、工程質量與竣工驗收五個方面及工程建設中的嚴重違法違紀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建設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指建設行政處罰的方式、方法、步驟的總稱。
建設行政處罰的程序為:
3 聽證程序
是指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在決定行政處罰的過程中通過公開舉行由有關各方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的方式、方法和制度。
(行政機關告知三日內)
(聽證的7日前)
建設行政司法是指建設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進行行政調解、行政復議和行政仲裁,以解決相應爭議的行政行為。
㈣ 我國建設工程領域法規體系主要包括哪些法律和制度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還有很多其他的省級政府部門規章
㈤ 關於中國建築行業的優勢和劣勢原因及原因
建築工抄程技術專業的優勢和劣勢襲如下:優勢如下:
1、建築工程技術專業是一個綜合性強、就業面寬的專業。建築工程技術專業是一個針對建築工程施工建造技術、工程管理技術、工程造價管理於一體的專業,其中包括了建築構造、建築制圖、房屋建築學、建築施工技術、工程施工管理、造價管理、質量和安全管理、工程測量技術等課程。學生畢業後,可以在建築公司從事建築施工、工程測量、建築工程整理等工作。
2、建築工程技術專業屬於建築工程技術當中的老牌專業,課程體系完善,有很多戶外的練習,比如測量的實習等。師資水平相對高,學生可以學到在實際工程中需要的基本知識。施工單位的人才需求比較大。劣勢如下:建築工程技術專業,相對建築學、工程造價專業來說,學生畢業後的工作環境一般都在工程施工現場,不適合女生從事此工作。需要重點說明的是建築工程技術專業,學習的核心是施工技術這個部分,施工技術學好了,才能更好的管理工程,做到一定的經驗和年限,可以晉升項目經理,也是不錯的選擇。
㈥ 建設工程合同相關法律體系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復和國制合同法》———必須適用。
(2)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頒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示範文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範文本)》《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以上示範文本盡管不是法律、法規,只是推薦使用的文本,對於當事人無強制性,但對減少合同爭議,完善合同管理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3)建設工程相關法律體系:
基本法律———《民法通則》;規范市場經濟流轉的基本法律———《合同法》;規范建築市場工程采購的主要法律———《招標投標法》;規范建築活動的基本法律———《建築法》;合同訂立履行中需提供擔保的法律———《擔保法》;合同訂立履行中需提供投保的法律———《保險法》;建設合同工程合同中需要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勞動法》;合同需要公證、簽證的法律———《公證暫行條例》《合同簽證辦法》;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的法律———《仲裁法》;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當事人之間沒有仲裁協議的法律———《民事訴訟法》。
㈦ 建築法規體系的構成是什麼
建設法規體系的構成:所謂法規體系的構成,就是指法規體系採取的結構形式。建設法規體系是由很多不同層次的 法規組成的,它的結構形式一般有:寶塔形和梯形兩種。
建設法規體系,是指把已經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設法規、建設行政法規和建設部門規章銜接起來,形成一個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的完整統一的框架結構。包括地方性建設法規和建設規章。建設法規體系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7)中國建築工程法律體系及其優缺點擴展閱讀:
建設行政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國家強制性保證實施的,國家建設管理機關從宏觀上、全局上管理建設業的法律規范,對促進國家建築業發展,制裁行政違法行為,起著主導作用。
(1)城市規劃法,對應的行政法規是城市規劃法實施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市政公用事業類法規,對應的行政法規是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條例、城市供水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3)村鎮建設類法規,對應的行政法規是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4)風景名勝區管理類法規,對應的行政法規是風景名勝管理暫行條例。
