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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兼營的6種

發布時間:2021-02-17 05:42:34

① 營改增後建築業企業如何最佳籌劃

節稅的幾種方法:
(一)固定資產折舊與稅收規避
折舊費用提取比例和期限不同,影響所得稅課征的多寡和課征時間。據此,公司可選擇適當的折舊政策達到節稅的目的。一是利用延長折舊年限而產生的時間差進行節稅。二是利用縮短折舊年限而產生的時間差進行節稅。這種方法適用於處於成熟期的盈利企業。
(二)用收買虧損公司的方法進行節稅
稅法中規定虧損准予結轉,有盈利的企業收買有累積虧損的注冊公司,通過合並或其他方法,將利潤轉移到虧損公司賬上。也可以改變虧損公司的經營業務,使它和本公司經營同樣有利潤的業務,利用其累積虧損抵消將來的利潤,同樣也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三)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節稅
國家在頒布每個稅種時,都規定了稅收的減免,企業可以從納稅人的身份、設立地點、投資方向等方面考慮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決定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
(四)選擇適當的組織結構形式節稅
企業隨著業務的不斷發展壯大,面臨著設立分支機構的選擇。分支機構的設立有分公司和子公司兩種選擇,兩者在稅收上是截然不同的。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業務活動、財務由總公司控制,一切法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其利潤上繳總公司,由總公司匯總後統一納稅。而子公司是獨立法人,獨立經營單獨納稅,公司不直接對它負法律責任。

② 如何劃分混合銷售和兼營,並簡述兩者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如:銷售貨物的同時,銷售方用自有的汽車負責送貨,在收取貨款的同時收取一定的運輸費用;又如:生產塑鋼門窗的企業在銷售自己的產品時並負責安裝,收取塑鋼門窗貨款的同時收取一定的安裝費用。以上兩種情況均屬於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是這樣的:

第五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兼營就是一個納稅人即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又從事營業稅的經營項目,兩種經營行為沒有必然的聯系。如:大型零售商場兼營餐飲服務等。

③ 施工企業兼營銷售,符合繳納增值稅

1分別適用稅率 2未分別核算,從高適用稅率 3如果能區分該設備價格同1

④ 建築業企業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材料,怎樣區分是兼營還是混合銷售業務

銷售自產貨物並提供建築業勞務,本身就是混合銷售的業務,但是有特殊規定,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也就是視同兼營行為的計稅方法納稅,您再理解一下。

⑤ 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是按照兼營處理的嗎

屬於特殊的混合銷售行為,而不是兼營行為。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專供建築業勞務,應按照屬規定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

⑥ 幾種特殊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本考點屬於《稅法》第四章營業稅第四節應納稅額計算與特殊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的內容。 【內容導航】: 1.兼營的行為特點和稅務處理原則 2.混合銷售行為特點和稅務處理原則 3.營業稅與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劃分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掌握本考點,考生應分清兼營和混合銷售行為。 【高頻考點】:營業稅各稅目的計算規定 (一)兼營的行為特點和稅務處理原則 【歸納】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原則: 兼營同稅種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分別核算,分別納稅;未分別核算,稅率從高。 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分別核算,分別納稅;未分別核算,核定納稅。 (二)混合銷售行為特點和稅務處理原則 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貨物銷售與營業稅應稅勞務之間存在內在聯系和因果關系。 混合銷售行為的一般處理規則(一般)——主營業務的稅種性質確定適用的稅種。 混合銷售行為的特殊處理規則(列舉)——按照分別核算銷售額分別納稅的原則處理(與兼營原則相同)。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三)營業稅與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劃分 1.郵政電信業務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劃分 2.其他規定 3.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征稅問題 核心規則——符合規定的混合銷售按照兼營處理。

⑦ 銷售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服務的,屬於混合銷售還是兼營非應稅勞務

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
現就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須向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徵收營業稅。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同時廢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徵收增值稅、營業稅的不再做納稅調整,未徵收增值稅或營業稅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你可以詳細的看一下這個文件。

⑧ 什麼是兼營非應稅項目

  1. 納稅人兼營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析如下:

    1、含義:增值稅納稅人在銷售應稅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且二者之間並無直接的從屬關系,這種經營活動就稱為兼營非應稅勞務。

    2、稅務處理:兼營非應稅勞務原則上依據納稅人的核算情況判定。

    (1)分別核算:各自交稅;

    (2)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銷售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2. 一般說來,增值稅的應稅項目為營業稅的非應稅項目,營業稅的應稅項目為增值稅的非應稅項目。也就是說一種經濟行為要麼征增值稅,要麼征營業稅。
    增值稅的應稅項目包括: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營業稅的應稅項目包括:提供應稅勞務(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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