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什麼是工程保險工程保險招標的內容有些什麼
工程保險是指以各種工程項目為主要承保對象的一種財產保險。一般而言,傳統的工程保險僅指建築工程保險和安裝工程保險,但進入20世紀後,各種科技工程發展迅速,亦成為工程保險市場日益重要的業務來源。
工程保險的主要險種內容包括:建築工程保險、安裝工程保險、科技工程保險。
一、建築
建築工程保險承保的是各類建築工程,即適用於各種民用、工業用和公共事業用的建築工程,如房屋、道路、橋梁、港口、機場、水壩、道路、娛樂場所、管道以及各種市政工程項目等,均可以投保建築工程保險。
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工程所有人,即建築工程的最後所有者;
二是工程承包人,即負責建築工程項目施工的單位,它又可以分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
三是技術顧問,即由工程所有人聘請的建築師、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技術顧問等。
當存在多個被保險人時,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並負責支付保險費,申報保險期間的風險變化情況,提出原始索賠等。
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標的范圍廣泛,既有物質財產部分,也有第三者責任部分。
為方便確定保險金額,在建築工程保險單明細表中列出的保險項目通常包括如下幾個部分:
1.物質損失部分
2.第三者責任
3.特種風險賠償
建築工程保險的的保險責任可以分為物質部分的保險責任和第三者責任兩大部分。其中物質部分的保險責任主要有保險單上列明的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如洪水、風暴、水災、暴雨、地陷、冰雹、雷電、火災、爆炸等多項,同時還承保盜竊、工人或技術人員過失等人為風險,並可以在基本保險責任項下附加特別保險條款,以利被保險人全面轉嫁自己的風險。不過,對於錯誤設計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換置、修理或矯正標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支付的費用,引起的機械或電器裝置的損壞或建築用機器、設備損壞,以及停工引起的損失等,保險人不負責任。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車輛、船舶、飛機、摩托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亦需要另行投保相關運輸工具保險。
與一般財產保險不同的是,建築工程保險採用的是工期保險單,即保險責任的起訖通常以建築工程的開工到竣工為期。
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則根據受損項目分項處理,並適用於各項目的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如保險損失為第三者引起,適用於權益轉讓原則,保險人可依法行使代位追償權。
二、安裝
安裝工程保險,是指以各種大型機器、設備的安裝工程項目為保險標的的工程保險,保險人承保安裝期間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及有關法律賠償責任。
安裝工程保險的適用范圍亦包括安裝工程項目的所有人、承包人、分承包人、供貨人、製造商等,即上述各方均可成為安裝工程保險的投保人,但實際情形往往是一方投保,其他各方可以通過交叉責任條款獲得相應的保險保障。
安裝工程保險有如下特點:
1.以安裝項目為主要承保對象。其中亦可包括附屬建築 項目。
2.安裝工程的風險分布具有明顯的階段性。
3.承保風險主要是人為風險,並顯具技術色彩。
安裝工程保險的可保標的,通常也包括物質損失、特種危險賠償和第三者責任三個部分,其中物質損失部分即分為安裝項目、土木建築工程項目、場地清理費、承包人的機器設備、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安裝工地上的其他財產等五項,各項標的均需明確保險金額;特種危險賠償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項目與建築工程保險相似。
安裝工程保險的費率主要有:①安裝項目。對土木建築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及清理費為一個總的費率,整個工期實行一次性費率;②試車為一個單獨費率,是一次性費率;③保證期費率,實行整個保證期一次性費率;④各種附加保障增收費率,實行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⑤安裝、建築用機器、裝置及設備為單獨的年費率;⑥第三者責任保險,實行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
三、科技
1.海洋石油
海洋石油開發保險面向的是現代海洋石油工業,它承保從勘探到建成、生產整個開發過程中的風險,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包人均可投保該險種。
該險種一般被劃分為四個階段:普查勘探階段,鑽探階段,建設階段,生產階段。每一階段均有若干具體的險種供投保人選擇投保。每一階段均以工期為保險責任起迄期。當前一階段完成,並證明有石油或有開采價值時,後一階段才得以延續,被保險人亦需要投保後一階段保險。因此,海洋石油開發保險作為一項工程保險業務,是分階段進行的。
其主要的險種有勘探作業工具保險、鑽探設備保險、費用保險、責任保險、建築安裝工程保險。在承保、防損和理賠方面,均與其他工程保險業務具有相通性。
2.衛星保險
衛星保險是以衛星為保險標的的科技工程保險,它屬於航天工程保險范疇,包括發射前保險、發射保險和壽命保險,主要業務是衛星發射保險,即保險人承保衛星發射階段的各種風險。衛星保險的投保與承保手續與其他工程保險並無區別。
3.核電站保險