(5)工程設計類法規,對應的行政法規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定、注冊建築師條例。
(6)建築法,對應的行政法規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㈧ 比較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間的背景及其優缺點
法的淵源和其表現形式把法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國家立法機關依照程序制定的法律,通常表現為體系化的條文。我國也是成文法傳統的國家。早在春秋戰國時期鄭國鑄刑鼎,把刑法刻在大鼎上公布於眾。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時間大體與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相近。
成文法國家有自己獨特的法律傳統。第一,成文法國家的立法機關享有排他的立法權。立法權是至高無上的權力。第二,法院嚴格執行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自己沒有創制規則的權力。第三,從法律體系來說,成文法國家重視法典編纂,重視法律的邏輯思維和等級結構。第四,成文法國家的法學教育注重法學論著和對法典的注釋。
同成文法相對應的是不成文法,也稱為普通法。所謂不成文法不是說這個國家沒有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而只是說它的一部分法律是由習慣和判例等組成的。不成文法國家在歐洲以英國為代表。美國作為英國的殖民地,也繼承了英國的法律傳統。不成文法國家的法律傳統主要表現在:第一,雖然這些國家也有議會,議會也有立法職能,但是立法經常是被當作司法先例的補充。第二,法院對法律和政治爭議享有最終裁決權力。司法審查制度就是這些國家先搞起來的。第三,不成文法國家不重視法律的體系化。例如,英國的憲法是由幾個法律文件組成的。第四、不成文法國家的法學教育注重案例教學和邏輯推理。
我國自清末的法律改革,通過日本移植了德國的成文法體系。因為這一體系和中國古代法律文化傳統比較接近。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法律的基本框架仍然延續了清末六法全書的體系。自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我國法制建設的目標之一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經過20多年的努力,這一體系已經初步形成。從法系分類,我國仍屬於成文法系。
當代各國法律發展的一個共同趨勢是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交融和互補。例如,英國是最具代表性的不成文法國家,近年來也是議會立法活動頻繁的國家。英國現在正在制定成文憲法。德國是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國家,也是大量運用判例補充立法不足的國家。現代科學技術和經濟的發展,社會現象、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空前復雜。為了對社會實施有效管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交融和互補是必然的
㈨ 建築施工企業的優缺點
建築施工企業的優點:
1.組織結構動靜結合。在建築施工企業中,絕大多數企業的領導層和管理層是固定的,即常設的,而從事施工活動的項目經理部則是變動的,即非常沒的。一個項目結束時這個項目經理部隨即解散。 一個新項日開始時,新組建的項目經理部也即組成並工作。不排除項目經理部的基本組織結構叮能予以保持,但人員的變動,包括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的變動則是經常的。這種變化表現在組織結構不同,規模不同,人員不同等各個方面。施工企業以工程項目建設者的身份,依據每個工程項目的具體隋況,靈活的變化其組織管理機構來適應地城睛況、規模大小等的變化。其生命周期僅限在這個項目,當開始下一個項目的時候,機構有開始了新的調整。這些都決定了施工企業的流動l牛和布局分散 的特點。
2.建築施工的流動性突出。建築施企業湎蓋面非常廣泛,像鐵路,公路、隧道、橋梁、房屋建築等施工企業,其工程項日分布點多、面廣、線長,分支機構分布省內外,甚 界各地。同時,施工的流動性十分突出。施工機構隨著建築物或構築物坐落位置變化而整個地轉移生產地點;在一個工程的施工過程巾施¨丁人員和各種機械、電氣設備隨著施]二部位的不同而沿著施工對象下左右流動,不斷轉移操作場所。這也給人力資源管理帶來諸多問題和挑戰。
建築施工企業的缺點:
施工條件—般較為惡劣。一般的建築工程生產周期較長,整個施工過程需要耗用大量的原材料,購置和凋配相應的施工機械設備,需要配備施工人員。施工活動還通常是露天進行,直接受風、雨、雷、電等自然界因素的影響;在火范圍內分散進行施工活動,控制難度較大;在不同的國家和地 施工,為不同的行業服務,涉及的行業要求、地方的要求與法律、法規的要求復雜;同一現場往往有幾個乃至十幾個建築施工或安裝隊伍共同施工,交叉作業,互相影響;施工的季節n生強,連續高強度作業,休息環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