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業營改增後,對企業造成了哪些方面的影響
建築業營改增後,對企業造成的影響如下:
增加企業稅負,在概預算按照營改增重新調整之後,建築業增值稅稅率的高低並不會影響企業的稅負,因為業主付款是按照裸價加上稅費支付給承建單位的,裸價是承建單位的收入,業主支付的稅費是承建單位的銷項稅並不進成本,不管銷項稅額按照多少收取,跟業主結算是不變的。
收入、利潤下降,對於企業的財務報表,營改增之前,主營業務收入中是含有營業稅的,屬於含稅收入額,營改增之後,由於增值稅屬於價外稅。
因此主營業務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稅,屬於不含稅收入額。如營業稅制下建築業確認收入111億元的工程項目,改增值稅後應確認的營業收入為100億元[111÷(1+11%)].相應地,與成本有關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不再計入營業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和租賃費產生的增值稅額等。
引起資產負債率上升。由於增值稅是價外稅,建築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原材料、輔助材料等資產入賬成本是扣除進項稅額的金額,資產總額將比營改增前有一定幅度降低,會引起資產負債率上升。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和產業結構的不斷升級,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所佔的比重也越來越大,尤其在經濟發達地區,2008-2011年增值稅的收入遠遠超過營業稅的收入。2016年3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全面營改增試點方案。明確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入試點范圍。
Ⅱ 如何加強對建築企業營改增的稅收管理
建來築施工企業是專源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改擴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在目前的稅收體制下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到底對建築施工企業帶來了什麼影響,企業應當如何應對,是目前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積極主動尋求的答案。
Ⅲ 營改增後施工企業成本管理應該注意什麼
營改增後施工企業成本管理應該注意的四個方面:
一、材料費
三大主材
建築工程的三大主材為鋼筋、水泥和木材。三大主材量大、總價值高,直接關繫到工程質量問題。目前,三大主材的取得包括甲供材和施工企業自購,其中,甲供材一般佔到為工程總造價的40%-60%,剩餘部門則一般由施工企業自行采購。
地材及裝飾性材料
地材分為硬材和軟材,一般指磚、砂、石料、地毯和木地板等。按照《國家稅務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徵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2)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混凝土
按照財稅(2014)57號文通知及2014年第36號文,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增值稅簡易計征率統一調整為3%。因此,建築施工企業購買的商品混凝土,如果是從按簡易徵收辦法的供應商處采購的,則建築施工企業只能獲得增值稅普通發票,而不能抵扣進項稅金。由於混凝土占整個建安成本的比例較大,商品混凝土增值稅的簡易徵收,降低了建築施工企業的進項稅額,這雖然減少了混凝土行業的稅負,卻增加了建築施工企業的稅負。
二、人工費
人工費是否可以進行進項抵扣,也是建築施工企業稅改前後的重要關注點。目前,人工費按如下兩種方法徵收營業稅:
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勞務承包行為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93號)規定,施工企業提供施工勞務取得的收入適用於營業稅「建築業」稅目,按照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②當為對方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時,建築勞務企業應按「服務業」稅目依照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該服務費為扣除相應工資及保險、公積金後的余額,按這種方式勞務公司實際稅率非常低甚至接近零。
因此,如對建築勞務企業按照11%增值稅征稅,由於人工成本無法取得進項稅,必將導致勞務成本急劇上升、建築施工企業稅負增加。
三、機械費
機械費是指項目為組織施工提供的施工機械發生的費用,約占工程總造價的7%-8%,包括安拆費、場外運輸費、折舊費、大修理費、經常修理費、燃料動力費、養路費及車船使用稅。目前,建築施工企業大多採用設備租賃的形式,由於動產租賃業可抵扣費用少,選擇一般納稅人盒小規模納稅人進行機械租賃,對抵扣費用影響不大。即使部分企業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繳納3%增值稅,企業可抵扣進項稅仍隨之減少,稅負增加。
四、企業管理成本
「營改增」之後,企業的納稅方式和核算方式都將發生重大改變,企業管理也面臨著重大調整和挑戰。
納稅地點改變增加異地承接工程難度
由於營業稅的繳納稅額計入地稅機關的財政稅收,而增值稅是在建築施工企業的所在地徵收,且徵收額計入國稅局稅收,這會大幅降低地方政府稅收,引起建築企業異地承接工程增加難度。
財務核算方式改變增加財務管理難度
建築施工企業一般都是異地施工,改徵增值稅後,稅收在項目所在地進行,這會大幅度增加企業本部的財務人員業務量;而且這過程中還涉及相關資料的往來傳遞、審核手機,也將增大企業的管理成本。
總之,建築施工企業全面實施「營改增」存在諸多困難:首先,稅改後建築業的稅率從3%調整到11%,理論和實際的進項抵扣存在較大差距,可能造成企業稅負不增反減;第二,目前大部分建築施工企業存在經營模式粗放的問題,企業自身能否積極應對稅改,政府能否嚴格監督發票管理、稅收管理等,尚存在不確定性;第三,建築業涉及的產業眾多,為保證「營改增」切實達到消除重復征稅的目的,避免行業大幅波動並穩定發展,還需要由政府建立一個完整的稅負鏈條。
Ⅳ 建築業營改增後,對企業造成了哪些方面的影響
1、倒逼企業索取進項稅額。
過去,一些建築企業只接項目不做項目,層層分包坐地分成。營改增會倒逼企業索取進項的專項增值稅發票,層層分包的模式將難以為繼。
2、對於企業控製成本提升難度。
全面營改增後,建築業稅率由3%營業稅上升到1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徵收3%增值稅),單看稅率在四大行業中漲幅最大,雖然稅基由營業額轉變為增值額(即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產生大量抵扣,但仍對於企業控制稅務成本提出了很大的挑戰。