核電站保險以核電站及其責任風險為保險對象,是核能民用工業發展的必要風險保障措施,也是對其他各種保險均將核子風險除外不保的一種補充。
核電站保險的險種主要有財產損毀保險、核電站安裝工程保險、核責任保險和核原料運輸保險等,其中財產損毀保險與核責任保險是主要業務。
在保險經營方面,保險人一般按照核電站的選址勘測、建設、生產等不同階段提供相應的保險,從而在總體上仍然具有工期性。當核電站正常運轉後,則可以採用定期保險單承保。
B. 建築工程一切險應該由誰買建設單位還是施工單位。謝謝指教
1、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規定:發包人應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回或安答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託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建築工程可以給工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是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3、給工人購買保險這是我國安全生產、勞動和社會保障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為我們建築施工提供了法律依據。並且這里的意外傷害保險不同於一般的商業保險,是人身保險的一種,也是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以贏利為目的,具有強制性,極大地促進了該項法定製度的落實。
4、由於建築工程施工周期長,遇到的各種復雜情況往往是難以預測和防範的。特別是大中型工程發生的災害和重大事故會給承包人帶來災難性的、無法彌補的經濟損失。只有參加保險,可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或部分經濟補償,使從事工程承包這一風險事業得到一定的經濟保障。
C. 建築工程一切險費率2000萬的工程要多少保險費
建築安裝工程抄一切險保險費的費率與項目的特點和環境有關,主要影響因素有:風險性質(氣候影響和地質構造數據,如地震、洪水或水災等);工程本身的危險程度,工程的性質及建築高度,工程的技術特徵及所用的材料,工程的建造方法等;工地及鄰近地區的自然地理條件,有無特別危險源存在;巨災的可能性,最大可能損失程度及工地現場管理和安全條件;工期(包括試車期)的長短及施工季節,保證期長短及其責任的大小;承包人及其他與工程有直接關系的各方的資信、技術水平及經驗;同類工程及以往的損失記錄;免賠額的高低及特種危險的賠償限額。
每個保險公司對所在地項目保險費費率有不同的計算方式,嚴格來說,應該還沒有一個通用的計算公式。我所在的一個變電站項目,合同額是3600萬,所在地廣州,工期9個月,保險採取招標方式,中標單位報的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費率(含第三者責任險費)為合同額的0.055%,不到2萬元。在項目概預算階段,建議一般按工程費用的0.2%考慮,當然同樣要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考慮。
D. 公路工程招標時業主沒有將工程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列入工程量清單中,而施工承包方又未投保,責任誰承擔
給你個樣表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單編制說明
1. 編制范圍
2. 編制依據
2.1 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交公路發[1996]612號);
2.2 交通部《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範本》(交公路發[2003]94號);
2.3 湖南省交通廳《關於制定公路基本建設工程估算、概算、預算編制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湘交造字[1996]第533號;
2.4 湖南省交通廳《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單計量規則》(湘交計統字[2005]67號);
2.5 設計圖紙。
3. 定額採用
3.1 交通部《公路工程預算定額》(交工發[1992]65號);
3.2 交通部《公路工程機械台班費用定額》(交公路發[1996]610號);
3.3 湖南省交通廳《公路工程預算補充定額》(湘交計統字[2005]70號)。
4. 工料機單價
4.1 人工費:人工工日單價(含機械工)按湘交造字(1996)年第533號文規定以14.26元/日計列;
4.2 材料費:材料預算價格參照長沙市建設工程管理協會發布的《長沙建設造價》(2007年第3期)及瀏陽市建設局發布的《關於發布2007年7月1日至8月31日湖南省瀏陽市建築安裝材料預算價格的通知》,並經過對建材市場調查、分析、整理後,綜合取定;
4.3 施工機械使用費:施工機械台班預算價格按交通部(交公路發[1996]610號)文公布的定額標准計算,並按湖南省現行有關規定計列養路費和車船使用稅。
5. 其他直接費
5.1 冬季施工增加費費率按准一區計列;
5.2 雨季施工增加費費率按Ⅱ類雨量區、雨季期6個月計列;
5.3 夜間施工增加費;
5.4 施工輔助費費率按「編制辦法」規定費率計列。
6. 現場經費
6.1 臨時設施費費率按一類地區計列;
6.2 現場管理費費率按一類地區計列;
6.2.1 主副食運費補貼費費率按綜合里程3Km計列;
6.2.2 工地轉移費費率按工地轉移距離50km計列。
7. 間接費
7.1 企業管理費費率按一類地區不扣除上級管理費計列;
7.2 財務費用費率按一類地區計列;
8. 施工技術裝備費
8.1 施工技術裝備費按定額直接工程費與間接費之和的2.4%計算。
9. 計劃利潤
9.1 計劃利潤按定額直接工程費與間接費之和的3.2%計算。
10. 稅金
10.1 預算綜合稅率為3.41%。
11. 清單說明
11.1 工程量清單依據《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範本》、建設項目招標文件、設計圖紙等編制;
