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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增值稅稅率下降

發布時間:2021-02-16 17:59:50

1. 5月1日起哪些行業增值稅下降

3月28日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深化增值稅改革的措施,進一步減輕市場主體稅負。會議決定,從2018年5月1日起:

一是將製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稅率從17%降至16%,將交通運輸、建築、基礎電信服務等行業及農產品等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從11%降至10%,預計全年可減稅2400億元。

二是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准。將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標准由50萬元和80萬元上調至500萬元,並在一定期限內允許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讓更多企業享受按較低徵收率計稅的優惠。

三是對裝備製造等先進製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電網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予以一次性退還。

5月1日降低增值稅稅率包括:

01農副食品加工業

02食品製造業

03 酒、飲料和精製茶製造業

04煙草製品業

05紡織業

06 紡織服裝、服飾業

07皮革、毛皮、羽毛及其製品和製鞋業

08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製品業

09傢具製造業

10 造紙和紙製品業

11 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

12 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製造業

13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

14 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

15醫葯製造業

16化學纖維製造業

17橡膠和塑料製品業

18非金屬礦物製品業

19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20 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21金屬製品業

22通用設備製造業

23 專用設備製造業

24 汽車製造業

25 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

26 電氣機械和器材製造業

27 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

28 儀器儀表製造業

29 其他製造業

30 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

31 金屬製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

2. 增值稅稅率下調後,工程造價該如何計算和調整

工程造價計算公式調整為: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9%),其中9%為建築業增值稅稅率。版新稅率從2019年4月權1日起執行。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重新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黑龍江省調整了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採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建設工程,增值稅稅率從10%調整為9%。

(2)建築業增值稅稅率下降擴展閱讀:

增值稅由10%調整為9%的作用:

不單是降低了增值稅稅率,衍生的其他隱形利益也會提高企業收益,比如附加稅稅費會相應降低,企業納稅額會相應下降,在同等營業額的情況下,企業利潤會增加,起到為企業減負的作用。

計算案例:

稅率調整前,如一個建築業企業工程稅前造價3000萬元,工程造價=3000萬×(1+10%)=3300萬,增值稅稅額為3000萬×10%=300萬;實施新政後,工程稅前造價3000萬,工程造價=3000萬×(1+9%)=3270萬,其增值稅稅額為3000萬×9%=270萬;新政實施後節約稅金30萬元,稅金相比之前的300萬元而言降低了10%。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 黑龍江:建設工程計價公式調整增值稅稅率從10%

3. 2019增值稅下調後對建築施工單位有何影響

未完工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當事人在就政治性稅率變動不發生協商補充規定內相應變動合同條容款的情形時,對發包方是增加了建設成本,對承包方則是增加了銷項收入。因為工程項目價格控制清單的總價款(合同價款)是按原10%的稅率計費,施工企業應按10%的增值稅率繳納增值稅。

4. 稅率由11%下調至10%,對建築行業有哪些影響

■政策背景:財稅〔〕3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政策影響:以17%稅率為例,如果當前合同價格為117元(含稅),稅率改革前,可以抵扣稅額為:117/1.17*17%=17元,公司承擔成本(不含稅價)為:117/1.17=100元;在合同采購價格(含稅總價)不變的情況下,因適用稅率變更為16%,公司可抵扣稅額計算為:117/1.16*16%=16.14元,公司承擔成本(不含稅價)為:117/1.16=100.86元,因公司抵扣減少,公司成本上漲0.86元。
■工作要求:1、2018年4月30日(含)之前采購入庫或已發生的涉稅(17%、11%)業務,原則上要求對方必須在4月份開具專用發票(公司在5月份接收發票仍可認證抵扣);如果對方無法按要求開具17%或11%增值稅專用發票結算,則應溝通對方進行降價或扣款;
2、4月30日前已簽訂合同涉及稅率變更的,原則上要求從5月份進行降價(以上述案例計算,原價117元,保證對方收入即公司成本(不含稅價)不變=117/1.17=100元,含稅價應調整為117/1.17*1.16=116元,即采購價格(含稅總價)應降低1元;
3、5月1日起,各部門新簽合同,商定價格時,除綜合考慮市場價格變動因素,應參考歷史價格(17%或11%稅率)並充分考慮稅率變更對公司成本的影響,即,如市場價格未變動(對方提報價格和5月1日前合作價格一致),應以稅率降低因素尋求對方降價。

5. 建築行業從納稅人稅率從11%下調至10%有何影響

政策影響:

以17%稅率為例,如果當前合同價格為117元(含稅),稅率改革前,可以抵扣稅額為:117/1.17*17%=17元,公司承擔成本(不含稅價)為:117/1.17=100元;在合同采購價格(含稅總價)不變的情況下,因適用稅率變更為16%,公司可抵扣稅額計算為:

