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為了保障應急救援的需要,應當選哪幾個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69條規定:應當選擇:C、B。
Ⅱ 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 ()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Ⅲ 除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外。從業人員超過《》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
這得看資質級別吧,級別高的話管理人員就多唄
Ⅳ 《安全生產法》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 )
生產、經營、儲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Ⅳ 涉及危險物品單位,礦山,建築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 )學時。A.16 B。24 C。32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5)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擴展閱讀: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2、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3、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Ⅵ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什麼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
為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
根據《安全生產法》版第七十九條規定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6)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擴展閱讀:
危險物品生產要求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2、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Ⅶ 、《安全生產法》規定,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回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答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7)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Ⅷ 安全生產法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制臉單位應有什麼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生產來經營源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