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版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權
建市〔2014〕118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了規范建築工程施工承發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我部制定了《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8月4日
❷ 建築工程的違法轉包和合法分包
第二百抄七十二條發包襲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
、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
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
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
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❸ 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存在哪些情形
(一)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築材料。
❹ 建築工程施工轉包及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
《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於2014年10月內1日正式施行。
一、轉容包、違法分包、掛靠的涵義
1、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2、違法分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施工合同關於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主要包括:施工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施工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等情形。
3、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❺ 如何檢查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
按照來《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自的規定,凡承包單位在承接工程後,對該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承包義務,無論是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的名義將工程肢解後分別轉包給他人的
❻ 建築施工轉包違法分包行為包括哪些
2014年8月4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了《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
為了便於大家正確理解《認定查處辦法》條文的具體含義,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組織有關人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文件起草過程中對有關問題的分析研判,起草了《認定查處辦法》的條文釋義。
你可以網路以上2個文件。
❼ 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規定哪些行為屬於違法
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規定哪些行為屬於違法詳見:網頁鏈接