117/1.16*16%=16.14元,公司承擔成本(不含稅價)為:117/1.16=100.86元,因公司抵扣減少,公司成本上漲0.86元。

財稅〔2018〕3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5)建築業增值稅稅率下降擴展閱讀:

由於增值稅以應稅產品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同時又必須保持同一產品稅負的一致性,因此,從應稅產品的總體稅負出發來確定適用稅率是增值稅稅率設計的一大特點。增值稅稅率一般與增值稅扣除稅率同時使用才能按增值稅「扣稅法」計稅。

現行增值稅實行產品比例稅率,分為8%,12%、14%、16%、18%、20%、21%、23%、26%、30%、43%、45%12個檔次。多數產品的稅率是在原工商稅、產品稅稅負基礎上換算確定的,部分產品的稅率,在原稅負的基礎上作了適當調整。

分類

(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以下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3%。

(2)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0%: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農業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3%。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6. 建築業如何應對稅率下降

建築業的增值稅稅率從11%降至10%,會給建築業帶來哪些影響?對現有正在施工的項目和以後新簽的項目會帶來哪些影響,我們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問題?下面就讓我們分別對一般計稅項目和簡易計稅項目進行一一分析。
一、一般計稅項目
正在施工的項目,分三部分:一是部分收入和成本已經發生,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進或開出,截止稅率調整日已開具的發票所對應的稅負也已經形成。二是對截止稅率調整日已經產生納稅義務的需要開具尚未開具的發票,應注意:如果能夠調整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比如修改合同中約定的收付款日期等,可以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推遲開具發票(如果是對內開進發票則可採取反向操作)。如果無法調整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建議及時開具發票,否則有補稅及加收滯納金的風險。三是截止稅率調整日尚未發生納稅義務的部分,可以按照調整後的稅率開具和取得發票。
正准備簽並且尚未簽定合同的(或者可以改簽合同的),注意合同中約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外開具發票的盡量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至稅率調整日及之後,對內開具發票的盡量提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至稅率調整日之前,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在納稅調整日之後簽屬合同的項目,稅率已經明確,但需要注意的是定價的問題。由於製造業和建築業稅率的同時降低,假定不含稅價格不變的情況下,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會同時降低,但由於銷項稅額的計稅依據大於進項稅額的計稅依據(即收入和可以取得進項稅額的成本),最終的稅負肯定是下降的。由於下游企業稅負的下降及增值稅稅負的可轉嫁性,在定價時是否考慮稅負的轉嫁,我覺得這是需要企業決策層考慮的問題。
另外,對於一般計稅項目,在稅率調整之前有的企業按照不含稅價格定價並與供貨商和分包商簽訂合同,稅額根據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註明的稅額由發票取得方另行承擔並支付。這種方式由於價格和稅額確定,除了在能夠調整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情況下可以進行籌劃外,剩下的就是靜待稅率調整日的到來,穩穩的享受稅率調整帶來的政策紅利好了。
二、簡易計稅項目
簡易計稅項目,對於已簽合同項目,由於對外開具發票的稅率3%本次沒有發生變化,對內開具發票的合同金額已確定並且基本都是含稅價格,所以,稅率的調整所帶來的政策紅利是別人家的事(即供應商和分包商方),我們最多也就是個吃瓜群眾。
但對於未簽合同,由於增值稅稅負的可轉嫁性,在定價時是否考慮稅負的轉嫁,而從中分得一杯羹呢,我覺得這也是需要企業決策層考慮的問題。
從2017年對建築業服務的情況來看,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意識逐漸提高和加強,對外虛開發票的風險意識也在逐漸加強,企業賬務處理的規范性和增值稅科目設置的規范性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不可避免的是,仍然還有部分企業通過取得虛開的普通發票列支成本,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隨著金稅三期的嚴監管和數據信息的比對能力的不斷升級,在多證合一逐步推進的形勢下,規范賬務,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將稅收政策與企業經營模式、組織架構、合同簽訂等結合起來分析,尋找最佳的稅收籌劃模式和路徑,這就是企業今後節稅的最佳途徑。

7. 稅率由11%下調至10%,對建築業有何影響

5月1日起,建築行業一般納稅人稅率從11%下調至10%。,這一調整對建築行業有哪些影響?
此次稅率下調的實質是什麼?