11.2 工程量清單中有標價的單價和總額價均已包括了為實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勞務、材料、機械、質檢(自檢)、安裝、缺陷修復、管理、保險(工程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除外)、稅費、利潤等費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責任、義務和一般風險;
11.3 工程量清單中各項金額均以人民幣(元)為單位。
E. 在北京做招標控制價時工程一切險及第三方責任險如何計取,是否有文件要求,是不是強制規定,謝謝。
建工險不是法定強制險種,是建議投保險種,但是一般的建築合同都會專對其有約定屬,一旦簽訂了合同就應該買這個保險。北京市的工程合同範本裡面就有相關條文。
至於計取多少關鍵看工程的風險狀況和工程量大小了。涉水工程和地下工程得多計一點,樓宇少一點。
一般計入「風險包干費」里。
F. 建築工程一切險投保流程是
1、根據工程的性質(主要是規模、工期和風險的性質、發生的概率等),確定工回程風險轉移的策略。通常所說的答這個階段就是風險管理方案的制定。
2、決定用直接談判的方法還是用招來標的方法來選擇保險人。如果招標選擇,還要決定是用兩段招標還是一段。即第一階段是保險方案的招標;第二階段是保險人的選擇招標。這是大項目用的辦法。
3、如源果是小項目,就直接找保險公司比選或談判,前面的程序就免了。
4、確定了保險人,就提出申請。一般包括保險公司要求你提供的資料。無非是工程的情況和你公司的情況。
5、商定承保方案,你需要和保險公司的業務代表談判。
6、簽訂合同。
G. 建築工程一切險什麼時候購買,由哪一方購買
開工前購買。由發包人購買。
1、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規定:發包人應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託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建築工程可以給工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是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3、給工人購買保險這是我國安全生產、勞動和社會保障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為我們建築施工提供了法律依據。
並且這里的意外傷害保險不同於一般的商業保險,是人身保險的一種,也是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以贏利為目的,具有強制性,極大地促進了該項法定製度的落實。
4、由於建築工程施工周期長,遇到的各種復雜情況往往是難以預測和防範的。特別是大中型工程發生的災害和重大事故會給承包人帶來災難性的、無法彌補的經濟損失。
只有參加保險,可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或部分經濟補償,使從事工程承包這一風險事業得到一定的經濟保障。
一、建築工程購買保險,一般有以下幾部分:
1、建築工程一切險並附加第三者責任險(針對工程物質損失和對因工程造成第三方人員傷亡或物質損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國家部分地區已經開始強制購買社會保險了,如果購買社保了就可以不購買這個意外險了)
3、僱主責任險(主要保甲方管理人員在工地里發生意外傷亡事故,因為他們不是施工人員,不能從施工人員意外裡面賠償,這個不是強制的,企業算福利吧,甲方人員一般都有工傷保險。)
二、保費承擔:
1、工程險的保費最終承擔者都是業主。但是實際操作中甲方、乙方都能購買,具體說來購買一般要看施工的總包合同的約定。裡面會寫明的,到底說來出面購買。
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但是施工方的報價裡面已經含工程保險了,則由施工方來購買。
2、施工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一般都是施工隊在負擔,總包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3、僱主責任,這個一般都是甲方自己負擔,也不一定會購買,看甲方領導的想法了。
三、費率:
關於保費差距就特別大了,因為工程的總類很多,我沒法拍腦袋告訴你。
一般會參考工程類型,總合同金額。施工企業資質等東西,這個你可以給我更詳細的信息給我,我幫你估算。
保險生效日期為保單列明日期,但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於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
或工程所有人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准。但在任何情況下,建築期保險責任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本保險單載明的建築保險期間范圍。
建築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的區別: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指為各種機器的安裝,以及鋼結構工程的實施提供專門保險,主要適用於安裝工廠用的機器、鋼結構、起重機、設備、儲油罐、吊車以及包含機械工程因素的各種建造工程項目。安裝工程一切險與建築工程一切險有著重要的區別。
安裝工程一切險與建築工程一切險有著重要的區別。
(1)建築工程保險的標的從開工以後逐步增加,保險額也逐步提高,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一開始就存放於工地,保險公司一開始就承擔著全部貨價的風險,風險比較集中。
在機器安裝好之後,試車、考核所帶來的危險以及在試車過程中發生機器損壞的危險是相當大的,這些危險在建築工程險部分是沒有的。
