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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中合同約定工程量只減不增

發布時間:2021-02-16 08:23:23

⑴ 給工人簽訂裝修合同時在工程范圍以外的工程量只寫了增加按實算,沒寫減少了的,怎麼辦呢

那你合同沒約定清楚,只能與工人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該勞務糾紛。

建築工程工程量增加減少總價不調整申請函

這屬於固定總價合同。
合同分固定總價,固定單價,可調價格,三種。
合同如果是固定總價,那就沒必要寫工程量增加減少總價不調整申請函。依據合同執行就是了

⑶ 工程量減少15%以上,如何調價出自哪一部規范或條款急!!!

出自《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GB 50500-2013,第9.6.2條之規定。

1、根據示範合同文本2013、清單計價規范2013之規定,由於設計變更,實際完成工程量較招標工程量變幅超過正負15%時,單價應調整。

2、合同中有約定,如增加超過15%,單價應調低,如0.9系數,如減少超過15%,單價應調高,如1.1系數.

3、考慮到在投標時,投標人可能採取了不平衡報價,為了體現公平,即不讓建設單位吃虧,也不讓施工單位白幹活,在清單計價規范2013中用招標控制單價來防範甲乙雙方風險。

4、投標單價與招標控制單價對比,如變幅超過了15%,則調整單價,如未超過15%則不調整單價。

(3)建築工程中合同約定工程量只減不增擴展閱讀

9.6.2條規定:

如果工程變更項目出現承包人在工程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與發包人招標控制價或施工圖預算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偏差超過15%,則工程變更項目的綜合單價可由發承包雙方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 當P0<P1*(1-L)*(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按照P1*(1-L)*(1-15%)調整。

2. 當P0>P1*(1-L)*(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按照P1*(1-L)*(1+15%)調整。

⑷ 在工程中甲方與乙方約定某工程量超過清單量不增加造價合理嗎

若如此,則違反了合同,你的合理要求若得不到合理答復可訴訟或仲裁。

⑸ 請問:在施工合同的約定中,關於工程量增減約定的比例要求有什麼規定

原則上意思自治,但若明知工程甩項將影響安全的,則慎行。

⑹ 怎麼理解分部分項清單中工程量增加或減少的,均不予以調整該分部分項清單的單價。工程量予以調整

大家哈嘍我是注冊造價工程師,我說說自己的理解。
按照樓主的說法,應該是內合同里這樣簽的,大概率是固容定單價合同。也就是一般人理解的只調量不調價。
如果,你對工程量有異議,或者感覺最終結算會有很大的偏差的話,你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工程量超出或者減少多少的時候,就可以調整單價就可以了。
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⑺ 合同約定固定總價方式,但實際施工工程量減少,承包人能否按原合同固定總價金額結算

1.如果合同明確約定,無論工程量增加或減少,非經雙方協商,工程結算價款版不變,那麼只權要該約定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譬如,雙方故意約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應該按照有效約定處理;
2.最高院《司法解釋》僅規定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和質量標准發生變化的,只要承包人有證據證明發包人同意施工的,可以結算工程款;
3.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根據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實際施工工程量減少的,承包人只能按照實際施工的工程量結算;
4.因工程量減少,實際上屬於發包人違約,承包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追究發包人違約責任或要求賠償損失。

⑻ 安全文明施工費一般在合同中都約定數額 工程量調整以後(有新增項) 決算時怎麼調整

安全文明施工費是以人工費為計費基礎的。

該費用是否調整首先應以合同為依據。合同允許調整的,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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