3、使建築企業投標工作變得復雜化。
如投標書的編制中有關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施工中,編制標書中很難准確預測成本費用能夠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建設單位招標概預算編制將發生重大變化,相應的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編制也應按新標准執行,對外發布的公開招標書內容也要有相應的調整。
4、引起企業資產負債率上升。
由於建築施工企業購置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存貨成本和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扣除進項稅額,這樣,企業的資產總額將比沒有營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資產負債率上升。
5、稅制改革對聯營合作項目沖擊大。
在施工企業內部,聯營合作項目普遍存在,聯營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規企業,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虛設,采購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賃的機械設備和設施料基本沒有正式的稅務發票,也沒有索取發票的意識。
但在增值稅下,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如果聯營合作項目在采購、租賃、分包等環節不能取得足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增值稅進項稅額就很小,可抵扣的稅款較少,造成實際稅負較大。
Ⅳ 建築業營改增,該做好哪些應對工作
這里的問答你看了就了解了。
建築業和房地產業什麼時候納入營改增?其范圍包括哪些經營業務?主要涉及哪些增值稅稅目?
答:建築業和房地產業自2016年5月1日起納入營改增。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築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其中,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建築業涉及的主要稅目即銷售建築服務。
房地產業主要涉及兩個稅目,一是房地產企業銷售自己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銷售不動產稅目;二是房地產企業出租自己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包括如商鋪、寫字樓、公寓等),適用租賃服務稅目中的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不含不動產售後回租融資租賃)。
問:
營改增後,建築業和房地產業的相關稅率如何規定?
答:財稅〔2016〕36號文明確規定,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增值稅稅率為11%。因此,建築業和房地產業即銷售建築服務和銷售不動產以及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的適用稅率為11%。
建築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建築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建築服務,徵收率為3%;
房地產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以及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出租不動產業務,徵收率為5%。
問:
納稅人如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時應如何核算?
答: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例如:某房地產業一般納稅人既有不動產銷售業務,又有經紀代理業務(兩項業務不屬於混合銷售),如果該納稅人能夠分別核算上述兩項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則銷售不動產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提供經紀代理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如果該納稅人沒有分別核算上述兩項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則銷售不動產和提供經紀代理服務均從高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
問:
建築業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有哪些?
答:建築業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簡易方法計稅的項目有: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問:
某建築業企業一般納稅人存在營改增之前已經完工的施工項目,但沒有進行工程決算,營改增後進行工程決算時應如何進行涉稅處理?
答:該企業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營改增之前已經完工的施工項目,但沒有進行工程決算,營改增後才進行工程決算的老項目,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一條第(三)項第9款的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應按照3%的徵收率,依照「銷售額÷(1+3%)×3%」計算繳納增值稅。
問: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時,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還是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稅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以下簡稱「國稅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相關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時,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問: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時,應如何計算應預繳稅款?
