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社保返還是從何時開始,返還比例是多少。
社保必須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前累計繳納滿15年才可以享受退休金待遇。
如果再退休之前繳納滿15年的,可以選擇不交,但是如果有單位的,即使繳滿15年,職工還未退休,企業還得繼續繳費,直至退休;個人繳納社保的話,可停繳,也可繼續繳納。
根據當地政策,肯定也是繼續繳納好,養老保險是遵循「多繳多得」的原則,繳費基數越高、年限越長,退休時領取養老金也越多。
還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社保需要要等到退休年齡到了以後辦理了退休才能領養老金。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
2、如果沒到退休年齡 在停交保費到退休這期間,不能享受醫療待遇。在辦理了退休開始,可以享受醫療待遇。這之間可以用農合醫療或者城鄉醫療來代替。
3、社保的政策當地不一樣,建議你到社保部門直接咨詢,養老保險可咨詢當地熱線:12333;回答的最有權威。
『貳』 繳納的勞保統籌基金如何返還,返還比例是多少
一、勞動保險制度 1948年12月東北行政委員會公布《東北國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和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時,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剛剛組建,不具備實行"條例"的條件,1953年國家將實施范圍擴大到建築企業。同年,在哈爾濱市的國家建工部工業建築公司,重工業部有色局建築公司,一機部電工局第二建築公司,松江省第一建築公司,以及哈爾濱市第一建築公司,第二建築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國營建築企業,按"條例"的規定,實行了勞動保險制度。 1978年6月2日國務院發布國發〔1978〕104號《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哈爾濱市國營建築安裝企業按104號文件規定執行。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按1979年省建委、省勞動局根據國發〔1978〕104號通知精神制定的《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執行退休制度。 二、職工退休、退職待遇 國營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待遇,1953-1958年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1958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按這兩個文件執行。1978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後,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改按這兩個文件規定執行。 1978年以前市屬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維修公司)執行勞動保險制度,其他集體企業均不實行勞動保險制度。 1979年7月黑龍江省基本建設委員會、黑龍江省勞動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號、黑勞險字〔1979〕7號文件印發了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省建築材料工業局、省建設局共同制定的《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哈爾濱市集體所有制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開始實行退休退職待遇。1989年實行勞保費用統籌後,擴大到全部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退職條件,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退休和退職生活費的標准,根據企業經濟狀況,按標准執行:經濟條件好,資金有積累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生活費標准,按國務院〔1978〕104號文件執行;經濟條件稍差,資金積累不多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生活費標准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標准逐項減少10%(因工緻殘者除外),但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經濟條件差,資金沒有積累的企業,按國務院文件規定的最低額,即職工退休費每月按25元發給,退職生活費按20元發給。 文件印發後,各集體施工企業,給應退職工辦了退休退職手續。達不到退休退職最低標准待遇的,都按最低標准發給。 1990年,國家給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工資。根據哈政發〔1990〕12號文件退職職工生活費每月不能低於40元,退休職工退休費每月不能低於50元,因工緻殘退休職工每月不能低於60元的規定,市建工局所屬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給未達到最低保證數的2924人(占退休職工的91%)增加退職生活費和退休費。每月增加金額52772元,年增加金額633264元,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資18元,年增加工資216元。 三、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 1953-1985年,國營施工企業,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1985年以後,企業實行改革,有的按國家規定報銷葯費,有的把醫療費分到人頭,作為輔助性工資發給職工。集體企業,病假不開支,葯費有的分到人頭,有的既不分到人頭,也不報銷,疾病和非因工傷殘職工醫療費全由職工自理。 四、職工因工傷殘待遇 國營企業,因工傷殘完全按國家規定執行。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與國營企業一樣。其他集體企業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時其待遇低於國家標准10%。有的企業因工傷殘治療期6個月以內與國營一樣,6個月以後按標准工資60%開支,傷勢較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仍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職工死亡及直系親屬供養 職工非因工死亡,國營企業與集體企業同樣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職工因工死亡,國營企業按勞保條例執行,集體企業參照國家規定一次結清。 1989年5月,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對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12號令規定:職工不論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費一律發給500元,因工死亡發給撫恤費1000元,非因工死亡發給救濟費500元。此外,職工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新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給50元撫恤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5元撫恤費,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給40元救濟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0元救濟費。 建築企業對因工死亡的職工,國營、集體企業均按文件執行。對非因工死亡的,國營企業按文件執行,集體企業只發喪葬費、救濟費。對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救濟費,省屬國營企業按令執行,市屬國營企業延至1990年才執行,集體企業沒有執行。 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統籌管理 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動保險費用,是根據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的規定標准,由企業各自提取、各自負擔。定額規定的標准,國營企業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費的1.7%,集體企業是1.61%。