從2016年「營改增」以來,建築行業的稅率實際上是不減反增的,因為建築業營業稅是3%,增值稅11%,相當於營業稅的3.67倍。
雖然可以抵扣進項稅,但是增值稅抵扣進項稅必須滿足四個相當苛刻的條件:
第一,需要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增值稅發票是不能抵扣;
第二,要三票合一,合同、帳號、發票三統一;
第三,不是每個進項(即采購)都能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商品價格也會上去,因為商品價格分為含稅價格和不含稅價格;
第四,有時效性,超過規定的期限不得抵扣。
此次稅率直接下調1%,對建築企業來說是真真正正地稅率下調了,但是下調幅度比較小,現在的增值稅率仍然偏高,稅率還有下降的空間。
不管怎麼說,此次稅率下調實質肯定是為了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化增值稅改革,進一步減輕市場主體稅負。
稅率下調後對建築行業有哪些影響?
從政策層面看,適用哪個稅率的標準是,應稅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30日之前的,適用11%的稅率;應稅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後的,適用10%的稅率。
(一)正在施工的一般計稅項目
一是部分收入和成本已經發生,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進或開出,截止稅率調整日已開具的發票所對應的稅負也已經形成,這種情況只能適用11%的稅率。

二是對截止稅率調整日已經產生納稅義務的需要開具尚未開具的發票,可以調整整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推遲開具發票,以適用10%的稅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無法調整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建議及時開具發票,否則有補稅及加收滯納金的風險。
三是截止稅率調整日尚未發生納稅義務的部分,可以按照調整後的稅率開具和取得發票,適用10%的稅率。
(二)簡易計稅項目
對於已簽合同項目,由於對外開具發票的稅率3%本次沒有發生變化。
對於未簽合同,由於增值稅稅負的可轉嫁性,可以在定價時考慮稅負的轉嫁,而從稅率下調中分得一杯羹。
簡而言之,此次稅率由11%下調至10%對建築企業來說是實實在在的利好,希望建築企業能夠及時了解相關的事項,享受到該享受的政策利好。

8. 調整增值稅稅率給建築業帶來了哪些影響

一、一般計稅項目
正在施工的項目,分三部分:一是部分收入和成本已經發生,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進或開出,截止稅率調整日已開具的發票所對應的稅負也已經形成。二是對截止稅率調整日已經產生納稅義務的需要開具尚未開具的發票,應注意:如果能夠調整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比如修改合同中約定的收付款日期等,可以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推遲開具發票(如果是對內開進發票則可採取反向操作)。如果無法調整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建議及時開具發票,否則有補稅及加收滯納金的風險。三是截止稅率調整日尚未發生納稅義務的部分,可以按照調整後的稅率開具和取得發票。
正准備簽並且尚未簽定合同的(或者可以改簽合同的),注意合同中約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外開具發票的盡量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至稅率調整日及之後,對內開具發票的盡量提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至稅率調整日之前,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在納稅調整日之後簽屬合同的項目,稅率已經明確,但需要注意的是定價的問題。由於製造業和建築業稅率的同時降低,假定不含稅價格不變的情況下,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會同時降低,但由於銷項稅額的計稅依據大於進項稅額的計稅依據(即收入和可以取得進項稅額的成本),最終的稅負肯定是下降的。由於下游企業稅負的下降及增值稅稅負的可轉嫁性,在定價時是否考慮稅負的轉嫁,我覺得這是需要企業決策層考慮的問題。
另外,對於一般計稅項目,在稅率調整之前有的企業按照不含稅價格定價並與供貨商和分包商簽訂合同,稅額根據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註明的稅額由發票取得方另行承擔並支付。這種方式由於價格和稅額確定,除了在能夠調整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情況下可以進行籌劃外,剩下的就是靜待稅率調整日的到來,穩穩的享受稅率調整帶來的政策紅利好了。
二、簡易計稅項目
簡易計稅項目,對於已簽合同項目,由於對外開具發票的稅率3%本次沒有發生變化,對內開具發票的合同金額已確定並且基本都是含稅價格,所以,稅率的調整所帶來的政策紅利是別人家的事(即供應商和分包商方),我們最多也就是個吃瓜群眾。
但對於未簽合同,由於增值稅稅負的可轉嫁性,在定價時是否考慮稅負的轉嫁,而從中分得一杯羹呢,我覺得這也是需要企業決策層考慮的問題。
從2017年對建築業服務的情況來看,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意識逐漸提高和加強,對外虛開發票的風險意識也在逐漸加強,企業賬務處理的規范性和增值稅科目設置的規范性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不可避免的是,仍然還有部分企業通過取得虛開的普通發票列支成本,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隨著金稅三期的嚴監管和數據信息的比對能力的不斷升級,在多證合一逐步推進的形勢下,規范賬務,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將稅收政策與企業經營模式、組織架構、合同簽訂等結合起來分析,尋找最佳的稅收籌劃模式和路徑,這就是企業今後節稅的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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