答: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例如:某建築企業一般納稅人A公司2016年6月承包了一項建築工程,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共計100萬元,A公司將此建築工程的裝修工程50萬分包給了B公司,A公司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則A公司6月份應預繳稅款=(100-50)÷(1+11%)×2%=9.01萬元。
問:
某建築企業從分包方取得了一張建築業營業稅發票,該發票是否可以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答:視情況而定。如果該張建築業營業稅發票是在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則可以在2016年6月30日前作為預繳稅款的憑證,2016年6月30日後不得作為預繳稅款的憑證。如果該張建築業營業稅發票是在2016年4月30日之後開具的,則不得作為預繳稅款的憑證。
根據國稅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具體是指:
1.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2.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問: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如何開具發票?
答: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根據國稅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第六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問:
房地產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如何計算銷售額?
答:應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後的余額計算銷售額。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
問: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如何計算?
答: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築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築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
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築面積,是指當期進行納稅申報的增值稅銷售額對應的建築面積。
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築面積,是指房地產項目可以出售的總建築面積,不包括銷售房地產項目時未單獨作價結算的配套公共設施的建築面積。
支付的土地價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受政府委託收取土地價款的單位直接支付的土地價款。
問:
房地產業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簡易方法計稅的項目有那些?
答:具體項目包括:
1.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稅。
其中,「房地產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2)《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問:
房地產業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對應的土地價款能否扣除?
答:不得扣除。根據國稅總局2016年第18號公告第九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不得扣除對應的土地價款。
問:
某一般納稅人A公司,2016年6月出租其2016年3月取得的異地寫字樓,月租金為50萬元,應如何計算該項業務的應預繳稅款和應納稅額?
答: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因此,如A公司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則6月份應預繳稅款=500000÷(1+5%)×5%=23809.52元,應納稅額=500000÷(1+5%)×5%=23809.52元。
如A公司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則6月份應預繳稅款=500000÷(1+11%)×3%=13513.51元,應納稅額=500000÷(1+11%)×11%=49549.55元。
問:
納稅人跨縣(市、區)出租不動產時,應向哪個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答:視情況而定。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問:
房地產業納稅人出租自己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包括如商鋪、寫字樓、公寓等)時,如何計算預繳稅款?
答:房地產業納稅人出租自己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
2.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3.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舉個「栗子」
某房地產企業C公司為一般納稅人,該公司有一2016年2月底前開發完畢的X樓盤,2016年6月X樓盤的銷售額(包括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2千萬元,銷售面積為1000平方米,收到預收款600萬元。該樓盤可供銷售的建築面積為6萬平方米,土地價款為3億元。分別計算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的應預繳稅款和應納稅額。
計算:
1.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11%)×3%=6000000÷(1+11%)×3%=162162.16元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築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築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1000÷60000)×300000000=5000000元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20000000-5000000)÷(1+11%)=13513513.5元
應納稅額=銷售額×11%=13513513.5×11%=1486486.49元
2.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根據國稅總局2016年第18號公告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稅。但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不得扣除對應的土地價款。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5%)×3%=6000000÷(1+5%)×3%=171428.57元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20000000÷(1+5%)=19047619元
應納稅額=銷售額×5%=19047619×5%=952380.95元
分析:
根據計算結果可以看出,選擇簡易辦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略大於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而應納稅額則與土地價款的佔比相關。如果房地產項目的土地價款佔比比較高,則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會小於選擇簡易辦法計稅的應納稅額;對於土地價款佔比不是特別高的房地產項目,則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更能體現增值稅稅收優惠。企業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選擇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還是按簡易辦法計稅。
Ⅵ 營改增後建築業徵收管理難點
營改增後建築業徵收管理最主要的難點是能否科學安全的執行,管理的制度,讓措施能夠更加有效規范的實施。
Ⅶ 如何加強營改增之後建築企業稅務籌劃工作
引入社會資金參與項目投資,一方面能夠降低建築企業資金壓力,另一方面也能與第三方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此外,建築企業還可應用市場化債轉股、發行中長期金融工具等直接融資方式,作為金融機構貸款這一間接融資方式的有益補充;有效運用金融風險管理工具,也是降低杠桿率、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創新之舉。
最後,從中觀層面卡緊高杠桿源頭,也是建築領域「降杠桿」的重要措施。主管部門應嚴格規范工程款支付與結算,強化工程造價監管:通過落實工程預付款制度,減少墊資施工的情況發生;通過推行施工過程結算,一方面縮短竣工結算時間,加快資金周轉率,另一方面遏制拖欠工程款,卡緊高杠桿源頭。
Ⅷ 建築業營改增實施後具體怎麼做
營改增試點前後,納稅人發生以下應稅行為,可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版開營業稅改徵增值權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處理:
1. 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2. 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後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3. 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