(2)在一般情況下,自然災害造成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損失的可能性較大,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多數是建築物內安裝及設備(石化、橋梁、鋼結構建築物等除外)。
受自然災害(洪水、台風、暴雨等)損失的可能性較小,受人為事故損失的可能性較大,這就要督促被保險人加強現場安全操作管理,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安裝工程在交接前必須經過試車考核,而在試車期內,任何潛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損失,損失率要佔安裝工期內的總損失的一半以上。
由於風險集中,試車期的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率通常占整個工期的保費的1/3左右,而且對舊機器設備不承擔賠付責任。
總的來講,安裝工程一切險的風險較大,保險費率也要高於建築工程一切險。
H. 按規定,建築工程一切險應該由誰買
按規定,建築工程一切險應該由建築工程發包人應投保。
一、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規定:發包人應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託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二、建築工程可以給工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險。
1、意外傷害保險是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2、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三、給工人購買保險這是我國安全生產、勞動和社會保障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為我們建築施工提供了法律依據。不以贏利為目的,具有強制性。
四、由於建築工程施工周期長,遇到的各種復雜情況往往是難以預測和防範的。
1、大中型工程發生的災害和重大事故會給承包人帶來災難性的、無法彌補的經濟損失。
2、參加保險,可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或部分經濟補償,使從事工程承包這一風險事業得到一定的經濟保障。
(8)建築工程一切險招標擴展閱讀
一、建築工程保險被保險人具體包括:
1、業主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3、技術顧問,包括業主聘用的建築師、工程師及其他專業顧問。
二、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2、意外事故,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如火災和爆炸等。
3、宅、商業用房、醫院、學校、劇院;
4、工業廠房、電站;
5、公路、鐵路、飛機場;
6、橋梁、船閘、大壩、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I. 建築工程一切險怎麼買
建築工程一切險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都可以買的,要看你們之間的招版標文件的相應條款是怎麼權約定的,有的是在在招標時讓施工單位在投標報價是給出保險費項目,由業主出錢,施工單位買保險。有的是建設單位已經投保,施工單位不需再買(業主也不會再給錢讓你去買保險了,但施工設備的保險費除外),出險後,施工單位直接向保險公司報案就可以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J. 公路工程清單編制中的工程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應如何取
建築工程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的計算方法:
工程一切險的投保金額為工程量清單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險及第三方責任險的保費)至第700章的合計金額,保險費率為2.5~3.0 ‰報價;第三方責任險的最低投保金額為100萬元,保險費率為2.5~3.0 ‰報價。
一般是施工招標清單里專列一項第三方責任險,是按照限價的1%控制,並不低於100萬,而且是當作專項暫定金使用的。
在招標階段,一般是業主發布限價的時候,同步給出第三方責任險的具體金額,投標單位照搬填進去就行,也不用你計算。
在實際工程實施過程中,一般是業主選擇投保公司,施工企業負責談判並簽訂投保合同,拿發票找業主報銷。
(10)建築工程一切險招標擴展閱讀:
《第三方責任險》
第四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五條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第四條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褲族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胡橘弊,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第六條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 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 本車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 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伍老身傷亡或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