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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建築業預征怎麼算

發布時間:2021-02-17 16:29:12

❶ 建築行業(一般納稅人)營改增後增值稅按多少徵收

建築業稅率、徵收率及稅收管轄:

1.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

①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②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❷ 營改增後異地施工預繳的2%增值稅如何繳納

預繳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在項目所在地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和所得稅。再由總機構向機構所在地國稅申報以上稅種。總機構是一般納稅人的,由總機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票,總機構是小規模的,可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繳稅時需要帶上預繳稅款表,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還有本人的身份證。

(2)營改增後建築業預征怎麼算擴展閱讀

提前徵收稅款稱為預征,主要是國家為了財政收入的及時、穩定入庫,以及諸如戰爭的非常時期的稅款的徵收。清朝末年至國民黨政府時期,預征時間都比較長。解放前四川有些地區稅款已預徵到二十一世紀初。

我國現行所得稅按全年實現的所得額計算稅款,而在盈利企業一般每月均有利潤,所以稅法規定「按年徵收、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徵收辦法。除所得稅,其他各工商稅種均不實行預征。

❸ 營改增後建築業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營改增後建築業增值稅稅率為11%。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 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徵收率為3%(小規模納稅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關於建築服務的稅率有以下五種情況: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這里的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這里的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3)營改增後建築業預征怎麼算擴展閱讀:

營業稅改增值稅,簡稱營改增,是指以前繳納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成繳納增值稅。營改增的最大特點是減少重復征稅,可以促使社會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環,有利於企業降低稅負。

增值稅只對產品或者服務的增值部分納稅,減少了重復納稅的環節,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從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出發做出的重要決策。目的是加快財稅體制改革、進一步減輕企業賦稅,調動各方積極性,促進服務業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務業的發展,促進產業和消費升級、培育新動能、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❹ 營改增之後 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如何預繳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回定:第四條 納稅人答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❺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預繳增值稅收入怎麼確認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版值稅試點的通權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對預收款和開票的增值稅納稅時點很明確,對書面合同約定了付款日期的也容易判斷,但對合同未約定付款日期的未開票、未收款的收入部分(基本屬於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的收入)增值稅納稅時點即為「服務完成的當天」。 如何判斷「服務完成的當天」,就有些模糊了。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了收入,會計上已確定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是否可認定為(階段)服務已完成,應該算達到了納稅時點,即在確認收入的同時,應該計繳相應的增值稅。

❻ 營改增建築增值稅就地預繳後附加稅種怎麼徵收

建築業跨區(縣)經營項目預繳增值稅部分的附加怎麼徵收,目前全專國各地的稅務局做法不一。屬主要有一下幾種:(1)當地地稅局委託國稅局在預繳稅款的時候,把城市維護和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一塊收了;(2)當地地稅局並無委託國稅局徵收,需要納稅人完成預繳稅款的時候,憑預繳稅款完稅憑證到當地地稅局申報附加;(3)納稅人去當地地稅局申報附加的時候,有些地稅局會收,有些地稅局讓納稅人回機構所在地申報(機構所在地附加都是按主稅申報,無法申報),有些地稅局直接就不收了。所以預繳稅款的附加如果稅總遲遲不發文件規范,對於企業來講始終存在風險。

❼ 最完整,營改增後建築企業如何預交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內辦法》(國家稅務容總局2016年第18號):
第二十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並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 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 票,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不受時限限制)

❽ 營改增之後增值稅的預繳稅率是多少

營改增之後增值稅的預繳稅率是3%或5%

哪些情形需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的行為,按規定需要在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時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1)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
(2)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3)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1)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在提供建築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提供建築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指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建築服務完成的當天。
(2)一般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3)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需要預繳稅款的,應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預繳稅款。
具體欄次填表說明
(一)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築服務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其他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徵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
(三)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2)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3)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財稅〔2016〕74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增值稅政策調整情況,現就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執行問題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1.政策適用范圍: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才適用該政策。
2.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同時需要繳納以預繳的增值稅為基數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下同)。
3.異地預繳增值稅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以所在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計算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應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預繳增值稅稅額×異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
4.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以機構所在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計算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應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申報繳納增值稅稅額×機構所在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
特別提醒,申報繳納增值稅稅額是計算應納稅額抵減預繳增值稅稅額後的稅額。
5.如果異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和機構所在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存在差異,不需要補繳和不能申請退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6.不存在預繳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在機構所在地抵稅費的問題
由於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的增值稅,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則在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時,已經將預繳的增值稅抵減了,也就是算的時候也就「抵減了預繳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7.多預繳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沒有退稅機制
異地經營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的增值稅,如果大於企業實際要繳納增值稅,由於在預繳的增值稅已經同時預繳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也就是多「預繳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現在沒有政策規定可以申請退回預繳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❾ 工程增值稅預繳稅款怎麼計算出預征稅額

計算方法如下:

1、一般計稅方法:預繳增值稅稅款=預售房款÷(1+10%)×3%。

2、簡易計稅方法:預繳增值稅稅款=預售房款÷(1+5%)×3%。

只需要將數值套入公時計算即可。

(9)營改增後建築業預征怎麼算擴展閱讀

預征稅額:

一、房地產開企業取得預收枝春巧款需要預繳稅款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八款:9.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計稅方法的選擇,對取得預收款按照如下公式計算:

預繳稅款=預收款/(1+稅率/徵收率)*3%

[政策依據]:稅總〔2016〕18號公告

第十一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猛鍵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

第二十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5%)×3%

二、建安業取得的預收款及異地(非同一行政區劃)提供建築服務取得收入時需森飢要預繳稅款

[政策依據]:財稅〔2017〕58號第三條: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三條: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稅總〔2016〕17號公告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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