1985年國家計委〔1984〕29號文件取消集體企業的勞保取費,1986年黑龍江省調整了勞保取費,國營企業為3.1%,恢復集體企業1.61%。 建築企業的勞保負擔畸輕畸重,全市建築企業1.3萬余名離退休職工,全部集中在51戶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業中。據市建工局調查統計:省、市所屬8戶大中型建築企業,1982-1986年勞保費用超支1560萬元,超過企業定額收入的1.26倍。 1986年,市建工局所屬4戶國營建築企業按定額提取勞保費302萬元,實際支出483萬元,超定額支出181萬元。4戶集體建築企業實收勞保費只有74萬元,實際需要344萬元,企業只支付248萬元;市區所屬11戶老建築企業,有退休職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數領到勞保工資。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時間最長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達一年又兩個月,個別的達36個月。 1987年,省.市所屬8戶國營建築企業參加市勞動保險公司「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簡稱社會統籌),按企業工資總額的20%向保險公司繳納統籌基金,保險公司按統籌項目(主要是勞保工資)按月撥給企業。由於建築企業的平均工資較高,8戶企業每年要比實際需要多繳200-300萬元,使本來就收不抵支的勞保費用更加超支,加重企業負擔。8戶企業有退休職工4800人,佔全行業離退休職工總數的37%,其餘63%的離退休職工仍由企業各自負擔。 1988年6月,黑龍江省又一次調整《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的勞保費率:國營企業地市以上的為3.5%,區、縣級為1.2%。由於各建築企業任務不足,產值下降,勞保費率雖提高而企業實收的勞保費卻下降,加之建築市場競爭激烈,在職職工的工資都難以支付,企業拖欠勞保工資的數額加大,時間拖長,大批退休職工生活難以維持。 為解決建築企業勞保費用問題,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關於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的申請",經與市勞動、財政、稅務、建行、建委等部門多次溝通,1988年12月29日,由宮本言市長主持的第41次市長辦公會議決定: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保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 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據哈爾濱市政府的決定,組建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公室(簡稱統籌辦,處級事業編制,定員10人),在市勞動局的監督指導下,負責哈爾濱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費用的統籌管理。市建工局根據市政府制定的《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會同市勞動局,市建委、建行,相繼制定了《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哈爾濱市建安企業勞保支出費率的規定》、《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等具體統籌辦法。凡在哈(不含阿城市、呼蘭縣)登記注冊,並按《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間接費用定額》提取"勞保基金"的建築企業,包括原已參加社會統籌的8戶國營建築企業,均劃入建築行業的統籌管理。當年按期如數支付全行業14743名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還補發了統籌前拖欠的勞保工資。 按照統籌辦法的規定,統籌基金按建築企業實際完成的產值結算,退休職工的勞保工資由統籌辦全包下來。這樣,退休職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賴於本企業的興衰存亡,實現了全建築行業的統收統支,建築企業間勞保負擔的畸輕畸重問題已不存在。由建築企業繳納勞保基金改由建設單位按投資項目預繳,建築企業無力繳納的現象不再發生,統籌基金得以全額收繳。 規費是經法律法規授權由政府有關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登記、注冊、頒發證書時所收取的證書費、執照費、登記費等。規費是現代社會許多國家在對一部分單位和個人提供特殊服務時所收取的帶有工本費性質的一種收費。這種收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在服務中所耗費的實物成本(如證書成本、登記賬表成本等),至於服務中的人工成本一般不在規費之中,因為提供服務的人員是國家公務員,他們的勞動補償由財政撥款解決。
規費的計算公式:規費=計算基數X規費費率
『叄』 養老保險返還給施工單位的標准和依據是什麼
同月同日頭發如同仁堂任天堂突然
『肆』 養老保險退休後能返還多少
不少退休職工缺乏對退休養老金的知識了解,每月領取的養老金亦不知道怎樣得出的。對此,下面將詳細為您說明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的計算方式,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企業職工退休養老金主要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
計算公式為: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5、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1+a2/A2+……+an-1/An-1+an/An)÷N。公式中:a1、a2……an-1、an為參保人員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繳費工資;A1、A2……An-1、An為1992年至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2001年起為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N為參保人員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合計數。其中:對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員,An、An-1均取該年上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對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員,An取該年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對2008年7月1日後繳納的1996年1月1日後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應按到賬時間合並計算後,用於到賬年度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其中,退休當年補繳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到賬的,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補繳基數與退休上一年的繳費基數合並計算後,用於退休上一年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對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合計數小於4年的參保人員,其平均繳費工資指數不得超過1.0,即:計算結果大於或等於1.0的,其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1.0確定;小於1.0的,按實確定。
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計算是有方式可循的,退休職工可通過上述方式計算自己的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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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勞保統籌費給施工單位返還多少
返還你們勞保基金主要按你們當年的工程量來計算的,所以建築單位有新乾的活都要及時向當地勞保基金上報。25%部分作為勞保基金辦公經費,部分作為年底二次向企業調劑撥付的經費和企業的風險基金。
『陸』 個人在企業繳納的養老金退休時返還比例是多少
好像是個人繳納總數除139個月,逐月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